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公園管理規則范本6
為營造一個舒適、寧靜、安全的良好空間和休閑環境,提高和完善公園的日常安全管理,根據杭州市政府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園實際情況,現我物業管理公司特制定本規則,請廣大市民遵守和配合。
一、公園管理模式
因公園處于**苑小區中央,為減少對小區居民正常休息的影響,保障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本公園特實行定時對外開放管理。
對外開放時間:上午6:30——下午21:30
二、公園具體管理條例
1、嚴禁外來人員在公園游玩時進入**苑私家居民住宅區域。
2、禁止在公園內大聲喧嘩、播放音箱和非法*。
3、嚴禁私自在公園湖內投放魚類、釣魚和捕撈水生動植物。
4、嚴禁在湖中游泳、洗澡和洗衣服等。
5、禁止在公園內放養家畜、寵物。
6、禁止在公園內搞賭博、迷信等一切違法活動。
7、禁止在公園內兜售物品、乞討、堆放雜物、晾曬衣物、擅自張貼或設置標語、戶外廣告等有礙園容的行為。
8、愛護綠化,嚴禁攀折花草樹木和踐踏觀賞草坪。
9、請勿在凳、椅、亭、廊等處躺臥妨礙他人游憩。
10愛護公園內一切公共設施,嚴禁擅自攀登、移動、刻劃、涂污或損壞圍欄、亭廊、標牌等公園設施,造成損失的須予于賠償。
11、除老、幼、病、殘者使用的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經允許進入的車輛,應行駛和停放在不影響游覽和安全的位置。
12、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蒂、包裝(盒)等廢棄物。
13、嚴禁焚燒樹葉、垃圾、傾倒廢土廢渣及其他有礙公園環境衛生的行為。
14、為保證兒童的安全,兒童進園游玩應有大人監護,兒童設施禁止成人玩樂。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苑管理處
篇2: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園建設管理的意見的通知(2013年)
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園建設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城[20**]7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園林事業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正確把握公園發展方向,切實抓好公園建設管理,我部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園建設管理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對照本意見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就公園運營管理中存在的出租公園房屋及設施設備給私人經營,違規建立為少數人服務的餐館、會所、茶樓等的類型、數量(面積)、發生時間、發生經過等情況進行匯總,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整改,并在20**年9月1日前將專項檢查結果和整改方案報我部。我部將對各地專項檢查情況實施跟蹤督查,并將侵占公園用地、在公園內搞違規建設和非法經營、移植大樹古樹、舉辦動物表演等納入國家園林城市、國家生態園林城市、中國人居環境獎考核和復查的重要內容。對經核查確實存在問題的公園,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不進行整改或在限期內整改不合格的公園,將通報批評,并暫停其所在城市相關申報和評審資格;對已獲相關命名的城市,我部將視情況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銷稱號。
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城市建設司。
聯系電話:010-58934023 傳真:010-58934690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年5月3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園建設管理的意見
為適應城鎮化快速發展需要,切實滿足人民群眾休閑、娛樂、健身等生活需要,切實改善人居生態環境,現就進一步加強公園建設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正確認識公園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公園是與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共服務產品,是供民眾公平享受的綠色福利,是公眾游覽、休憩、娛樂、健身、交友、學習以及舉辦相關文化教育活動的公共場所,是城市綠地系統的核心組成部分,承載著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重要功能。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公園事業面臨著新的挑戰:一是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群眾對公園的數量、內涵、品質、功能、開放時間與服務質量等方面需求不斷提高;二是隨著社會老齡化速度的加快、市民群眾休閑需求的增加以及公園的免費開放,公園游客量急速增長,節假日更是人流劇增,公園的安全、服務、維護等方面壓力不斷加大;三是城鄉統籌發展對公園類型、布局、設計、建設、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四是城市道路拓寬、地鐵修建、房地產開發以及“以園養園”等變相經營對公園的用地范圍、公益屬性及健康發展都造成威脅。
各地要站在建設生態文明、精神文明和安定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新時期公園建設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樹立生態、低碳、人文、和諧的理念,始終堅持公園的公益性發展方向,切實抓好公園建設管理工作。
二、強化公園體系規劃的編制實施
各地要在編制或修編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時,本著“生態、便民、求實、發展”的原則,編制城市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構建數量達標、分布均衡、功能完備、品質優良的公園體系。一是適應城市防災避險、歷史人文和自然保護以及市民群眾多樣化需求,合理規劃建設植物園、濕地公園、雕塑公園、體育公園等不同主題的公園,并確保設區城市至少有一個綜合性公園。二是與城市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管線等基礎設施相協調,統籌城市防災避險及地下空間合理利用等發展需求。嚴格控制公園周邊的開發建設,合理設置自行車停放場地、預留公交車??空军c,限制公交車之外的機動車通行,并保障公園內交通微循環與城市綠道綠廊等慢行交通系統有效銜接。三是在保護、改造提升原有公園的基礎上,按照市民出行300-500米見公園綠地的要求,結合城鄉環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城鄉統籌建設、棄置地生態修復等,加大社區公園、街頭游園、郊野公園、綠道綠廊等規劃建設力度,確保城區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不低于60%。四是將公園保護發展規劃納入城市綠線和藍線管理,確保公園用地性質及其完整性。
三、加強公園設計的科學引導
各地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尊重科學、順應自然、低碳環保的公園設計理念,從設計環節上引導公園建設走節約型、生態型、功能完善型發展道路。一是嚴把設計方案審查關,防止過度設計。公園設計要嚴格遵照相關法規標準,嚴格控制公園內建筑物、構筑物等配套設施設備建設,保證綠地面積不得少于公園陸地總面積的65%;嚴格控制游樂設施的設置,防止將公園變成游樂場;嚴格控制大廣場、大草坪、大水面等,杜絕盲目建造雕塑、小品、燈具造景、過度硬化等高價設計和不切實際的“洋”設計。二是以人為本,不斷完善綜合功能。新建公園要切實保障其文化娛樂、科普教育、健身交友、調蓄防澇、防災避險等綜合功能,并在公園改造、擴建時不斷完善。三是突出人文內涵和地域風貌。要有機融合歷史、文化、藝術、時代特征、民族特色、傳統工藝等,突出公園文化藝術內涵和地域特色,避免“千園一面”。四是生態優先、保護優先。要著力保護自然山體、水體、地形、地貌以及濕地、生物物種等資源和風貌,嚴禁建造偏離資源保護、雨洪調蓄等宗旨的人工濕地,嚴禁盲目挖湖堆山、裁彎取直、筑壩截流、硬質駁岸等。五是以植物造景為主,以鄉土植物、適生植物為主,合理配植喬灌草(地被),做到物種多樣、季相豐富、景觀優美。
四、嚴格公園建設過程的監管
各地要在保護好現有公園的基礎上,有序建設新公園,合理改造提升、擴建老舊公園。一是切實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公園項目從招投標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專業化監督管理,確保嚴格遵照規劃設計方案和工藝要求,安全、規范施工建設。二是以栽植本地區苗圃培育的健康、全冠、適齡的苗木為主,堅決制止移植古樹名木,嚴格控制移植樹齡超過50年的大樹;嚴格控制未經試驗大量引進外來植物;嚴禁違背自然規律和生物特性反季節種植施工、過度密植、過度修剪等。三是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公園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審計,對違反規劃設計方案施工、違規采購等要嚴肅查處,對不符合綠化強制性標準、未完成工程設計內容的公園建設項目,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四是切實加強對公園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養護管理的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會同水利、交通、房產等各相關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定期發布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施工、養護、監理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工程質量、誠信等情況,及時公布違法違規企業名單及處罰結果。五是積極推廣應用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及中水利用、園林垃圾資源化利用等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不斷提升公園品質和功能。
五、深化公園運營維護管理
(一)嚴格運營管理,確保公園公共服務屬性。
公園是公共資源,要確保公園姓“公”,嚴禁任何與公園公益性及服務游人宗旨相違背的經營行為。一是嚴禁在公園內設立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高檔餐館、茶樓等;嚴禁利用“園中園”等變相經營。二是禁止將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資產轉由企業經營、將公園作為旅游景點進行經營開發。三是嚴禁違規增添游樂康體設施設備以及將公園內亭、臺、樓、閣等園林建筑以租賃、承包、買斷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個人經營。
各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清理檢查,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公園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整改,并將檢查清理情況及時報送城市人民政府及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并督促整改。
(二)強化綠線管制,保障公園綠地性質。
公園綠地是城市綠地系統最核心的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一是禁止以開發、市政建設等名義侵占公園綠地。二是禁止出租公園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資或者其他方式,將公園用地改作他用。三是嚴禁借改造、搬遷等名義將公園遷移到偏遠位置。經過公示、論證并經審核同意搬遷的公園,其原址的公園綠地性質和服務功能不得改變。四是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可能影響其景觀和功能的建設項目及公園地下空間的商業性開發。市政工程建設涉及已建成公園的必須采取合理避讓措施;確需臨時占用的,必須征得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并按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實施。
(三)加強日常管理,確保公園運營安全有序。
公園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安全督查機制,保障公園內各項設施設備安全運營。公園內舉辦大型活動或設置游樂項目必須首先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嚴格審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時需組織論證和聽證。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必須合理設置防災避險設施,并確保出現災情時及時開放、功能完好。
各地公園要切實加強日常管理,制訂公園管理細則,明確公園管理人員、服務人員、游人等的行為準則,以優質服務游人為基本宗旨,倡導文明游園。一要保障公園內所有餐飲、展示、娛樂等服務性設備設施都面向公眾開放。二要按功能分區合理設置游覽休閑等項目,積極組織開展科普教育、生物多樣性保護宣傳和文化節、游園會、書畫展等文化娛樂活動,嚴禁低級庸俗的活動進園。三要加強衛生保潔以及公園內山體、水體、樹木花草等保護管理,確保公園水質清新、設施干凈、環境優美。四要加強游園巡查,制止和清除黑導、野泳、野釣、燒烤等行為,杜絕噪聲擾民、商品展銷、游商兜售等。五要加強對旅游團隊的管理,講解人員須持證上崗,對歷史名園、遺址保護公園、植物園、動物園、濕地公園等,要實行專業化講解。六要嚴格限制寵物入園(寵物專類公園除外),嚴禁動物表演,嚴格限制機動車輛入園。
(四)加大管養投入,保障健康永續發展。
要本著“三分建設七分管養”的原則,在切實加大養護管理投入的同時全面推進公園管養專業化、精細化。一是從實際出發,制定公園養護管理技術規范和定額標準,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保障公園管養經費足額到位、保證專業化管養水準。二是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建設公園人、財、物以及游園、服務等數字化管理平臺,健全信息公開、社會監督和動態監管機制,提高對古樹名木、歷史文化遺產等資源保護效力和公園綜合管理效能。三是加大科研投入,積極開展引種馴化、物種資源保護、水質凈化水生態保護等實用性、前瞻性研究。四是積極探索研究公園分級分類管理,根據公園等級類型和功能的不同,在收費標準、資金投入、考核檢查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管理。在標準完善、考核和監管機制健全的基礎上,對公園衛生保潔、安全保衛以及防治病蟲害等養護作業可實行社會化管理。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管理責任。
城市人民政府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要求,把公園建設管理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各級政府要在理念引導、規劃控制、資源協調、資金投入、政策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強化主導作用。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組織制訂完善公園建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度以及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指導、監督公園管理機構正常履行職責,并對轄區內公園運營管理等組織考核并跟蹤監督。
(二)完善公眾監督。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園建設管理全過程監管體系,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營造“政府重視、社會關注、百姓支持”的良好氛圍。已建成開放的公園,要及時面向社會公示公園四至范圍及坐標位置,加強社會監督。各地公園要建立自律自治和舉報監督機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接受公眾、媒體監督,引導社會各界參與公園的維護、管理,促進公園規范運營、和諧發展。
(三)健全動態監管。
各地要建立公園登記注冊、普查清理、督查整改等動態監管機制,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地區公園建設管理及跟蹤督查情況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根據各地上報信息及群眾舉報、媒體報道等情況組織重點抽查和專項調查,并及時通報違規情況。
篇3: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2014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0號
《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年3月3日
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游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濕地公園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應當突出濕地保護和恢復、宣傳教育與監測,并兼顧合理利用,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的激勵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恢復、科普、生態旅游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濕地公園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管理和監督全省濕地公園建設工作。
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公園建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農(漁)業、水、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與城鄉建設、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濕地公園的管理工作。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濕地公園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濕地公園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濕地公園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濕地類型、保護范圍、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狀況等情況進行科學編制;應當符合國家主體功能區劃要求,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水資源規劃、湖泊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游規劃、城市綠化規劃等相銜接。
第九條 經批準的濕地公園發展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
第十條 國家濕地公園的設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具備下列條件但不符合建設濕地自然保護區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省級濕地公園:(一)濕地生態系統在全省或者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生態地位重要,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范性;(二)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是珍稀、瀕危野生物種的集中分布地,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鳥類的主要繁殖地、棲息地;(三)濕地自然景觀優美或者具有重要的生態保護、科學研究、歷史文化和宣傳教育價值;(四)規劃面積在100公頃以上,其中濕地面積占總面積的50%以上,能保護濕地生態完整性和周圍風貌,且規劃區內土地權屬明晰。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編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省級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導則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公布。
第十二條 設立省級濕地公園,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影像資料、土地權屬證明、相關利益者無爭議證明等相關材料。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林業、國土資源、水、農(漁)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住房與城鄉建設、旅游等相關部門和科研院校的濕地保護專家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論證審核。符合條件的,報請省人民政府命名為省級濕地公園。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
第十四條 濕地公園建設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興建破壞或影響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自然景觀、地質遺址和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以保持濕地生物多樣性、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自然性。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申報中央財政濕地保護補助資金和濕地保護工程(林業系統)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爭取的資金主要用于濕地公園開展濕地保護、恢復、生物多樣性監測、科普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十六條 濕地公園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并組織有關部門及濕地公園管理機構采取下列措施維護和修復濕地生態功能:(一)分析濕地公園與界外水源的聯系,提出確保濕地公園合理水量的保護性措施。因缺水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通過工程和技術措施補水;(二)合理確定濕地公園養殖密度。因過度養殖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逐步退漁還濕;因過度捕撈導致水生動物種群數量減少的,應當實行禁漁措施;(三)因開墾導致濕地功能退化的,應當限期退耕;(四)通過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的恢復與改造,保護生物多樣性。候鳥棲息地所在區域應當劃為保護范圍,在繁殖季節實施專門保護;(五)在濕地公園內規劃建設必要的人工濕地。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濕地公園的濕地。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征用、占用濕地公園濕地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需要臨時占用濕地公園濕地的,占用單位應當提出可行的濕地恢復方案,并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經批準臨時占用濕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
第十九條 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傳教育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
恢復重建區僅限于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
宣傳教育展示區在環境承載能力范圍內,可適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等為主的活動。
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濕地旅游等活動。
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條 濕地公園應當設置科普、宣傳教育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向社會公眾宣傳濕地功能價值、普及濕地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濕地公園的門票及其相關服務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濕地公園應當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一)開(圍)墾濕地、開礦、采石、取土、修墳、燒荒等;(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三)商品性采伐林木;(四)獵捕野生動物和撿拾鳥卵等行為;(五)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系;(六)向濕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施放違禁藥物或者亂倒固體廢棄物;(七)其他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凡需在濕地公園引進外來動植物物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引種試驗。
第二十三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并根據監測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省級濕地公園的檢查和評估工作。對評估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省級濕地公園,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截斷濕地公園與外圍水系聯系的;(二)擅自引進外來物種進入濕地公園的;(三)在濕地公園范圍內施放違禁藥物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濕地公園內燒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擅自移動、破壞濕地公園保護界樁、標志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濕地公園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采取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措施的;(二)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三)對違法造成濕地公園生態功能退化制止不力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