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根據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不含應屆畢業生實習、外籍人員管理)。
3.定義
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4.管理職責
4.1集團行政中心負責制定與完善勞動合同管理政策并監督各區域、各項目執行,負責行政五級以上人員與集團本部人員勞動合同管理。
4.2各區域行政中心負責監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在本區域各項目的執行。
4.3各項目行政人事部負責本項目行政六級以下人員的勞動合同管理。區域本部行政六級以下人員勞動合同管理由區域所在地項目行政人事部負責。
5.勞動合同管理
5.1勞動合同的訂立
5.1.1勞動合同文本的使用
原則上,::各區域、各項目應統一采用公司制定的標準勞動合同文本。公司勞動合同文本內容與項目當地方政府規定有沖突的,可在公司標準勞動合同文本的基礎上稍作調整或采用當地勞動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
5.1.2勞動合同期限規定
根據崗位性質、入職年限,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短期性需要的崗位人員應首選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次可選擇簽訂與工作所需時間相對應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開荒清潔、短期使用的綠化工程人員、救生員、雜工。
對于長期需要的崗位人員:
20**年1月1日以后入職者,首次簽訂的合同期限為2-3年,第一次續簽的合同期限為6-7年;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職、司齡不足5年者,2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續簽的合同期限為2-3年,第二次續簽的合同期限為"9年減去司齡";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職、司齡為5以上不滿8年者,20**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續簽的合同期限為"9年減去司齡";
20**年12月31日以前入職、司齡為8以上不滿9年者,經評估后如需續簽,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司齡在9年以上者,經評估后如需續簽,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1.3試用期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免試用期;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個月以內的,免試用期;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
三年以上的,試用期為3個月(特殊情況可適當增加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特殊人才或之前為公司服過且表現優秀的,經批準,可免試用期。
5.1.4新員工應于辦理入職手續時簽訂勞動合同。
5.1.5續簽辦理程序
人事部門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用人部門評估合同期滿的員工。
集團本部、區域本部、項目房地產公司及其他系統督導級以上人員勞動合同期滿前,應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人事處理表(1)──述職報告》交部門負責人,用人部門負責人應在收到《人事處理表(1)──述職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人事處理表(2)──評估表》交人事部
篇2:地產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管理
(一)、總則
1、為了規范本公司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定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訂立,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本規定依據《勞動法》和《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簽定勞動合同的范圍
1、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員工都必須簽定勞動合同。
2、股東單位選派的員工,原則上都與原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書及相關附件組成。勞動合同的甲方為公司,由總經理簽署;勞動合同的乙方為員工,由員工本人簽署。
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1)、工作內容;
(2)、試用期;
(3)、保守商業秘密;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勞動報酬;
(6)、社會保險;
(7)、勞動紀律;
(8)、勞動合同期限;
(9)、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10)、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1)、其他有關事項。
3、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工作需求及員工本人條件,征詢員工本人意見來執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以下幾種: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規定起始時間,終止時間以公司與員工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或自然終止條件出現為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長期3年以上。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條件
(1)、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
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的員工,如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非關鍵崗位(公司確定)工作的員工;
公司同意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3)、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具有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碩士學位的員工;
企業關鍵崗位的員工;
企業出資派遣出國學習、培訓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4)、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公司聘任的各部、室副職以上的員工;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m.airporthotelslisboa.com任職資格的員工;
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5、關于試用期
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最長一般不超過3個月。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延續、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簽定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
2、勞動合同的延續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見習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出現的;
嚴重失職或違紀,對公司造成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員工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
(3)、員工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由于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扣壓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
(2)、支付員工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發給本人1個月工資,相當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雙方協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
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發生下列情m.airporthotelslisboa.com形之一的,公司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補償金: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4、第四章第三條第1款的情況,公司還應發給員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的100%。
5、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由公司出資攻讀學歷、學位或脫產學習一個月以上的員工,應在辦理入學手續的同時與公司簽定《培訓協議》,明確學習結束后在本公司實行服務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務期限屆滿時,應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在服務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外,還要交還學習培訓費用。
(六)、勞動爭議
1、合同雙方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2、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按雙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附則
1、勞動合同的附件包括:崗位協議書、專項協議書等,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對專項事物進行約定。
2、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3:房地產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五)
房地產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依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本著 “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為公司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條件與審批
第五條 凡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包括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勞動合同和臨時勞動合同。
第六條 公司與正式錄用的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與新錄用員工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不能提供人事檔案及不能出具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員工,公司原則上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特殊情況的經所在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可簽訂《員工內部聘用勞動合同》。
第七條 在員工辦理錄用審批后,公司根據不同職級與員工簽訂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期限為:
(一)總經理助理及以上層面:2年;
(二)主管至部門經理層面:1年
(三)主管以下層面:1年;
(四)試用期員工:原則上為3個月;
(五)臨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人力資源部與被聘用人協商確定。
第八條 正式勞動合同簽訂后須提交政府勞動部門鑒證。鑒證后的正式勞動合同一式3份,公司持1份,員工本人持2份(其中1份由人力資源部代存入正式人事檔案)。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依據《遼寧省勞動合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責任與續簽
第十條 勞動合同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雙方保留追究違約方經濟及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一條 公司與員工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首先應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時,可根據合同約定,通過仲裁或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
(一)員工擅自解除合同或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辭職時,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二)公司辭退員工,應按規定給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三)公司違反勞動安全保護規定,以至發生事故,損害員工利益的,應視情況給予員工補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部應在合同到期30天前將合同到期人員名單提交用人部門負責人,然后會同用人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確定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名單,并在10天內與員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按照合同審批權限報批,并辦理續簽合同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續簽的審批權限如下:
(一)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人、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項目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二)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下人員、項目公司總經理助理的勞動合同續簽,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三)項目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下人員,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
(四)臨時工及臨時特聘人員,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
若人力資源部和用人部門負責人確定不再續簽合同的,由人力資源部報請公司領導審批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經公司批準確定不再續簽的,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向員工發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第十六條 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也須在合同期滿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自合同期滿之日起與公司終止合同關系,并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員工合同期滿續簽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