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蕪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3238

  安徽省蕪湖市人大常委會

  蕪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0**年10月13日蕪湖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城鄉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裝修、修繕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固體廢物。

  道路、管網、綠化及其他工程建設中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固體廢物,視為建筑垃圾。

  第四條 建筑垃圾管理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再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并加強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建筑垃圾減排、分類和利用知識的宣傳教育。

  建筑企業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其資源節約和回收利用意識。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

  第八條 任何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

  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筑物、構筑物采用節材的技術工藝。

  鼓勵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居民應當在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裝修、修繕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村民應當在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自建、裝修、修繕或者拆除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地點的,居民或者村民應當在該地點臨時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條 禁止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建筑垃圾。

  禁止將建筑垃圾混入其它垃圾或者將其他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一條 鼓勵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分類堆放。

  第三章 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運輸建筑垃圾。

  市、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建筑垃圾運輸路線、時間,應當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避開上下班、上學、放學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并盡可能避開醫院、學校和住宅區。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遺撒。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上應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運輸車輛的核定載重量運輸建筑垃圾;

 ?。ǘ┰谶\輸途中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ㄈ┓?、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鼓勵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運輸。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納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用地給予保障。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建設和運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科學選址,節約用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聽取選址地所在社區(村)的公眾意見。

  禁止在下列地點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

 ?。ㄒ唬┳匀槐Wo區;

 ?。ǘ╋L景名勝區;

 ?。ㄈ┥止珗@;

 ?。ㄋ模┗巨r田保護區;

 ?。ㄎ澹╋嬘盟幢Wo區;

 ?。┙?、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

 ?。ㄆ撸┢渌枰貏e保護的區域。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ㄖM行無害化處理;

 ?。ǘ┓乐蜗{過程中的污染;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運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

 ?。ǘ┥米蚤e置、關閉或者拆除消納場;

 ?。ㄈ┓?、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鼓勵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消納。

  第五章 建筑垃圾利用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 鼓勵以建筑垃圾為原料生產再生產品。

  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筑物、構筑物采用再生產品。

  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再生產品。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筑垃圾利用技術的研究與推廣,扶持和發展建筑垃圾利用項目,將其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第二十四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和其他企業使用建筑垃圾作為原料。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以建筑垃圾為原料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 對在建筑垃圾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利用單位進行現場檢查?,F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和復制相關資料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臺,收集、保存和運用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利用以及執法等信息。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臺提供與建筑垃圾管理有關的信息。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臺利用建筑垃圾。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與同級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開展與建筑垃圾有關的協同管理和聯合執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遺撒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上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消納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閑置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擅自關閉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建筑垃圾中危險廢物的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銀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2013)

  銀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20**)

 ?。?0**年6月28日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12日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環節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設施、裝飾維修房屋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混凝土罐車產生的廢棄物等。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轄區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建筑垃圾的相關管理工作。

  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建設、住房保障、規劃、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并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和綜合利用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處置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運輸全程監控系統和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對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情況答復投訴、舉報人。建筑垃圾違法處置投訴屬其他部門管理的,應當及時轉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運輸管理

  第八條 建筑垃圾排放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處置。

  第九條 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設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さ刂苓呍O置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圍擋設施;

 ?。ǘ┕さ爻隹趯嵭杏不?,設置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ㄈ┦┕て陂g采取措施避免揚塵,拆除建筑物應當采取噴淋除塵、設置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等措施;

 ?。ㄋ模┰O置建筑垃圾專用堆放場地,并及時清運建筑垃圾;

 ?。ㄎ澹└黝惤ㄔO工程在項目竣工時,應當將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清運干凈。

  因施工場地限制,無法達到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經所在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ㄖ欧帕考昂怂愕南嚓P資料;

 ?。ǘ┙ㄖ幹梅桨?/a>,包括建筑垃圾的分類、排放地點、數量、運輸路線、消納地點和回收利用等事項。

  第十一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向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二條 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準運證件。

  禁止將建筑垃圾交未給取得建筑垃圾準運證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第十三條 禁止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及使用過期的建筑垃圾處置證。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裝飾裝修房屋所產生的建筑垃圾,有物業服務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統一收集、運輸至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消納場。

  無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由街道辦事處代為統一收集、運輸。代為收集、運輸的費用由產生建筑垃圾的居民承擔。

  第十五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與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簽訂運輸線路的環境衛生保潔責任書。責任書內容應當包括行駛的時間、線路、保潔要求、責任保證等。

  第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輸車輛應當設置密封式加蓋裝置,并實施完全密閉式運輸,保持車輛整潔,不得沿途丟棄、泄漏、遺撒,禁止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

 ?。ǘ┏羞\經批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ㄈ⒔ㄖ\輸至經批準的消納場;

 ?。ㄋ模┻\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件;

 ?。ㄎ澹┌凑战ㄖ诸悩藴蕦嵭蟹诸愡\輸,泥漿、混凝土應當使用專用罐裝器具裝載運輸;

 ?。┌凑找幎ǖ臅r間和路線運輸。

  第三章 建筑垃圾消納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相應數量的建筑垃圾消納場,統一消納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有完備的排水設施、道路、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入場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消納。

  第十八條 下列區域不得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

 ?。ㄒ唬╋嬘盟幢Wo區;

 ?。ǘ┖榉簠^、泄洪道及周邊區域;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找幎ㄏ{和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消納其他物料;

 ?。ǘ┍3窒{場道路暢通,相關設備和設施正常使用;

 ?。ㄈ┍3窒{場和周邊環境整潔;

 ?。ㄋ模M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消納建筑垃圾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入消納場,應當服從消納場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卸。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消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垃圾或者其他危險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消納建筑垃圾。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繼續消納的,應當書面告知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水域、供排水設施、農田水利設施或者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

  第四章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產、銷售、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投入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利用項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

  第二十五條 鼓勵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選用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墊層。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在同等價格、同等質量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六條 相關企業生產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建材革新的有關規定及產品質量標準。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主要原料應當使用建筑垃圾。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垃圾排放單位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與建筑垃圾混合處置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設工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丛O置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圍擋設施的;

 ?。ǘ┪磳嵭杏不霸O置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的;

 ?。ㄈ┦┕て陂g未采取措施避免揚塵的;

 ?。ㄋ模┎鸪ㄖ镂床扇娏艹龎m、設置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等措施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設工地未設置建筑垃圾堆放場地或者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未將建筑垃圾清運干凈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運;逾期不清運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排放建筑垃圾的單位承擔,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處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使用過期的建筑垃圾處置證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建筑垃圾交給未取得建筑垃圾準運證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丛O置密封式加蓋裝置運輸建筑垃圾的;

 ?。ǘ┸囕?、車廂外側帶泥行駛,沿途丟棄、泄漏、遺撒建筑垃圾的;

 ?。ㄈ┪措S車攜帶準運證件的;

 ?。ㄋ模┪窗凑找幎ǖ臅r間和路線運輸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垃圾未實行分類運輸或者泥漿、混凝土未使用專用罐裝器具裝載運輸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幢3窒{場設備、設施正常使用的;

 ?。ǘ┪磳M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和建筑垃圾進行記錄和數據匯總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消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垃圾或者其它危險廢棄物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水域、供排水設施、農田水利設施或者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傾倒建筑垃圾者承擔,并處以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施行。

篇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2012)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20**)

 ?。?0**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12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施工,裝飾裝修房屋等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執法、規劃、交通、建設、城改、水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市政公用、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對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無害化、再利用、資源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扶持和發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加強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水平。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

  第七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處置。

  第八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向建筑垃圾產生地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嘘P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批準建設的相關文件;

 ?。ǘ┙ㄖ欧帕考昂怂愕南嚓P資料;

 ?。ㄈ┙ㄖ幹梅桨?/a>:包括建筑垃圾的分類,排放地點、數量,運輸路線,消納地點,回收利用等事項。

  第九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與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的運輸單位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合同,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的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十條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O置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圍蔽設施;

 ?。ǘ┏隹诘缆酚不幚?,設置車輛沖洗設備并有效使用;

 ?。ㄈ┰O置洗車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ㄋ模┎扇〈胧┍苊鈸P塵,拆除建筑物應當采取噴淋除塵措施并設置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

 ?。ㄎ澹┙ㄖ诸惗逊?,及時清運。

  因施工場地限制,無法達到前款第(三)項條件的,經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員,監督建筑垃圾裝載,保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整潔出場。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業的建筑垃圾排放人,應當采取有效保潔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圍蔽標準,隔離作業,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時內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

  第十三條 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報告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個人住宅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袋裝收集、定點投放。禁止隨意傾倒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應當接受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在轄區內設置圍蔽的個人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臨時堆放點或者收集容器,并組織集中清運。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排放、運輸實行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安全管理、駕駛人培訓、車輛清運規范服務制度,加強車輛維修養護,保證運輸安全規范。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哂泻戏ǖ摹兜缆愤\輸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ǘ┻\輸車輛總核定載質量達到五百噸以上的證明文件;

 ?。ㄈ┡c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車輛停放場地、維修保養場所的證明文件;

 ?。ㄋ模┻\輸車輛的《機動車輛行駛證》和《車輛營運證》;

 ?。ㄎ澹┻\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長安區以外的區、縣建筑垃圾運輸人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孟鄳獪蜀{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ǘ┏钟斜臼泄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或換發的駕駛證件;

 ?。ㄈ┳罱B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ㄋ模o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ㄎ澹o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一年內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浛荚嚭细?,取得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在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后,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對運輸車輛統一外觀標識,并將企業、車輛、駕駛人相關情況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羞\經批準排放的建筑垃圾;

 ?。ǘ嵭蟹诸愡\輸;

 ?。ㄈ┌凑找幎ǖ臅r間、速度和路線行駛;

 ?。ㄋ模┻\輸至經批準的消納、綜合利用場地;

 ?。ㄎ澹┍3周囕v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泄漏、拋撒;

 ?。┻\輸車輛隨車攜帶《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副本等準運證件。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管理人員,監督運輸車輛的密閉啟運和清洗,督促駕駛人規范使用運輸車輛安裝的衛星定位系統等相關電子裝置,安全文明行駛。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將建筑垃圾運至指定的消納場所。禁止在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農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設施、水利設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條 運輸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環境污染的,責任人應當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時清除的,由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清運費用由建筑垃圾排放人與建筑垃圾運輸人統一結算,不得向運輸車輛駕駛人支付。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納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建垃圾消納場建設規劃。

  第二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消納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規劃,優先保障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建設用地,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筑垃圾消納場。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環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八條 建筑垃圾消納人應當向所在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消納)證》,交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临Y源、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

 ?。ǘ┙浥鷾实沫h境影響報告書;

 ?。ㄈ┖怂憬ㄖ{量的相關資料和建筑垃圾現場分類消納方案;

 ?。ㄋ模┫{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消納場運營管理方案;

 ?。ㄎ澹┓弦幎ǖ臄備?、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設施的設置方案;

 ?。┓舷嚓P標準的出口道路硬化以及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淀池的設置方案;

 ?。ㄆ撸┓鈭鼍G化、復墾或者平整設計方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或低洼地區改造需要用基建棄土或拆遷工程殘渣回填的,申請人提出申請后,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相關信息、簡化審批程序。

  第三十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

 ?。ㄒ唬┗巨r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ǘ┖恿?、湖泊、水庫、渠道等保護區范圍;

 ?。ㄈ┑叵滤泄┧吹丶把a給區;

 ?。ㄋ模┬购榈兰捌渲苓厖^域;

 ?。ㄎ澹┥形撮_采的地下蘊礦區、溶巖洞區;

 ?。┓?、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一條 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建筑垃圾消納人無法繼續從事消納活動的,建筑垃圾消納入應當在停止消納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原許可機關,由原許可機關向社會公告。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消納建筑垃圾。

  消納場封場后應當按照審批的設計方案實現用地功能。

  第五章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并在產業、財政、金融等方面給予扶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和金融資金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優先使用工程建設中產生的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對不能現場利用的建筑垃圾,交由建筑垃圾運輸人運至消納場所。

  第三十五條 鼓勵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選用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墊層。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三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在建筑垃圾的處置過程中,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的生產需求應當優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七條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不得采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生產;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產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六章 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建筑垃圾的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未按規定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相應的建筑垃圾處置活動。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轉讓《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排放、運輸、消納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并向申請人書面告知理由。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排放人、消納入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ㄒ唬┙ㄔO工程施工等相關批準文件發生變更的;

 ?。ǘ┙ㄖ幹梅桨钢邢{地點或者分類消納方案需要調整的;

 ?。ㄈ┙ㄖ\輸合同主體發生變更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垃圾運輸人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ㄒ唬I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ǘ兜缆愤\輸經營許可證》和所屬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ㄈ┬略?、變更過戶、報廢、遺失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

  第四十二條 建筑垃圾排放人、運輸人和消納人提出的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原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或變更決定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有效期為一年。被許可人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行政許可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準予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原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整合和完善建筑垃圾運輸全程監控系統和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市容環境衛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綜合執法聯動,加強對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市市容環境衛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建設等部門,科學、合理地制定限制建筑垃圾運輸時間、運行區域的方案,并公布實施。

  因重大慶典、大型群眾性活動等管理需要,可以規定臨時限制排放建筑垃圾的時間和區域。

  第四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ㄒ唬┦腥莪h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建筑垃圾處置許可事項、處置動態、建設工程回填和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需求、監督管理等信息;

 ?。ǘ┕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車輛及駕駛人備案,交通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交通事故、運行軌跡等相關信息;

 ?。ㄈ┏枪軋谭ú块T提供未按規定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超高裝載、沿途拋撒、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及查處情況的信息;

 ?。ㄋ模┙煌ㄐ姓芾聿块T提供運輸單位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運輸車輛營運資質、駕駛人員從業資格及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信息;

 ?。ㄎ澹┮巹澬姓芾聿块T提供建筑垃圾消納場選址的信息;

 ?。﹪临Y源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利用和非法用地查處等信息;

 ?。ㄆ撸┙ㄔO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開挖、回填等信息;

 ?。ò耍┬枰蚕淼钠渌畔?。

  第四十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安全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對運輸企業實施市場退出機制。具體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人及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加大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違法行為監管力度。

  第四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采取有效措施,對無證排放、無證運輸、無證消納和在城市道路、綠化帶、農田及其他非指定場所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等嚴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后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內容屬其他部門管理的,應當及時轉交相關部門查處。

  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案件查處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五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情況,納入建筑業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管理。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單位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情況提供給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五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及時的原則,文明公正執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人未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未辦理《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未辦理許可變更手續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人將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的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不符合相關條件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現場未配備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員或建筑垃圾運輸人未配備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城市道路進行管線鋪設等施工作業,建筑垃圾排放人未采取有效保潔措施進行隔離作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駕駛人不符合規定條件進行營運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建筑垃圾運輸人聘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駕駛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筑垃圾運輸人未按規定對運輸車輛統一外觀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車輛。

  企業、車輛、駕駛人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備案手續,對運輸企業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駕駛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二)、(五)項規定,承運未經批準排放的建筑垃圾,未實行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車輛沿途泄漏、拋撒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未按規定的時間、速度和路線運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運輸車輛未隨車攜帶《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副本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每車次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將建筑垃圾運輸至經批準的消納、綜合利用場地或者建筑垃圾運輸人向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每車次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人將建筑垃圾清運費用向運輸車輛駕駛人直接支付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支付金額給予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擅自關閉或者拒絕消納建筑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罰款以及吊銷證照的行為,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歸定進行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腥莪h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依法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手續,不履行許可后監督管理職責的;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未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臺,不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處置相關管理制度和安全誠信評價體系的;

 ?。ǘ┕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及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的;

 ?。ㄈ┏枪軋谭ú块T不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ㄋ模┙煌ㄐ姓芾聿块T不依法查處發生的在公路上的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的;

 ?。ㄎ澹┙ㄔO行政管理部門未將違法處置的情況記入誠信檔案的;

 ?。﹪临Y源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查處非法用地等案件的;

 ?。ㄆ撸┌l展改革、規劃、物價、財政、水務、市政公用、城改等部門不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的;

 ?。ò耍┙值擂k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未對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

 ?。ň牛┥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未設置居民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堆放場所的。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提供相關信息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運輸人,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營運資質,專門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消納人,是指提供消納場的產權單位、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證》,包括《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證》、《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證》和《西安市建筑垃圾處置(消納)證》。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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