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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稅收保障辦法

4105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號

  《安徽省稅收保障辦法》已經20**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李國英

  20**年12月21日

  安徽省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 稅收保障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工作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收保障措施,對稅收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稅務機關負責稅收保障的具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稅收保障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 稅收協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稅信息共享交換機制,依托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推進涉稅信息資源共享共用。

  涉稅信息實行目錄管理。

  涉稅信息目錄由省稅務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在政務活動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下列涉稅信息:

 ?。ㄒ唬┮婪ǔ闪⒌姆ㄈ思捌浞种C構、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注銷、吊銷、撤銷登記;

 ?。ǘC動車輛和船舶登記、變更、注銷以及營運證的發放、變更、注銷和檢驗;

 ?。ㄈ┎粍赢a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轉讓、用途變更,農用地轉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以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

 ?。ㄋ模┕潭ㄙY產投資、技術改造、技術轉讓、產權轉讓以及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

 ?。ㄎ澹┙ㄔO工程招投標、規劃及施工許可,建設資金投入以及工程款撥付、外來建筑施工企業信息登記;

 ?。┥唐贩款A售許可和銷售登記;

 ?。ㄆ撸└咝录夹g企業認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ò耍┡盼蹎挝坏呐盼墼S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

 ?。ň牛┚W絡交易平臺電子交易、跨境交易;

 ?。ㄊ┥虡I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社會力量辦學;

 ?。ㄊ唬┱剟詈脱a貼發放;

 ?。ㄊ┒悇招姓幜P、稅務行政許可;

 ?。ㄊ┥娑愋畔⒛夸浺筇峁┑钠渌娑愋畔?。

  無法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商定其他交換和共享方式。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通過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涉稅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政策措施涉及稅收管理的,應當征求本級財政和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稅務機關進行稅源管控,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稅收強制措施或者強制執行,防止稅收流失。

  第九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對申請辦理一般注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稅證明或者注銷稅務登記;對稅務機關提出異議的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的企業,應當依法不予辦理。

  股東轉讓企業股權的,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在受理股東轉讓股權變更登記時,應當將股權變更登記申請信息及時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與稅務機關實現共享。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時,對依法應當提供而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派駐稅務機關聯絡機制,依法查處逃稅、騙稅、抗稅以及虛開增值稅發票等稅收領域的涉嫌犯罪行為。

  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和查辦涉稅案件時,需要查詢納稅人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證明、居住情況等信息,以及稅務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遇到違法阻礙提請公安機關協助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定期檢驗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經核查后辦理相關手續。

  出入境管理機關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根據稅務機關委托,在辦理船舶登記手續或者受理年度船舶登記信息報告時,代征船舶車船稅。

  第十三條 審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應當將審計、檢查發現的涉稅問題書面告知本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民政、科技等有關部門發現稅收優惠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優惠資格,并及時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與稅務機關實現共享;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執行稅收優惠政策并依法追繳相關稅款、滯納金。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而沒有享受的,經

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后應當依法退還多繳的稅款。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在稅款核定、納稅評估、稅務檢查、稅收保全或者強制執行過程中,或者在稅收管理中需要提供價格認定協助時,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證機構應當在約定期限內作出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經稅務機關確認后,作為計稅或者確定抵稅財物價格的依據。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在稅款核定和納稅評估時,需要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用電、用水、用氣量等情況時,有關公用事業企業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戶、資金往來等與征稅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建立健全合作機制,實現銀行、稅務信用信息共享,利用納稅信用信息開展信用貸款業務。

  第三章 稅收服務與監督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職責權限、征收依據、辦稅程序等事項,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完整地公開減稅、免稅、退稅等政策信息,嚴格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機關應當將稅款核定定額信息依法公示,接受納稅人和社會的監督,保障稅收公平、公正。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納稅服務機制,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預約辦稅、網絡辦稅、同城通辦等服務。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服務合作機制,采取國稅、地稅信息共享、互設窗口、共建辦稅服務廳、共駐政務服務中心等方式,實現一家受理、分別處理、限時辦結反饋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規范、簡化、合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報表資料,實行納稅人涉稅信息國稅、地稅一次采集,按戶存儲,共享共用。能夠從信息系統提取數據信息的,不得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重復報送。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得索取、收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委托代征稅款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稅務機關應當指導和監督涉稅中介機構開展涉稅鑒證和稅收策劃等涉稅服務業務,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接受涉稅中介服務。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身納稅信用等級查詢服務。

  稅務機關應當對誠信納稅的納稅人,在資料報送、發票領用、出口退稅等方面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稅務機關通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渠道,對外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相關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不得違規轉引、虛征稅款。

  省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行政裁量的范圍、種類和幅度。

  第二十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況實施審計監督。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情況實施財政監督。稅務機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落實監督檢查決定。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評議和監督,反饋改進結果。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稅務機關對被檢舉的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查證屬實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不提供涉稅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稅款流失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保密義務,將涉稅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

 ?。ǘ┻`規轉引、虛征稅款的;

 ?。ㄈ┕室獾箅y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ㄋ模┧魅?、收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征收或者代征的各項非稅收入的保障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辦法(2019)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
二○○三年九月一日
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稅收保障,是指地方稅務機關以及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為保障地方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采取的稅收預測、控管、協助、監督以及舉報獎勵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決定。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涉及地方稅收內容的,應當征求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并按規定上報備案。
第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無償提供納稅咨詢服務,依法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職權不征、少征、多征稅款或者刁難納稅人。
第五條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舉報。地方稅務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查實,依法處理。
地方稅務機關對被舉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查實后,應當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獎勵。(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具體獎勵辦法由省地方稅務機關會同省財政等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另行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機制,加強隊伍建設,完善執法責任制,做到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文明服務,依法接受監督。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阻撓或者取代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嚴格稅源控管,積極培植稅源,依法組織地方稅收收入,應收盡收,不得混淆預算級次或者改變稅種,不得虛收、異地征收、提前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稅款。
第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稅源實際情況以及國家稅收政策等,科學預測地方稅收收入,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地方稅收收入預測及其說明,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同時送本級財政預算編制機關。
財政機關編制、調整地方稅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充分聽取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并保持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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