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第22號令
《滁州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年12月26日
滁州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排水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規劃,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設施排水以及內澇防治。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鎮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各產業園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職責,配合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水利等部門編制排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防洪規劃和流域綜合規劃,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和完善相關設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涉及城鎮排水的,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現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
第九條 城鄉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鄉規劃部門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將排水設計納入審查范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并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排水設計組織施工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整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將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一并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室外排水竣工圖等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排水許可時,不得收費。
第十三條 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排水戶名錄。
第十四條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或其他建設活動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臨時排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 賓館、酒店等涉及餐飲的排水戶應依法設置隔油池,建設工程、洗車等排水戶應依法設置沉淀池等設施。污水按規定經過預處理后方可排放。
第十六條 排水戶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潘S可申請表;
?。ǘ┡潘畱魞炔颗潘芫W、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ㄈ┌匆幎ńㄔO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ㄋ模┡潘[蔽工程驗收合格報告;
?。ㄎ澹┡潘S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腥胫攸c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發排水許可證:
?。ㄒ唬┪鬯欧趴诘脑O置符合城鎮排水規劃的要求;
?。ǘ┡欧盼鬯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ㄈ┌凑沼嘘P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ㄋ模┌凑諊矣嘘P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發排水許可證。
第十八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施工作業或其他建設活動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九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并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對未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已進行自動監測的,應當將監測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享。
第四章 排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公共排水設施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及養護維修合同的要求,定期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和維修,保障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并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考核。
第二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因施工作業需要臨時封堵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作業和相關應急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除封堵物,并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現場驗收。
第二十三條 鼓勵排水戶根據自建兼有公共排水功能的排水設施的實際容量,允許相鄰排水戶接入使用,并可與接入的排水戶協商約定建設維護費用的承擔比例。
第二十四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慈〉门潘S可證,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ǘ┏^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ㄈ┎话凑张潘S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六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蚺潘O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ǘ┒氯潘O施或者向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ㄈ┥米圆鹦?、移動和穿鑿排水設施;
?。ㄋ模┥米韵蚺潘O施加壓排放污水;
?。ㄎ澹┢渌<芭潘O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許可、排水監測等信息按戶整理歸檔,對排水戶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排水管理行為的處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城鎮排水:是指對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的行為;
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污水和雨水的設施,包括管道、泵站、溝渠、雨水口、檢查井等附屬設施,以及有調蓄功能的河道、綠化地、濕地等相關設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滁州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第22號令
《滁州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年12月26日
滁州市城鎮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排水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規劃,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設施排水以及內澇防治。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鎮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排水管理工作。
各產業園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職責,配合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水利等部門編制排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防洪規劃和流域綜合規劃,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和完善相關設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涉及城鎮排水的,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現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使用。
第九條 城鄉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鄉規劃部門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將排水設計納入審查范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并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排水設計組織施工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整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將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一并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室外排水竣工圖等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排水許可時,不得收費。
第十三條 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排水戶名錄。
第十四條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或其他建設活動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臨時排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 賓館、酒店等涉及餐飲的排水戶應依法設置隔油池,建設工程、洗車等排水戶應依法設置沉淀池等設施。污水按規定經過預處理后方可排放。
第十六條 排水戶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潘S可申請表;
?。ǘ┡潘畱魞炔颗潘芫W、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ㄈ┌匆幎ńㄔO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ㄋ模┡潘[蔽工程驗收合格報告;
?。ㄎ澹┡潘S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腥胫攸c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發排水許可證:
?。ㄒ唬┪鬯欧趴诘脑O置符合城鎮排水規劃的要求;
?。ǘ┡欧盼鬯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ㄈ┌凑沼嘘P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ㄋ模┌凑諊矣嘘P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發排水許可證。
第十八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施工作業或其他建設活動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九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并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對未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已進行自動監測的,應當將監測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享。
第四章 排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公共排水設施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及養護維修合同的要求,定期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和維修,保障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并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考核。
第二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因施工作業需要臨時封堵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作業和相關應急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除封堵物,并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現場驗收。
第二十三條 鼓勵排水戶根據自建兼有公共排水功能的排水設施的實際容量,允許相鄰排水戶接入使用,并可與接入的排水戶協商約定建設維護費用的承擔比例。
第二十四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慈〉门潘S可證,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ǘ┏^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ㄈ┎话凑张潘S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六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蚺潘O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ǘ┒氯潘O施或者向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ㄈ┥米圆鹦?、移動和穿鑿排水設施;
?。ㄋ模┥米韵蚺潘O施加壓排放污水;
?。ㄎ澹┢渌<芭潘O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許可、排水監測等信息按戶整理歸檔,對排水戶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排水管理行為的處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城鎮排水:是指對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的行為;
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污水和雨水的設施,包括管道、泵站、溝渠、雨水口、檢查井等附屬設施,以及有調蓄功能的河道、綠化地、濕地等相關設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