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知名物業員工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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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物業員工獎懲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形象,良好體現'貴族管家+星級服務'的企業理念,提升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改進服務質量和服務質素,從而培養出員工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水準,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兩大內容:獎勵制度和處罰制度。

  2獎勵制度

  2.1目的

  公司鼓勵員工奮發向上,在工作崗位上不斷做出新的成績;同時盡量防止和糾正員工的違法失職行為,以祈企業與員工共同進步,同創佳績。

  2.2獎勵種類

  2.2.1書面表揚

  2.2.2通報表彰

  2.2.3物質嘉獎

  2.2.4加薪

  2.2.5晉升

  2.3獎勵程序

  2.3.1員工提名、個人自薦、部門提名;

  2.3.2書面表揚、通報表彰由直屬上司申請,經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核,交行政人事經理批準后生效;

  2.3.3物質獎勵、加薪、晉升由部門經理書面推薦,報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審核、確認,經總經理批準后生效。

  2.4獎勵條件

  2.4.1對工作勤懇、任勞任怨、技術突出、業績良好者予以書面表揚;

  2.4.2為防止事故發生提出切實可行建議或處理突發事故時有特別表現者予以通報表彰;

  2.4.3對拾金不昧者予以通報表彰;

  2.4.4對敢于堅持原則、抵制不正之風者予以通報表彰;

  2.4.5對同事的違紀行為及時予以糾正或舉報經查證屬實者,予以書面表揚并獎勵違紀扣除金額的50%;

  2.4.6為公司做出顯著貢獻,或對國家和社會做出功績,或在市級以上刊物、媒體發表有關文章令公司的聲譽得以提升者,予以通報表彰及物質獎勵(獎勵金額以不低于稿酬為準);

  2.4.7代表公司參加市級以上競賽活動獲取名次者,予以通報表彰及物質獎勵(獎勵金額以

  不低于已獲名次獎金為準);

  2.4.8在防止管理區域財產、住戶/客戶財物的被盜、丟失等事故方面有成績經查證屬實者,予以物質嘉獎;

  2.4.9對于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權益之事,能事先發現或防止,從而使公司減少或免受損失經查證屬實者,予以物質嘉獎;

  2.4.10節省原料、物料或利用廢料有顯著成果者,予以一定比例的物質嘉獎;

  2.4.11對在職員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評估、年終評比獲'優秀員工'稱號的,公司予以通報表彰及物質獎勵;

  2.4.12員工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市場開拓、技術方案革新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予以加薪/晉升機會;

  2.4.13多次在公司組織的培訓考核活動中成績名列前茅者將給予加薪/晉升機會;

  2.4.14才能卓著、經考核成績優異而且能夠勝任現職務者,予以晉升機會。

  1)獎勵時,須填寫《員工獎勵建議申請書》。

  2)以上獎勵均以書面方式存入個人檔案,作為晉級加薪的重要依據。

  3)對員工的獎勵及獎勵之基準,公司將保留唯一及最終決定權。

  3處罰制度

  3.1目的

  為規范在職員工行為標準,廉潔操守,加強紀律,強化服務精神和服務意識,以利于保持公司整體系統能高效率運轉,樹立優良的企業形象,公司對違反下述規定的員工予以相應處罰。

  3.2處罰類型

  3.2.1口頭警告(a類處罰);

  3.2.2書面警告(b類處罰);

  3.2.3最后警告(c類處罰);

  3.2.4即時開除(d類處罰)。

  3.3處罰方式

  3.3.1口頭警告(a類處罰):扣罰 '崗位工資'的10%,有效期為一個月;

  3.3.2書面警告(b類處罰):扣罰 '崗位工資'、'浮動工資'的20%,有效期為兩個月;

  3.3.3最后警告(c類處罰):員工接獲c類處罰的,扣發 '崗位工資'、'浮動工資'的40%,有效期為三個月;

  3.3.4即時開除(d類處罰):員工接獲d類處罰的,公司將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3.3.5員工在任職期間接獲c類處罰后有效期間,再接任何警告的,按d類處罰執行;

  3.4處罰程序

  3.4.1口頭警告由直屬上司發出,記錄在工作登記本上,并讓當事人在登記本上簽名。

  3.4.2書面警告先由直屬上司發出,詳細記錄違紀員工的違紀事實,經部門經理/主管審核、認定。警告書經員工簽名后,兩天內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副本存入個人檔案;

  3.4.3最后警告先由直屬上司發出,詳細記錄違紀員工的違紀事實、旁證材料,報部門經理/主管確認,四天內將所有材料匯總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核,行政人事經理批示后生效。警告書經員工簽名后存入個人檔案;

  3.4.4違反即時開除條例者,由直屬上司詳細記錄違紀員工的違紀事實,收集旁證材料,報部門經理/主管確認并出具書面處理意見,兩天內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核,總經理批示后生效,由行政人事部對當事人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3.4.5處罰時須填寫《員工過失通知》,處理結果在一周內做出并視情況予以通報。

  3.4.6員工接獲的警告書必須是一式兩聯,并注明所犯的制度或違反的條例。

  3.5處罰有效期

  3.5.1員工受處罰后,如能知錯悔改,在生效期滿后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考察、確認合格,報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審核、總經理辦公室批準后可以撤銷:a類處罰

  一個月后撤銷;b類處罰兩個月后撤銷;c類處罰三個月后撤銷。副本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3.6處罰條件

  3.6.1員工當月有下列行為之一,公司將給予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最后警告;

  1)無故遲到、早退者;

  2)工作態度不認真,在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3)當值時未按規定穿著制服或未配戴工作證者;

  4)未經同意私自穿著制服外出或穿拖鞋在工作場所出入者;

  5)不注意個人儀容、儀表、粗言穢語者;

  6)上下班不打卡/簽到或代他人打卡/簽到,外出不作登記者;

  7)不按指定員工通道進出者;

  8)不按規定時間或未經允許私自離崗用餐者;

  9)上班時間用辦公電話作私人用途達三分鐘以上

  者;

  10)工作時間內收聽(看)收音機、錄音機、電視(除因工作需要收聽天氣轉變或特別廣播)者;

  11)當值時間鼓噪、喧嘩或串崗者;

  12)在工作區域內嬉鬧、大聲喧嘩干擾他人者;

  13)當值時間干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14)未經部門主管批準擅自調班者;

  15)擅離工作崗位或下班后無故到其他崗位閑談,干擾當值人員工作者;

  16)不服從工作分配或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造成工作差錯者;

  17)無特別理由,管理人員不能按時完成應提交的各種書面報告(表)者;

  18)不按規定做好交接班登記,完成工作后拒不按要求作記錄、不簽名者;

  19)不注意安全操作,下班后不關好門窗、電源、電腦、復印機、傳真機等辦公設備者;

  20)因工作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或公共財物損壞者;

  21)非因工作需要私訪業戶或進入私人/業戶區域內者;

  22)擅自張貼或涂改公司通告者;

  23)隨地吐痰、亂丟煙頭、垃圾等或破壞綠化者;

  24)在公司規定的禁煙區、服務區內,在住戶/客戶面前吸煙者;

  25)拾遺不報者;

  26)明知其他員工犯有過失行為而不舉報、不勸阻者;

  27)對上司不禮貌、頂撞上司者;

  28)制造謠言、惡意中傷同事或挑撥是非造成員工之間不團結者;

  29)外傳、議論個人或他人薪金者;

  30)利用職權在工作場所販賣或兜售私人商品者;

  31)在工作場所私自派發任何種類之文字材料或廣告者。

  32)因工作效率欠佳不能依時完成上司交辦的工作任務。

  3.6.2員工當月有下列行為之一,公司將給予第一次書面警告,第二次最后警告;

  1)收到通知無故不加班者;

  2)工作時間打撲克、下棋、圍觀賭博者;

  3)未經許可當值期間私帶朋友或其他無關人員到工作場所逗留者;

  4)未經許可,在管理區域私自張貼任何物品,或擅自更改、撕毀、竊取公司/服務中心張貼的物品者;

  5)發表虛假或誹謗他人的言論,影響公司/客戶的聲譽者;

  6)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私配辦公/管理區域內任何鎖匙者;

  7)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為客戶提供私人服務及收受利益者;

  8)私自收受住戶/客戶所給的財物而不上交者;

  9)違反工作規程并造成一定后果者;

  10)擅自進入'未經許可、不準入內'等類似警示區域者;

  11)公開頂撞上司或消極怠工者;

  12)工作態度惡劣,粗暴對待同事者;

  13)蓄意違反上司發出的合理工作指令、拒絕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務者;

  14)未經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帶出或企圖帶出任何財物并拒不接受檢查者;

  15)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存放私人物品在管理區域者;

  16)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在管理區域內舉辦作任何形式的募捐或其他活動者。

  17)因工作效率欠佳,不能依時完成上司交辦的工作任務。且造成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

  3.6.3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公司將給予即時開除處分而不作任何補償:

  1)獲最后警告處分生效期間再有違反任何規定者;

  2)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達十二次者;

  3)一個月內曠工達三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五天者;

  4)侮辱、謾罵同事或客戶,或與客戶發生肢體沖突者;

  5)惡意恐嚇或用武力危害其他人員人身安全者;

  6)蓄意破壞、盜竊、惡意占有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產者;

  7)行賄受賄,或索要敲詐他人財物者;

  8)以權謀私、監守自盜,貪污、挪用錢款,損害公司、住戶(客戶)或他人利益者;

  9)做出不道德、猥瑣或下流行為者;

  10)滋事尋釁,挑撥、教唆、煽動或參與打架事件的;

  11)拒絕接受并糾合他人拒絕接受上司合理的工作指令者;

  12)蓄意違反或疏忽執行上司發出的合理及合法指令并造成嚴重后果者;

  13)無充分理由拒絕執行上級安排的崗位調動者;

  14)有偷盜行為查證屬實者;

  15)吸食毒品者;

  16)參與或聚眾參與賭博者;

  17)做出欺騙或不忠實的行為,造成公司或他人損失(害)并造成惡劣影響者;

  18)偽造文件,提供虛假資料者;

  19)攜帶、收藏、販賣或傳播違禁物品,如武器、爆炸品、毒品、易燃品或淫褻物品經查證屬實者;

  20)當值時飲酒或在其他麻醉品影響下當值經查證屬實者;

  21)未經部門負責人書面同意,利用職務之便在管理區域范圍內販賣或向任何人仕兜售私人物品者;

  22)由于工作過失,造成工作區域財物損失達_______元以上者;

  23)盜取或復制公司/服務中心機密資料,或出于個人目的有意泄露住戶/客戶私人資料且造成嚴重后果者;

  24)嚴重違反安全規定且造成后果者;

  25)做出任何損害公司/服務中心聲譽、利益之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26)誣告或造謠中傷他人且產生嚴重后果者;

  27)明知其他員工犯有應予以開除之行為而不勸阻且拒不檢舉者;

  28)在社會上做出嚴重損害國家、公司、管理區域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29)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

  30)觸犯國家或地方現行法律法規被追究法律責任者;

  4申訴程序

  4.1獲獎勵或受處罰時,若認為獎罰與事實不符,可在獎罰報告發出后三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門申訴,公司接到申訴材料后,于三個工作日內召集有關人員查

  證、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報總經理批準,總經理批示即視為公司最后的裁定。

  4.2當警告書出現當值主管/主任、領班和一名見證人簽名,即使該違紀員工拒簽,也作生效。

  4.3行政人事部將拒簽的處罰意見書貼出通告欄內,員工可在三天內向公司申訴,若超過申訴期,視做放棄申訴,三天后該處罰意見書視作生效。

  5修訂及補充

  公司有權根據經營理念和管理發展方向及工作之需要,隨時修改上述制度內容。

篇2:物業保安培訓:獎懲制度

  物業保安培訓:獎懲制度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節 獎勵

  一、獎勵種類:

  頒發獎狀:通報表揚(嘉獎);物質獎勵(小功);晉升工資或晉級(大功);發放獎金。

  二、獎勵條件:

 ?。ㄒ唬﹩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ǘ﹩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6、其它應給于記小功事跡者。

 ?。ㄈ﹩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2、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3、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4、在各類報刊或學術研討會上發表有關物業管理論文者。

 ?。ㄋ模﹩T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三、獎勵程序:

  1、凡符合上述獎勵條件者,由所在部門將員工事跡以書面形式報告上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核實無誤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2、每半年將對員工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成績評定員工職級。如一年內兩次被評為先進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并給予獎勵。

  3、對嚴格遵守考勤制度的員工,在提薪晉升等各方面將優先考慮。

  4、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第二節 違紀過失

  一、甲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甲類過失。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3、初次不聽領導合理指揮者。

  4、不按公司規定著裝;儀表、儀容不整,當值哼歌、吹口哨、無精打采者。

  5、不填寫或不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者。

  6、不使用禮貌用語。

  7、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工卡、穿工作服者。

  8、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或每次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者。

  9、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10、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11、對各級領導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12、在當值崗位使用公司電話辦理私事超過3分鐘等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13、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或接待私人來訪時間超過15分鐘者。

  14、當班時間吃東西、收聽廣播、看報紙、聊天、吃零食者。

  15、無故不參加公司的業務培訓者。

  二、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5、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6、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或簽到者。

  7、當班時間睡覺、打鬧、飲酒者

  8、未經同意私自調班或擅離工作崗位,經常遲到或早退(1周超過3次)

  9、因服務態度差受到用戶投訴時,與用戶爭辯、吵鬧或對業主投訴的處理不當或不及時,引致業主向上級部門領導投訴者。

  10、弄虛作假,涂改單據、證明、記錄、報假學歷。

  11、不服從領導的正確命令并在公共場合頂撞領導。

  12、超越職權范圍或違章操作尚未釀釀成事故者。

  13、工作時間消極怠工

  三、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丙類過失:

  1、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及安排,不聽從上級領導指揮監督、與其發生沖突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工作時間喝酒、賭博、打架。

  4、工作范圍內聚眾賭博、變相賭博等。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6、服務態度極差,與用戶吵架,或累計被用戶投訴3次以上者。

  7、聚眾鬧事妨害、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8、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9、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10、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1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連續曠工3天或兩個月累計五天,全年累計七天的。

  12、盜竊同仁或公司、客戶財物者。

  13、職務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大者。

  14、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5、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6、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7、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18、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19、故意撕毀公文者、遺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20、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21、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22、年度內累計三次乙類行為者。

  23、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24、在公司任職期間私自在外兼職。

  25、其它應給予辭退的行為。

  第三節 行政處分

  一、對員工的違紀處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級、降薪或撤職、停職停薪、勸退或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七種。

  1、警告:僅限于首次觸犯甲類過失的行為,上級領導簽發過失通知書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2、嚴重警告:員工重復觸犯甲類過失或首次觸犯乙類過失,上級領導簽發書面警告書,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并扣以(30-50元)的處罰。

  3、記過:員工重復觸犯乙類過失將給予記過處分,除扣以(50-100元)的處罰并下調工資一級。

  4、降級、降薪或撤職。員工在同類職務各類考核評估中不合格或位于10%末位范圍及員工違規的,可以給予降級、降薪、撤職處分。

  5、停職停薪。員工違規除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外,還可以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6、未位淘汰。采用5%的未位淘汰制,員工在同級各類考核評估中連續三次位于5%末位淘汰范圍內的給予辭退。

  7、勸退和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凡觸犯警告(過失)一年內累計被簽發4個甲類過失或3個乙類過失將被視為丙類過失,公司根據《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其作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并不給予經濟補償。由各部門經理書面提出,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復查、審核,總經理批準實施。經公司領導批準,人力資源部可直接對違規員工給予辭退處分。

  8、員工違反丙類過失任意一項,對其做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

  三、處理的原則:

  給予員工違紀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規制度為準繩,并允許受處理者申辯。

  四、處理公布:

  各種違紀處理,都必須發出“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同時在公司通告欄上予以公布。

  五、處理的時限界定:

  1、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于“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天起計,三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訴。如在上述規定時間內不提出書面申訴,違紀處理決定生效。

  2、公司在收到書面申訴當天起計,七天內作出是否變更違紀處理的決定。

  六、處罰程序

  1、員工有違紀行為,由所在部門填寫員工違紀警告過失通知書,道明違紀事實,提出處理意見,經見證人或違紀人簽名后,送人力資源部。

  2、普通員工的違紀處罰,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審批。

  3、部門經理可對違紀而拒絕簽過失記錄、情緒激動且有可能造成傷害他人及損壞物品的行為和嚴重違紀(本冊第二十一條第3點“丙類過失”)的員工采取即時停職停薪,再報人力資源部處理。

  4、主任級以上員工(含主任級)的違紀處罰,由總經理審批。

  七、處罰的取消

  員工從受到警告通知書后三個月內,如能認真改過,積極工作,連續兩次考評為“優”,或因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公司的通報表揚,經所在部門主管提出,公司領導批準后,可取消警告處分。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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