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會
淮南市公園管理條例
?。?0**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景觀和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游覽休憩和傳承文化、科普宣傳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場所。
法律、法規對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區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園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永續利用、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投資建設以及其他社會主體投資建設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園的保護、管理等經費列入同級預算。
第五條市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技術監督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等工作。
公園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公園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活的需要,確定公園建設總量與規模,做到布局均衡,類型多樣,功能完善。城市規劃區每五百米半徑范圍內,應當有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并與城市道路、舊城改造等同步規劃、建設。
市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通過論證、聽證等方式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九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公園周圍控制范圍內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不得影響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市、縣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在公園用地范圍內,不符合公園功能要求的駐園單位和個人應當遷出。
第十二條因工程施工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應當報城鄉建設部門批準。工程施工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設施,不得影響游人游覽安全。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鄉統籌建設、環境整治等,在道路紅線以外建設以綠化為主的街旁游園,并配備相應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居住區設計規范配置相應的公園綠地,舊城區改造應當結合改造規模和周邊公園布局情況,確定公園建設類型和規模。
鼓勵利用采煤沉陷區、廢棄礦山等場所建設公園。
第十四條在公園的主要出入口、主要園路、建筑物出入口、公共廁所等場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內古樹名木的養護。
因公共設施或者公益設施建設確需占用公園綠地的,應當通過論證、聽證等方式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市城鄉建設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占用公園綠地的,應當就近補償相應面積的公園綠地。
公園內水、電、燃氣等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隱蔽建設,不得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六條在公園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進行。
承辦者應當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的管理?;顒咏Y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公園景觀、綠地、設施原狀。
第十七條公園內的商業經營點應當按照統一規劃、控制規模、限制數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則設置。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經營者。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公園游樂設施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安全標準。
游樂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經檢驗合格并登記后方可使用,產權人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游客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安全管理
制度,加強游樂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大型游樂設施實行定期申報檢驗制度,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大型游樂設施,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健全公園管理制度,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ǘ┘訌姽珗@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公園內設備、設施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ㄈ┘訌妼χ参锞坝^的有效管理,做好園林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工作;
?。ㄋ模嵭袃炠|服務,保持整潔的園容園貌和安靜優美的游覽環境;
?。ㄎ澹┩咨票Wo和管理公園內重要自然景觀、文物古跡以及名貴花卉、古樹名木和字畫、陳設、檔案等;
?。┓煞ㄒ幰幎ǖ钠渌氊?。
第二十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公園內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3汁h境整潔,環境衛生設施完好;
?。ǘ┍3致访?、公共休閑活動場地干凈整潔;
?。ㄈ┙ㄖ?、構筑物、欄桿、垃圾箱等設施完好整潔,維修、油飾、粉刷和清洗及時;標志標牌統一、規范、整潔;
?。ㄋ模┧w清潔,符合觀賞標準,并保持一定水位;
?。ㄎ澹┕珟皶r開放,免費供游人使用;
?。├鍜?、清運及時。
第二十一條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臉I人員佩帶服務證上崗,文明經商,禮貌待客;
?。ǘ┎坏蒙米詳U大經營面積,搭建經營設施,占用綠地、道路從事經營活動;
?。ㄈ┥唐返年惲?、宣傳不得影響景觀和周圍環境,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ㄋ模┎坏媒洜I低級庸俗項目;
?。ㄎ澹┢渌嘘P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公園開展體育健身、文化娛樂等活動應當在規定的區域進行,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三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收刍ú輼淠?、采摘果實或者毀壞草坪、植被和公園設施;
?。ǘy帶犬類等寵物入園;
?。ㄈ覓?、張貼或者散發宣傳單及宣傳物品;
?。ㄋ模┻`規設置廣告牌;
?。ㄎ澹﹥A倒廢土、廢渣、污水等;
?。┎墒⊥?、燒烤、拉線掛物,焚燒冥紙、樹枝樹葉和廢棄物,攀登燈桿、網架、雕塑;
?。ㄆ撸┤挤艧熁?、爆竹、孔明燈等有明火源的物品;
?。ò耍┯斡?、垂釣、洗滌等;
?。ň牛┒逊烹s物、晾曬衣物;
?。ㄊ┰谥付▍^域外進行輪滑等運動;
?。ㄊ唬┎蹲揭吧鷦游?、捕撈水生動植物;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維護游覽秩序;公園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公園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公園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采取相應措施疏散游人、救護傷員,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風、防汛、防火、安全用電以及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檢修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園管理投訴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
第二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限制機動車輛進入公園。除救護、消防等特種車輛及公園的作業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
準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園管理單位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攜帶犬類等寵物入園的,由公園管理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在公園內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有明火源的物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在公園內游泳、垂釣、洗滌等的,由公園管理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車輛擅自進入公園,或者準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未按照公園管理單位規定行駛、停放的,由公園管理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公園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監管職責、利用管理職權謀取私利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2014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0號
《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年3月3日
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游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濕地公園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應當突出濕地保護和恢復、宣傳教育與監測,并兼顧合理利用,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的激勵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恢復、科普、生態旅游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濕地公園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管理和監督全省濕地公園建設工作。
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公園建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農(漁)業、水、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與城鄉建設、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濕地公園的管理工作。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濕地公園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濕地公園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濕地公園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濕地類型、保護范圍、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狀況等情況進行科學編制;應當符合國家主體功能區劃要求,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水資源規劃、湖泊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游規劃、城市綠化規劃等相銜接。
第九條 經批準的濕地公園發展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的設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具備下列條件但不符合建設濕地自然保護區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省級濕地公園:(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省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生態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范性;(二)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是珍稀、瀕危野生物種的集中分布地,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鳥類的主要繁殖地、棲息地;(三)濕地自然景觀優美或者具有重要的生態保護、科學研究、歷史文化和宣傳教育價值;(四)規劃面積在100公頃以上,其中濕地面積占總面積的50%以上,能保護濕地生態完整性和周圍風貌,且規劃區內土地權屬明晰。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編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導則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公布。
第十二條 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影像資料、土地權屬證明、相關利益者無爭議證明等相關材料。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林業、國土資源、水、農(漁)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住房與城鄉建設、旅游等相關部門和科研院校的濕地保護專家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論證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請省人民政府命名為省級濕地公園。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
第十四條 濕地公園建設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興建破壞或影響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自然景觀、地質遺址和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以保持濕地生物多樣性、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自然性。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申報中央財政濕地保護補助資金和濕地保護工程(林業系統)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爭取的資金主要用于濕地公園開展濕地保護、恢復、生物多樣性監測、科普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十六條 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并組織有關部門及濕地公園管理機構采取下列措施維護和修復濕地生態功能:(一)分析濕地公園與界外水源的聯系,提出確保濕地公園合理水量的保護性措施。因缺水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通過工程和技術措施補水;(二)合理確定濕地公園養殖密度。因過度養殖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逐步退漁還濕;因過度捕撈導致水生動物種群數量減少的,應當實行禁漁措施;(三)因開墾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限期退耕;(四)通過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的恢復與改造,保護生物多樣性。候鳥棲息地所在區域應當劃為保護范圍,在繁殖季節實施專門保護;(五)在濕地公園內規劃建設必要的人工濕地。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濕地公園的濕地。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征用、占用濕地公園濕地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需要臨時占用濕地公園濕地的,占用單位應當提出可行的濕地恢復方案,并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經批準臨時占用濕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
第十九條 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傳教育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
恢復重建區僅限于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
宣傳教育展示區在環境承載能力范圍內,可適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等為主的活動。
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濕地旅游等活動。
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條 濕地公園應當設置科普、宣傳教育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向社會公眾宣傳濕地功能價值、普及濕地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濕地公園的門票及其相關服務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濕地公園應當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一)開(圍)墾濕地、開礦、采石、取土、修墳、燒荒等;(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三)商品性采伐林木;(四)獵捕野生動物和撿拾鳥卵等行為;(五)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系;(六)向濕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施放違禁藥物或者亂倒固體廢棄物;(七)其他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凡需在濕地公園引進外來動植物物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引種試驗。
第二十三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并根據監測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省級濕地公園的檢查和評估工作。對評估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省級濕地公園,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截斷濕地公園與外圍水系聯系的;(二)擅自引進外來物種進入濕地公園的;(三)在濕地公園范圍內施放違禁藥物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濕地公園內燒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擅自移動、破壞濕地公園保護界樁、標志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濕地公園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采取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措施的;(二)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三)對違法造成濕地公園生態功能退化制止不力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荊州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2013年)
荊州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20**)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
《荊州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已經20**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建明
20**年5月13日
荊州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提高城市的綠化水平,創造良好的公眾游憩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園(以下簡稱公園)是指向公眾提供游覽、休憩、娛樂的城市公共綠地,包括綜合性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綠化廣場、街頭游園等,屬于城市公益性基礎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含荊州開發區托管區)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荊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市住建委)是本市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荊州市城市市政園林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園林局)具體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市管公園的行政管理。
各區(含荊州開發區)住建部門,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對區管公園實施行政管理,業務上接受市住建委和市園林局的指導。
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公安、環保、質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市、區公園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公園建設、管理和養護所必需的經費,并逐步加大公園建設的投入。
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園,通過捐贈、資助等多種方式,籌集公園建設、管理和養護所需的經費。
第六條市住建委應根據《荊州市城市總體規劃》、《荊州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荊州市城市綠線規劃管制》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部門組織編制公園總體規劃,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經批準的公園總體規劃應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公園總體規劃的修改,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化用地的比例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原有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標的,不得新建和擴建建(構)筑物。
第八條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由公園建設單位根據公園總體規劃編制,經市住建委審查同意,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市城鄉規劃部門依法審批。
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符合公園總體規劃,以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承擔設計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第九條公園建設必須按國家招投標有關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承擔。公園建設單位在施工中不得任意改變經批準的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按原程序重新報批。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由市、區公園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區管公園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向市園林局備案。
第十條市住建委應會同市城鄉規劃部門,在公園周圍劃定建設地帶保護范圍,公園保護范圍內建(構)筑物的體量、色彩、建筑風格等應當與公園的景觀相協調。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變公園用地使用性質。
因公共利益確需占用公園用地或者公園規劃建設用地的,經市住建委同意,并按規定程序對規劃進行修改、報批后,方可根據規劃改變公園建設用地性質。占用公園用地或公園規劃建設用地,應有相應的公園建設用地補償方案。
需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必須經市園林局或區住建委同意,并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占用期滿后應恢復原狀。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煙塵、有害氣體,傾倒廢棄物,不得向公園內水體排放污水,不得在公園內焚燒樹枝樹葉、垃圾等雜物。
第十三條公園內樹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須報市園林局或區住建部門審核批準,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凡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砍伐、移植和大修剪活動。
第十四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園內設施管理,維護設施正常使用;
(二)負責園林綠化管理,保護樹木花草和文物古跡;
(三)負責園容園貌管理,保持環境衛生和水體清潔;
(四)負責園內秩序管理,保障游客安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公園園容管理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綠化管養責任明確,植物生長狀態良好;
(二)清掃保潔定人定時,道路平整排水暢通;
(三)各類標牌設置合理,用語文明合乎規范。
第十六條公園內禁止設置戶外廣告,已經設置的到期應予拆除。公園內的臨時性標語等不得含有商業廣告內容。
第十七條在公園內設置文化、游樂及其他服務設施,應當與公園的景觀相協調,并不得影響公眾正常游園、休憩和娛樂
等活動。在公園內臨時舉辦宣傳、咨詢、展覽、表演等活動,舉辦方應與公園管理機構簽訂合同,并報市園林局或區住建部門備案。
在公園內設置大型游樂設施,其設備設施的安裝應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游客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愛護環境,保護設施,文明游園。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帶烈性或大型犬進入公園;
(二)播放音響超標導致噪音;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四)攀爬、涂污或損壞景點建筑;
(五)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樹木或毀壞草坪、植被等;
(六)捕捉或傷害野生動物,翻越動物園隔離設施;
(七)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八)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九)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等;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駕(騎)車進入公園,應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并按規定行駛和停放。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根據公園的實際條件,可劃定專用區域用于公眾開展文體活動。
開展公眾文體活動前,組織者應到公園管理機構登記?;顒訁⑴c者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并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一條公安部門應將城市公園的治安管理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在重大節假日或城市公園舉行大型活動期間,市公安部門應派駐警力協同公園管理機構維護園內公共秩序。
第二十二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防災避險場所,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遇有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應按規定程序及時啟用應急預案,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園林局、區住建委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及其管理權限,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公園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的公園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