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耗用而儲存的各種資產,包括各庫存材料、庫存設備、低值易耗品、開發產品和分期收款發出產品等。由于存貨常處于不斷銷售和重置或耗用和重置之中,流動性強,因而易造成或被人為利用虛列或虛減存貨,這不但影響企業資產、損益的真實性,而且還影響到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應納稅額的計繳,故須重視存貨范圍的確認,加強存貨的會計核算。
存貨的納稅籌劃,重點是在符合稅法規定范圍內,使其成本最大化,從而達到節稅之目的。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反映購買、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貨發生的營業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制存貨的成本包括制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一)存貨計價方法選擇的納稅籌劃
存貨的高低,影響銷貨毛利的大小,同時影響所得額大小,故一般納稅籌劃者無不以存貨作為調節所得的工具。
1.先進先出法
先進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庫的存貨先發出”,并根據這種假定的成本流轉次序對發出存貨和期末結存存貨計價的一種方法。
2.加權平均法
加權平均法是在材料等存貨按實際成本進行明細分類核算時,以本期各批收貨數量和期初數量為權數計算材料等存貨的平均單位成本的一種方法。即以本期收貨數量和期初數量之和,去除本期收貨成本和期初成本總和,來確定加權平均單位成本,從而計算出本期發出存貨及期末存貨的成本。計算公式是:
材料等存貨的加權平均單位成本=(期初結存金額+∑本期各批收貨的實際單位成本×本期各批收貨的數量)/(期初結存數量+∑本期各批收貨數量)
發出存貨的成本=加權平均單位成本×本期發出存貨的數量
期末存貨的成本=加權平均單位成本×期末結存存貨的數量
3.移動平均法
移動平均法是指在每次收貨以后,立即根據庫存存貨數量和總成本,計算出新的平均單位成本的一種計算方法。計算公式是:
材料等存貨的移動平均單位成本=本次收入之前結存存貨的總成本×本次收入存貨實際成本/(本次收入之前存貨數量+本次收入存貨的數量)
發出存貨的成本=移動平均單位成本×本次發出存貨的數量
期末存貨的成本=移動平均單位成本×期末結存存貨的數量
4.后進先出法
后進先出法是指材料等存貨按實際成本進行明細分類核算時,對于發出的材料等按存貨中最后進貨的那批的價格進行計價的一種計算方法。在發出材料等數量超過存貨中最后一批進貨的數量時,超過部分要依次按前一批收進的單位成本計算。這一計價方法的假設與先進先出法正好相反,是建立在假定“后入庫的存貨先發出”的基礎之上。采用這種方法的結果是新的期末結存存貨價值,反映早期進貨的成本,而耗用材料等存貨的成本則接近存貨近期進貨的成本水平。
5.個別計價法或分批計價法
個別計價法或分批計價法是反映對庫存和發出的每一特定貨物或每一批特定貨物的個別成本或每批成本加以認定的一種方法。采用個別計價法或分批計價法,一般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存貨項目必須是可以辨別認定的;二是必須要有詳細的記錄,據以了解每一個別存貨或每批存貨項目的具體情況。
在制造業,分批計價法或個別計價法主要適用于為某一特定的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并單獨存放的貨物。這種方法不能用于可互換使用的貨物,如果用于可互換使用的貨物,則可能導致企業選用較高或較低的單位成本進行計價,來調整當期的利潤。
選擇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
(1)當物價有上漲趨勢時,宜采用后進先出法,因為這樣,期末存貨成本最低,銷貨成本最高,可將利潤遞延到次年度,達到延緩納稅的效果。
(2)當物價呈下,降趨勢時,則采用先進先出法,這時,期末存貨為最近成本(即較低價格計算)而銷貨成本則較高計算,因此同樣可以將利潤遞延到次年度,達到延緩交稅的目的。
(3)就賬務處理成本而言,采用加權平均法較好。簡單平均法過于簡單,不切實際,而移動平均法,每進出一次,單價均需重新計算,這樣太繁一般
很少用。(二)耗用量認定順序的納稅籌劃
原材料耗用量的大小,直接影響制造成本的大小,從而影響產品銷售成本。所以如何增加原材料耗用量而使制造成本極大化,即為節稅策略之運用。
企業確定存貨的實物數量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實地盤存制;另一種是永續盤存制。
1.實地盤存制
“實地盤存制”又稱“定期盤存制”,是指企業平時只在賬簿中登記存貨的增加數,不記減少數,期末根據清點所得的實存數,計算本期存貨的減少數。使用這種方法平時的核算工作比較簡便,但不能隨時反映各種物資的收發結存情況,不能隨時結轉成本,并把物資的自然和人為短缺數隱含在發出數量之內;同時由于缺乏經常性資料,不便于對存貨進行計劃和控制,所以實地盤存制的實用性較差。通常僅適用于一些單位價值低、自然損耗大、數量不穩定、進出頻繁的特定貨物。
2.永續盤存制
“永續盤存制”又稱“賬面盤存制”,是指企業設置各種數量金額的存貨明細賬,根據有關憑證,逐日逐筆登記材料、產品、商品等的收發領退數量和金額,隨時結出賬面結存數量和金額。采用永續盤存制,可隨時掌握各種存貨的收發、結存情況,有利于存貨管理。
為了核對存貨賬面記錄,永續盤存制也要求進行存貨的實物盤點。盤點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通常在生產經營活動的間隙盤點部分或全部存貨;會計年度終了,應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并編制盤點表,保證賬物相符,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在我國實際工作中,存貨的核算一般采用永續盤存制。但不論采用何種方法,前后各期應保持一致。
(三)取得合法憑證的納稅籌劃
取得合法憑證,避免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納稅籌劃最起碼的條件?!镀髽I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栋l票管理辦法》規定,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的憑據。
(四)避免被調低進貨成本的納稅籌劃
企業避免被調低進貨成本的納稅籌劃途徑主要有:
(1)應取得合法憑證并妥為保存,否則會被稅務稽查機關按當年度、當地同一貨品的最低價格核定進貨成本,并處以罰款。
(2)進貨價格不能明顯高于時價,除能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予以認定外,稅務稽查機關可能按時價(即較低價格)核定進貨成本,企業宜特別注意。
篇2:某公司存貨管理制度
某有限公司存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存貨管理,規范存貨的采購、耗用、銷售與核算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經營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公司經營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適用于公司各個部門。
第三條 存貨的范圍的確認,以公司對存貨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權為依據。凡在盤存日,法定所有權屬于公司的一切物品,不論其存放何處或處于何種狀態,都應作為公司的存貨。
第四條 存貨的分類: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包裝物等。
第五條 存貨的核算與攤銷方法: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發出的存貨成本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確定,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用一次攤銷法攤銷。對于價值超過2000元,但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機具和工具,采用領用和報廢時各攤銷50%的方法進行攤銷。
第六條 存貨的入庫:
(一)購進原材料等存貨,入庫前必須辦理驗收入庫手續。
1.核對實物規格、型號,生產單位與采購合同一致;
2.觀察包裝完好程度,并清點實物數量;
3.完成實物品質檢查;
4.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制"入庫單"一式三份。
(二)驗收中發現溢余時填制"溢余貨物單"。
(三)驗收中發現毀損短缺時填制"毀損短缺貨物處理單"。
(四)按實收數量入庫,并記錄實物賬卡。
第七條 存貨的出庫:
(一)根據調撥單、領料單等發貨指令發出存貨之前,必須填制"出庫單",出庫單是報告倉庫已按發貨指令將存貨發出,并辦妥交接簽字手續的程序性憑據。凡未辦理出庫單手續者,一律不得發貨。
(二)出庫單以倉庫為主體,分年度編寫和順序編號,并按下列程序運作:
1.本單一式四份;
2.完成出庫單全部內容,空白行應蓋"以下空白"章;
3.發貨并經清點完畢,應蓋"存貨已全部發出"章。
4.倉庫內所有存貨,沒有調撥指令,均不準出庫,禁止以白條抵庫。
第八條 倉儲要求
(一)庫房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盜、防潮、防塵標準,貨架應達到安全要求。
(二)倉庫物資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存放,每種存貨應掛卡片,標明品名、規格、型號、產地、單位等,并標明現存數量。
(三)倉庫保管員應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1.嚴格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因業務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有關人員,保管人員必須親自陪同;
2.定期檢查消防器材,更新、補充消防物料;
3.保持庫房清潔衛生,庫容整齊、美觀;
4.注意門鎖安全,貴重物品應設內庫存放;
5.經常核對賬、卡、物,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處理。
第九條 實物賬務
(一)存貨明細賬是記錄實物的收入、發出、結存情況的重要賬冊,必須按品種、規格登記,妥善保管,年終裝訂成冊,至少保存五年。
(二)記賬應有合法依據,憑證必須完整無缺,并遵守以下記賬規則:
1.根據入庫單記收入,出庫單記發出,有關指令資料作為其附件,分別順序編號,作為記賬索引號,按月裝訂成冊,以便日后查詢;
2.賬頁不準撕毀,遇有改錯,可以劃紅線加蓋私章訂正。賬面記錄,嚴禁挖、補、刮、擦和用涂改液;
3.賬面記錄采用"永續盤存制",每次發生增減變動,及時計算結存余額;
4.啟用賬簿,應在賬簿封面載明公司名稱、年度,在啟用頁內載明賬簿名稱,啟用日期,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公章。調換記賬人員時,應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交接人簽名或蓋章。
5.廢損處理
(1)存貨在庫保管期間,由于各種原因發生存貨毀損、變質、霉爛造成損失時,必須嚴肅、認真、及時填制"廢損報告單",上報審批。
(2)根據審批意見,倉庫方可作減少賬務記錄;財務部方可作有關賬務處理。
第十條 存貨盤點按照《中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物盤點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財務部。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
篇3:存貨管理規定
存貨管理規定
一、存貨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備的物資,包括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資、委托代銷商品、受托代銷商品等。
二、存貨入庫時,應填制入庫單,出庫時應填制出庫單,其存貨數量及金額要與財務核算相符。
三、低值易耗品
1、根據公司的情況,特規定2000以下、50元以上,使用年限較短,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各種用具、物品以及在經營中使用的包裝物、周轉容器等,為低值易耗品。
2、低值易耗品在購買之前應按規定申購,經有關部門審核,領導批準,方能選購。
3、為了加強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各單位應按使用單位和部門設置低值易耗品登記簿。
4、使用部門向倉庫領用低值易耗品,應填制一式三份的領用憑證,一份留存倉庫,作為登記“庫存低值易耗品卡片”的依據;一份交給使用部門作為實物管理的依據;一份交給會計部門作為記帳的依據。除此以外,各單位應建立“低值易耗品卡片”由有關部門保管、以控制各使用部門的在用低值易耗品。
5、要建立以舊換新的賠償制度,及時按照制度的規定辦理,并進行會計處理。要按各使用單位、部門設置在用低值耗品明細帳(包括量和金額),定期與實物核對,并與財會部門的帳面余額進行核對。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門退回倉庫的低值易耗品,應加強實物管理,并在備查簿進行登記。
6、公司的低值易耗品報廢時,應由負責使用部門及時填制低值易耗品報廢單,填明報廢低值易耗品的數量和原價和按照規定對入庫殘料的作價。由于員工丟失損壞,照章應由員工賠償。所有離開公司的人員,應辦理低值易耗品的退庫手續,同時,管理人員應加強對低值易耗品的實物管理。
四、盤盈的存貨,應當相應沖減有關成本、費用;盤虧或毀損的存貨,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有關成本、費用帳戶。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按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五、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情況如與帳面記錄不符,應查明原因,經報批手續后及時進行會計處理,一般在年終結帳前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