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的社會是需要責任感的。身為社會的一分子,我們都應該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這無關乎付出的多少,只在于有沒有盡到自己的能力。
但是,社會上有一種輿論正在流行:利潤最大化的房地產開發商對于社會是沒有盡到責任的,非但如此,他們還抬高房價從中牟利,官商勾結坑害百姓。在這些輿論傳播者的眼中,開發商成了和諧社會的破壞因素,成了“妖魔化”的象征。
而開發商又證據確鑿地為自己叫屈:《胡潤20**中國慈善榜》上前100名有47名都是從事房地產業的,而且還有許許多多房地產企業的善舉都在默默無聞中進行并沒有大肆宣揚。在中國只有房地產企業是慈善做得最好的,而且不被人理解,是媒體丑化了他們,對公眾進行了誤導。
對此,筆者對凌峻地產(中國)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左農先生進行了采訪,以下,是他對如何衡量房地產企業社會責任感的看法。
事實上,衡量一個企業是否有社會責任,應該從這個企業“最應該做的事情是什么”、其有沒有做到“最應該做的事情”來入手,而不能簡單地把為慈善事業捐了多少款當作評價企業社會責任感的指標。因為慈善事業不是企業的“必修課”,不是構成社會責任的必然要素。
具體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我覺得,其社會責任感應該從以下三個角度來衡量:
一、在經營過程中遵紀守法,不行賄、不參與腐敗活動;
二、生產出的房屋品質符合要求、不偷工減料,不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對消費者不做空頭承諾,言出必踐;
三、依法納稅,不偷稅漏稅。
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能夠做到以上三點,即使其沒有從事慈善事業,那么,我們也可以認為,這是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反之,如果沒有做到以上三點,那么,不管其捐了多少款做慈善事業,都不是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
雖然目前來說,這三點在大多數房地產開發企業身上,都能得到充分的體現。但是,并不排除有少量企業在實際經營中仍然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
一、行業內確實存在著一些對相關官員賄賂、參與腐敗活動的現象。
不可否認,房地產行業確實存在著一些對有關部門領導行賄受賄、參與腐敗活動的現象。但是,這并不是房地產行業的專利,其他任何行業都有類似的問題,這是社會機制和行政機制導致的,不是房地產企業單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因此,不能因為房地產行業有了發展,獲得了利潤,就對其行業內出現其他行業同樣會出現的問題投以異樣的眼光,而應該客觀公正的評價,查找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從源頭上予以解決。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未完全實現對消費者的承諾。
因為行業發展太快,產品比較搶手,處于賣方市場的地位,所以,有些開發商放松了對產品品質的要求,生產出了一些不符合質量要求、或在某些方面有違承諾的產品。
產品品質是企業的靈魂和生命,也是企業社會責任感的最重要載體之一,它最能體現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因此,這是最需要開發商思考和加強的一個方面。在這一方面,開發商沒有任何借口可以推脫自身的責任。
同時,這也是整個行業應該著手解決、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嚴加監管的一個方面。只有各方面都切實有效地行動起來,徹底杜絕不合格的產品,房地產行業才能充分體現其社會責任感,得到健康持續的發展。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偷稅漏稅問題。
近幾年國家加強了稅收方面的管理,尤其是對房地產企業。雖然仍然存在著少量企業偷稅漏稅,但是,和其他行業比較而言,這個現象并不嚴重。不能因為少量企業的行為,而否定整體房地產行業的社會貢獻。
而造成少量企業偷稅漏稅的原因之一,是隨著房地產行業的快速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呈現出滯后的態勢。在這種情況下,少量房地產開發商從自身利益出發,找機會鉆了法律的空子。但是,總體來說,房地產行業為國家的稅收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對城市的經濟發展也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是整個行業做出的貢獻,但是,行業的貢獻離不開作為個體的企業的貢獻,因此,依法納稅同樣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社會責任感的一個方面。
以上三個方面的問題,最核心的解決辦法就是加強行業的監管。至于通過慈善事業體現社會責任感,那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真正的慈善事業是成功企業、成功企業家在不計名利的情況下對社會的一種回報。但是,在中國目前的社會條件和發展程度下,提出這樣“純慈善”的要求還為時過早。大多數的慈善捐贈事業都帶有一定的功利性目的,希望通過慈善事業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并獲取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回報。
因此,不能簡單地因為某個企業做了慈善事業,就不管其有沒有做到上述的三個層面,就認定其有社會責任感;也不能因為企業做到了以上三個層面,但是卻沒有從事慈善事業,就認定
其沒有社會責任感。這樣界定,無疑是有失偏頗、欠缺公允和公平的。篇2:廣東省房地產企業社會責任指引(2011年試行)
廣東省房地產企業社會責任指引(20**試行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廣東省房地產企業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承擔社會責任,促進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廣東省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房地產企業,即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等。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社會責任是指房地產企業對其股東、債權人、員工、消費者、上下游合作者、政府和社區等利益相關者所應承擔的經濟、法律、道德與慈善等責任。
第四條 房地產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
第二章 企業發展的責任
第五條 房地產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全體股東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益。應制定企業可持續的長期發展戰略,制定使企業自身發展與股東合理回報相協調的利潤分配方案,確保企業長遠發展目標的實現。
第六條 房地產企業應采取科學穩健的經營方針,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努力規避和減少經營風險。必須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企業財務和各類資產安全,依法足額納稅。
第七條 房地產企業應遵循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規定,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接受政府、社會公眾及輿論的監督。對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應及時進行自覺性披露,并公平、透明地對待所有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不得選擇性披露信息,嚴禁虛假信息披露。
第八條 房地產企業宜建立和維護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樹立企業品牌。
第九條 房地產企業應在追求企業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兼顧債權人利益。應充分考慮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及時了解和回應債權人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通報與其債權權益相關的重大信息。
第十條 房地產企業應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經營理念,加強合約管理,以對利益相關者負責的原則來處理供應商貨款、進度款和金融機構貸款等事宜。嚴禁不正當競爭,嚴禁商業賄賂,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第三章 對企業員工的責任
第十一條 房地產企業應提倡以人為本的人力資源戰略,建立完善的企業用工制度。重視員工身心健康與安全,關心員工生活,培育崇尚科學、關愛社會、積極向上、工作氛圍融洽的企業文化。
第十二條 房地產企業應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平等對待不同民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的員工。構建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保障員工依法履行勞動義務。
第十三條 房地產企業可為員工制定合理的職業規劃。應建立員工培訓制度,提高員工的職業道德操守、專業素質和專業技能,促進員工全面發展,在與企業的共同成長中實現自身價值。
第四章 對消費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 房地產企業應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產品及服務,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房地產企業必須以誠實守信原則披露產品及服務的相關信息,嚴禁虛假廣告宣傳,并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
第十六條 房地產企業應遵循自愿、公平原則,與消費者訂立銷售(服務)合同,不得訂立不平等條款。
第十七條 房地產企業應提供良好的物業服務,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積極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宜組織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社區活動,建設健康、和諧的社區文化。
第五章 公共關系和社會公益的責任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照國家法律程序獲取建設用地。應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依照合同約定按期開發土地。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政府指導下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促進社會公平。
第二十條 房地產企業可以合約方式與上下游企業合作,宜關注合約企業在勞動用工、社會公德等方面的企業行為。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企業應在經營活動中充分考慮所在社區的長遠利益,建立企業與社區的協作關系。宜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積極參加社區公共建設、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活動。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企業宜積極參與慈善事業,在本地或外地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時,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等支持和援助。
第六章 環境保護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經營戰略中制訂環境保護策略及操作規程,應在項目開發過程中依照國家、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操作。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開發土地時注重保護生態環境,集約、節約、合理利用土地。應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要求,積極采用及研發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建設綠色節能產品。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政府和行業協會組織的標準認證及評獎工作,如國家康居示范工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廣廈獎、詹天佑獎、廣東省綠色住區,等等。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企業宜支持并參與社會公共環境保護的宣傳和實踐活動,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財力以及技術支持和援助。
第七章 企業社會責任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企業應建立社會責任制度,明確責任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企業宜聘請社會公共機構定期評估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并根據評估結果改善管理措施,落實到生產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企業可參照本指引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指引中“必須”與“嚴禁”表示強制性與必要性,嚴格執行;“應”與“不應”、“不得”表示在正常情況下均應如此;“宜”與“不宜”表示條件許可時首先按此執行;“可”表示有選擇,在特定條件許可時按此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版權歸屬廣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并由其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 依據本指引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發布報告時須及時通知廣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并提交報告的電子版或文本。廣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有權在自辦媒體上全文或部分刊載該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