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江蘇省氣象災害評估管理辦法(2013年)

2171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6號

  《江蘇省氣象災害評估管理辦法》已于20**年9月24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20**年1月11日

  江蘇省氣象災害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氣象災害評估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評估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評估,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或者已經發生的,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社會發展產生明顯影響的臺風、暴雨(雪)、寒潮、連陰雨、大風、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氣象災害進行評估,以及對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和與氣象條件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進行氣候適宜性、氣象災害風險性、局地氣候影響等分析、評估的活動。

  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評估、防御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評估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評估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安監、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氣象災害評估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氣象災害評估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氣象災害評估標準、規范和規程。

  鼓勵、支持氣象災害評估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提高氣象災害評估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建立氣象災害基礎數據庫并及時更新補充。按照氣象災害種類和有關評估結果,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并向社會發布。

  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人民生產生活需求,組織所屬氣象臺站等專業機構對氣象災害的種類、特點、發生和影響的時間、范圍以及危害程度和趨勢等進行分析、評估,定期編制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并提供給有關防災減災部門。

  第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重大氣象災害,組織專業機構開展災前、災中、災后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為組織防御和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前款所稱重大氣象災害是指因天氣氣候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其他重大社會影響的災害。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大氣象災害災前評估報告,臨時確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及時向社會公告,發布預警信息,并采取避險減災措施。

  第十條 發生重大氣象災害時,所在區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大氣象災害發展變化情況,組織氣象、國土資源、水利、環保、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及其所屬的觀(監)測站點,適時開展跨區域、跨部門的聯合加密觀測,為氣象災害評估和防災減災提供基礎數據。

  第十一條 重大氣象災害結束后,所在區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的影響程度、造成的損失進行分析、評估,為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對氣象災害風險作出評估,相關評估結論以及氣象資料作為編制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的基礎資料。

  第十三條 在農業生產關鍵時期,或者氣象災害可能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和危害時,氣象主管機構、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氣象災害影響分析、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對重大活動、突發事件和其他重大公共事件的氣象因素影響分析、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農業開發、生命線工程等受氣候及氣象災害影響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受氣象災害影響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特定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及產業政策明確規定的需要進行氣象災害評估的其他建設項目,應當根據項目所處的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結合氣象災害的種類、特點進行氣象災害評估。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省投資主管部門制定氣象災害評估項目分類名錄。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從事氣象災害評估能力的氣象災害評估單位(以下稱評估單位)開展建設項目氣象災害評估,或者委托具有從事氣象災害評估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中編制氣象災害評估專章。

  第十七條 評估單位開展氣象災害評估活動,應當組織技術人員對評估項目進行現場勘查、資料收集、分析整理,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規程的要求和方法編制評估報告。

  評估單位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氣象資料?,F有資料不能滿足氣象災害評估需要的,應當開展現場氣象探測。探測儀器、探測方法和探測環境應當符合氣象探測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規程的要求。

  現場氣象探測所獲取的氣象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安全和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氣象災害評估報告、氣象災害評估專章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資料來源、代表性、可靠性和評估所依據的標準、規范、規程、方法的說明;

  (二)建設項目周邊的氣候地理概況和各類氣象災害發生概率;

  (三)主要氣象災害對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影響分析;

  (四)建設項目對局地氣候、氣象災害的發生可能造成的影響分析;

  (五)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及其技術、經濟可行性論證;

  (六)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需要提出的其他氣象評估內容;

  (七)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的建議、對策和措施;

  (八)評估結論。

  評估單位、工程咨詢單位對評估報告、評估專章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評估報告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報送設區的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專家對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評審,并出具書面評審意見。評估單位應當根據評審意見修改評估報告。

  評審專家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工作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對需要進行氣象災害評估的建設項目,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

  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氣象災害評估報告和評審意見,或者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中有氣象災害評估專章內容。

  第二十二條 經專家評審通過的氣象災害評估報告作為建設項目設計的依據。對經評估認為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危害、對局地氣候產生不利影響或者引發氣象災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氣象災害評估報告的結論意見,配套設計、建設相應的氣象災害防御工程,或者采取其他相應的防御措施。

  第二十三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氣象災害評估活動的單位名錄。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評估單位信用信息征集和評價制度,健全評估單位信用檔案和獎懲機制,并根據評估單位的評估能力、信用等級變化等情況調整評估單位名錄。

  第二十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評估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培訓,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或者未根據重大氣象災害評估報告采取避險減災措施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對需要進行氣象災害評估的建設項目未開展評估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評估單位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涂改、偽造專家評審意見的,應當記入信用檔案,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氣象災害評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溫州市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辦法(2015年)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

  第150號

  《溫州市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陳金彪

  20**年1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氣象災害的預警與應急工作,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浙江省氣象條例》、《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及本市管轄的海域(以下統稱轄區)內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道路結冰、霾等氣象災害的預警與應急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警先導、應急聯動、依法規范、協調有序、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資金,保障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工作,不斷提升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能力和現代化水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轄區內除防汛防旱外的氣象災害防御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本級氣象主管機構(氣象局或者氣象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氣象災害防御領導小組,負責氣象災害防御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條 財政、保監、金融、氣象等部門應當和保險機構積極探索建立與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措施效能相掛鉤的財政補貼、投保優惠、理賠高效的巨災保險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主動參與災害保險。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防御知識納入學校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

  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防御知識,提高公眾的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應急避災、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對在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

  第二章 預警發布傳播

  第八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方式發布,包括“發布”、“變更(升級、下調)”和“解除”等三種形式。

  根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生的緊急程度以及發展態勢,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級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及對應的氣象災害中英文圖標標識。

  第九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單位、發布時間;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預警區域、災害名稱、預警等級及對應圖標;

  (三)氣象災害可能影響的范圍、強度、時段、趨勢和防御指南等。

  第十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相應管理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按照職責統一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市、縣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基礎設施建設,暢通發布傳播渠道,及時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擴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覆蓋范圍。

  第十二條 市、縣 (市、區)廣播、電視、報紙、政府門戶網站、基礎通信運營企業(電信、移動、聯通)等公共信息傳播機構,應當與當地氣象部門建立穩定、可靠、迅捷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獲取(發送與接收)渠道,及時、完整、無償向社會播發(含增播、插播)或者刊載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 學校、醫院、商場、體育場館、社區、機場、港口、碼頭、車站、交通要道、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包括在已有信息發布平臺加載氣象預警信息),及時、完整、無償播發(含增播、插播)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各部門氣象聯絡員、鄉鎮(街道)氣象協理員、村(社區)氣象信息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員應當做好本部門(行業)、區域或者單位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布臺風、暴雨、暴雪、冰雹、雷電、大風、大霧、霾等重大(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啟動重大(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全網發布機制,通過數字電視、應急廣播全頻道滾動發布和手機短信全網發布等手段,提高預警信息傳播時效和覆蓋面。

  重大(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全網發布細則由市應急辦會同氣象、廣電和通信運營企業等單位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機構和個人不得隨意刪改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的內容,確因傳播方式局限需要壓縮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內容時,必須確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單位、發布時間、預警區域、災害名稱、預警等級、預警時段(視頻、報紙、網站加預警圖標)等要素的完整表達。

  第三章 應急聯動響應

  第十六條 市、縣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行業)或者本單位可能遭受不同氣象災害的風

  險和影響,落實相應的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結合、常態防御和應急處置相結合的措施,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針對性(分災種)應急預案,廣泛宣傳、定期演練、不斷完善,確保臨戰時應急聯動響應機制的有效實施。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和應急準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縣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級別,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應急聯動機制,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業)或者本單位可能遭受的風險和影響,及時啟動、調整或者終止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做好本地區、本部門(行業)或者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應急工作。

  在氣象災害發生前的防災應急階段,重點做好人員轉移、設施加固、采取應急預防性措施等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時的抗災應急階段,重點做好人員避災、緊急排險、應急搶險等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后的救災應急階段,重點做好災民救助、傷員救治、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社會生活生產秩序等工作。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指揮部及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明確的職責,協調指揮、協同聯動做好氣象災害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指揮部的部署和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做好本區域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村(社區)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按照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急處置決定、命令,配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動員群眾應急避災、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十九條 市、縣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應當加強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啟動、調整或者終止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防災減災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并做好全過程的氣象保障跟蹤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氣象、住建、海事、發改、公安、城管與執法、環保、港航、糧食、旅游、教育、國土資源、交通、民政、水利、農業、衛生、林業、電力、海洋與漁業、保監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相應的氣象災害及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聯動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監測和預警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非公共服務保障部門的企事業單位,在接到所在區域受到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大霧、高溫、雷電等重大氣象災害影響的紅色預警信號,或者受到臺風、暴雨、暴雪、冰雹、道路結冰、霾等氣象災害影響的橙色預警信號時,應當采取撤離危險地帶、避免戶外活動、終止野外作業等有效應急避災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眾應當注意收聽、收看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布的最新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根據氣象災害可能的影響,及時采取儲備飲用水、方便食品、急救藥品、應急照明等必要的應急準備和避災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和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規定做好氣象災害防御準備和應急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因工作失職導致氣象臺漏發、錯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廣播、電視、報紙、政府門戶網站、基礎通信運營企業漏發、錯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20日起施行。

篇3:福建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2013年)

  福建省政府令第128號

  《福建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已經20**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蘇樹林

  20**年10月21日

  福建省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及其毗鄰海域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冰凍、大霧、霾、沙塵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御、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部門應急聯動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考核制度,將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開展自救互救。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加強閩臺氣象災害防御科技交流與合作。

  鼓勵建立災害風險保險體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保險形式防御氣象災害風險。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造成損失等情況進行普查,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區域,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現狀和形勢,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戰略布局重點,主要任務和重大工程,保障措施及其他內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應急工作原則;

  (二)氣象災害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三)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機制;

  (四)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

  (五)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六)災后恢復與重建;

  (七)氣象災害應急保障措施;

  (八)氣象災害應急的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制定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氣象災害應急實施方案,并開展演練。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氣象災害特點和風險評估結果,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基礎設施抗災能力建設:

  (一)臺風、大風多發區域應當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

  (二)暴雨易發區域應當加強堤防、河道、閘壩、泵站和排水設施等建設,定期檢查各種防洪排澇設施的運行情況,加固病險水庫,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三)干旱、冰雹易發區域應當加強水利、供水、人工影響天氣等設施建設,并適時組織人工增雨和防雹作業;

  (四)雨雪、冰凍易發區域應當加強道路、通信、電力、燃氣等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做好交通疏導,保證安全暢通;

  (五)大霧、霾易發區域應當加強對人口密集場所及機場、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鐵路等交通要道的有關監測設施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監測信息,保障交通安全;

  (六)雷電易發區域應當加強建(構)筑物、設施的防雷裝置建設,督促做好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和日常檢查、維護工作。

  有關部門在制定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時,應當充分考慮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農村氣象災害防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農村氣象災害防御制度:

  (一)建立政府領導、部門負責、有效聯動的農村應急減災組織體系,實現縣(市、區)、鄉(鎮)有分管領導,鄉(鎮)有氣象信息服務平臺,村有氣象信息員,預警信息發布到戶,災害防御責任到人;

  (二)建立健全農村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網絡,建設覆蓋全省農村的雷達觀測網、自動氣象站觀測網和雷電監測網,建設縣(市、區)、鄉(鎮)、村氣象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提高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能力;

  (三)利用現有的機構和人員,加強鄉(鎮)氣象信息服務站和基層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

  第十四條 氣象信息員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氣象災害應急聯絡、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以及氣象災情收集、調查和

  報告等工作。   第十五條 重大基礎設施、產業開發、公共服務和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單位應當一并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項目審核或者核準部門在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審查時,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內容一并組織審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的組織領導,建立統一協調的指揮和作業體系,制定氣象災害人工影響天氣應急預案,根據需要適時啟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與軍隊以及公安、民航等部門協作配合,建立人工影響天氣聯席會議制度,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并組織有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完善氣象災害綜合監測、預警等設施建設:

  (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御區域,建立氣象災害監測站(點);

  (二)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難以傳遞的偏遠區域,建立應急廣播體系,實現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體系的有效銜接;

  (三)在社區、學校、廣場、機場、港口、車站、旅游景點以及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根據需要建立廣播、電視、電子顯示屏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臺站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組織各部門所屬氣象臺站或者氣象監測站(點)以及與災害性天氣監測有關的單位,對災害性天氣或者氣象災害實施聯合監測。監測單位應當將監測信息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防災減災需要,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和完善專業氣象監測和預警系統。

  第十九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做好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突發公共事件的氣象應急保障,加強城市、鄉村、江河流域、水庫庫區等重點區域的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實行緊急發布制度??h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快速發布通道,及時向社會發布臺風、暴雨、雪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風、冰雹、龍卷風等突發性氣象災害預警。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互聯網等媒體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擅自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內容。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根據應急需求對手機短信平臺進行升級改造,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送效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學校、醫院、社區、工礦企業、建筑工地等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建立縣-鄉-村-戶直通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渠道。

  村(居)民委會應當及時傳遞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迅速組織群眾防災避險。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與有關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溝通預警聯動情況,會商重大氣象災害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后,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預案和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發生和受影響區域的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配合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依法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學校、醫院、車站、體育場館等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指定氣象災害應急救援聯系人,定期開展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

  鼓勵志愿者組織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救援,幫助群眾做好防災避險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服從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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