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地產集團地區公司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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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產集團地區公司管理辦法(二)

  第二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財務管理模式

  財務由集團統一管理,統一執行集團財務管理制度。對外提供財務報表須經集團財務中心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 資金管理模式

  1、資金由集團統一計劃管理。各地區公司在每月25日申報下月月度及周資金使用計劃,資金中心必須在每月最后一天前報集團常務副總裁審批并下發。財務必須嚴格執行資金計劃,資金中心負責對地區公司資金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2、貸款計劃、方案、報表及相關材料須報集團常務副總裁審批。

  3、向銀行貸款、貸款安排費、系統內的貸款擔保由集團常務副總裁審批。

  4、地區公司的涂銷、利息支付由各公司負責人審批。

  5、地區公司內部各公司之間的往來款項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地區公司撥付集團公司款項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集團公司撥付地區公司款項,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由集團總裁或常務副總裁審批,3000萬元以上再報董事局主席審批。

  第十五條 對外付款審批

  1、地區公司除權限內個人借款、涂銷、利息支出、銀行手續費以外的對外付款(如工程款、歸還貸款、地價款、政府規費、廣告費等),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由各公司負責人審批;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由各公司負責人審批后直接報集團最高分管領導審批;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再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

  2、除工程預借款以外的特殊情況付款,30萬元以下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后直接報集團最高分管領導審批;100萬元以上的,再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

  3、工程預借款不超過施工單位承建項目累計進度款總額10%的,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超過10%的,再報集團總裁審批。申報時須列明該項目總借款與累計進度總額、進度已付款。當月工程預借款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月對外支付進度總額的3%。

  4、20**年7月1日后,超合同金額10%以上的款項支付,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后須再報集團總裁審批。

  第十六條 費用報銷和非經營性支出的審批

  1、所有日常費用報銷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

  2、非經營性開支(主要指零星的職工福利、個別獎勵等),確因工作原因需要支出的,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實施,每項目半年不得超過15萬元、全年不得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

  3、業務費的開支,只有一個項目的公司,年度業務費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每增加一個項目增加年度業務費50萬元(含50萬元)。如確因工作需要,費用額度不足以支付的,由地區公司負責人當面口頭向集團常務副總裁匯報情況,并提交增加業務費的書面申請報告,由集團常務副總裁審批后執行。

  4、業務費不允許分解給各部門、不允許設限額、不允許用任何委托或簽證形式處理,各地區公司負責人須嚴格把關。

  5、業務費年終節省金額的30%部分用于獎勵,地區公司負責人占40%,其余60%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分配獎勵給相關員工。

  6、各地區公司負責人及其秘書、司機的費用報銷報集團常務副總裁審批。

  第十七條 借款

  各公司借支備用金必須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公司所有員工已經審批尚未報銷的借款,只有一個項目的公司,累計余額不得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每增加一個項目累計余額增加30萬元(含30萬元)。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購臵、報廢、處理的審批權限

  1、購臵固定資產金額在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由各公司負責人審批;10萬元以上的,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所有車輛(包括運輸車輛、工程車輛、商務車輛和小轎車)的購臵、報廢、處理必須報董事局主席審批。

  已完成立項審批程序的固定資產支付,按對外付款審批程序執行。

  2、固定資產的報廢、處理,單件原值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一批次原值總額100萬以下(含100萬元)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超過上述權限的,再報集團總裁審批。

  第十九條 地區公司對外投資、抵押、股權轉讓、擔保等相關重大事項,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條 地區公司對外捐贈、贊助支出,每一個項目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超額部分報集團常務副總裁審批。

  第三章 檔案印章 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地區公司監察分室歸屬集團監察室直管,負責當地公司檔案、印章 事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地區公司監察分室負責當地公司綜合檔案的直接管理工作,并根據集團檔案管理制度,對當地公司設計、招標、工程、預決算等部門資料的管理及歸檔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地區公司監察分室負責當地公司所有公司級印章 (不含財務印章 )及行政人事、招投標、工程部等部門印章 的直接管理,并依據集團印章 管理制度,對當地公司其它印章 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合同管理及合同履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審批權限

  1、單項累計工程簽證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必須按審批權限簽訂合同。

  2、工程類合同,金額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金額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報集團主管招投標的副總裁審批;1000萬元以上的再報集團總裁審批。

  3、年度合同,金額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金額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報集團各相關口主管副總裁審批,超過300萬元的再報集團最高分管領導及董事局主席審批。

  4、其他類合同,金額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金額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報集團各相關口主管副總裁審批;300萬元以上再報集團最高分管領導及董事局主席審批。

  5、地區公司與集團系統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審批,金額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300萬元以上的合同,報集團經營中心審核后,再按集團上述權限報批。

  6、集團公司已簽訂年度大型設備合同、地區公司再簽訂項目合同的,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后報集團招投標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實施。

  7、各地報建類合同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

  8、地區公司銷售合同范本報集團營銷品牌中心、法律事務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審核后,再報集團主管營銷策劃的副總裁審批。

  9、合同發生

變更,增加金額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金額增加超過20萬元(含單項累計2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含60萬元)的工程類合同報集團主管招投標的副總裁審批;金額增加超過60萬元(含單項累計金額60萬元以上)的報集團最高分管領導審批后,再報董事局主席審批。其他類合同變更增加金額的,直接報董事局主席審批。

  合同發生變更,減少金額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報地區公  司負責人審批;金額減少超過20萬元(含單項累計20萬元以上)的工程類合同報集團主管招投標的副總裁審批。其他類合同變更減少金額的,直接報各相關口主管副總裁審批。

  10、集團已簽訂戰略合作合同,地區公司再簽訂具體合同時必須與戰略合作單位簽訂,如確有實際操作困難需與其100%全資控股子公司簽訂合同時,戰略合作單位須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并報集團主管副總裁審批后,再報總裁審批。

  11、各種賠償、補償、獎勵及固定資產轉讓或處理合同報集團各相關口主管副總裁審批后,再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

  12、嚴禁對超出地區公司審批權限的合同進行拆分,確因實際需要對原合同承包范圍另行發包,按集團規定權限報批。

  13、集團年度材料、設備合同補充合同須按照定標流程定標后報集團總裁審批。

  14、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合同及正常生產經營中的非正常合同一律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

  第二十四條 合同管理其他規定

  1、金額300萬元以上主體、精裝修、園建、智能化施工合同、銷售代理合同、物業代理合同、園林設計合同、酒店經營代理合同、六大中心經營代理合同由集團簽訂,各地公司蓋章 。

  2、嚴禁以會議紀要、施工備忘錄、施工簽證、來往函件等形式進行賠償、補償、獎勵及上調價格。

  3、嚴禁各地公司及屬下公司變相以合同形式為不合格單位提供掛靠,使違規經營活動合法化。

  第二十五條 合同備案

  各地區公司于每月5日前須集中將上月簽訂的300萬元以上的所有合同(復印件)報送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合同標準化

  各地區公司原則上必須按照集團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簽訂合同。確因實際情況需要對范本條 款作部分修改的,需按相關權限進行報批。施工類合同必須附集團統一印制《通用條 款》,通用條 款不容許修改,如因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應在協議部分修改。

  第二十七條 合同履約監督

  1、集團合同管理中心對各地區公司合同履約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各地區公司合同履行情況,派專人對地區公司合同履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董事局領導;對合同履約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的典型問題發出履約提示函、建議函,并跟蹤監督整改。

  2、地區公司合同管理部必須設專職合同履約監督人員,對本單位所有經營類合同進行履約監督、維權取證;對所有合同對外付款進行審核并建立合同付款審核臺帳。

  3、地區公司合同管理部須對合同履行責任部門發出的凡涉及重點合同條 款的內容,如:重大質量事故問題、工期、造價及承包范圍變更的函件進行審核。

  4、地區公司合同履行中,如收到合作方經濟索賠申請,索賠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收到書面函件7日內(或合同約定時間內)復函駁回相關申請;對方索賠申請應予以適當考慮的,合同履行責任部門應提出初步意見報地區公司董事長,由董事長安排分管領導組織工程部、合同管理部、預決算部、招投標部等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討論審核,并將審核后的補償意見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由合同管理中心協調相關部門討論出具審核意見報主管招標的副總裁審批。

  第二十八條 各地區公司須于每月2日前將上月《合同重要信息臺帳》與《合同履約監督維權取證匯總表》報集團合同管理中心,集團合同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前匯總完成并上報集團董事局主席。

  第五章 土地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公司新項目的論證、談判、決策由集團投資中心統一管理,土地合同(含一手土地取得合同、二手土地取得合同,以及相關補充協議、借款合同、拆遷合同等)的簽訂均須經集團投資中心、經營中心審核,并報集團主管副總裁及董事局主席審批。

  對土地合同內容進行任何形式的修訂(包括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單方承諾、往來函件等)以及為履行土地合同而簽訂的協議均須按上述土地合同審批流程審批。

  土地招拍掛方案須報投資中心及集團主管副總裁、董事局主席認可后實施。

  第三十條 土地合同款項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付款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后,報集團投資中心審核后方可支付;1000萬元以上的付款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后,報集團投資中心審核,再報集團主管副總裁及董事局主席審批。

  第三十一條 土地合同簽訂后,地區公司負責土地合同的履行,集團投資中心負責對各公司土地合同履約工作進行監督。地區公司須于每月20日前,將各項目土地合同的履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集團投資中心,由集團投資中心進行匯總后報集團主管副總裁及董事局主席。

  第三十二條 所有土地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均須在集團監察室備案一份原件、各地區公司監察分室備案原件或復印件一份、集團投資中心備案一份復印件。如因工作需要,需借閱或復印土地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的,均須按公司規定報批后從監察室借閱或復印,不得轉借或私自備份。

  第六章 法律事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集團法律事務中心對各地區公司的法律事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培訓、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地區公司實行重大法律事務及時報告制度,由法律事務中心審核并協助處理。具體內容包括:(1)案件標的超過200萬元或標的雖未達到200萬元但案情復雜、影響較大的訴訟或非訴訟案件;(2)遇特殊情況確需外聘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案件。

  第三十五條 集團法律事務中心負責審核各地區公司銷售合同范本。

  第三十六條 地區公司法律事務工作實行月報制度,每月2日前向法律事務中心報告;法律事務中心每月5日前匯總完成并上報集團董事局領導。

  第七章 設計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地區公司必須報集團設計院審批的有:單體擴初設計、單體施工圖、地勘布孔圖及技術要求、小型中央空調配臵方案、小區智能化配臵方案。

  第三十八條 地區公司總工室應于單體施工圖設計前組織當地設計院進行單體擴初設計,初步審核通過后,報集團設計院審批。審批通過后方可進行單體施工圖設計。集團設計院可根據報審的單體擴初設計質量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總工室組織當地設計院到集團本部完善單體擴初設計直至審批通過。

  第三十九條 地區公司總工室組織當地設計院完成單體施工圖,并初步審核通過后,報集團設計院審批,審批通

過后方可下發。

  第四十條 地區公司如要求對集團設計院下發的規劃方案和單體外立面方案進行方案性的較大調整,必須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報董事局主席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地區公司如需對集團設計院下發的設計要求提出變更,須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同意后報集團設計院變更審查小組審核,屬  集團設計院設計失誤的,應修正錯誤后,報集團主管副總裁審批,屬優化調整的,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其余設計變更由地區公司自行審批。

  第四十二條 綜合樓、運動中心及樣板房軟裝方案由地區公司按集團設計院下發的集團標準方案實施。

  第四十三條 各地區公司必須報集團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審批的方案:鋼筋含量控制指標、基礎方案、主體結構方案、大跨度結構方案及用鋼量控制指標、轉換層結構方案、轉換層平面方案、地下室結構方案、地下室平面方案、小區豎向設計方案、小區10kV以上供配電方案、小區采暖方案、小區水源方案、小區水池水泵房布臵方案、小區室外管網方案、小區排洪方案、公建空調方案、公建熱水方案、公建供配電方案、道路及橋梁方案、新技術新產品方案。

  第四十四條 設計方案須按《設計方案報審流程規定》報審,方案確認書須經過地區公司董事長或主管工程的公司領導簽名確認。

  第四十五條 各地區公司凡采用設計、施工捆綁招標的專項工程(如擋土墻、高邊坡、基坑支護、堤岸、水利、加固工程、屋面鋼結構等)均需按公司招投標管理辦法進行技術標設計方案的評審。凡預估工程造價在300萬元以上的專項工程,由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織進行技術標設計方案的評審。凡預估工程造價10-300萬元專項工程,由地區公司總工室組織進行技術標設計方案評審。

  第四十六條 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不定期抽查施工圖。施工圖審核意見下發地區公司總工室;施工圖抽查報告報集團主管設計的副總裁及地區公司董事長。

  第四十七條 鋼筋含量控制指標應納入設計合同,須在設計合同簽訂前報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審批。施工圖下發前,地區公司總工室應對鋼筋含量進行初步測算,若已達到控制指標則可下發,測算結果報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備案。若未達到控制指標,須進行原因分析和設計優化,優化后仍未達到控制指標,應報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審核審批。

  第四十八條 小區豎向設計方案審批前須由地區公司總工室組織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集團設計院、集團預決算審計部進行現場踏勘,地區公司總工室在小區豎向施工圖下發前需對土石方量進行測算,并將施工圖和測算結果報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備案。

  第四十九條 小區采暖方案審批前需由地區公司總工室組織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進行調研,并組織由社會專家參加的方案論證會。

  第五十條 地區公司總工室應按照集團設計院的要求整理歸檔單體施工圖,集團設計院定期抽查、指導。

  第五十一條 集團設計院及設計成本質量控制中心對地區公司設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及考核。

  第八章 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

  第五十二條 招標審批權限

  1、設計、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電、燃氣、供暖、消防、電信、有線電視等項目及預算金額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工程項目由各地區公司自行招標(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選擇議標);預算金額3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設計、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電、燃氣、供暖、消防、電信、有線電視、綠化苗木等工程除外)由集團招投標中心組織有關部門及當地公司進行招標、評標、定標。

  2、預算金額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項目報地區公司負責人定標;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項目經集團預決算審計部審核后,報集團主管招投標的副總裁審批;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項目再報集團總裁審批;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再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

  3、合同變更,涉及合同中價格變化或補充的,須報定標審批,預算金額20萬元以下的,由地區公司審批,2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經集團預決算審計部審核后,報集團主管招投標的副總裁審批;

  60萬元以上的再報集團總裁及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嚴禁把與原合同無關的工程以補充合同的形式報定標及合同審批。

  4、地區公司在每月2日前,將上月完成的工程招標項目填寫月報表報集團招投標中心并提供相關的招標資料。

  第五十三條 合格單位的征召

  1、預算金額300萬元以上(設計、勘察、永久供水、永久用電、燃氣、供暖、消防、電信、有線電視、綠化苗木等工程除外)項目合格單位的征召由集團公司和地區公司分別負責。地區公司必須提供3家以上合格單位。地區公司自行招標項目合格單位的征召由地區公司負責。

  2、地區公司負責人匯總由征召小組(招投標部、總工室及采購部)采用背靠背原則分別在網上搜索各10家以上單位名單,獨立選確定擬入選單位并親自或指定專人(一人)向入選單位發正式公函,表達初步建立合作關系的愿望,向入選單位落實具體情況,邀請有合  作意愿單位的第一負責人見面,或根據需要親自帶隊實地考察,最終決定5家以上(含5家)的合格投標單位。

  3、嚴禁推薦投標單位,否則,報董事局主席審批。

  第五十四條 地區公司監察分室監督本公司項目的開標過程。

  第五十五條 對能夠大幅節省成本的工程如橋梁、水利、基坑支護、外電、給水、消防等,進行設計和施工捆綁招標。

  第五十六條 集團招投標中心對地區公司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管理、監督、檢查,每季度對每個地區公司工程招投標項目的10%進行抽檢。

  第九章 預決算管理

  第五十七條 集團預決算審計部對地區公司的預決算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工程進度款審核

  地區公司每月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完成工程進度款的審核與款項申請,預決算審計分部定期對主體工程進度款的準確性進行抽查。

  第五十九條 銷售面積計算

  1、預售面積

  地區公司須在每期樓宇三層會驗后7天內,確認實際施工圖紙,按實際施工圖完成預售面積的計算。同時委托當地房管局認可的測繪公司進行面積預測。自行計算的面積與預測面積核對無誤后,報集團預決算審計部審核,經審核后,地區公司才能上報房管局。

  2、確權面積

  地區公司須對測繪公司實測的確權面積進行現場復核,復核協調后形成書面報告,經董事長簽名后報集團預決算審計部備案。

  第六十條 工程結算審批

  1、金額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工程結算,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后執行。預決算審計分部每月按結算份數的20%進行抽查。

  2、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工程結算,經預決算審計分部審

核后,報集團預決算審計部審核;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后執行,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再報總裁審批,1000萬元以上的再報董事局主席審批。

  3、結算時限:100萬元以下的5天內;100~300萬元(含300萬元)的15天內;300萬元以上及主體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園建工程25天內。

  4、結算爭議的裁決: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或  爭議金額占總結算金額的比例為1%以下(含1%)的由地區公司負責人裁決,50~300萬元(含300萬元)或比例為1%~3%(含3%)的由集團總裁裁決,300萬元以上或比例為3%以上的由董事局主席裁決。

  5、每月2號前,地區公司須將上月的工程結算進度情況統計表上報集團預決算審計部。

  第六十一條 項目成本分析

  新項目開盤前一個月,地區公司須組織預決算部、財務部、開發部等部門進行各類型單體工程的成本分析,并報集團預決算審計部審核。

  第六十二條 大型土石方工程成本控制

  挖填土石方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或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大型土石方工程,按《大型土石方工程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章 采購供應管理

  第六十三條 全國性材料物資采購供應方式

  1、由集團統一采購供應給施工單位的材料為人造砂巖、外墻磚、仿石磚、仿古磚、涂料、水泥瓦(含西瓦)、衛浴五金、潔具(含陶瓷、龍頭)、拋光磚、瓷片、開關面板插座、墻紙、吸頂燈(含筒燈)、園林燈具、水晶燈、櫥柜、入戶門、戶內門、門鎖五金、木地板、陽臺欄桿、鐵藝門及圍墻欄桿、室內鋁合金飄窗臺欄桿、電線電纜、給排水管及線管和管件、防水材料、地彈簧、排氣扇。

  2、由集團統一采購供應給地區公司的材料物資為廚房電器、對講機、樓盤電瓶車、酒店會所物資(含乒乓球桌及擋板、鋼琴、桌球臺、健身器材、休閑沙發按摩床及技師凳、電視機、電腦、浴室防水電視、客房冰箱、保險箱、落地燈、臺燈、電話機、清潔設備)、安全帽、保安裝備、廣告傘、制服。

  3、由集團簽訂年度框架協議、地區公司負責簽訂合同并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為淋浴間隔、智能化產品(含停車收費系統、監控系統、可視對講系統、數字硬盤錄像機)、戶內配電箱、弱電箱、給水閥門、鋼塑復合管及管件、小型中央空調、空調機組、風機盤管、發電機組、電梯、變頻供水設備、鋁合金門窗、公共區配電柜、垃圾桶及園林休閑椅、變壓器、高低壓開關柜、低壓母線槽、高壓電纜。

  4、集團統一采購供應的全國性材料物資由地區公司申報材料計劃、材料設備公司負責供應,屬固定資產類物資地區公司申報時須附手續齊全的資產審批表。

  第六十四條 非全國性材料物資采購供應方式

  1、非全國性材料物資由地區公司負責采購供應,其中辦公耗材、辦公用品、印刷制品、綠化租賃、飲用水、保潔服務、快遞須簽訂年度合同。

  2、地區公司簽訂年度合同及預算金額10萬元以上的單項采購,合格單位征召須按以下方式進行:地區公司負責人親自或指定專人

 ?。ㄒ蝗耍﹨R總由征召小組(招投標部、總工室及采購部)采用背靠背原則分別在網上搜索各10家以上單位,篩選確定擬入選單位并向入選單位發正式公函,表達初步建立合作關系的愿望,向入選單位落實具體情況或根據需要進行考察,最終決定至少3家的合格投標單位。

  3、非全國性材料物資采購均由地區公司組織招標,采購預算金額50萬元以下(含50萬)的項目由各地區公司自行定標;采購預算金額50萬以上的項目,經集團采購配送中心審核后,報集團主管采購配送中心副總裁審批。

  4、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正常程序實施招標,單項采購預算金額20萬元以下的可以議標,由地區公司負責人審批。

  第六十五條 地區公司監察分室監督本公司項目的開標過程。

  第六十六條 集團采購配送中心對地區公司的材料物資采購進行管理、監督、檢查,每半年對每個地區公司采購項目的10%進行抽檢。

  第十一條 營銷管理

  第六十七條 項目定位由集團營銷品牌中心牽頭組織集團設計院、地區公司及代理公司進行市場調研并出具調研報告,由集團設計院統一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

  第六十八條 各地區公司選定全案廣告代理公司,報集團營銷品牌中心主管副總裁審批。

  第六十九條 項目開工前,各地區公司營銷部會同銷售代理公司與總工室、工程部及工程技術部共同研究銷售中心、樣板房方案,報集團營銷品牌中心主管副總裁審批。

  第七十條 項目開盤圍蔽方案、開盤活動布臵方案、外展點或巡展方案、模型制作方案、3D或影視宣傳片、參加各類房展會、戶外廣告等,須單獨立項將具體方案及費用,報集團營銷品牌中心主管副總裁審批。

  第七十一條 各地區公司必須按照《開盤前重點營銷策劃及準備工作》要求,完成開盤前營銷策劃方案,報集團營銷品牌中心主管副總裁審批。

  第七十二條 各項目原則上須具備以下條 件后,方可宣傳及開盤。

  1、樣板房裝修完成并配臵齊全。

  2、售樓部裝修完成,并按已批復的營銷方案完成展示工作。

  3、中心花園園林及銷售區域周邊環境完工。

  4、配套工程完工。

  開盤前的準備工作及上述四項,經集團營銷品牌中心按照《開盤前重點營銷策劃及準備工作》的要求驗收合格后方可開盤。

  第七十三條 項目開盤前宣傳投放計劃,必須按照《開盤前媒體投放計劃模板》的要求,經集團營銷品牌中心主管副總裁審核后,報集團總裁審批,最后報董事局主席審批。

  第七十四條 項目定價必須按照《恒大地產集團項目定價管理辦法》,經集團營銷品牌中心主管副總裁審核后,報集團總裁審批,最后報董事局主席審批。

  第七十五條 各項目每周的營銷推廣審批,由營銷品牌中心審核匯總后,每周一前將本周廣告思路及媒體投放匯總表,經主管副總裁審核后,報集團總裁審批,最后報董事局主席審批。

  第十二章 計劃管理

  第七十六條 集團對各地區公司實施年度計劃、經營指標、月工作計劃管理與考核。

  第七十七條 每年年底前,各地區公司制定、上報后兩年的各項目開發建設總體計劃,經集團會議審議并報集團主管副總裁、總裁及董事局主席審批后發文執行;開發建設總體計劃每年年中修訂一次。

  第七十八條 每月初或每季度初,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各公司當月或當季度經營考核指標,報集團主管副總裁、總裁及董事局主席審批后執行。

  第七十九條 每月初,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及地區公司制訂各公司月工作計劃,并于每月5日前報集團主管副總裁、總裁審批后執行。

  第八十條 地區公司經營指標考核結果報集團主管副總裁、總裁及董事局主席審批后執行。

  第八十一條 地區公司月工作計劃考核結果報集團主管副總裁、總裁及董事局主席審批后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地區公司須參考集團的計劃管理模式實施內部計劃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章 綜合管理

  第八十三條 各地區公司須遵照執行集團制定的行政后勤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行政辦公、信息化、資產、接待、車輛、員工住宿等。

  第八十四條 集團財務中心、監察室、預決算審計部等駐各地區公司常設機構對各地區公司經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地區公司所有涉及法人、董事、監事、注冊資金、章程、注冊地等的變更事項,必須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

  第八十六條 沒有集團公司發文或董事局主席批示,集團任何部門無權要求各地區公司上報書面報告、匯總數據資料等。

  第八十七條 集團副總裁及以上領導到地區公司視察、檢查工作,地區公司負責安排接送、住宿、就餐等事宜;其他人員出差到地區公司,地區公司不得安排接送、住宿、就餐等事宜。

  第八十八條 集團公司各有關部門人員到地區公司檢查工作,任何人不得安排或接受宴請、旅游觀光、健身娛樂和禮品。

  第八十九條 各地區公司如有發生重大事件須及時上報集團董事局領導。

  第九十條 監察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九十一條 集團總部相關部門到地區公司檢查工作,事先須書面報告報最高分管領導批準;檢查完成后須將檢查結果書面報集團最高分管領導及董事局主席。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對地區公司的管理,各地區公司對下屬公司的管理參照本制度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并報集團管理中心備案。

  第九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如有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公司暫借款管理辦法

  公司暫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減少資金占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范圍

  第二條 暫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臨時性借款,包括:

  1、差旅費借款;

  2、零星購物借款;

  3、其他臨時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標準

  第三條 對因公出差:

  1、需借支差旅費時,應填寫請款單,注明預借金額;

  2、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

  3、到財務部領款;

  4、財務部以請款單為借款依據、報銷差旅費審核依據。

  第四條 對零星購物借款:

  1、由采購部門作出書面采購計劃;

  2、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

  3、到財務部領款;

  4、財務部以采購請款單為借款依據。

  第五條 一般零星購物借款限額為 元(如2000元),駕駛員、采購主管可領取定額借款(備用金),定額標準由各部門經理擬訂報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 對個人臨時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給,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借給;有借款尚未還清者,一律不準再借。

  2、借款人填寫借款單,注明個人用途。

  3、經各級主管簽批。

  4、到財務部以請款單作為借款還款依據。

  第七條 個人借款一般不超過其2個月工資額,超過時須有公司擔保人。

  第八條 暫借款可使用現金、支票或匯票支付,視不同情況和公司財務規定確定。對經常性借款人員,經批準可辦理信用卡。

  第九條 暫借款還款、報銷期限:

  1、對出差人員,在返回公司5天內報銷差旅費;

  2、對領用備用支票、匯票結算的采購,使用后5天內報銷;

  3、對領用備用金的部門、個人、定期(不定期)報銷;

  4、對個人借款,最長不超過2個月還款。

  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

  第四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則,應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定期、不定期清理暫借款。對逾期未還、未報者,發送報銷催辦單通知當事人;仍未改進者,扣除工資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修訂,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篇3: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歸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 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 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 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 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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