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市壽州古城保護條例

2057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會

  淮南市壽州古城保護條例

 ?。?0**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壽州古城的保護,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壽州古城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壽州古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壽州古城的保護范圍為《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護城河以內(含護城河)的歷史城區。重點保護古城墻、護城河、古城墻四角水體、孔廟、清真寺、報恩寺等重要文物古跡以及留犢祠巷—狀元巷、北過驛巷等歷史文化街區。

  第三條壽州古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有效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壽州古城保護工作的領導。市人民政府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壽州古城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

  壽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壽州古城的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壽縣人民政府設立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協調研究古城保護工作的重要事項。

  壽縣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旅游等有關部門和壽春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壽州古城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壽州古城保護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本級財政、壽縣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相應專項資金用于壽州古城的保護工作。壽州古城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壽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壽州古城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壽州古城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壽州古城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壽州古城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每年的12月8日為壽州古城保護宣傳日。

  第二章規劃和保護

  第九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和完善《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的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保持傳統的格局、空間尺度和歷史風貌。

  第十條壽州古城實行分區保護。壽縣人民政府根據《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公布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風貌協調區的具體區域。

  第十一條壽州古城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實施《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項目外,不得進行其他新建、改建、擴建活動?,F有與核心保護范圍風貌、格局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應當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二條壽州古城歷史文化街區的整治以及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的修繕,應當由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組織文物、住建、旅游等部門進行實地踏勘。整治修繕方案經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審查并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為了增強防火、防潮、防蛀等功能,延長存續年限,可以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但是應當保持其原有風貌;修繕時不得損毀、擅自拆除歷史建筑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磚、木、石雕等建筑構件。

  第十四條壽州古城環境風貌協調區的建筑應當與核心保護范圍的建筑風貌相協調。環境風貌協調區建筑的布局、高度、形體、色彩、風格不得影響古城傳統風貌。與核心保護范圍建筑風貌不相協調以及妨礙視線通廊的多層、高層建筑,應當按照《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五條壽州古城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實行名錄保護制度,由壽縣人民政府設立標志,掛牌保護。

  壽縣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林業等部門應當定期普查歷史文化資源,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及時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都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編制、調整壽州古城保護名錄,由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組織專家論證,經壽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六條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的各類市政管線應當采取地下敷設方式;現有的地上市政管線應當逐步改造。通信、廣播電視等無線電發射裝置,應當避免破壞視線通廊。

  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設置。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住建和文物等部門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安裝遮陽棚、太陽能、空調外機等戶外設施和店面招牌、門面裝修,應當與壽州古城風貌相協調。具體標準和規范由壽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護城河、古城墻四角水體、濕地等,應當保持歷史格局和水體潔凈。

  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應當通過管網引入污水處理廠處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護城河以及湖塘、濕地等排放污水或者實施其他污染、危害水體的行為。

  第十八條壽州古城內常住人口控制在四萬五千人以內。

  壽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壽州古城人口疏散規劃、人口遷出年度計劃,并予以公示,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引導壽州古城保護單位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逐步遷出。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其所有權人自愿申請置換的,應當予以鼓勵并優先安排。

  第三章管理和利用

  第十九條科學規劃建設壽州古城內外道路交通設施,逐步改善壽州古城內和古城周邊道路交通狀況。壽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建、旅游等部門優化古城內外交通線路,設置旅游專用通道,對進入壽州古城范圍內的機動車輛實行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具體規定由壽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B家禽、家畜;

 ?。ǘ┥⒎湃?;

 ?。ㄈ┤挤艧熁ū?、孔明燈;

 ?。ㄋ模┞短鞜?、焚燒垃圾;

 ?。ㄎ澹┰跉v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挖、攀爬壽州古城墻,禁止實施打樁、掛線、取土、種植、焚燒、涂寫、刻劃、張貼懸掛等破壞、損毀古城墻墻體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的經營業態,發布鼓勵和限制經營的項目目錄,合理安排市場布局,重點發展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產業。

  第二十三條鼓勵、引導在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復活民俗文化、活態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育發展文化創意及文化旅游等相關產業。

  第二十四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參與歷史文化街區的修繕。對具備條件的歷史文化街區進行整體性保護利用,使其成為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中展示地和體現地方歷史文化特色的旅游觀光場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壽縣人民政府住建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壽縣人民政府住建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關于機動車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從事露天燒烤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焚燒垃圾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住建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文物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造成古城墻墻體破壞、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九條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不立案、不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年12月8日起施行。

篇2:市壽州古城保護條例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會

  淮南市壽州古城保護條例

 ?。?0**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壽州古城的保護,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壽州古城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壽州古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壽州古城的保護范圍為《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護城河以內(含護城河)的歷史城區。重點保護古城墻、護城河、古城墻四角水體、孔廟、清真寺、報恩寺等重要文物古跡以及留犢祠巷—狀元巷、北過驛巷等歷史文化街區。

  第三條壽州古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有效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壽州古城保護工作的領導。市人民政府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壽州古城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

  壽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壽州古城的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壽縣人民政府設立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協調研究古城保護工作的重要事項。

  壽縣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旅游等有關部門和壽春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壽州古城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壽州古城保護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本級財政、壽縣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相應專項資金用于壽州古城的保護工作。壽州古城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壽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壽州古城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壽州古城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壽州古城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壽州古城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每年的12月8日為壽州古城保護宣傳日。

  第二章規劃和保護

  第九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和完善《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的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保持傳統的格局、空間尺度和歷史風貌。

  第十條壽州古城實行分區保護。壽縣人民政府根據《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公布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風貌協調區的具體區域。

  第十一條壽州古城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實施《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項目外,不得進行其他新建、改建、擴建活動?,F有與核心保護范圍風貌、格局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應當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二條壽州古城歷史文化街區的整治以及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的修繕,應當由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組織文物、住建、旅游等部門進行實地踏勘。整治修繕方案經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審查并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為了增強防火、防潮、防蛀等功能,延長存續年限,可以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但是應當保持其原有風貌;修繕時不得損毀、擅自拆除歷史建筑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磚、木、石雕等建筑構件。

  第十四條壽州古城環境風貌協調區的建筑應當與核心保護范圍的建筑風貌相協調。環境風貌協調區建筑的布局、高度、形體、色彩、風格不得影響古城傳統風貌。與核心保護范圍建筑風貌不相協調以及妨礙視線通廊的多層、高層建筑,應當按照《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五條壽州古城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實行名錄保護制度,由壽縣人民政府設立標志,掛牌保護。

  壽縣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林業等部門應當定期普查歷史文化資源,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及時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都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編制、調整壽州古城保護名錄,由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組織專家論證,經壽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六條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的各類市政管線應當采取地下敷設方式;現有的地上市政管線應當逐步改造。通信、廣播電視等無線電發射裝置,應當避免破壞視線通廊。

  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設置。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住建和文物等部門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安裝遮陽棚、太陽能、空調外機等戶外設施和店面招牌、門面裝修,應當與壽州古城風貌相協調。具體標準和規范由壽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護城河、古城墻四角水體、濕地等,應當保持歷史格局和水體潔凈。

  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應當通過管網引入污水處理廠處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護城河以及湖塘、濕地等排放污水或者實施其他污染、危害水體的行為。

  第十八條壽州古城內常住人口控制在四萬五千人以內。

  壽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壽州古城人口疏散規劃、人口遷出年度計劃,并予以公示,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引導壽州古城保護單位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逐步遷出。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其所有權人自愿申請置換的,應當予以鼓勵并優先安排。

  第三章管理和利用

  第十九條科學規劃建設壽州古城內外道路交通設施,逐步改善壽州古城內和古城周邊道路交通狀況。壽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建、旅游等部門優化古城內外交通線路,設置旅游專用通道,對進入壽州古城范圍內的機動車輛實行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具體規定由壽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B家禽、家畜;

 ?。ǘ┥⒎湃?;

 ?。ㄈ┤挤艧熁ū?、孔明燈;

 ?。ㄋ模┞短鞜?、焚燒垃圾;

 ?。ㄎ澹┰跉v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挖、攀爬壽州古城墻,禁止實施打樁、掛線、取土、種植、焚燒、涂寫、刻劃、張貼懸掛等破壞、損毀古城墻墻體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的經營業態,發布鼓勵和限制經營的項目目錄,合理安排市場布局,重點發展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產業。

  第二十三條鼓勵、引導在壽州古城保護范圍內復活民俗文化、活態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育發展文化創意及文化旅游等相關產業。

  第二十四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壽縣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參與歷史文化街區的修繕。對具備條件的歷史文化街區進行整體性保護利用,使其成為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中展示地和體現地方歷史文化特色的旅游觀光場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壽縣人民政府住建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壽縣人民政府住建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關于機動車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從事露天燒烤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焚燒垃圾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住建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壽縣人民政府文物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造成古城墻墻體破壞、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九條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不立案、不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年12月8日起施行。

篇3: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對違反規例的業主或其所雇之施工單位,將根據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1.責令停工;

  2.責令恢復原狀;

  3.扣留或沒收工具;

  4.賠償經濟損失

  5.凡裝修公司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其進場施工,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在本小區裝修資格,直至訴諸法律。

  6.業主或住戶如不遵守協議,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物業客戶服務中心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違反規例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

  ◇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佩帶出入證、衣冠不整及勸阻不聽者。

  ◇不遵守規定的裝修作息時間,造成其他業主投訴的,不按規定時間施工,制造噪音。

  ◇隨意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散裝料和超長重料)及沖洗地面將水沖向電梯,破壞電梯裝飾。

  ◇擅自拆裝進戶門及開戶方向。

  ◇擅自改裝智能化系統。

  ◇擅自移動電視天線插座位置和線路。

  ◇損壞公共設施或有不文明現象。

  ◇擅自在主梁和墻體剔鑿致使鋼筋裸露等。

  ◇過道和外墻受到損傷。

  ◇擅自拆除間隔墻。

  ◇擅自將防盜門裝出規定的位置外,將窗花裝出外墻及將防盜網裝出外墻。

  ◇擅自拆除室內配電箱,改動線路或加裝電表,亂拉電線,超負荷用電。

  ◇擅自改動供水系統,改動上下水、電線(開關盒)。

  ◇擅自拆改供暖管線及供暖設施,改裝地熱不符合供暖公司相關規定。

  ◇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天臺、屋面及不得隨意拆掉陽臺配重墻。

  ◇擅自拆改煙道,堵塞排氣孔。

  ◇擅自移動消防設施。

  ◇業主未經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審批同意,私自動工裝修。

  ◇因裝修改造而造成樓層滲水、漏水、管道堵塞。

  ◇因裝修而使樓板結構面層受損。

  ◇因裝修而造成樓宇窗戶及窗套受損、滲水。

  ◇私自封陽臺、加設檐篷、裝防盜門、網、附加建筑物或伸展室外廣告及標志等。

  ◇進行室內間隔房間時,未按規定采用輕型材料。

  ◇裝修隊及施工人員未經批準私自搭接公共電路。

  ◇安裝空調時,空調機不按指定位置安裝

  ◇私自改造了燃氣管道,安裝燃氣用具等。

  ◇隨意改變窗臺、窗框、玻璃、陽臺、護欄、戶門顏色和格調。

  ◇隨意改變陽臺功能。

  ◇隨意拆改墻體,在承重墻、梁、柱上穿孔、削薄、挖槽。

  ◇填塞地漏和排水管道。

  ◇隨意向窗外拋扔物品,丟棄裝修垃圾,利用公共部位、場地加工裝修材料。

  ◇夜間隨意在業主家中留宿。

  ◇不得隨意安裝太陽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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