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百合新城小區議事規則

2715

  議事規則修改說明

  1、本議事規則制定基礎:

  以北京的議事規則范本為底稿,綜合各地的議事規則進行適當的補充和修改。

  2、本議事規則組織架構:

  “業主--業主代表--業委會--業主大會”。

  3、本議事規則脈絡:

第一章

總則

明確小區業主大會的名稱,物業位置、物業基本情況及制定本議事規則的法律依據、議事規則的宗旨。

第二章

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的議事內容;業主大會會議種類和召開方式;業主大會召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程序;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人數、任期、業主委員的選舉等規定;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四章

業主代表

業主代表的職責、權利;產生方法;工作方式;

第五章

財務、檔案、印章管理

賬務制度、檔案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業委工作經費列支制度;

第六章

附則

  4、附件:議事規則中各時間節點表

序號

程序名稱

程序頻率

提前公示時間

備注

1

業主大會

11次,每年1月底前

15

住建《指導規則》十二條

2

業委會

每月或1季度1次,每季度未

7

住建《指導規則》三十九條

3

業委會

1/3業委委員提議時

7天內召開,提前7天公示

住建《指導規則》三十七條

4

業委會決定

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住建《指導規則》三十九條

5

業主代表大會

6個月一次

7

  海寧市百合新城西區議事規則(草案)

  第一章總則

  為保障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規范設立、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及《海寧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議事規則,并經 年 月 日業主大會討論通過。

  議事規則宗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本區域共有物業合理、安全使用并良性發展;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創造和諧、文明、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

  物業范圍:百合新城西區以物業形態,可區分為多層區和排屋別墅區,二大區塊以市政道路文宗路分隔。

業態分區

區域名稱

幢數

戶數

面積

樓道數

業代數

多層區

云霞苑

19

496

54

19

蓮馨苑

10

268

30

10

河畔苑

24

608

64

24

竹韻苑

11

309

33

11

排屋區

青林苑

35

128

128

3

紫藤苑

36

128

128

3

別墅區

曉風苑

11

11

1

鈴蘭苑

34

34

3

新月苑

69

69

6

康橋苑

48

48

4

柔波苑

12

12

1

晴霞苑

41

41

3

商鋪

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經營用房

  截止20**年12月31日,百合新城西區房屋總建筑面積: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套。

  組織架構:如圖

  業主委員會聯系信息表:

辦公地址:

辦公電話:

辦公QQ

辦公微博:

辦公網頁

  第二章業主大會

  第一條業主大會名稱:海寧市百合新城西區業主大會

  第二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履職,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五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損害業主合法權益和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六條業主大會的議事內容: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審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報告;

  (十一)決議申請分立或者合并物業管理區域;

  (十二)決議因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物業權益而產生的訴訟事宜;

  (十三)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決定第(六)、(七)項事項,應當經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業主大會形式

  鑒于小區業主眾多,業主大會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第八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臨時會議。

  定期業主大會:

  每年1月底前召開,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并于定期業主大會召開30日前就有關物業管理工作征詢業主意見,審議收集到的業主提出的意見、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討論。會議的時間、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提前15日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定期業主大會必須公告內容:

  1、年度物業管理情況報告;

  2、年度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

  3、年度收支情況報告;

  4、下年度物業管理工作計劃;

  5、下年度業委會工作計劃;

  6、下年度收支預算。

  定期業主大會議審議內容:

  1、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報告;

  2、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下年度工作計劃報告;

  3、下年度物業管理有關事項;

  4、下年度收支預算;

  5、物業管理其他有關事項。

  臨時業主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情形發生之日起15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1、20%以上業主就物業管理共同事項提議;

  2、經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

  3、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缺達二分之一以上;

  4、三分之一業主代表提議;

  5、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緊急事件。

  第九條業主大會程序:

  (一)會議籌備:業主委員會負責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業主代表的提議、意見、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后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7天,并告知相關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告期間,業主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公告內容的意見和建議,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公告包括以下內容:會議形式、會議日期、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其他需公告的事項。

  (三)召開會議:業主委員會應在會議日期7日前,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并發放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選票)。

  (四)會議表決:

  1、表決權:業主的表決權票按照戶數計算,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書面委托書并根據委托內容進行投票表決。

  2、表決形式: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表決。

  3、表決結果: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總表決權票數2/3通過的外,以獲總表決權票過半通過,棄權與未參未投票的不計入多數票。

  4、表決異議:業主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于7日內向業委會及社區申請核查。

  (五)公告決議:業主大會的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存檔,委員簽字加蓋業主大會印章后存檔。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業委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

  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

  第十一條業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提交業主大會審議;

  (十)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一)作好業委會工作和財務檔案資料,供業主查閱、抄錄和復制;

  (十二)并每半年召開1次業主代表大會,匯報工作情況并公告全體業主;

  (十三)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業委會應當向業主公開并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十三條業委由區內業主擔任,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四)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五)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每月固定工作時間不少于2個晚上)

  第十四條有以下行為或情形的業主,不能擔任業委: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三)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

  (四)本人或直系親屬在本區物業服務機構或其關聯機構有雇傭關系;

  (五)不常住本物業管理區域的。

  第十五條業委會設委員5-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視情況而定,委員分別負責法務、財務、安保、工程、環境、宣傳、檔案等事務。設候補委員1- 3名。業委經業主大會同意可獲得適當津貼。

  第十六條業委會主任和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推舉產生,其資格終止的,業委會應及時召開會議重新推舉。

  第十七條業委實行任期制,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業委會任期屆滿4個月前,應該協助成立換屆籌備工作組,并配合做好相關的籌備工作。換屆完成后,按相關法規及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采用公開競選方式產生。

  第二十條業委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順序自動補足;候補委員名額用完,且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缺達半數以上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增補委員,在委員增補之前,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增補委員以外的活動。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提出辭職的,應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說明辭職理由,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新的業主委員會產生后,及時與街道辦事處進行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務賬目等的轉交。

  第二十一條業委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動終止,并由業委會在區內公告:

  (一)任職屆滿;

  (二)不再具備業主身份;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法履行委員職責;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六)有前述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或情形的

  (七)當選后連續二次以上無故缺席業委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會議。

  定期會議:每月召開1次。

  臨時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或者就業主提議形成議案需及時審議。

  第二十三條業委會會議程序

  (一)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議,并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職時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自行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應提前1日向會議召集人說明。

  (三)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于會議召開7日前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四)做好會議書面記錄,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形成的決定,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五)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包括形成的業主委員會議案)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通過;對表決事項不同意的業委會委員,應該充分闡述其理由。

  (六)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形成的文件,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公布、存檔;

  (七)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包括業主委員會議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區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業委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委員和業主具有約束力,持不同意見的委員、業主不得抵制貫徹執行或干擾業委會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書面記錄,并安排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和會議資料的存檔。

  第二十七條業主可憑身份證和房產證查閱業委員會會議資料,并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委會提出書面詢問,業委會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八條業委會不回復業主正當質詢、查詢,或拒不公開規約第十二條所涉內容,不按規約召開業主代表大會的不得領取當年度的工作補貼。存在失職、瀆職情形的,業主可以向物業監管部門和社區投訴,并申請社區召集業主代表大會,將有關情況向業主代表和區內業主進行通告,產生的費用在業委會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四章業主代表

  第二十九條業主代表是區域內協助和監督業委會工作的中間力量。

  第三十條業主代表由業主自薦或互薦產生,任期三年,經業主大會同意可獲得適當津貼。多層區:1個業主代表/幢;排屋別墅區以苑為單位,1個業主代表/11-12戶。

  第三十一條業主代表的職責:

  (一)召集業主小組會議,討論、決定本幢或相關區域內的物業共用部分的維修等事項;

  (二)收集整理本業主小組內業主的提議、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業委會報告;(三)服從業主委員會的安排,參與小區各項管理事務。

  (四)監督業委、業委會工作,發現其存在失職、瀆職時可成立監視會督促其整改。并在業主大會上提交罷免案和取消業委工作補貼等相關議案。

  第三十二條業主代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了解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具備一定的工作時間,熱心公益事業;

  (三)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有以下行為的業主,不能擔任業主代表:

  (一)本人或直系親屬在本區物業服務機構或其關聯機構有雇傭關系;

  (二)不常住本物業管理區域;

  業主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自動終止,業委會應及時主持補選。

  (一)任職期限屆滿;

  (二)不再具備業主身份;

  (三)主動提出辭呈或因故無法履行委員職責;

  (四)不服從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安排,參與小區管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業主代表大會由業委會牽頭召開,可以以書面的形式召開,每6個月召開1次。

  第三十四條10個業主代表(含)以上聯名的提案可以直接提交業主大會討論。三分之一業主代表對業委工作報告不通過,業委不得領取當年度的工作補貼。

  第五章工作經費、財務制度及檔案、印章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委會設立獨立帳戶對利用小區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與開支進行管理,每月上旬在區內公布上月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監督。每年1月聘請專業公司進行上年度財務合理性與有效性審計及其它必要的專項審計。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委員會必須本著勤儉節約,公開透明的原則,合理、合法開支。工作經費首先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以由業主分攤。工作經費的開支情況,每季度未在區內公告,每半年召開業主代表大會具體說明工作經費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三十七條工作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購置必需的辦公器材費用及日常辦公等費用;

  (二)換屆選舉工作費用;

  (三)通過業委會審議的小區活動、宣傳、教育、培訓等費用;

  (四)通過業委會審議聘請的專職、兼職物業管理工作的人員報酬;

  (五)通過業主大會審議的小區熱心業主、物業服務公司、業主委員會、監事會等的獎勵費用;

  (六)通過業主大會審議的業委、業主代表的津貼,

  (七)其它經業主大會授權可以使用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財務管理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一)屬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所有的資金的收支范圍按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相關約定執行,并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業主大會的財務管理。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財務管理,會計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及賬目的記錄和核對;財務賬目實行公開化,物業共用部分所得收益,統一由出納負責現金的提取和存入、并出具收據,加蓋財務專用章。如發生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四)除第三十八條(五)、(六)外各種費用支出,月度、季度經費使用預算由業主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方可使用與劃轉。業委會主任或其它委員、個人都無權單獨進行審批簽字報銷。

  (五)業主大會以及業主委員會不得向任何單位及個人借款或為任何第三方提供擔保。

  (六)財務總結年度內,業主大會的資金使用有節余時,自動結轉到下一年度;資金發生不足時,由業主委員會草擬籌集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下列檔案資料應當編號造冊,并由業委副主任保管。檔案資料遺失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保管人的相應責任。業主可以對涉及自身的內容進行查詢和復印,復印成本由查閱業主承擔。

  (一)業主清冊及聯系方式;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資料;

  (二)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監事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四)業主大會成立備案及業主委員會產生、備案及更新備案的材料;

  (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七)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八)業主和使用人的提議、書面意見、建議書;

  (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

  (十)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二)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十條 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委會主任保管。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據各自的職責范圍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都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申請使用人姓名、用途、蓋章人姓名,并存檔,供業主查閱。印章必須妥善保管,發生印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必須立即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否則一切法律后果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保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的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業主委員會應重新確定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保管人,并完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提出辭職的,應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說明辭職理由,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街道辦事處。在報告同時,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交由街道辦事處暫時保管。新業委會產生后,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等的交接、移交過程,應該在社區和業主代表組成的監事會人員在場情況下進行,并在交接材料上簽字認可。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議事規則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第四十三條議事規則規定根據程序需要公示的材料,至少要公示到單元樓道,排屋別墅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公示到公共宣傳欄,但要及時通知業主查看。違反此規定的屬無效公示。

  第四十四條議事規則中涉及到的候選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第四十五條本議事規則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本規約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  年月日)起生效。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市物業管理科、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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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

篇3:ZY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初稿)

  ZY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初稿)

  目錄

  第一章業主大會

  第二章業主委員會

  第三章監事會、財務人員和秘書

  第四章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本業主大會名稱為西城區E竹園小區業主大會。

  第二條業主大會的議事內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和經費;

  (四)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報告;

  (五)決議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事項、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授權業主委員會擬定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七)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八)決議申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九)決議申請變動建筑主體和拆改承重結構;

  (十)決議申請分立或者合并物業管理區域;

  (十一)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制度;

  (十二)制定物業合同無法履行等情形的應急預案;

  (十三)決議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用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四)決議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訴訟事宜;

  (十五)決議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決定第(七)項事項,應當經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八)項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十)項事項,應當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以及擬調整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告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物業管理情況報告;

  (二)上一年度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

  (三)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情況報告;

  (四)物業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討論并決議以下內容:

  (一)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選舉需要補選或者定期改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決議下一年度物業管理有關事項;

  (四)決議下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預算;

  (五)決議物業管理其他的有關事項。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60日前,應當就有關物業管理工作征詢業主意見,并對業主提出的意見、建議等,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提議和情形發生之日起45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20% 以上業主就物業管理共同事項提議;

  (二)經業主委員會半數(含)以上委員提議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缺達半數(含)以上的;

  (四)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有抵觸,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

  (五)表決物業服務企業的變更;

  (六)需要業主大會表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

  (七)經業主委員會提議需業主大會表決的內容。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對提議業主人數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業主提議之日起30日內自行核查或向街道辦事處申請啟動公共決策平臺進行核查,并做出是否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書面決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自行核查的結果有異議的,業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結果公示后3日內向街道辦事處申請啟動公共決策平臺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未按時做出決定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不召開臨時會議,但經核查(包括公共決策平臺核查)后,業主提議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情形的,業主大會設立監事會的,由監事會決定是否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接受業主大會監事會監督,或者未設立監事會但相關業主提出申請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于10日內責令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指導、協助業主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相關事宜進行表決,并進行監督。

  第七條本小區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方式:

  (一)由全體業主參加書面征求意見形式表決;

  (二)具備條件的物業單元組成業主小組,從業主小組中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1、以幢為單位設立業主小組,從業主小組中推選業主代表;

  2、以單元為單位設立業主小組,從業主小組中推選業主代表;

  3、非住宅專屬面積的產權單位派出代表。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或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設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專門的委員每月負責收集、整理當月業主、業主代表就物業管理有關事項的提議、意見、建議,向業主委員會主任報告,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時間、地點等。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業主代表的提議、意見、建議和相關政策的要求,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形成有編號的業主委員會議案,其中有必要的,提交業主大會的會議決議。

  第九條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負責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業主代表的提議、意見、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后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

  業主大會會議

  召開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并告知相關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等,需要及時處理的,要及時通知和公告,并同時告知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

  公告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形式;2.會議日期、地點;3.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5.其他需公告的事項。

  公告期間,業主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對公告內容的意見和建議,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會議召開

  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應在投票日期15日前發放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人員列席。

  (四)表決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現場表決或書面表決,也可以采用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進行表決。對現場表決或書面表決形式、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監事會核查。

  (五)公告業主大會會議決議房產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的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存檔,業主大會已刻制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后存檔。

  第十條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不得抵制業主大會決定的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大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書面委托書并根據委托內容進行投票表決。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書面委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或者家庭成員參加;業主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行使投票權;

  (二)業主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

  (三)業主是其他組織的,由其負責人或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

  第十二條業主的表決權按照面積和人數計算。房產業主的面積表決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在規定時間內(發布業主大會公示文件至表決前)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不計入表決權數;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業主的人數表決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1)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2)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按照規劃建設的人防工程面積不計算投票權。

  (3)依照業主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對因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而被限制選舉權的業主人數不計入選舉議案的總人數。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工作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通訊費、紙張費、郵遞費等日常辦公等費用;

  (二)有關人員工資和津貼,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辦公費用;

  (2)業主代表津貼;

  (3)志愿者津貼;

  (4)法律顧問費;

  (5)工作人員工資;

  (6)業委會委員津貼;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開展工作的經費,首先從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中支取。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工作經費歸全體業主共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管理規約和本議事規則進行財務管理,并由業主大會監事會進行年度審計。經費收支賬目于每季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第二章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并按業主大會的決議實施,接受業主的監督,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二)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情況;

  (三)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專項物業服務協議;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五)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六)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對物業服務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

  (七)擬訂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督促業主按照約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共同分攤的費用;

  (九)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檔案,為業主提供查閱、抄錄和復制檔案資料的便利;

  (十)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一)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物業合同》及其修改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二)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三)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四)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十五)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十六)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并定期將工作情況以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十七)對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行為,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并依據《管理規約》限制相關責任人的表決權;被限制上述權力的業主,不免除其應當承擔的義務。

  (十八)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未被業主大會依約限制行使被選舉權;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除上述條件外,主任委員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良好的群眾基礎;

  (二)熟悉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業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授權自然人參加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由一個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業主可以授權共有人參加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六條有以下行為的業主,不能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三)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

  (四)擅自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機構任職,或

  與其關聯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設委員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本物業管理區域選舉候補委員四名。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推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員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會議,重新推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主持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主持制訂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匯報工作;

  (五)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六)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七)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業主委員會主任工作;

  (二)根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授權,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缺席時,代行其職責;

  (四)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五)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等有關活動;

  (二)參與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參與制訂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四)參與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五)密切聯系業主、業主代表,廣泛了解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動態、情況和問題,向業主委員會或者通過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反映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六)承擔業主委員會布置的專項工作;

  (七)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連選可以連任,每位委員任期不得超過六年。業主委員會每兩年定期改選部分委員,在召開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時,應當按照委員在業主大會選舉過程中得票的多少,將全部委員盡量平均分為三組:得票較少的一組委員應當在第2年任滿后的業主大會定期會議上改選,得票居中的一組委員應當在第4年任滿后的業主大會定期會議上改選,得票較多的一組委員應當在第6年任滿后的業主大會定期會議上改選。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60日前,由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更換選舉,并做好以下更換選舉籌備工作:

  (一)起草任期屆滿的委員工作情況的報告;

  (二)確定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將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工作履歷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五)做好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未更換的,業主可以建議業主委員會組織更換,仍不更換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申請,由街道辦事處責令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補足后,應當及時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等額選舉;業主委員會直接聽取業主意見,經匯總后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順序自動補足;候補委員名額用完,且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缺達半數以上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增補委員,在委員增補之前,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增補委員以外的活動。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提出辭職的,應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說明辭職理由,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在報告同時,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交由街道辦事處暫時保管。

  新的業主委員會產生后,及時與街道辦事處進行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務賬目等的轉交。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動終止,并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職期限屆滿的;

  (二)不再具備業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法履行委員職責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六)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或者業主委員會就業主提議形成議案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委員無正當事由,不得缺席。

  第二十八條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工作報告內容應與本規則第十六條約定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職責相一致,并分為日常工作報告、特定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工作計劃等部分。

  業主委員會在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15日前,應將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委員、業主不得抵制業主委員會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并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職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可以自行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

  (三)提前3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于會議召開3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五)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六)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包括形成的業主委員會議案)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通過;

  (七)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

  (八)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包括業主委員會議案)在作出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涉及以下重要事項的,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前應當先行召開業主意見征求會,公開聽取業主的意見,并可以邀請業主代表旁聽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代表由業主小組推選產生:

  (一)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

  (二)擬訂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

  (三)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

  (五)初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務計劃。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書面記錄,并安排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和會議資料的存檔。

  業主委員會會議書面記錄由會議主持人(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和記錄人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會議主持人(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記錄人和全體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

  第三十三條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并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受詢問之日起7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

  業主委員會指派專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如確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暫時保管人,并辦理暫時交管手續。

  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據各自的職責范圍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應當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申請使用人姓名、用途、蓋章人姓名。記錄應當存檔,業主可以查閱。

  第三十六條未依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決定而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遺失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告,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違反上述規定,印章遺失后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下列檔案資料應當編號造冊,并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資料;

  (二)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四)業主大會成立備案及業主委員會產生、委員產生、備案及更新備案的材料;

  (五)業主清冊及聯系方式;

  (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七)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八)業主和使用人的提議、書面意見、建議書;

  (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

  (十)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二)其他有關材料。

  上述檔案資料遺失的,由檔案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檔案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業主大會的財務管理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一)屬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所有的資金的收支范圍按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相關約定執行,并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業主大會的財務管理。

  (二)財務管理人員由出納、會計和負責人組成。出納負責現金的提取和存入;會計負責賬目的記錄和核對;負責人負責現金和賬目的吻合性。

  (三)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在取得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時,統一由負責財務管理的會計或者出納入帳,并出具收據,加蓋財務專用章。嚴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辦公經費的審批簽字。但一次支出超過人民幣2,000元(含本數)時,需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方可使用與劃轉。

  (五)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財務管理,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由會計負責保管;財務賬目實行公開化,于每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并交由監事會進行年度審計,接受業主的監督。

  (六)業主大會以及業主委員會不得向任何單位及個人借款或為任何第三方提供擔保。

  (七)在財務總結年度內,業主大會的資金使用有節余時,自動結轉到下一年度;資金發生不足時,由業主委員會草擬籌集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八)業主、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不得侵占屬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所有的資金;侵占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所有資金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保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業主委員會重新確定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檔案資料或財務憑證、財物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提出辭職的,應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說明辭職理由,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在報告同時,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交由街道辦事處暫時保管。

  新的業主委員會產生后,與街道辦事處進行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等的轉交。

  第三章監事會、財務人員和秘書

  第四十條監事會依據業主大會的授權開展工作,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匯報工作,監事會的職責范圍包括: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報業主大會批準;

  (二)在業主大會會議期間,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監督工作的實施情況;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了解業主的意見和建議,了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

  (五)派員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六)接受業主對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投訴,并決定是否啟動調查程序;

  (七)監督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更換選舉;

  (八)對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并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事會監事由業主代表組成。

  監事會監事每次組成后,召開監事會會議推選產生召集人1名和副召集人1名,并在小區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召集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主持制定監事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組織了解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業主代表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情況;

  (四)組織草擬監事會提交業主大會的請求、建議和意見;

  (五)指派監事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六)代表監事會向業主大會匯報工作。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監事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擔任,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未被業主大會依約限制行使被選舉權;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按照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負責召集,并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

  (二)監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監事會召集人說明;

  (三)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監事;

  (四)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字;

  (五)會議應有過半數監事出席,做出的監事會決定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并簽字;

  (六)監事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監事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會監事簽字后存檔;

  (七)監事會應當將監事會的決定在做出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公開招聘1名秘書和2名財務人員。秘書和財務人員的任免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決定結果在小區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第四十六條秘書的職責

  (一)起草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會議通知,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布;

  (二)負責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三)協助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

  (五)接收業委會委員的書面辭職申請;(

  (六)接收離任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及財物;買

  (七)收取合理的復印費后,向業主提供有關業主委員會會議和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的復印件。

  第四十七條財務人員的職責:

  (一)嚴格遵守、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財會制度;

  (二)認真審查各種報銷或支出的原始憑證;

  (三)根據原始憑證,做好現金和銀行賬目;

  (四)負責到銀行辦理經費領取手續,支付和結算;

  (五)負責支票簽發管理;

  (六)保管現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據;

  (七)作好工資、補貼的造冊發放工作;

  (八)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匯報財政收支情況;

  (九)做好財務收支明細表;

  (

  十)在收取合理的復印費后,向業主提供業主大會預算的復印件、業主大會財務報表的復印件等財務資料。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議事規則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則,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四十九條本議事規則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人發生變更時,議事規則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本議事規則自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按照規定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五十一條本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第五十二條為解決小區公共事務,合理聽取業主及業主以外相關人員的意見,業主委員會應就相關問題組織聽證。聽證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邀請業主及利益相關單位、個人、小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參加。對聽證內容進行紀錄、公布。

  聽證會為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工作提供決策依據,但不進行表決和決議。

  第五十三條業主大會每年召開期間,對小區《管理規約》、《議事規則》進行刪減、補充、修改,相應條款納入業主大會表決內容;表決結果歸入《管理規約》、《議事規則》正式文本。

  20**年11月3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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