物業經理人

集美房地產公司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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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口房地產公司獎懲制度

  為完善公司制度,建立公正、合理的獎懲辦法,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促進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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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2、及時性原則;

  3、對責任事故進行追溯處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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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獎勵的種類及申報程序

  1、嘉獎(獎現金50-200元),由部門提出,行政部審核,副總審批;

  2、記小功(獎現金200-500元),由部門提出,行政部審核,總經理審批;

  3、記大功(月工資上浮50-100元),由部門提出,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通過,總經理審批;

  4、特別獎勵(一次性發給獎金若干元,并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由部門提出,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通過,執行董事批準。

  第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者,應給予嘉獎(年終評比公司給予獎勵后不再重復獎勵現金,下同)

  1、工作盡職盡責,有具體事跡或功績者;

  2、拾金不昧者(500元以上者);

  3、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驗證評審實施有效者(2000元以上);

  4、在社會上做好事,被受助人反映到公司者。

  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并突出者,應給予記小功

  1、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驗證評審實施有效(10000元以上)者;

  2、節省物料或降低成本有顯著成績者或對廢料利用有特殊成效(金額一萬元以上)者;

  3、遇有非常事故(如防盜搶險)或檢修工作,隨機應變,措施得宜致公司免遭損失(5000元以上)者;

  4、技術、管理論文發表于全國性刊物或發表于市級以上刊物一年達兩篇以上者(一年限獎兩次);

  5、參加競賽或展會或其它比賽得獎或申報各類項目,為公司爭得重要榮譽者;

  6、本年度獲公司嘉獎三次及以上者;

  7、科研或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獲得地(廳)級以上獎勵的主要貢獻者;

  8、檢舉損害公司利益行為并避免較大損失者;

  9、其他具有較佳之功績者。

  第四條員工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記大功

  1、維護公司重大利益或遇有意外事件,不顧危險,為公司避免重大損失(兩萬元以上),事跡感人者;

  2、對于舞弊或發現、覺察有危害公司權益者,能事先舉報,防止泄露公司機密,防止謠傳或意外災害釀成,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者;

  3、本年度獲三次小功者;

  4、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或付諸實施,取得一定成效者(經濟效益達五萬元以上);

  5、科研或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獲得國家級獎勵或?。ú浚┘壢泉勔陨匣虻兀◤d)級獎勵一等獎的主要貢獻者;

  6、在全國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一年達兩篇以上或在重要專業學術刊物上自主發表三篇以上論文者(一年限獎一次);

  7、其他有特殊事跡,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批準者。

  第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特別獎勵。

  1、服務滿10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2、在提高質量、優化工藝、節能降耗或在生產組織與管理方面有獨到見解,并有重大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或付諸實施,取得顯著成效者(經濟效益達10萬元以上);

  3、科研或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獲得國家獎勵二等獎以上或?。ú浚┘壀剟钜坏泉勔陨系闹饕暙I者;

  4、在國際專業學術會議(或刊物)上宣讀(或發表)過一篇論文或在全國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過三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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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懲處的種類及申報程序

  1、警告(罰款50-200元/次),由部門提出申請,部門審核,副總批準;

  2、記小過(罰款200-500元/次),由部門提出申請,行政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3、記大過(月工資降50-100元或免職并承擔公司損失),由部門提出申請,行政部審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總經理批準;

  4、辭退(應承擔公司損失并處等額的罰款),由部門申請,行政部審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情節輕微者;

  2、未經允許攜帶外人入場參觀造成后果者;攜帶家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影響他人工作者;

  3、擅用他人經管的工具及設備造成后果者;涂寫墻壁、機械用具,有礙觀瞻者;

  4、在工作時間任意嬉笑或閑談經勸不改者;擅離工作崗位者;工作時間私自外出者;

  5、浪費公物行為輕微者;妨礙公共秩序及公共衛生者;

  6、在工作時間打瞌睡、偷閑、精神委靡或閱讀非專業、非配發雜志、書報或下載和觀看網絡游戲、電影、私下聊天者;

  7、遲到早退一月達五次者或有曠工行為者;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8、擅自接受供應商吃請者;

  9、在公司易燃場所,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經勸阻無效或重犯者;

  10、在社會上鬧糾紛,情節輕微但對方反映到公司者;

  11、上班時間擅離崗位,消極怠工,不能按時完成任務者;不服從主管人員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情節輕微者;

  12、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3、對企業發展漠不關心,全年不提出合理化建議者;

  14、其他犯有過失,情節輕微經主管鑒定認為不稱職者。

  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小過處分

  1、品行不良或謊報事實或違反公司規定或犯其他過失情節較輕者;

  2、在工作時間或工m.airporthotelslisboa.com作場所私自制造私人物品者;

  3、攜帶刀具或其他違禁品、危險品入公司者。

  4、疏忽職守(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使損壞公物或致公司損失達五仟元以上者;

  5、受賄壹仟元以下者,或因業務接受饋贈貳百元以上未說明或未上交者;

  6、工作時間內非業務需要在公司內打牌或賭博者;對同事惡意攻擊或制造偽證予以誣害,或者制造事端,情節輕微者。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嚴重違紀,給予記大過處分

>  1、對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后果,情節輕微者;

  2、疏忽職守(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使損壞公物或致公司損失達一萬元以上者;

  3、全年曠工達四日以上或一月曠工達二日以上者。

  4、在公司內斗毆、酗酒、滋事、妨害秩序、有傷風化或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者;

  5、不循正常途徑,有煽動怠工或罷工的具體事實者。

  第十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重大違紀,直接給予辭退

  1、未經公司書面同意,擅自為其他機構提供兼職服務者;

  2、有偷竊公私財物、恐嚇毆打同事等不法行為,或吸毒、參加不法組織、損害公司聲譽者;

  3、有小過錯或違紀,但又屢次不改,被三次以上書面警告或兩次以上記過處分者;

  4、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或嚴重違反安全和質量操作規程,給公司造成一萬元以上損失者;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者;

  6、見公司遇災不救或不報警、不作為而釀成大禍,有確實證據者;

  7、利用公司的技術、合同或利用工作之便危害公司利益,為人或為己牟取私利情節嚴重者;

  8、受賄、侵占公司財物、不法報銷或貪污公款,年累計壹仟元以上者;

  9、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5日,或全年曠工10日者;

  10、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惡意仿效上級領導簽字或盜用公司印章或涂改重要文件者;

  11、有其他嚴重危害公司和員工利益的其它情形者。

  第十一條、職工的獎勵與懲罰,每月在適當的場合予以公布。

篇2:物業保安培訓:獎懲制度

  物業保安培訓:獎懲制度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節 獎勵

  一、獎勵種類:

  頒發獎狀:通報表揚(嘉獎);物質獎勵(小功);晉升工資或晉級(大功);發放獎金。

  二、獎勵條件:

 ?。ㄒ唬﹩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ǘ﹩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6、其它應給于記小功事跡者。

 ?。ㄈ﹩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2、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3、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4、在各類報刊或學術研討會上發表有關物業管理論文者。

 ?。ㄋ模﹩T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三、獎勵程序:

  1、凡符合上述獎勵條件者,由所在部門將員工事跡以書面形式報告上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核實無誤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2、每半年將對員工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成績評定員工職級。如一年內兩次被評為先進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并給予獎勵。

  3、對嚴格遵守考勤制度的員工,在提薪晉升等各方面將優先考慮。

  4、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第二節 違紀過失

  一、甲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甲類過失。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3、初次不聽領導合理指揮者。

  4、不按公司規定著裝;儀表、儀容不整,當值哼歌、吹口哨、無精打采者。

  5、不填寫或不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者。

  6、不使用禮貌用語。

  7、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工卡、穿工作服者。

  8、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或每次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者。

  9、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10、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11、對各級領導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12、在當值崗位使用公司電話辦理私事超過3分鐘等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13、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或接待私人來訪時間超過15分鐘者。

  14、當班時間吃東西、收聽廣播、看報紙、聊天、吃零食者。

  15、無故不參加公司的業務培訓者。

  二、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5、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6、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或簽到者。

  7、當班時間睡覺、打鬧、飲酒者

  8、未經同意私自調班或擅離工作崗位,經常遲到或早退(1周超過3次)

  9、因服務態度差受到用戶投訴時,與用戶爭辯、吵鬧或對業主投訴的處理不當或不及時,引致業主向上級部門領導投訴者。

  10、弄虛作假,涂改單據、證明、記錄、報假學歷。

  11、不服從領導的正確命令并在公共場合頂撞領導。

  12、超越職權范圍或違章操作尚未釀釀成事故者。

  13、工作時間消極怠工

  三、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丙類過失:

  1、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及安排,不聽從上級領導指揮監督、與其發生沖突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工作時間喝酒、賭博、打架。

  4、工作范圍內聚眾賭博、變相賭博等。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6、服務態度極差,與用戶吵架,或累計被用戶投訴3次以上者。

  7、聚眾鬧事妨害、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8、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9、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10、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1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連續曠工3天或兩個月累計五天,全年累計七天的。

  12、盜竊同仁或公司、客戶財物者。

  13、職務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大者。

  14、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5、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6、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7、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18、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19、故意撕毀公文者、遺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20、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21、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22、年度內累計三次乙類行為者。

  23、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24、在公司任職期間私自在外兼職。

  25、其它應給予辭退的行為。

  第三節 行政處分

  一、對員工的違紀處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級、降薪或撤職、停職停薪、勸退或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七種。

  1、警告:僅限于首次觸犯甲類過失的行為,上級領導簽發過失通知書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2、嚴重警告:員工重復觸犯甲類過失或首次觸犯乙類過失,上級領導簽發書面警告書,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并扣以(30-50元)的處罰。

  3、記過:員工重復觸犯乙類過失將給予記過處分,除扣以(50-100元)的處罰并下調工資一級。

  4、降級、降薪或撤職。員工在同類職務各類考核評估中不合格或位于10%末位范圍及員工違規的,可以給予降級、降薪、撤職處分。

  5、停職停薪。員工違規除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外,還可以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6、未位淘汰。采用5%的未位淘汰制,員工在同級各類考核評估中連續三次位于5%末位淘汰范圍內的給予辭退。

  7、勸退和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凡觸犯警告(過失)一年內累計被簽發4個甲類過失或3個乙類過失將被視為丙類過失,公司根據《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其作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并不給予經濟補償。由各部門經理書面提出,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復查、審核,總經理批準實施。經公司領導批準,人力資源部可直接對違規員工給予辭退處分。

  8、員工違反丙類過失任意一項,對其做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

  三、處理的原則:

  給予員工違紀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規制度為準繩,并允許受處理者申辯。

  四、處理公布:

  各種違紀處理,都必須發出“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同時在公司通告欄上予以公布。

  五、處理的時限界定:

  1、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于“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天起計,三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訴。如在上述規定時間內不提出書面申訴,違紀處理決定生效。

  2、公司在收到書面申訴當天起計,七天內作出是否變更違紀處理的決定。

  六、處罰程序

  1、員工有違紀行為,由所在部門填寫員工違紀警告過失通知書,道明違紀事實,提出處理意見,經見證人或違紀人簽名后,送人力資源部。

  2、普通員工的違紀處罰,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審批。

  3、部門經理可對違紀而拒絕簽過失記錄、情緒激動且有可能造成傷害他人及損壞物品的行為和嚴重違紀(本冊第二十一條第3點“丙類過失”)的員工采取即時停職停薪,再報人力資源部處理。

  4、主任級以上員工(含主任級)的違紀處罰,由總經理審批。

  七、處罰的取消

  員工從受到警告通知書后三個月內,如能認真改過,積極工作,連續兩次考評為“優”,或因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公司的通報表揚,經所在部門主管提出,公司領導批準后,可取消警告處分。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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