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濰坊市住宅小區停車管理辦法

745

  WFCR—20**—015003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濰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濰坊市公安局

  濰坊市規劃局

  濰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濰坊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濰建發〔20**〕3號

  各縣市區(開發區)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濰坊市住宅小區停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濰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2月15日

  濰坊市住宅小區停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區停車規范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政府《關于規范市區公共停車管理秩序的實施意見》(濰政辦發﹝20**﹞13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的停車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地包括:

 ?。ㄒ唬┳≌^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位);

 ?。ǘ┳≌^區域內的防空地下室依照規定允許用作停車的泊位;

 ?。ㄈ┙洏I主大會同意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而設置的公共停車泊位(含增建的立體停車樓、機械泊位等);

  第四條 住宅小區的停車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受委托的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以下統稱停車管理單位)。

  第五條 住宅小區停車管理按照有序暢通、安全優先、便民為本、兼顧公益以及業主自治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開發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停車管理單位依法做好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違規占用綠地停車、破壞綠地改建停車位的行為。

  市公安局負責處理影響他人通行或者影響消防安全并經停車管理單位勸阻無效的停車行為。

  市規劃局負責增建、改建停車設施的項目審批。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停車管理單位的價格違法行為。

  市人防辦負責對防空地下室用作停車的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社區居委會對轄區內小區的停車管理糾紛進行協調處理。

  第七條 小區的停車場地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規劃的地下車庫和防空地下室允許用作停車的泊位,應當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并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標志標線;

 ?。ǘC械停車泊位應當有專人值守;

 ?。ㄈ┰谛^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上設置的停車泊位,應當有明顯的標志標線和編號,并且不能影響消防、救護等特種車輛的正常通行;

 ?。ㄋ模┞鋵嵄O控等技防措施。

  第八條 住宅小區停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內原則上只允許停放本小區住戶的私家小型客貨車,禁止停放大客車、大貨車;

 ?。ǘ┮奄徺I車庫(位)的業主應當將車輛停放在自己的車庫(位)內,不得占用公共停車泊位;

 ?。ㄈ┳袷匦^業主大會決議、管理規約和小區車輛管理制度,服從車輛停放管理人員的指揮;

 ?。ㄋ模┮勒找幎ɑ蛘邊f議約定按時交納停車相關費用;

 ?。ㄎ澹┸囕v應當對號入座,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區大門口、樓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車庫出入口、業主車庫門口、綠地等場所停放;

 ?。┥虡I往來顧客的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內,業主大會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ㄆ撸┩鈦碓L客的車輛停放須服從車輛停放管理人員的指揮,停放在指定的臨時泊位,占用其他業主車位臨時停放的,應留好聯系電話;

 ?。ò耍┬^內的自行車、三輪車、摩托車等車輛,應當按停車管理單位劃定的位置統一停放。

  第九條 經業主大會同意,并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可以通過拓寬、平整、硬化小區路面或建設立體車庫等方式增加停車位。對停車位特別緊張的小區,在不影響消防、救護等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對小區道路進行合理劃線,設置停車位。

  停車設施改造需占用小區綠地的,可采用建設樹蔭車位、鋪設植草磚、搭設花架等方式補償綠化面積。

  住宅小區內車庫(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停車位。

  第十條 住宅小區車庫(位)原則按配建比例進行租售,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有以下行為:

 ?。ㄒ唬⑿^配套的車庫(位)出售給非本小區的單位或者個人;

 ?。ǘ┕室舛诜e車庫(位),不向業主出售、出租;

 ?。ㄈ噹欤ㄎ唬┲皇鄄蛔?。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預(銷)售時,應制定住宅小區車庫(位)租售辦法,向購房人明示并作為房屋買賣

合同的附件。

  住宅小區車庫(位)租售辦法應明確車庫(位)數量、布局、建設標準、租售比例等內容,并合理劃定租售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內門店前的停車位,不得用于租售,作為小區公共停車位進行管理,由停車管理單位與業主大會參照城市公共停車場協商管理模式。

  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應遵守住宅小區車庫(位)租售辦法,按照約定購買或租用車庫(位)。

  因開發建設單位未制定住宅小區車庫(位)租售辦法或相關約定不明確等原因,導致對車位租售事宜有爭議的,是租是售按購房人意愿實施。

  第十二條 對于符合辦理權屬證書條件的車庫(位),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按規定發放權屬證書。

  第十三條 小區內防空地下室允許出租用作停車的,應向全體業主開放,所得收益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分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實行封閉式管理的住宅小區,應設置車輛門禁系統,建立車庫(位)及使用人信息資料。停車管理單位應對小區車輛逐一登記,按規定核發停車出入卡(證)。

  第十五條 停車管理單位應制定住宅小區車輛管理規定和停車平面示意圖,在小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對于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停放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不收費;停放時間超過2小時的,應交納臨時停車費,價格標準由業主大會確定。

  停車管理單位接受業主大會委托對臨時進出小區車輛進行管理,停車管理單位可從臨時停車費中提取不高于40%的管理費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環衛清運車、工程維修車、為業主和使用人服務的送貨安裝車等車輛進入小區,不得對其收取停車費。

  第十八條 業主進入住宅小區長期停放車輛的,應事先購買或租用車庫(位)。未購買或租用車庫(位)的,作為臨時進出小區車輛管理。

  未購買或租用車庫(位),而又拒絕支付臨時停車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有權禁止該車輛進入小區。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車庫(位)銷售實行市場調節價,銷售價格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

  車庫(位)租賃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車的,應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停車管理單位參考車位租賃費標準提出建議,經業主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條 業主在住宅小區內停車,無論車庫(位)(不含地上封閉式獨立車庫)是出售還是出租,均應向停車管理單位交納停車服務費。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業主大會成立后,停車服務費標準由業主大會與停車管理單位以合同形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車設置的車位,停車管理單位接受業主大會委托進行管理的,可從車位場地使用費中提取不高于40%的管理費用。停車管理單位提取管理費用后,業主不再另行交納停車服務費。

  第二十一條 車庫(位)銷售及出租收入歸有處置權的產權單位所有,由其支配;停車服務費歸停車管理單位所有,用于停車管理服務支出;車位場地使用費、臨時停車費提取停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后剩余部分,屬小區公共收益,可用于劃轉維修資金公共賬戶、業主委員會辦公或業主大會同意的其它需要。

  第二十二條 屬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所有的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車庫(位),應交納停車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產權單位與停車管理單位參照政府指導價格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實行明碼標價,開發建設單位與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在小區的顯著位置設置停車收費標識牌,公布車庫(位)售價、租賃費標準、車位場地使用費標準、停車服務費標準、臨時停車費標準以及服務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停車管理單位接受業主大會委托,管理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車設置的車位以及臨時進出小區車輛的,應對車位場地使用費、臨時停車費單獨建賬,并每年不少于兩次在小區內公布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停車管理單位不得有亂收費、收費不開財稅部門統一票據等行為。停車管理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停車管理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并與其招投標、資質辦理、評優評先等工作掛鉤。

  第二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對車庫(位)只售不租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并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七條 業主惡意堵塞小區出入口和占用消防通道的,由公安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在住宅小區不具備業主大會召開條件、業主大會召開不成功、業主委員會未組建或不能履行職責等情況下,由所屬社區居委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實行業主自治管理和社區居委會管理的住宅小區以及其他非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20**年2月14日。

篇2: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公約(征求意見稿)

  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公約(征求意見稿)

  為了方便小區業主的居家生活,保證住戶車輛的安全和小區公共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公約。

  1、進入小區的一切車輛禁止在綠化地或人行道上停放。車輛要嚴格按照小區內行使路線、停車線等標示正確進出并停放整齊。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

  2、小區內停車:

 ?。?)、進入小區的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劃定的停車位,不得阻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及停放。

 ?。?)、對于購買了車庫或者地下車位的車主,在車輛停放高峰期內(17:00----8:30),必須將車輛停入車庫或地下車位。

  3、車輛進入小區后,必須減速行使(不超過五公里/小時)。大型機動車兩只準在主干道路上行駛,小區內嚴禁鳴笛。

  4、車輛停放必須服從保安人員的指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交通。

  5、出租車不準在小區內待客,不得在道路上隨意停車上下乘客,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6、小區內車主在辦理小區停車證時,應該首先在物業管理處登記您的機動車輛,并簽署《停車管理服務協議》,辦理《停車證》和交納機動車場地占用費。

  7、臨時停放車輛,需向管理員辦理《臨時停車證》,車輛管理員進行登記,《臨時停車證》須妥善保管,取車時一律憑證交費取車。否則車輛管理員將不予放行。

  8、停車證、臨時停車證遺失需及時到物業公司書面申報,同時辦理補發手續,并補交停車證工本費。

  9、《停車證》和《臨時停車證》

 ?。?)、沒有懸掛《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的機動車輛(專用車除外),不得在小區內停放。

 ?。?)、《停車證》采用一車一證的制度,不能混用和借用。停車證上注明車牌號碼和有效日期。

 ?。?)、《停車證》分為以下幾種類型(用不同顏色區分): 綠色:包年停車證 橙色:包半年停車證 黃色:包月停車證 藍色:車庫及地下車位停車證(一年審核一次,并換發停車證)

 ?。?)、車輛進入小區后,車主必須將《停車證》或者《臨時停車證》放置在明顯位置,以備檢查。

 ?。?)、需要在小區內停車的業主,需要提前到物業處辦理停車證并根據所辦理停車證的類型繳納停車場地占用費。并索取費用收據或發票。

  10、停放在停車位上的車輛,車內勿要存放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應鎖好門窗,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車主自行承擔。

  11、停車位內嚴禁存放雜物,或在停車位上長時間維修車輛;禁止存放危險品,如:汽油、柴油、油漆、紙張、紙箱及棉絲等;嚴禁裝載汽油桶、氣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等危險品進入小區。漏油、漏水等有問題車輛不許進入小區停放。

  12、業主之車輛應自行保險,物業管理公司只提供相關停車位置,對車輛之任何損壞、丟失等現象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3、所有車主勿要將車輛停放于兩個車位之間或在一個車位停放多于一部車輛。

  14、所有車主應該在管理需要時,向管理人員出示駕駛執照及相關身份證明。

  15、進入小區的車輛需要服從管理人員的疏導和管理,對屢次違反車輛停放管理規定并經勸告拒不服從疏導與管理的車主,物業公司有權終止其使用停車場地。

  16、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公約或業主大會決議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停放人承擔。

  17、收費標準

 ?。?)、包月停車服務費:小區內道路停車服務費月標準為: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貨車包月費為每輛100元;

 ?。?)、半年停車服務費:小區內道路停車服務費半年標準為: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貨車包半年費為每輛550元;

 ?。?)、全年停車服務費:小區內道路停車服務費全年標準為: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貨車包全年費為每輛1000元;

 ?。?)、臨時停車服務費:進入住宅小區內道路臨時停車不超過2個小時的,免收停車服務費。超過2個小時的,每輛每4小時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24小時)停車服務費,每輛超過6元的,按6元收取。臨時停車收費由物業開具正規發票。

 ?。?)、購買車庫及地下車位的車主不再收取停車場地占用費。

  18、該管理公約計劃在20**年1月1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屬zz業主委員會。 以上辦法經過業主委員會討論,現征求大家意見。所有意見和建議跟貼闡述。

篇3:加強住宅小區停車管理的若干建議

關于加強住宅小區停車管理的若干建議

  中國業主大會研究會

  近年來,城鄉住宅小區停車管理矛盾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是:規劃停車位普遍不足,遠遠不能滿足業主與使用人的需求;停車管理混亂,大量存在車輛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破壞綠化,占據人行通道,殘疾人通道;地下車庫失修失養,人防設施設備普遍癱瘓,有的甚至出現地下基礎滲水透水進水;部分小區由于停車矛盾,鄰里糾紛,業主與保安矛盾層出不窮,有的甚至出現破壞車輛,大打出手。停車管理矛盾已經成為影響小區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經研究,我們提出如下建議,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盡快開展全市、全國機動車停車位,特別是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普查統計工作,并向社會公布結果,以便作為城市停車位規劃的參考依據。

  二、住宅小區停車位權屬與使用情況應當向小區業主全面公開,并按季度更新。

  三、住宅小區停車位收入、支出應當按照小區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每季度向業主公開,并按期結轉維修資金賬戶,接受業委會和業主監督。

  四、理順人防車庫的權屬,地下車庫收支獨立核算,確保人防車庫收入主要用于車庫維護保養。

  五、住宅小區車輛停放必須停放在規劃停車位,或者臨時停車位。小區臨時停車位的設置應當經過業主大會、物業企業和當地消防部門批準備案。

  六、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通道、人行通道應當設置禁停標志,業委會、物業公司應當嚴格禁止車輛在禁停區域停放。

  七、加強住宅小區綠化管理,嚴格禁止車輛破壞綠化。

  八、住宅小區車輛停放實行固定車位,定量停放。具備實時公布停車位數量、適合流動停放的,方可不固定車位。

  九、小區車位不足的,每戶停放車輛數不超過一輛(小區規劃多于一輛的除外),超出的車輛由業主自行市場化在小區外租賃停車位。

  十、小區停車位不足的,業主可以通過抽簽、競價等方式每年或每兩年確定小區車位使用人。未獲得車位使用權業主,由業主委員會、居委會和物業公司會同街鎮等有關部門就近統籌解決。業主大會可以對不在小區停放車輛和無車業主實施補貼和補償。

  十一、業主大會應當在管理規約明確停車管理辦法,物業公司應當嚴格實施。

  十二、對于違反法規或管理規約的,消防、交通、公安、綠化等部門應當執法進社區,依法處罰。業委會、物業公司可以依管理規約委托拖車公司實施拖車,并由違法違規業主承擔拖車等管理費。阻礙停車管理,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的,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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