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員工手冊:獎懲管理辦法
1.獎懲類別明細:
獎懲分類 種類獎金(罰金)獎罰形式
獎勵嘉獎 10元當月工資中累加
三等功30元當月工資中累加
二等功50元當月工資中累加
一等功100元當月工資中累加
特等功 總辦會議討論定 當月工資中累加
處罰警告10元當月工資中扣除
小過30元當月工資中扣除
中過50元當月工資中扣除
大過100元當月工資中扣除
辭退開除特別處罰
總辦會議討論定當月工資中扣除
2.獎勵: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屬實應由相關部門簽報獎勵之。
2.1一等功:
a.對公司重大業務有特殊功績,或提供意見經采納實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b.對于舞弊或有害本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舉發或防止,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
c.遇重大突發事件,隨機應變得當,或奮力相救保全他人人身安全或公司巨大財產、業主巨大財產安全。
d.研究改善工作方法,降低成本有特殊貢獻者。
e.領導有方,使工作進展有相當成效者。f.拾金不昧,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
g.奮力保全公司或業主財產安全,價值在800元以上者。
h.有其它重大功績者,直接經濟價值在3000元以上者。
2.2記二等功:
a.節約物料或對廢料進行利用,卓有成效。
b.協作2.1項條款所涉及的人員達成任務確有重大貢獻者。
c.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
d.發現非本職工作外漏洞,迅速報告或妥為處置避免較大損失者。
e.服務每滿3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f.奮力保全公司或業主財產安全,價值在600元以上者。
g.拾金不昧,價值在300元以上者。
H.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2.3記三等功:
a.協助2.2項條款所涉及的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較大貢獻者。
b.遇有緊急情況,勇于負責并處理得宜者。
c.節省成本有具體成效者。
d.檢舉重大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經查屬實者。
e.當選優秀員工之在崗且在職人員。
f.節約用水用電或其它節約行為使公司費用有明顯減少者。
g.拾金不昧,價值在200元以上者。
h.保衛他人財產安全,價值在300元以上者。
i.有其它較大功績者。
2.4記嘉獎:
a.代表公司參加外界活動,推廣公司企業文化形象,其表現優良者。
b.能及時舉報或制止破壞花園環境秩序等行為。
c.經常主動提出具有一定價值的合理化建議者
d.工作勤勉,兢兢業業,并有具體事跡者。
e.其它有突出表現處,足為一般楷模。
f.揭發舉報公司的一般違規違紀行為者。
g.對完成某一項特定工作效率較高者。
h.拾金不昧,價值在100元以上者。
i.搶救他人或公司財產,價值在150元以上者
。j.其它有較突出表現者。
2.5特別嘉獎:對公司技術改造、組織變革、管理推動有重大突破者,或對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給公司挽回巨額損失者,給予特別獎勵,或其它制度所規定的獎項設置。
3.處罰: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屬實應由相關部門簽報懲處。
3.1開除:
a.一年內記大過累計三次者。
b.年累計曠工達4天(含4天)以上者。
c.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取賄賂、傭金及回扣者。
d.在外兼營事業影響工作,經勸告未放棄者。
e.違抗上司或管理干部命令情節嚴重者。
f.辦事不力,疏忽職守,致公司受重大損失并有具體事宜情節嚴重者。
g.造謠生事,煽動怠工者。
h.在禁煙區吸煙或引火者。
i.仿效上級主管簽字圖謀不軌或盜用印章者。
j.在工作區域內酗酒,或在花園內打架斗毆、偷竊、賭博者。
k.私自攜帶武器、兇器等危險物品出入花園者。
l.因工作原因,對主管或其它干部及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
m.行為或口語極端惡劣者,嚴重損害公司形象。
n.故意損壞設備、產品或其它物造成重大損失者,或故意泄露業務上之機密,致使公司受損者。
o.散布不利公司之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p.違反法律受刑事審判者。
q.與業主打架或高聲辱罵業主者。
r.私自留宿異性并在宿舍內姘居者。
s.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者。
t.參加非法組織者。
u.占有不當得利物品價值800元以上者。
v.其它違反法令或工作規定情節嚴重者。
3.2辭退:
a.試用期不合格者。
b.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
c.不能適應公司企業文化或企業氛圍者。
d.經查面試時持虛假簡歷、學歷及身份證者。
e.其它違法違紀情節嚴重者。
f.未經公司領導書面批準,私自到業主家做鐘點工謀利益者。
g.未經批準,在本公司撿廢品私自變賣者。
3.3記大過:
a.違抗命令或延誤公務情節較輕者。
b.擅離職守或謊報信息致公司受損者。
c.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袒護或不予以舉發者。
d.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致公司受意外損失較重者。
e.品行不端正,或行為粗暴,屢勸不聽者。
f.與業主大聲對罵者。
g.遇重大突發事故,責任人故意躲避致公司受損較大者,違反公司紀律,擾亂公司秩序情節嚴重者。
h.忘記打卡作虛假出勤簽證者。
i.虛報加班者。
j.在宿舍內私接電源者或私自留宿他人。
k.故意泄漏本人或他人薪資者。
l.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者。
m.擅用他人工牌等證件或借工牌等證件予他人使用者。
n.擅帶違禁物品進入公司或私自攜帶公司物品出入花園者。
o.執法檢查人員或管理干部正當執勤檢查,辱罵或威脅執行人員者。
p.因個人失誤,給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損失者。
q.占有不當得利物品價值500元以上者。
r.其它失職違規情節重大者。
3.4記中過:
a.管理不善或防范疏忽,致公司受損或釀成事故情節一般者。
b.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致公司受意外損失較輕者。
c.遇一般突發事故,責任人故意躲避致公司受損者。
d.不服合理之工作調派,或延拒辦理工作移交手續而無正當理由者。
e.故意損壞公司財產情節較重者。
f.利用公司資源辦私事情節較重者。
g.他人違規違紀查處后而作偽證者。
h.與客戶/業主發生爭吵,情節嚴重的。
i.未經部門主管同意,隨意串崗換崗情節嚴重者。
j.因個人失誤,給公司造成500元以上損失者。
k.占有不當得利物品價值200元以上者。
l.在宿舍內發現有男女互串者。
m.其它違規違紀失職情節較重者。
3.5記小過:
a.疏忽督導致使所屬人員有舞弊情形經查屬實者。
b.工作時間內臥睡、伏睡者。
c.損壞公司財產情節較輕者。
d.將飯菜帶入宿舍或辦公室用餐者。
e.亂倒飯菜,破壞公共衛生者。
f.用水用電后不隨手關閉或隨意浪費者。
g.未經主管同意在上班時間內會私客,或利用公司電話撥打私人電話者。
h.未經核準,無故不加班或不參加會議、集合者。
i.利用公司資源或上班時間辦私事情節較輕者。
j.利用公司計算機玩游戲者。
k.與業主關系偶有磨擦者。
l.占有不當得物品價值100元以上者。
m.因個人失誤,給公司造成300元以上損失者。
n.其它違法違紀情節較輕者。
3.6記警告:
a.工作時間內談天、嬉戲、看報刊雜志及消極怠工者。
b.行為不檢,不遵守公共秩序或破壞花園環境衛生情節較輕者。
c.上班時間內,不佩帶工牌者。
d.不服從管理經勸阻尚可以改正者。
e.在花園寫有不堪入目文字者,或在宿舍及工作場所張貼違禁圖畫者。
f.捏造請假事由經查屬實者。
g.不按規定放置生活用品、文具、文書、印章及重要資料經勸無效者。
h.無故穿拖鞋入工作場所者。
i.與業主高聲爭執者。
j.占有不當得利物品價值50元以上者。
k.因個人失誤,給公司造成100元以上損失者。
l.其它不按規定行事情節較微者。
3.7特別處罰:
a.違*治安條例被查處者,犯重大偷竊行為被查處者,其它重大違規違紀行為。
4.獎懲申報權限:
4.1各級管理人員享有獎懲申報權,獎勵申報時須附具體事跡報告。
4.2除總辦外,各級管理人員不得作跨部門獎懲申報,需跨部門獎懲申報時,須向總經理或行政主管提出。
5.獎勵申報流程:
5.1有具體貢獻事實,填寫《員工獎勵單》,并附事跡報告。
5.2經部門主管/部門最高主管/總經理審核后交行政部存檔。
6.懲罰申報流程:
6.1有具體違章事實,申報人填寫《員工處罰單》并交當事人所在部門主管執行。
6.2經部門主管/部門最高主管/行政主管/總經理審核后并交行政部生效。
7.懲罰不服上訴流程:
7.1當事人不服懲罰申報時,應在當天(超時上訴視為當事人默認申報)首先向本部門主管提出申訴。
7.2如當事人仍不服部門處理結果時,可在當天向行政主管提出訴訟,由行政部通知部門最高主管或呈報總經理開會討論當事人的上訴,當天做出處理。
7.3如總經理或部門最高主管維持原判的,則最終的處罰結果以原始的處罰意見為有效懲罰,當事人不得上訴。
8.應用表單
8.1《員工處罰單》
8.2《員工獎勵單》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