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地產控股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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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產控股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為本公司及各項目、分公司;本辦法所稱勞動者為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三條 公司及各項目、分公司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依照本辦法實行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即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勞動合同約定如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六條 除第五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住房、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等的有關規定及其他事項。對從事涉及公司商業秘密、重點業務和重要管理崗位工作的員工,應約定辦理擔保手續。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以勞動合同期開始的時間為履行時間的,雙方簽字生效。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八條 勞動者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對員工規定的各項義務, 并享受規定的各項權利。勞動者不得委托第三人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兩種形式。

  第十一條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分為一年以內(含一年)短期合同和一年以上中長期合同。

  第十二條 新錄用員工一律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首次簽訂期限一般為:基層職員一年,基層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兩年,中高層管理人員三年。續簽勞動合同時一般都要簽訂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如員工本人提出,公司可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可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崗位技能的要求確定。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五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或就有關內容協商簽訂專項協議,注明變更日期,由當事人簽字、蓋章后成立,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均可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一)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

  (二)員工由公司出資培訓的;

  (三)員工崗位性質發生重大調整或變動的;

  (四)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

  (二)員工退休;

  (三)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或解除應當延續至下列情形終結時為止:

  (一)員工在醫療期內(員工自愿終止合同除外);

  (二)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員工自愿終止合同除外);

  (三)員工離職稽核尚未結束,業務方面的債權債務等業務問題尚未處理完畢的;

  (四)員工尚未辦理完離司手續(包括工作交接、辦公用品、業務資料、宿舍移交、、費用賠償等)的;

  (五)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和決定,員工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合同延續終止的情形。

  第十九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情形包括:

  1.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的;

  2.求職時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與事實不符的;

  3. 達不到公司錄用條件的其他情形。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具體情形包括:

  1.無正當理由曠工經教育不改正,連續曠工時間超過5 個工作日(含5 日),累計曠工半年內超過10個工作日(含10日);

  2. 索取、提供虛假證明,查證屬實的;

  3. 消極怠工,導致應完成而未完成崗位工作任務的;

  4.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外派逾期不歸的;

  5. 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恐嚇威脅上級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社會秩序的;

  6. 有挪用公款、貪污、盜竊、行賄受賄、走私販私等行為的;

  7. 未經許可兼營與本集團同類業務或在其他單位兼職的;

  8. 公司界定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具體情形包括:

  1. 嚴重違反公司財經紀律的;

  2. 無故損毀企業財物或損毀企業重要文件,損失重大的;

  3. 向第三方或未授權方泄漏企業機密,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的;

  4. 利用企業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企業名譽受損的;

  5. 公司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由于員工被勞動教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一次培訓或者調整一次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因公司機構撤并等情況變化產生冗員;

  (四)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

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能依據第二十一條解除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

  (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員工在轉正后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對從事涉及公司商業秘密、重點業務和行政六級以上管理崗位工作的員工,應進行離崗審計,經公司同意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五條 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員工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勞動合同的續訂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提出,經與對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與員工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公司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員工本年度的綜合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

  (二)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

  (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續訂合同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用人部門應該在員工合同期滿前30天評估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二)人事部門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15 天向員工提出續訂意向,征求員工意見。

  (三)雙方就勞動合同的續訂內容進行協商。

  (四)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書。

  第七章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公司薪酬管理條例,

  確定本公司員工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標準。

  第三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中應列明員工基本工資標準,各類補貼、獎金可在附件中明確。

  第三十二條 員工休息、休假、退休、患病或負傷、失業、生病、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員工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對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具體包括:

  (一)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是指員工在培訓期間公司為其支付的工資、交通住宿費、師資費、學習資料費、學歷教育費、考試費、培訓考察費、出國培訓費等費用。參加多次培訓,各次培訓費用累計計算。培訓費用損失的賠償具體計算辦法是:

  1.約定服務期限的,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比例計算;

  2.沒約定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務期等分培訓費用,以員工已履行的期限遞減支付;

  (二)享受公司一次性購車購房補貼的員工,按照購車協議的約定進行補償。

  (三)未能按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通知期限解除合同的。員工應按不足期限的天數乘以其日標準工資進行賠償。

  (三)其他約定的賠償條款按約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員工應當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維護公司的權益。員工因泄密等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必要時公司將提請法律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公司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公司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及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篇2:地產集團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節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護勞動者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一九九五年《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如《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與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內容相沖突,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條 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與各公司辦公室共同負責企業與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并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員工與企業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契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公司應最遲在員工正式上崗之日(不含崗前培訓)起十五日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二) 工作內容

  (三) 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四) 作息時間、休息、休假

  (五) 勞動紀律

  (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七條 勞動合同除應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款外,合同雙方還應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試用期限等其它內容。

  第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由集團與員工協商確定。

  第九條 勞動合同由集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后,按規定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鑒證。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員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條 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因經營需要需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 企業因轉營、調整勞動組織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變化的。

  (四)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被兼并、資金重組等情況)的。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可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集團或各直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 企業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裁員條件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及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辦公室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隨時通知集團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公司以暴力、威脅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公司應在合同期滿,或其它終止條件出現之日起七日內,向員工送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由員工本人簽字。

  四、醫療期限

  第二十條 醫療期限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 醫療期限一般規定在三至二十四個月之間,最低醫療期限規定劃分:(一) 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

  的為六個月。

  (二)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為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二條 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解除勞動關系,(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醫療期未滿,但醫療終結,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五、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 此處所稱經濟補償,是指公司依據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員工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 公司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發給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指薪酬中的第一項基礎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七條 公司按本規定第十四條(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下列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一) 患絕癥的,不低于十二個月的工資。

  (二) 患重病的,不低于九個月的工資。

  (三) 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個月的工資。

  第二十八條 發放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費的月工資標準,按當事人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九條 對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集團或各公司一次性發給。

  第二節 續簽合同實施細則

  為確保勞動合同管理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細則。

  一.續簽合同程序

  1、人事檔案勞動關系存放在集團的員工,在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半月,人力資源部以《續簽合同審批單》方式將應續簽合同的人員名單通報各有關公司;

  2、有關公司在確定續簽名單后,征求擬續簽人員意見;

  3、擬續簽人員如同意續簽合同,則由其本人在《續簽合同審批單》本人意見欄內,注明"同意續簽"并簽名;

  4、對于各 公司不予續簽合同的人員,各公司應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或仍希望續簽合同,均可據實填寫意見并簽名;

  5、擬續簽合同人員簽注意見后,各公司在"公司意見"欄內,填注"同意續簽"或"不予續簽"意見,并由各公司總經理在"簽字欄"內簽字;

  6、各公司須在一周內完成合同續簽的確認工作,并將《續簽合同審批表》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7、人力資源部接到各公司報送的《續簽合同審批表》,根據集團人力資源政策,對各公司續簽意見予以審核;

  8、對不宜續簽人員,要及時與各公司溝通情況,達成共識;對公司擬不續簽而本人有意見者,人力資源部要及時找本人和有關人員核實 ,并提出人力資源部意見;

  9、人力資源部應在一周內完成上述審核,并在人力資源部意見欄內填注意見,報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

  10、總經理審批后,人力資源部組織續簽人員辦理續簽手續。對不予續簽人員,集團人力資源部、各公司辦公室要下發《離職通知單》,并在《離職通知單》上簽注送達時間和本人署名,存入員工人事檔案。

  二、續簽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據集團設定的下列續簽時限,結合本公司工作實際,在《續簽合同

  審批單》上提出續簽合同時限的初步意見,人力資源部予以審核。對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設定,人力資源部要及時通知有關公司。

  集團設定的續簽合同時限參考如下:

  1、一般工作人員---1年

  2、業務主管人員(含碩士學位以上員工)--2年

  3、管理人員:

  4、部門經理以上(含部門經理)---2年以上,10年以內

  第三節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規定

  為加強集團勞動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規范化,根據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凡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由總經理簽字批準后辦理離開手續。(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各公司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及集團各部門員工的辭職申請經其公司領導或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報集團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依據勞動合同有關條款及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此申請一經批準,即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因嚴重違紀、違規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勞動合同者(包括辭退、開除),各公司按集團規定直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偨浝碇砑墑e以上管理人員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先由人力資源部核準后,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一經批準,人力資源部即通知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二、終止勞動合同程序

  勞動合同期滿,如不續簽,雙方勞動關系既行解除。

  對公司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由各公司在合同終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三、辦理手續方法

  1、勞動人事關系在集團,終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員工,必須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持集團人力資源部簽發的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及《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離職人員面試表》到各部門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員工須將各部門會簽的《查對單》返還人力資源部后,檔案在集團管理的、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為其辦理人事工資調轉手續,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四、有關規定

  1、各公司出現辭職、合同將到期人員(含臨時工)未按規定的離職時間擅自離崗的情況,按曠工記入考勤;

  2、公司對簽發《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工作要指定專人。簽發人員只有在該員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擔的物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帳務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簽字。對于提前離職或有其他問題的離職員工,有關部門必須先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提前離職或其他情況的說明及處理意見的報告后,方可在《查對單》上簽字并需加以注明。

  3、離職人員須按規定歸還集團或各公司配備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參加過集團或各公司專項培訓的人員,還需繳納一定數額的違約賠償金、培訓費用后,人力資源部或各公司辦公室才能辦理調離集團的各種手續。

  4、離職員工需在一個月內將人事關系等相關手續調出集團。逾期未辦理者,集團將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把檔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5、未經集團領導或各公司領導同意擅自離職的員工,集團及各公司將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對于逾期辦理清退手續者,要視情節和期限處以50至500元的罰款。其人事關系將由人力資源部或各公司辦公室扣留,直至完成離職手續。

篇3:勞動合同管理程序

  1.總則

  1.1勞動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法規的規定,由公司與轉正員工在雙方平等協商、一致同意的情況下為建立勞動關系而簽定的勞動協議。為了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此項制度。

  1.2勞動合同簽訂后作為人事檔案進行管理。勞動合同屬公司秘密級資料,由行政部指定專人按照公司保密制度進行。

  1.3勞動合同的管理分為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2.勞動合同的簽訂

  2.1公司勞動合同實行一年一簽。

  2.2勞動合同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1)基本情況--合同雙方的稱呼,即企業名稱和職工的姓名。

  2)勞動合同期限--規定合同的有效期。

  3)工作內容--員工的工作時間,崗位職責及應遵守的有關守則。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勞動(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報酬

  6)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7)勞動紀律--規定員工如違背合同應受到的處罰措施及程序。

  8)勞動合同變更、終止、續訂和解除條件。

  9)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10)簽署:由員工親筆簽署,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章,加蓋公司公章。

  11)律師見證:由律師見證后簽字并加蓋律師見證章。

  2.3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

  2.3.1可使用公司格式勞動合同,雙方須協商另立的條款可簽訂補充協議。

  2.3.2正式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及公司保密協議,雙方簽字蓋章。

  2.3.3律師加蓋見證章。

  3.勞動合同的解除

  3.1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3.1.1自然解除:合同到期、簽訂合同人死亡或公司破產,自然解除。

  3.1.2中途解除

  3.1.2.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3.1.2.2員工主動提出辭職;

  3.1.2.3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1.2.4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

  3.1.2.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3.1.2.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1.2.7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1.2.8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1.2.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1.2.10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確需裁減人員。

  3.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或暫時不準辭職。

  3.2.1公司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該員工繼續處理,或該員工辭職將對工作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3.2.2由公司出資培訓、進修或由公司負擔學費參加業余學習,服務期限未滿的。

  3.2.3正在接受公司審查,有經濟或其他問題上未做結論的。

  3.2.4其他原因暫不宜辭職的。

  3.3勞動合同解除程序

  3.3.1員工自動辭職,必須提前半個月書面報告公司行政部,公司因工作事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半月向被該員工發出書面通知。管理層人員須提前一個月。

  3.3.2員工進行工作交接,管理人員和財務部門的所有人員在辦理離職前應進行離任審計。

  3.3.3員工填寫員工離職清單,并由本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簽字。

  3.3.4財務結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須結清所有財務往來帳目后結算工資,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已轉正員工除支付員工工作期工資外,應每年多支付一月工資以作補償,自動辭職員工和試用期員工不享受此款。

  3.3.5填寫勞動合同解除表。

  3.4離任審計內容

  3.4.1工作審計

  3.4.1.1外聯關系的交接。凡工作涉及的外聯關系,包括聯系人、聯系方式、聯系地址都應有所交接,對重要的外聯關系進行引見。

  3.4.1.2重要的工作文件的交接

  3.4.2財務審計

  3.4.2.1資金收支的審計

  3.4.2.2資產管理的審計

  3.4.2.3個人和公司債權債務的審計及清理

  3.4.3離任審計小組

  對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人員,由行政部、財務部、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組成離任審計小組進行審計,在完成審計內容的工作后,由行政部確認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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