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關于批準《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年1月16日批準,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月16日
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997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20**年1月1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和建設、經營和使用、器具管理、設施保護、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及時處理燃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按照規定的權限,由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區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督、國土資源、規劃、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工商、價格、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意識,提高防范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第六條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供應保障
第七條 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經批準后,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燃氣發展規劃確需修編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審批。
第八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不得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求市燃氣管理部門意見,并經依法批準。
在燃氣發展規劃確定的管道燃氣覆蓋范圍內,新建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等需要使用燃氣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合燃氣經營者建設燃氣管道設施。管道燃氣覆蓋范圍外的區域應當規劃、設置瓶裝燃氣便民供應站。
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建設檔案資料。新建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燃氣管理部門派員參加。
第九條 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工程項目,規劃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工程項目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規劃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鼓勵利用現有加油設施用地或者燃氣設施用地建設加氣設施。
利用現有加油設施用地或者燃氣設施用地建設加氣設施,不涉及新建建(構)筑物的,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經燃氣管理部門審查,并依法辦理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審批手續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并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
燃氣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和措施,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燃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小型燃氣工程項目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二條 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氣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并遵守有關地下管線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規定。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施工安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經批準的居民住宅區燃氣管道工程,相關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管道通過。工程結束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對建筑物的損壞部分進行修復,達到原建筑物的質量要求。
第十四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報規劃核實,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確定燃氣應急儲備的布局、總量、啟用要求等,并根據燃氣供應的實際情況規劃、建設應急氣源儲備設施。
燃氣經營者建設應急氣源儲備設施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章 燃氣經營和服務
第十六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期限和規模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者設立燃氣氣化站、混氣站、供應站、燃氣車船加氣站、天然氣壓縮母站、釋放站、液化天然氣站等燃氣供應場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向燃氣管理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
?。ㄒ唬┓先細獍l展規劃要求;
?。ǘ┯蟹蠂覙藴什⒔泜浒傅娜細鈭稣驹O施;
?。ㄈ┢髽I分支機構負責人、安全技術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操作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ㄋ模┯型晟频陌踩洜I管理制度;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經營者的監管,定期對經營者經營、服務等情況開展評估。
對存在下列問題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者,燃氣管理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調整特許經營范圍或者經營種類:
?。ㄒ唬┪窗凑杖細獍l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燃氣管理部門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ǘo正當理由,在管網覆蓋或者能夠覆蓋區域內拒絕發展用戶的;
?。ㄈ┻`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對存在下列問題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者,燃氣管理部門報經同級人
民政府批準,可以調整特許經營范圍、經營種類或者終止特許經營協議:?。ㄒ唬┮蚬芾聿簧?,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ǘ┪唇泴徟吐男懈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停業、歇業,影響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戶合法權益,造成用戶重大損失的。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⒉⒙鋵嵠髽I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投入比例不少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ǘ┙⒉⒙鋵嵱脩舴罩贫?,與燃氣用戶建立供氣用氣合同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建立健全用戶檔案;
?。ㄈ┕娜細夥蠂覛赓|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其組分、熱值、壓力等指標;
?。ㄋ模┤細鈨r格和服務項目的收費應當符合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公示其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杖細獍l展規劃和用戶需求,制定中長期發展計劃,每年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發展計劃和實施情況;
?。ǘ┕脊艿廊細鈭笱b、改裝條件,不得拒絕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報裝、改裝申請;
?。ㄈ┎坏镁芙^向經驗收合格的燃氣管道設施供氣;
?。ㄋ模┰O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時用戶服務電話,并為用戶繳納、查詢燃氣收費和其他服務提供便利;
?。ㄎ澹┮驓庠淳o張確需限制用戶用氣量的,應當將限制供氣措施報經燃氣管理部門審查,并提前告知用戶;
?。┮蚴┕?、檢修、突發事件等原因確需對用戶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并及時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暫停供氣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謴凸馇皯斖ㄖ脩?;
?。ㄆ撸┰谌細夤艿篮推渌匾細庠O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置;
?。ò耍┙⑷細夤芫W地理信息系統,每年向燃氣管理部門報送燃氣管網設施現狀圖。
第二十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撈抗芾砼_賬制度,對自有鋼瓶噴涂權屬單位標記或者條形碼標識,對進出站鋼瓶實行登記管理;
?。ǘ┎坏脼椴缓细?、超過檢驗期限、未抽取真空的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檢驗后使用的鋼瓶充裝燃氣,不得改變鋼瓶規定的充裝介質;
?。ㄈ┏溲b重量符合國家標準,實行殘液計量和退還制度;
?。ㄋ模┎坏眠`規排放燃氣或者傾倒殘液。
第二十一條 車用燃氣經營者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篑{駛員加氣前將車輛熄火,駕駛員和乘客離車到安全區域等候;
?。ǘ┘託馇皺z查氣瓶狀況或者裝置情況;
?。ㄈ├靡苿邮綁毫θ萜鳎ㄒ夯烊粴?、壓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可燃介質)進行充裝作業的場所,應當依法取得燃氣、質量技術監督、消防部門的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用燃氣經營者不得進行加氣作業:
?。ㄒ唬┸囉脷馄炕蛘哐b置不符合安全條件的;
?。ǘo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或者使用登記信息與車用氣瓶、汽車信息不一致的;
?。ㄈ┸囉脷馄砍谖礄z驗、檢驗不合格,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
在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雷擊天氣等不安全情況下,車用燃氣經營者不得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
第四章 燃氣使用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二條 燃氣管道設施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更新。
非居民用戶和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內的居民用戶,其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燃氣計量表后燃氣管道、燃氣燃燒器具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燃氣計量表需要啟動電源的,用戶應當提供。
燃氣計量表設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氣管道進戶墻內側以外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燃氣管道進戶墻內側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燃氣計量表后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和檢驗,應當由用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實施。用戶要求燃氣經營者進行有償維修服務的,燃氣經營者應當進行維修或者提供幫助。
燃氣用戶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以及搶修、維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惭b有燃氣設施的場所改為臥室、浴室或者其他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場所;
?。ǘ┰谕皇覂韧瑫r使用含燃氣在內的兩種以上燃料;
?。ㄈ┘訜?、摔砸、倒置、曝曬燃氣鋼瓶;
?。ㄋ模┧阶耘欧配撈績热細?、殘液或者利用鋼瓶互相倒灌;
?。ㄎ? 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志或者瓶體顏色;
?。┥米园惭b、改裝、拆除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發現用戶盜用燃氣的,除向公安機關報案外,依照合同約定可以對用戶采取停氣措施。用戶交納燃氣費并賠償燃氣經營者損失后,燃氣經營者在確認燃氣設施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提倡居民用戶使用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
第二十六條 燃氣燃燒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依法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安裝維修服務。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在本市銷售燃氣燃燒器具、家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設施的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燃氣管理部門辦理售后服務站點備案手續:
?。ㄒ唬┢髽I營業執照和燃氣燃燒器具產品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文件;
?。ǘ┯匈Y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ㄈ┰诒臼幸婪ㄔO立或者委托設立的售后服務站點的證明文件。其中銷售燃氣燃燒器具的,還應當提供售后服務站點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第二十八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⒉⒙鋵嵠髽I安全管理制度、用戶服務制度和用戶檔案;
?。ǘ┢赣玫娜細馊紵骶甙惭b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ㄈ┒ㄆ谙蛉細夤芾聿块T報送安裝維修統計報表;
?。ㄋ模┙⑷細馊紵骶甙惭b檢驗制度,檢驗合格的出具合格證書;
?。ㄎ澹┎坏孟薅ㄓ脩糍徺I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坏酶膭尤細庥嬃勘砗捅砬霸O施;
?。ㄆ撸τ脩籼峁┑牟环蠘藴实娜細馊紵骶邞斁芙^安裝,對用戶提出的不符合安裝規范的要求應當拒絕。
第二十九條 鼓勵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汽車。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燃氣汽車的,優先購置國家產品公告目錄內的油氣雙燃料車或者燃氣汽車。
燃氣汽車權屬單位以及駕駛員應當加強對車用燃氣設施的日常檢查,定期在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并可以辦理車輛燃氣部分相關保險。
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汽車的監管。改裝的燃氣汽車更新、報廢、轉讓前,應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變更。已改裝的燃氣汽車退出運營、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轉出本地的,應當拆除其增加的裝置,恢復原樣。
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
第三十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ㄒ唬┑蛪汗艿赖墓?/p>壁外緣兩側0.5米范圍內的區域;
?。ǘ┲袎汗艿赖墓鼙谕饩墐蓚纫幻追秶鷥鹊膮^域;
?。ㄈ┐胃邏汗艿赖墓鼙谕饩墐蓚榷追秶鷥鹊膮^域;
?。ㄋ模└邏汗艿赖墓鼙谕饩墐蓚任迕追秶鷥鹊膮^域。
第三十一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外高壓燃氣管道五十米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經過燃氣管理部門組織的專業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的,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燃氣場站和高壓燃氣管道等市政燃氣設施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ㄒ唬└膭拥娜細庠O施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定;
?。ǘ┯性O計和安全施工組織、實施方案;
?。ㄈ┯邪踩雷o和不影響用戶安全正常用氣的措施;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施工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燃氣經營者提供的地下燃氣管線圖紙和資料應當準確。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未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未采取相應保護措施或者燃氣經營者無專業人員現場指導進行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責令停工,并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機構的組成、職責、應急行動方案等內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搶險搶修人員和器材裝備,并定期組織演練。燃氣經營者配備的移動式燃氣加注應急車的規模應當報經燃氣管理部門核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者或者有關部門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燃氣經營者或者有關部門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對本單位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檢驗。
燃氣經營者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重大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無證經營燃氣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第三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年度入戶安全檢查計劃,并報告燃氣管理部門。
入戶安全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崆案嬷脩?,安全檢查人員持證上崗、規范服務;
?。ǘΨ蔷用裼脩裘磕隀z查不得少于一次,對居民用戶每二年檢查不得少于一次;
?。ㄈ┻M行安全用氣宣傳,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
?。ㄋ模┱J真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發現用戶有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書面告知用戶整改,并為用戶整改提供幫助;
?。ㄎ澹┮蛴脩粼驘o法進行安全檢查的,應當做好記錄,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用戶另行約定安全檢查時間。
燃氣經營者發現用戶有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書面告知用戶整改而用戶拒絕整改的,用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 發現用戶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時整改到位的,燃氣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氣措施:
?。ㄒ唬┤細庠O施漏氣的;
?。ǘ┤細夤艿滥┒宋丛O有效封堵的;
?。ㄈ┦褂脟颐髁钐蕴闹迸攀饺細鉄崴?、燃氣熱水器未裝煙道或者煙道未出戶的;
?。ㄋ模┰谘b有燃氣管道、設備等設施場所居住的。
燃氣經營者采取停氣措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配合或者阻撓的,燃氣經營者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并報告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用戶整改到位后向燃氣經營者申請恢復用氣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確認用戶申請并恢復供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凑找幎ň幹迫細獍l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ǘ┴撠熑細夤こ添椖拷ㄔO相關管理工作;
?。ㄈ┴撠熑細饨洜I許可工作;
?。ㄋ模嘘P部門制定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和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燃氣經營和使用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燃氣汽車登記以及燃氣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為非法經營者提供場所、非法改裝使用燃氣汽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燃氣管道上違法建設的拆除。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許可資質以及以燃氣為燃料的客、貨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特種設備、供氣質量和計量、本地生產燃氣器具產品質量和車用氣瓶的監督管理。
工商部門負責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偽劣等違法經營行為。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對燃氣汽車生產和改裝企業的監督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燃氣行業價格管理。
第四十三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為燃氣經營者、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燃氣工程建設單位和用戶提供下列服務:
?。ㄒ唬┕夹姓S可條件和程序,簡化審批流程;
?。ǘ┙⑷細怆娮有畔⑾到y,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ㄈ┨峁┤細庑袠I調查和統計情況;
?。ㄋ模┙M織燃氣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
?。ㄎ澹┨峁┤細鈱I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四條 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殚啅椭朴嘘P文件和資料;
?。ǘ┰儐栂嚓P人員,制作筆錄;
?。ㄈ┻M入現場檢查;
?。ㄋ模┴熈钆懦踩[患和改正違法行為;
?。ㄎ澹┮婪ú扇〉钠渌胧?。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未報經審查批準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撓經批準的市政燃氣管道工程施工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艿廊細饨洜I者擅自限制用戶用氣量、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
?。ǘ┪窗凑找幎ń⑷細夤芫W地理信息系統;
?。ㄈ┪窗凑找幎ㄓ嬃繗堃汉屯诉€殘液費用;
?。ㄋ模┻`規排放燃氣或者傾倒殘液的;
?。ㄎ澹┮蛱峁﹫D紙、資料不準確,導致施工損壞燃氣設施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赣脽o資格人員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ǘ┥米园惭b、改裝、拆除燃氣計量表的;
?。ㄈ┌惭b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或者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不符合國家規范標準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堆土、基坑降水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采取
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凑找幎▽嵤┬姓S可的;
?。ǘ┎话凑找幎男斜O督檢查職能的;
?。ㄈ┌l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ㄋ模┢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細庠O施,是指燃氣管網設施和燃氣場站設施的總稱。
燃氣管網設施包括市政燃氣管道設施、燃氣調壓、計量設施以及與燃氣管網相連的燃氣儲配設施等。其中戶內燃氣設施,指放置于用戶室內的燃氣計量表、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道、鋼瓶、調壓器等。
燃氣場站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壓縮天然氣母站、釋放站、液化天然氣站等。
?。ǘ┤細夤こ?,是指燃氣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工礦企業、事業單位自建的燃氣設施等工程。
小型燃氣工程,是指儲量在一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燃氣氣化站,小區內低壓燃氣管道安裝以及單項工程投資額在五十萬元以下的燃氣場站改造等工程。
第五十三條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天然氣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的槽車(船舶)運輸和碼頭裝卸,燃氣作為發電、工業生產原料、切割氣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以及在本地無燃氣設施的經營者向燃氣經營者轉售燃氣指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年2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南京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2: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1)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3號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已經2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先細獍l展規劃要求;
?。ǘ┯蟹蠂覙藴实娜細鈿庠春腿細庠O施;
?。ㄈ┯泄潭ǖ慕洜I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ㄋ模┢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ǘ┑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笕細庥脩糍徺I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ㄆ撸┥米詾榉亲杂袣馄砍溲b燃氣;
?。ò耍╀N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ň牛┟坝闷渌髽I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ㄒ唬┕艿廊細饨洜I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ǘ┕艿廊細饨洜I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ㄈ┤細饨洜I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ㄋ模┤細夤芾聿块T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I用燃氣;
?。ㄆ撸└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ㄒ唬┙ㄔO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ǘ┻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ㄈ﹥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ㄋ模┓胖靡兹家妆kU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ㄎ澹┢渌<叭細庠O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ǘ┑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笕細庥脩糍徺I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ㄆ撸┤細饨洜I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的;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的;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的;
?。ㄆ撸┪丛O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ò耍┤細馊紵骶叩陌惭b、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ǘ﹥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ㄈ┓胖靡兹家妆锲坊蛘叻N植深根植物的;
?。ㄋ模┪磁c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細庠O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ǘ┤細馊紵骶?,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2014)
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20**)
?。?0**年11月29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20**年1月15日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燃氣事業發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是本市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公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六條 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擴大燃氣在生產、生活中的應用領域。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
第八條 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要求需要建設燃氣設施但是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第九條 規劃建設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同步設計市政燃氣管網管位。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經燃氣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同意后,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使用燃氣的大型商貿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層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設計、建設燃氣安全集中監控裝置。
第十三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市政燃氣管網,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規范服務,為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并優先保證居民用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管道燃氣初裝、改裝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用戶,應當及時受理其申請,簽訂工程安裝協議,并按照約定時限開通燃氣。逾期未開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兩年至少為居民用戶戶內燃氣設施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年至少為單位用戶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燃氣燃燒器具影響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一并書面告知用戶消除安全隱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因燃氣管道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影響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協助;同時向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搶修恢復供氣。
第二十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阡N售的液化石油氣中摻混其他物質;
?。ǘ┰诤硕ǖ慕洜I場所外儲存、銷售瓶裝燃氣;
?。ㄈ┻`規處置液化石油氣殘液;
?。ㄋ模┥米圆鹦藁蛘吒膿Q瓶閥、檢驗標識和瓶體漆色;
?。ㄎ澹┨峁┪礃嗣髌錂鄬賳挝粯擞浀臍馄?;
?。┓ㄒ幰幎ǖ钠渌剐孕袨?。
第二十一條 汽車加氣站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馄浚ü蓿┩宪嚮蛘卟圮囋趧澏ǖ膮^域外停放或者總容量超過核定容量;
?。ǘ┫驘o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罐)加氣;
?。ㄈ┫虺^檢驗期限或者使用年限的儲氣瓶(罐)加氣;
?。ㄋ模┻`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
第二十二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規范燃氣經營企業服務行為,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提倡燃氣用戶安裝使用帶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燃氣泄露報警器。
單位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技術指導。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用戶安裝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并粘貼合格標識;對超過使用年限的,應當及時更換。
用戶對無合格標識的燃氣計量裝置有權拒絕安裝使用。
因用氣量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按照國家計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管道燃氣首次通氣時,不得自行啟封,自行點火。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燃氣費用;逾期不交且經催告仍不交付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中止供氣。
用戶支付所欠費用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二十八條 用戶變更戶名、燃氣使用性質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二十九條 管道燃氣用戶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向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對符合規范要求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實施作業協議;對不符合的,應當及時告知理由。
第三十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收費、服務事項向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查詢,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事項向價格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五章 設施保護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并在敷設地下燃氣管道的同時敷設安全警示帶。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檢測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
第三十五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詢地下燃氣設施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施工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落實相應保護措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三十九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燃氣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燃氣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發現違反燃氣管理的行為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相互告知違法行為及查處結果。
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落實相應的保護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