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公司員工獎懲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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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更好地調動**物業公司廣大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加強員工責任感,激勵先進,樹立典型,創建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氛圍,提升服務水平,建立一支受業主歡迎的員工隊伍。特制訂本細則。

  一、獎勵

  (一)個人獎勵

  1、凡員工有以下情形者,予以通報表揚并予以50-100元標準進行獎勵:

  (1)維護規章制度,檢舉、揭發損害公司利益或違規行為有具體事跡者;

  (2)提供優質服務,受業戶書面表揚者;

  (3)保護公共財產安全價值1000元以內者;

  (4)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取得1000元以內效益者;

  (5)增收節支,控制成本在1000元以內者。

  2、凡員工有以下情形者,予以通令嘉獎并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經理級以下員工獎勵100-200元;經理級以上人員獎勵100-500元:

  (1)保護公共財產安全價值1000元以上者;

  (2)出色完成上級交給的特殊任務者;

  (3)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取得1000元以上效益者;

  (4)技術和業務考核及在行業中獲得優秀成績者;

  (5)增收節支,控制成本1000元以上者;

  (6)拾重金而不昧者(價值2000元以上);

  (7)為業戶挽回較大財產損失受業戶書面表揚者(價值5000元以上);

  (8)在專業刊物上發表與業務有關的文章者(職責有要求者除外);

  (9)一個月內累計三次通報表揚者。

  3、凡員工有以下情形者,予以記功并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經理級以下員工獎勵200-500元;經理級以上人員獎勵500-1000元:

  (1)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使業戶和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價值20000元以上);

  (2)保護公共財產安全價值20000元以上者;

  (3)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取得20000元以上效益者;

  (4)增收節支,控制成本在20000元以上者;

  (5)為公司拓展做出積極貢獻,效果顯著者(職責有要求者除外);

  (6)一個月內累計三次通令嘉獎者;

  4、凡員工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經理級以下人員將直接晉級或加薪;經理級以上人員獎勵1000-3000元:

  (1)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業戶或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者(價值50000元以上);

  (2)通過設備、設施技(整)改,杜絕重大的安全隱患,或使公司資產增值和能源節約有突出貢獻者(價值50000元以上);

  (3)表現特別突出,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者;

  (4)一個月內累計兩次記功者。

  (二)集體獎勵

  1、員工以集體為單位進行的相關活動有以下情形者,將予以通報表揚并獎集體200-500元;對在集體中有突出表現之個人,另按個人獎勵條款進行獎勵。

  (1)參與行業中技術和業務考核及在行業中獲得優秀成績者;

  (2)承辦行業內大型活動,獲得表彰的;

  (3)由集體完成的解除業戶或非業戶重大人身安全危害,并受當事人書面表揚者;

  (4)因集體行為,保護公共財產安全價值5000元以上者;

  (5)集體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取得5000元以上效益者;

  (6)因集體努力,增收節支,控制成本在5000元以上者

  2、員工以集體為單位進行的相關活動有以下情形者,將予以通令嘉獎并獎集體500-1000元;對在集體中有突出表現之個人,另按個人獎勵條款進行獎勵。

  (1)由集體完成的解除業戶或非業戶重大人身安全危害,并受第三方(政府部門)書面表揚者;

  (2)因集體行為,保護公共財產安全價值10000元以上者;

  (3)集體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取得10000元以上效益者;

  (4)因集體努力,增收節支,控制成本在10000元以上者;

  (5)集體為業戶挽回較大財產損失受業戶書面表揚者(價值20000元以上);

  3、員工以集體為單位進行的相關活動有以下情形者,將予以記功并獎集體1000-2000元;對在集體中有突出表現之個人,另按個人獎勵條款進行獎勵。

  (1)集體為公司拓展做出積極貢獻,取得實際成效者(職責有要求者除外);

  (2)由集體完成的,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使業戶和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價值50000元以上);

  (3)因集體行為,保護公共財產安全價值100000元以上者;

  (4)集體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取得50000元以上效益者;

  (5)因集體努力,增收節支,控制成本在50000元以上者。

  二、懲罰

  (一)個人過失

  1、員工有以下行為者,記輕微違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扣款50-100元,經理級(含)以上人員扣款100-300元。

  (1)遲到、早退一次者;

  (2)上班或下班未打卡,無正當理由當月超過三次者;

  (3)上班不戴工牌及相關上崗證者;

  (4)未按規定著裝或培訓期間衣冠不整者;

  (5)隨地吐痰、亂扔紙屑、煙頭、廢棄物或在禁煙區吸煙者;

  (6)在辦公區域嬉戲、喧嘩、追逐打鬧、勾肩搭背者;

  (7)上班吃零食、閑聊、看與工作無關書報或瀏覽與工作無關網站者;

  (8)上班打私人電話,或接聽電話不規范者;

  (9)違反規定搭乘電梯者;

  (10)在培訓、考試或開會時未將通訊工具關閉或置于振動狀態者;

  (11)無故提前就餐者;

  (12)未經允許私自調換宿舍者;

  (13)未經允許在集體宿舍留宿外人者;

  (14)未經允許上班時間因私會客者;

  (15)違反請銷假制度者;

  (16)未按時或未按要求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或未達工作崗位質量標準者;

  (17)通訊工具不暢通,尚未造成影響或損失者;

  (18)個人辦公區域凌亂、不整潔;

  (19)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集體活動者;

  (20)上班睡崗、竄崗、脫崗尚未造成影響或損失者;

  (21)非公務班前、班中喝酒者;

  (22)擾亂培訓課堂秩序,妨礙培訓活動正常進行者;

  (23)上級對下級工作指導不力或監督不力者;

  (24)擅自改變上班時間、換班或交接班未交接工作者;

  (25)違反規定浪費、損壞、丟失公物(金額500元以內)者;

  (26)私動機電設備、消防器材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27)不按規程(范)操作,造成輕微損失者;

  (28)培訓或開會無故缺席者;

  (29)自行將公司宿舍轉給他人獨自居住者;

  (30)未經批準,擅自在集體宿舍使用大功率電器者;

  (31)非工作期間在公司區域內喝酒鬧事、影響他人者;

  (32)粗言穢語、出言不遜、態度惡劣者;

  (33)對本職工作范圍內的異常情況或事故未及時發現處理,尚未造成影響或損失者;

  (34)未經批準,擅自挪用公款處理公務者;

  (35)違反公司制定的其它管理規定者。

  2、員工有以下行為者,記一般違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扣款100-300元,經理級(含)以上人員扣款300-500元。

  (1)對本職工作范圍內的異常情況或事故未及時發現處理,造成一定損失或影響者;

  (2)上級對下級工作指導不力或監督不力造成較大損失的;

  (3)遭業戶或外界合理投訴造成輕微影響者;

  (4)私自向外提供公司控制資料或信息者;

  (5)違反公司其他制度與作業規范,造成1000元以內(含)損失者;

  (6)通訊工具不暢通,造成正常工作開展受影響或1000元以內(含)損失者;

  (7)一個月內累計三次輕微類違紀者,第三次直接計一般違紀;

  3、員工有以下行為者,記嚴重違紀,將予以扣款300-1000元(經理級及以上人員扣款500-1500元),亦可降職、降薪、解除勞動合同。

  (1)發現異常情況、事故隱患、事故不及時處理、匯報或不記錄,造成業戶或公司財產、公司管轄區域的公共財產受到重大損失者;

  (2)違反公司作業規范與其他制度,造成重大損失者;

  (3)工作時間炒股或干私活者;

  (4)兩次以上拒絕服從主管安排工作,態度惡劣者;

  (5)無特殊理由連續曠工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四日,或一個年度內累計曠工達六日者;

  (6)上班時間在辦公區域打牌、玩游戲等與工作無關的事宜;

  (7)代(托)人登記出勤記錄的;

  (8)上級對下級工作指導不力或監督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

  (9)工作時間內不制止違章作業,造成重大損失者;

  (10)工作時間上非法網站,傳播電腦病毒或私自下載與工作無關的網絡信息或刪除工作軟件造一定損失者;

  (11)下載與工作無關的網絡信息或刪除工作軟件導致計算機系統發生故障的,部門工作明顯受到影響的;

  (12)在工作職責內失職或對問題失查,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3)工作時間見業戶有難不相助,導致業主投訴或媒體報道造成不良影響者;

  (14)工作時間因酗酒、聚眾鬧事、打架斗毆造成他人傷害的,因醉酒開車導致公司車輛被處罰、本人被拘留的;

  (15)在上班地點和宿舍向其他員工進行挑釁、威脅和侵犯;打架斗毆或其它影響團體作業、公司運作和造成秩序混亂的;

  (16)值班時間時睡覺、偷閑怠工或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后果者;

  (17)涂改或偽造各類證明、工作記錄或各類原始單據者;

  (18)違規使用與公司管理有關的印章,故意毀壞檔案材料的;

  (19)被合理投訴且影響較大者;

  (20)公車私用,公款私用者;

  (21)在應聘或訂立勞動合同時虛報個人身份、資歷等證明資料;

  (22)制造和散布謠言,破壞公司聲譽,詆毀他人工作表現,故意拖延、妨礙或唆使他人拖延、妨礙公司正常運轉;

  (23)私自接受媒體采訪,發表不符合事實的言論,公司受到重大損害的;

  (24)利用職權貪污受賄,使本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25)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26)在公司舉行的各種培訓中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或在培訓考試中舞弊,找人替考、弄虛作假者;

  (27)蓄意損壞公司或業戶財物造成重大損失者;

  (28)對公司客戶或同事采用攻擊、誣陷、制造事端或恐嚇威脅等手段損害他人名譽,被他人訴訟且被判定承擔民事責任者;

  (29)私自向外提供OA系統登錄密碼或直接向外提供公司控制資料或信息者;

  (30)擅自在已有其他部門或公司領導簽批意見的文件(含OA流程)上修改、更換的;

  (31)具有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而向外泄露公司機密者;

  (32)經查實有偷竊、騙取、私自占有、變賣公司財物行為者;

  (33)采購物資價格虛高,經查實際發生費用超出市場同期合理價格水平10%者(實際超支費用總額達1000元以上);

  (34)侵犯業主隱私,向司法機構以外的人泄露業主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姓名、車牌號碼、活動時間、住所者;

  (35)依據勞動合同調派工作,拒絕接受者;

  (36)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的;

  (37)受司法機關判刑或受治安處罰者;

  (38)有無效報銷記錄的;

  (39)使用虛假票據虛報謊報費用,使用真實發票但虛報謊報費用的;

  (40)發票、收據存根私自撕下、丟失的。

  (41)違反公司制定的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目標考核制度等提供虛假財務信息和會計報表的;

  (42)違反職業道德擅自向其他機構或個人泄露公司任何財務信息或財務機密的或進行套現等非法活動的;

  (43)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挪用資金的;

  (44)出納人員對審批手續不齊全的報銷單或借款單支付資金、借款打白條的行為;

  (45)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利用公司賬戶進行不正當或違法的交易;采取隱瞞欺騙手段利用公司賬戶進行違法操作導致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集體違紀

  1、 員工因集體行為有以下情形者,記輕微違紀,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并記入部門當月績效考核,視情況扣1-3分;對個人視情節按本制度規定記個人違紀。

  (1)在部門辦公區域嬉戲、喧嘩、追逐打鬧、勾肩搭背,未造成嚴重影響者;

  (2)未經批準,集體擅自不參加公司組織的集體活動者;

  (3)非工作時間在公司管理區域內(含集體宿舍)集體酗酒、賭博、鬧事,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4)在公司辦公區域內擾亂辦公秩序,造成惡劣影響者;

  (5)在公司管理區域內(含集體宿舍)集體酗酒、賭博、鬧事者;

  (6 集體對職責范圍內的異常情況或事故未及時發現處理,或者集體隱瞞過失,尚未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者;

  (7) 其它集體違反公司的管理規定,造成的影響或損失與上述條款類似者。

  2、 員工因集體行為有以下情形者,將記一般違紀,予以通報批評,并記入部門當月績效考核,視情況扣3-10分,情節嚴重的將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另行決定;對個人視情節按本制度規定記個人違紀。

  (1) 集體酗酒、聚眾鬧事、打架斗毆造成惡劣影響者;

  (2) 經查實集體內出現串通盜竊、騙取、占有公司或業主財物行為者;

  (3) 集體對職責范圍內的異常情況或事故未及時發現處理,或者集體隱瞞過失,造成嚴重后果者;

  (4) 由集體造成的其它嚴重損害公司形象、名譽或利益[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至2萬元]者;

  (5) 違反公司管理規定或操作規程,造成人員一級傷殘或人員死亡的;

  (6) 因管理責任,導致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含)的;

  (7) 發生其它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經總經理辦公會認定的。

  三、關于獎懲實施的說明

  1、 獎懲審批權限:

  (1)物業公司本部:主任級以下由用人部門報行政人事部最終審批;主任級員工報分管領導、行政總監最終審批;經理助理級(含)以上以及財務部員工由總經理最終審批。

  (2)下屬管理處:班組長級以下由用人部門審批,報行政人事部備案;主任級及以下由行政人事部、分管領導、行政總監最終審批;安管主任/隊長、經理助理級以上由總經理最終審批。

  (3) 單人次獎懲100元(含)以上的,須報行政總監最終審批。

  (4) 嚴重過失或單人次獎懲超過200元(含)以上的,須報總經理最終審批。

  2、 集體獎勵或過失中的集體,指班組或部門,或者3人以上的員工團體。本細則中描述的公共財產,是指除公司和業戶財產以外的非個人財產。

  3、 關于嚴重違紀的第41-45條僅適應于財務人員;嚴重違紀中所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審判機關終審判決拘役以上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嚴重違紀中的“重大損害”是指:

  (1)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00元及以上;

  (2)公司被媒體曝光公眾指責的;

  (3)導致業主群體向公司或有關部門投訴;

  (4) 計算機系統發生故障的,部門工作明顯受到影響;

  (5) 違反操作程序,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的;

  4、 上述行為中的“無效報銷”指:

  (1)越權審批的費用報銷或付款;

  (2)未通過“借款審批單”而是白條形式的借款;

  (3)無報銷人或收款人簽收的報銷單;

  (4)使用虛假發票的報銷單;

  (5)對上述1-3項無效報銷行為,當事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其所在部門/管理處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均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對第4項行為,當事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財務人員應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5、 集體獎勵應由部門申報,部門在申報之前應與行政人事部溝通,且不可向員工承諾獎勵。因不符合獎勵條件申報未被批準,造成員工情緒波動的,記部門負責人輕微違紀。

  6、被處分的員工若有異議,可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或向上一級領導申訴,本部門經理或上一級組織會同有關人員進行復審核實后,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反饋。

  7、上述行為中涉及責任及損失的程度判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8、 員工獎懲通報的發布:物業公司本部主任(含)以上人員、管理處主任(含)以上人員的獎懲由行政人事部公布,其他員工的獎懲在100元以內(含)的獎勵、輕微違紀由員工所在部門在本部門內部通知內公布,100元以上的獎勵、一般違紀、嚴重違紀的由行政人事部公布。

  9、 本《細則》解釋權歸安信行物業公司行政人事部。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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