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政〔20**〕62號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黃南州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公共服務,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簡稱低保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青海省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青政〔20**〕55號)等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州人民政府負責全州城鎮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縣、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鎮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
州、縣建設、民政、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國土資源、地稅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各地要按照標準適當、覆蓋面廣的原則,將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全部納入以廉租住房為主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制定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做到應保盡保。
第四條 州人民政府對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目標責任考核。
第五條 州、縣政府對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情況,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方式及標準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無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
(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在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按每戶建筑面積35平方米確定,作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計算實物配租租金的標準。
對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家庭,按照住房面積與保障對象家庭已有住房面積(以自有產權房屋的產權證記注面積為準)的差額乘以市場平均租金給予全額補貼。租賃住房補貼不計入保障對象家庭收入。
對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住房保障面積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保障面積的部分按照市場租金確定。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孤、老、病、殘等保障對象家庭適當減免租金。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可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來源和管理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包括:政府出資建設和收購的住房、騰空的公有住房、社會捐贈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等。
第十條 新建廉租住房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也可適當集中建設,每戶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配建廉租住房的,要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建數量、布局、套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回購和補償土地出讓等事項。廉租住房的產權歸政府所有。
第十一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廉租住房需求和當地住房租賃市場供應情況合理確定實物配租比例,每年新建和政府出資收購的廉租住房面積一般不低于當年新建住宅總量的3%。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優先向無自有住房的保障對象家庭提供。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地。各級人民政府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堅持經濟適用、標準適度的原則,滿足基本使用功能,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確保房屋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四條 提倡利用房地產開發閑置的尾房、城鎮舊住宅區改造和城中村改建維修的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齡在20年以內的城鎮住房控制拆除。
第十五條 對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并給予稅收優惠和金融支持。
第十六條 城鎮廉租住房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實施方案由縣人民政府和州建設局(州直部分)擬定,州住房改革與保障委員會初審并經州政府審核批準后上報。
第四章 廉租住房資金和管理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的全部余額,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以上,社會捐贈的資金,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省、州、縣三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和購建廉租住房。省人民政府對各地所需的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購建資金給70%的
第十九條 建立廉租住房維修基金,其來源主要是: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建安造價不超過1%提取的資金,舊住房按收購價款不超過10%提取的資金。維修基金實行預算專戶管理,由州、縣人民政府統籌使用。
第二十條 州、縣建設和民政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廉租住房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群眾監督。
第五章 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退出程序
第二十一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保家庭憑《青海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通過社區居委會向所在地建制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建制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后,及時組織社區居委會入戶調查、核實,并將申請和證明材料報建設部門受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申報、調查材料予以審核,并將審核決定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第二十四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建設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予以批準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公示有異議的,建設和民政部門在10日內完成核實。對核實后不予登記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仍有異議的,可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核。
第二十五條 低保家庭申請廉租房屋保障獲得批準后,租賃住房補貼隨現行低保金發放渠道于次月起一并發放。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家庭,按住房困難程度分批輪候。保障對象家庭不能同時享受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
第二十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與城鎮房產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相結合,實行動態管理。州、縣建設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一戶一檔,載明申請、審核、實施保障及年度復核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州、縣建設、民政部門要與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家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載明住房面積、租金、騰退住房條件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并按約定的條件騰退廉租住房。
第二十八條 保障對象家庭條件發生變化時,建設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其租賃住房補貼及時做出調整,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停發其租賃住房補貼或清退廉租住房。調整或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主管部門書面通知保障對象家庭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家庭經濟條件改善后,可自愿申請按經濟適用房價格購買所租住房。
第三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州、縣建設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由民政部門停止發放其租賃住房補貼: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3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違反有關規定及其他明顯有失社會公平原則的。
第三十一條 對故意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對應當退出廉租住房而拒不退出的家庭,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提高租金標準或強制其退出。
第三十二條 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或嚴重失職瀆職的,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株政辦發〔20**〕14號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有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試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株洲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實施與管理。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以下條款中的“市”指市本級,“區”指城市四區。
第三條市房產局負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協調、監督、指導和管理工作。城市四區住房保障部門在市房產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實施與管理工作。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設專人負責廉租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四條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政府補助建設的廉租住房由企業自主安排本企業的保障對象,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審定。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五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株洲市(區)戶籍,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戶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條件,并在市(區)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標準;
(三)沒有購買房改房或享受過其他政府購房優惠政策。
本條第一款(一)、(二)項條件實行動態管理,市房產局和市民政局征詢有關部門意見后,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登記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確定保障范圍,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3月份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六條符合上述條件且年滿30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申請廉租住房。
第七條實物配租優先分配保障對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遺屬、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嚴重殘疾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7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八條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第九條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申請株洲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相關
(二)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
(三)初審受理:街道辦事處(即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街道辦事處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應配合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初審合格后,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本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復審。
(四)復審和審批: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復審意見并將有關資料報送市房產局,市房產局自收到復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批。
(五)公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將經審批符合租住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收入等情況分別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同時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向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批準申請人取得租住資格后報市房產局,市房產局在網站進行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出《株洲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
(六)抽簽:取得《株洲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的申請人通過抽取順序號確定先后順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號。對行動不便且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盡可能安排三層以下房屋。
(七)輪候:對已抽取順序號而未能抽到房號的申請人,可保留其順序號作輪候順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時,首先安排其按輪候順序抽取房號。
(八)辦理租房手續:申請人抽簽確定房號后,在7個工作日內到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自動棄權。自動棄權的,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請廉租住房。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資料:
(一)書面申請表及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 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及其他收入)。
申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辦法:
1.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受理、對其自報情況進行審核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應配合調查核實。
3.屬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或救助證明。
(三)現住房證明:
1.申請人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的房產證明資料(由市房產局檔案管理部門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戶口有贍養關系的租住、借住關系),提供租賃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戶主與借用人的借用關系證明;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以上規定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二條實行輪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對象在輪候期間,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后,將核實結果報市房產局,由市房產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
保障對象因樓層、戶型等原因而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后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保障對象,其保障方式由實物配租方式轉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住房保障部門在一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十三條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改建、回收、回購、收購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所需支出列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和房屋修繕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回購廉租住房時暫緩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廉租住房修繕維護和設備維修更新等費用從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配建的廉租住房應當納入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應當遵守小區物業管理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用。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房屋權屬情況,給予實際交納物業管理費用50%的補貼。
第十七條保障對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株洲市城區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期限和方式交納房屋租金和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
(二)保證房屋及其設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相關費用。
(三)及時向供水、供電、供
第十八條保障對象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設施。保障對象退回廉租住房時,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裝修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購、收購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視實際需要進行的基本裝修等相關費用,納入市、區廉租住房的維護費用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經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價獲得房屋產權。購置人不得將廉租住房對外轉讓或出租。如確需轉讓的,經政府同意,由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按成本價抵扣折舊后回購。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轉讓所得資金,由市、區財政設立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局對其
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續租廉租住房;
(二)經審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條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標準;
(二)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面積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住房標準;
(三)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個月以上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八)出現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承租人向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簽訂退房協議;
(二)承租人在辦理退出廉租住房前,應當結清水、電、燃氣、電視、電話、物業服務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同時將戶口遷出;
(三)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產局或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實物配租結果應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縣市可參照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具體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3:烏蘭察布市城鎮廉租住房補貼實施細則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烏政發〔20**〕60號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自治區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廉租住房實行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的方式;堅持“補貼貨幣化、運作規范化”的原則。
第三條 廉租住房補貼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辦法。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風險保證金和管理費用的余額全部;
(三)當年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以上;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四條 廉租住房房源:
(一)騰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資興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資購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采取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過減免有關稅費抵頂的部分房屋。
第五條 烏蘭察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監督管理工作。各旗縣市區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補貼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且經同級民政部門批準,連續享受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鎮低保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0%的;
第七條 20**年度廉租住房補貼標準為中心城區為每月每人5元/ ㎡,其他旗縣市區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補貼標準由建設(房產)、價格、財政等部門測算確定,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標準:
人均住房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年年底前,中心城區要做到應保盡保,旗縣城區基本做到應保盡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3平方米的城鎮低保家庭,中心城區要在20**年底前基本做到應保盡保,所有旗縣市區要在20**年年底前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到2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城鎮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