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購物中心未如期開業 商戶起訴索賠償被駁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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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物中心未如期開業,商戶起訴索賠償被駁回案例

  租賃商鋪本是為了盈利,誰想開業時間比預期晚了一年十個月,商戶認為給自己帶來了經濟損失,將購物中心告上法庭。

  20**年10月,周先生在一家購物中心租賃了一間商鋪,租賃期一年。雙方約定,在購物中心收到周先生半年租金后,商鋪租賃合同隨即生效。同時,雙方還約定,若購物中心將移交日延后,則租期相應后延,移交日為起始日。周先生當日交納定金10000元。簽訂合同時,購物中心告知周先生將在20**年2月1日開業。誰想購物中心并沒有如期開業。20**年10月,周先生收到通知,購物中心將在12月1日開業。隨后,周先生到購物中心辦理手續,并繳納半年的租金共計30000元,質保金5000元,裝修押金3000元。20**年11月28日,購物中心開始試營業,周先生的商鋪也開業了。周先生認為租賃商鋪是為了盈利,但從20**年10月至20**年11月購物中心都沒有正式開業,相關的費用已繳納,卻無任何營業收入,給自己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日前,周先生訴至河西區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判令購物中心返還雙倍定金20000元,返還質保金5000元,裝修保證金3000元,同時退還已繳納半年的租金30000元。

  購物中心不同意周先生的訴訟請求。購物中心辯稱,20**年10月與周先生簽訂租賃合同時,購物中心還沒有開業,因此只收了周先生10000元定金。在周先生繳納半年租金時,明確告知起租時間是從20**年12月1日開始,之前的時間是贈給周先生裝修的時間。11月28日,購物中心開業,周先生的商鋪也在同一天開業。購物中心認為,合同已經履行,沒有違約,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退還30000元租金和賠償定金20000元。

  對于裝修保證金,購物中心稱要在合同解除后視情況返還,如果3000元不夠還需補交。購物中心稱,入場通知書中曾約定,合同期滿退場時,如不發生其他損失,5000元的質保金將無息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先生和購物中心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周先生裝修商鋪后于20**年11月28日開業,已實際履行了租賃合同,購物中心未有違約行為。因此,周先生要求解除與購物中心租賃合同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合同還在履行中,且購物中心方面并未有違約行為,因此周先生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定,合同在有效履行期內,因此駁回了周先生返還質保金、裝修保證金及退還半年租金的請求。

篇2:機動車輛丟失索賠中物業公司勝訴案例

  1997年7月9日,某汽車維修公司司機將一輛價值十八萬七千元的小車停放在廈門某物業管理公司經營的停車場,并交付了5元停車費。當司機辦完事后回到停車場取車時,發現小車不見了,經報案公安刑警支隊發出協助通報,至今未找回該小車。2000年10月7日車主向經營停車場的廈門某物業管理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該物業管理公司賠償丟車損失。經廈門開元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雙方之間構成保管合同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應賠償車主168300元及逾期違約金。該物業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物業管理公司提出上訴主張為:1.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系與事實不符,停車場向車主司機收取的5元錢不是車輛保管費,而是車位使用費。且車主司機將車輛停放于物業管理公司經營的停車場,并未將車鑰匙及行車證明交付停車場,停車場也未向其簽發取車時驗車放行的憑據。因此,物業管理公司不可能對系爭車輛進行保管控制,于車主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2.車主對車輛丟失存在重大過失。系爭車輛是停放于露天開放的停車場,安全性較低,車主應當了解,卻未持謹慎態度對系爭車輛采取妥善保護措施。且車主司機曾借出一把系爭車輛鑰匙,至今未還,不排除車主人員自盜的可能。3.原審判決以物業管理公司停車場收取5元停車費而應承擔168300元巨額賠償責任顯失公平。4.退一步講,即使雙方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系,車主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因此,物業管理公司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車主的訴訟請求。

  車主二審答辯認為:1.原審判決認定其與上訴人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系是正確的。2.上訴人無證據證明系爭車輛是被他人用車鑰匙開走,更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對車輛丟失存在過錯。3.原審判決并非顯失公平,被上訴人即使未交存車保管費,上訴人仍應承擔保管物滅失的賠償責任。4.因廈門市公安局對系爭車輛被盜的查控至今未有結論,被上訴人于2000年10月7日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庭經過審理認定本案爭議的焦點集中在:1.車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停車場是否存在車輛保管合同關系,即物業管理公司對停放在其設立的露天開放式停車場的系爭車輛應否負保管之責。2.車主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即最高人民法院(1998)7號司法解釋文是否適用于本案。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由于車主司機將系爭車輛停放于物業管理公司的停車場時,除交納5元停車費外,雙方未就車輛停放性質進行任何約定。因此,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顯然不能簡單地以該5元停車費的交繳與否來判斷,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一)。從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不僅是雙方當事人關于保管的意思表示一致,還必須有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實際占有和控制之下的事實存在。本案雙方當事人就車輛保管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而車主司機停車時也未將車鑰匙或車輛行駛證交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停車場,以便停車場在保管期間實際控制該車輛,而物業管理公司停車場亦未對車主出具取車放驗憑證。(二)。關于物業管理公司停車場是否提供車輛保管服務。物業管理公司在系爭的停車場是否設有關于僅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責任的告示牌,因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證人確與其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二審法院對告示牌是否存在的事實不予認定。但無爭議的是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并無保管業務,系爭停車場亦未對外明示其提供車輛保管服務。(三)。關于物業管理公司收取5元停車費的性質及依據。從廈門市物價局廈價(1995)價字238號《關于ⅩⅩ大廈管理服務費標準的批復》,對該物業管理公司收費標準作出的批復看,該文第一條規定了該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務項目。該條第⑸項規定是:“交通工具停放場所的管理”。第七條還對停車場管理收費標準作出具體規定。1998年12月該物業管理公司依據該規定與ⅩⅩ大廈(停車場的具體地點)業主管理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第十條規定是對“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第二十三條規定“露天車位、地下車庫的車位使用費依照廈門市物價局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商定的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因車主對該合同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故二審法院對合同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鑒于上述批復及合同內容可以明確得出該物業管理公司系對其經營的停車場收取車位使用費,而對停車場的交通及車輛停放秩序進行管理。其與停車人之間形成的是停車場地有償使用合同關系。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二、關于本案的訴訟時效問題。車主援引最高人民法院(1998)7號司法解釋文《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關于“被害人請求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的規定,以支持其于車輛丟失后一年又三個月提起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因本案不存在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就該物業管理公司涉嫌經濟犯罪并進行查處的問題,故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不適用于車主就物業管理公司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因此,即使車主與該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已構成車輛保管合同關系,車主于車輛被盜后一年又三個月方向物業管理公司提起訴訟,亦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關于寄存財物被丟失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已喪失實體勝訴權。

  綜上所述,該物業管理公司上訴主張其與車主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的理由成立,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采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認定物業管理公司停車場與車主構成保管合同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未盡保管之責,應對車主的車輛丟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改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年3月28日二審終審判決:1.撤消原審判決;2.駁回車主的訴訟請求;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均由車主負擔。

  這是目前停車場車輛丟失案件的最新判例。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這起案件中,無論是對案件的客觀事實,還是法律依據,以及保管合同關系法理的解釋,都把握的十分準確。尤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中的保管物交付認定的非常清楚,即“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實際占有和控制之下的事實存在”。這也是本案物業管理公司勝訴的關鍵所在。期望物業管理行業的業內人士能夠真正把握保管合同關系成立的這個關鍵性法律特征,走出停車場的車輛丟失賠償的怪圈.

篇3:集團公司經濟損失索賠制度

>  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索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由于人為失職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進行索賠。為挽回公司損失,明確賠償責任,規范索賠流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對于相關責任人主觀已經努力、由于不可抗力(戰爭、地震、洪水、暴風雨、雪災等)造成的損失不在本制度索賠之列。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

  第二章索賠種類

  第四條索賠范圍包括以下幾類:

  1、資金流失類:包括攜款潛逃、貨款丟失、超期借款、違反現金交易原則造成的呆死帳等;

  2、產品質量事故損失:由于生產、技術、或其他原因導致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報廢造成的損失;

  3、在建工程:由于建筑工程管理失職引起的返工、工期延誤、嚴重質量事故等造成的損失;

  5、機械設備:由于維修保養不善、違章操作造成的設備維修費用增加、提前報廢等造成的損失;

  5、其他類損失。

  第三章責任劃分

  第五條發生經濟損失后,執行部門可逐級向當事人、當事人直接管理者、分管副總、總經理索賠。

  第六條索賠對象:

  (一)損失金額在200元(含)以下的,對當事人全額索賠;

  (二)損失金額在2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直接主管;

  (三)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分管副總;

  (四)損失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需連帶索賠總經理;

  (五)重大損失責任的索賠,由集團公司總經辦召集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研究決定。

  第七條對管理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除執行經濟索賠外,同時按照相關制度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章索賠執行

  第八條索賠權限

  (一)總經辦、技品部、審計部等部門為集團索賠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發生的損失進行索賠;財務部負責執行索賠決定;

  (二)集團其他部門在各自管理范圍內可做出索賠建議,由總經辦進行后續處理;

  (三)各部門、子(分)公司對所屬員工索賠必須經總經理(第一責任人)審核、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九條索賠執行

  1、歸口總經辦門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對損失金額進行調查、評估、測算。

  2、執行部門按照損失金額下發處理決定或填寫索賠通知單通知當事人;

  3、財務部按照處理決定或索賠通知單落實索賠執行,索賠時可根據金額大小一次性或分月從當事人工資中扣除;

  4、當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或索賠通知單后三天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復議,對于超過期限仍未復議者,視同放棄復議權,財務部按照原處理結果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為集團公司基本制度,經集團公司核準后生效,與法律沖突之處依法律為準。

  第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總經辦。

  附:索賠單規范格式

  索賠單

  索賠項目

  索賠理由

  索賠金額核算

  原因分析及責任劃分

  相關責任人承擔損失金額

  被索賠方簽字確認

  被索賠方復議

  執行部門回復

  執行結果

  執行人簽字:執行部門主管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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