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員工獎懲細則獎勵部分
為了更好地調動**物業公司廣大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加強員工責任感,激勵先進,樹立典型,創建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氛圍,提升服務水平,建立一支受業主歡迎的員工隊伍。特制訂本細則。
一、獎勵
(一) 個人獎勵
1、 凡員工有以下情形者,予以通報表揚并予以50-100元標準進行獎勵:
(1) 維護規章制度,檢舉、揭發損害公司利益或違規行為有具體事跡者;
(2) 提供優質服務,受業戶書面表揚者;
(3) 保護公共財產安全價值1000元以內者;
(4) 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取得1000元以內效益者;
(5) 增收節支,控制成本在1000元以內者。
2、 凡員工有以下情形者,予以通令嘉獎并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經理級以下員工獎勵100-200元;經理級以上人員獎勵100-500元:
(1) 保護公共財產安全價值1000元以上者;
(2) 出色完成上級交給的特殊任務者;
(3) 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取得1000元以上效益者;
(4) 技術和業務考核及在行業中獲得優秀成績者;
(5) 增收節支,控制成本1000元以上者;
(6) 拾重金而不昧者(價值2000元以上);
(7) 為業戶挽回較大財產損失受業戶書面表揚者(價值5000元以上);
(8) 在專業刊物上發表與業務有關的文章者(職責有要求者除外);
(9)一個月內累計三次通報表揚者。
3、 凡員工有以下情形者,予以記功并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經理級以下員工獎勵200-500元;經理級以上人員獎勵500-1000元:
(1) 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使業戶和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價值20000元以上);
(2) 保護公共財產安全價值20000元以上者;
(3) 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取得20000元以上效益者;
(4) 增收節支,控制成本在20000元以上者;
(5) 為公司拓展做出積極貢獻,效果顯著者(職責有要求者除外);
(6) 一個月內累計三次通令嘉獎者;
4、 凡員工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經理級以下人員將直接晉級或加薪;經理級以上人員獎勵1000-3000元:
(1) 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業戶或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者(價值50000元以上);
(2) 通過設備、設施技(整)改,杜絕重大的安全隱患,或使公司資產增值和能源節約有突出貢獻者(價值50000元以上);
(3) 表現特別突出,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者;
(4) 一個月內累計兩次記功者。
(二) 集體獎勵
1、 員工以集體為單位進行的相關活動有以下情形者,將予以通報表揚并獎集體200-500元;對在集體中有突出表現之個人,另按個人獎勵條款進行獎勵。
(1) 參與行業中技術和業務考核及在行業中獲得優秀成績者;
(2) 承辦行業內大型活動,獲得表彰的;
(3) 由集體完成的解除業戶或非業戶重大人身安全危害,并受當事人書面表揚者;
(4) 因集體行為,保護公共財產安全價值5000元以上者;
(5) 集體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取得5000元以上效益者;
(6) 因集體努力,增收節支,控制成本在5000元以上者
2、 員工以集體為單位進行的相關活動有以下情形者,將予以通令嘉獎并獎集體500-1000元;對在集體中有突出表現之個人,另按個人獎勵條款進行獎勵。
(1) 由集體完成的解除業戶或非業戶重大人身安全危害,并受第三方(政府部門)書面表揚者;
(2) 因集體行為,保護公共財產安全價值10000元以上者;
(3) 集體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取得10000元以上效益者;
(4) 因集體努力,增收節支,控制成本在10000元以上者;
(5) 集體為業戶挽回較大財產損失受業戶書面表揚者(價值20000元以上);
3、 員工以集體為單位進行的相關活動有以下情形者,將予以記功并獎集體1000-2000元;對在集體中有突出表現之個人,另按個人獎勵條款進行獎勵。
(1) 集體為公司拓展做出積極貢獻,取得實際成效者(職責有要求者除外);
(2) 由集體完成的,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使業戶和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價值50000元以上);
(3) 因集體行為,保護公共財產安全價值100000元以上者;
(4) 集體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取得50000元以上效益者;
(5) 因集體努力,增收節支,控制成本在50000元以上者。
二、 懲罰
(一)個人過失
1、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記輕微違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扣款50-100元,經理級(含)以上人員扣款100-300元。
(1) 遲到、早退一次者;
(2) 上班或下班未打卡,無正當理由當月超過三次者;
(3) 上班不戴工牌及相關上崗證者;
(4) 未按規定著裝或培訓期間衣冠不整者;
(5) 隨地吐痰、亂扔紙屑、煙頭、廢棄物或在禁煙區吸煙者;
(6) 在辦公區域嬉戲、喧嘩、追逐打鬧、勾肩搭背者;
(7) 上班吃零食、閑聊、看與工作無關書報或瀏覽與工作無關網站者;
(8) 上班打私人電話,或接聽電話不規范者;
(9) 違反規定搭乘電梯者;
(10) 在培訓、考試或開會時未將通訊工具關閉或置于振動狀態者;
(11) 無故提前就餐者;
(12) 未經允許私自調換宿舍者;
(13) 未經允許在集體宿舍留宿外人者;
(14) 未經允許上班時間因私會客者;
(15) 違反請銷假制度者;
(16) 未按時或未按要求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或未達工作崗位質量標準者;
(17) 通訊工具不暢通,尚未造成影響或損失者;
(18) 個人辦公區域凌亂、不整潔;
(19) 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集體活動者;
(20) 上班睡崗、竄崗、脫崗尚未造成影響或損失者;
(21) 非公務班前、班中喝酒者;
(22) 擾亂培訓課堂秩序,妨礙培訓活動正常進行者;
(23) 上級對下級工作指導不力或監督不力者;
(24) 擅自改變上班時間、換班或交接班未交接工作者;
(25) 違反規定浪費、損壞、丟失公物(金額500元以內)者;
(26) 私動機電設備、消防器材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27) 不按規程(范)操作,造成輕微損失者;
(28) 培訓或開會無故缺席者;
(29) 自行將公司宿舍轉給他人獨自居住者;
(30) 未經批準,擅自在集體宿舍使用大功率電器者;
(31) 非工作期間在公司區域內喝酒鬧事、影響他人者;
(32) 粗言穢語、出言不遜、態度惡劣者;
(33) 對本職工作范圍內的異常情況或事故未及時發現處理,尚未造成影響或損失者;
(34) 未經批準,擅自挪用公款處理公務者;
(35) 違反公司制定的其它管理規定者。
2、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記一般違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扣款100-300元,經理級(含)以上人員扣款300-500元。
(1) 對本職工作范圍內的異常情況或事故未及時發現處理,造成一定損失或影響者;
(2) 上級對下級工作指導不力或監督不力造成較大損失的;
(3) 遭業戶或外界合理投訴造成輕微影響者;
(4) 私自向外提供公司控制資料或信息者;
(5) 違反公司其他制度與作業規范,造成1000元以內(含)損失者;
(6) 通訊工具不暢通,造成正常工作開展受影響或1000元以內(含)損失者;
(7) 一個月內累計三次輕微類違紀者,第三次直接計一般違紀;
3、員工有以下行為者,記嚴重違紀,將予以扣款300-1000元(經理級及以上人員扣款500-1500元),亦可降職、降薪、解除勞動合同。
(1) 發現異常情況、事故隱患、事故不及時處理、匯報或不記錄,造成業戶或公司財產、公司管轄區域的公共財產受到重大損失者;
(2) 違反公司作業規范與其他制度,造成重大損失者;
(3) 工作時間炒股或干私活者;
(4) 兩次以上拒絕服從主管安排工作,態度惡劣者;
(5) 無特殊理由連續曠工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四日,或一個年度內累計曠工達六日者;
(6) 上班時間在辦公區域打牌、玩游戲等與工作無關的事宜;
(7) 代(托)人登記出勤記錄的;
(8) 上級對下級工作指導不力或監督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
(9) 工作時間內不制止違章作業,造成重大損失者;
(10) 工作時間上非法網站,傳播電腦病毒或私自下載與工作無關的網絡信息或刪除工作軟件造一定損失者;
(11) 下載與工作無關的網絡信息或刪除工作軟件導致計算機系統發生故障的,部門工作明顯受到影響的;
(12) 在工作職責內失職或對問題失查,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3) 工作時間見業戶有難不相助,導致業主投訴或媒體報道造成不良影響者;
(14) 工作時間因酗酒、聚眾鬧事、打架斗毆造成他人傷害的,因醉酒開車導致公司車輛被處罰、本人被拘留的;
(15) 在上班地點和宿舍向其他員工進行挑釁、威脅和侵犯;打架斗毆或其它影響團體作業、公司運作和造成秩序混亂的;
(16) 值班時間時睡覺、偷閑怠工或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后果者;
(17) 涂改或偽造各類證明、工作記錄或各類原始單據者;
(18) 違規使用與公司管理有關的印章,故意毀壞檔案材料的;
(19) 被合理投訴且影響較大者;
(20) 公車私用,公款私用者;
(21) 在應聘或訂立勞動合同時虛報個人身份、資歷等證明資料;
(22) 制造和散布謠言,破壞公司聲譽,詆毀他人工作表現,故意拖延、妨礙或唆使他人拖延、妨礙公司正常運轉;
(23) 私自接受媒體采訪,發表不符合事實的言論,公司受到重大損害的;
(24) 利用職權貪污受賄,使本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25)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26) 在公司舉行的各種培訓中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或在培訓考試中舞弊,找人替考、弄虛作假者;
(27) 蓄意損壞公司或業戶財物造成重大損失者;
(28) 對公司客戶或同事采用攻擊、誣陷、制造事端或恐嚇威脅等手段損害他人名譽,被他人訴訟且被判定承擔民事責任者;
(29) 私自向外提供OA系統登錄密碼或直接向外提供公司控制資料或信息者;
(30) 擅自在已有其他部門或公司領導簽批意見的文件(含OA流程)上修改、更換的;
(31) 具有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而向外泄露公司機密者;
(32) 經查實有偷竊、騙取、私自占有、變賣公司財物行為者;
(33) 采購物資價格虛高,經查實際發生費用超出市場同期合理價格水平10%者(實際超支費用總額達1000元以上);
(34) 侵犯業主隱私,向司法機構以外的人泄露業主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姓名、車牌號碼、活動時間、住所者;
(35) 依據勞動合同調派工作,拒絕接受者;
(36) 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的;
(37) 受司法機關判刑或受治安處罰者;
(38) 有無效報銷記錄的;
(39) 使用虛假票據虛報謊報費用,使用真實發票但虛報謊報費用的;
(40) 發票、收據存根私自撕下、丟失的。
(41) 違反公司制定的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目標考核制度等提供虛假財務信息和會計報表的;
(42) 違反職業道德擅自向其他機構或個人泄露公司任何財務信息或財務機密的或進行套現等非法活動的;
(43) 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挪用資金的;
(44) 出納人員對審批手續不齊全的報銷單或借款單支付資金、借款打白條的行為;
(45) 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利用公司賬戶進行不正當或違法的交易;采取隱瞞欺騙手段利用公司賬戶進行違法操作導致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集體違紀
1、 員工因集體行為有以下情形者,記輕微違紀,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并記入部門當月績效考核,視情況扣1-3分;對個人視情節按本制度規定記個人違紀。
(1) 在部門辦公區域嬉戲、喧嘩、追逐打鬧、勾肩搭背,未造成嚴重影響者;
(2) 未經批準,集體擅自不參加公司組織的集體活動者;
(3) 非工作時間在公司管理區域內(含集體宿舍)集體酗酒、賭博、鬧事,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4) 在公司辦公區域內擾亂辦公秩序,造成惡劣影響者;
(5) 在公司管理區域內(含集體宿舍)集體酗酒、賭博、鬧事者;
(6) 集體對職責范圍內的異常情況或事故未及時發現處理,或者集體隱瞞過失,尚未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者;
(7) 其它集體違反公司的管理規定,造成的影響或損失與上述條款類似者。
2、 員工因集體行為有以下情形者,將記一般違紀,予以通報批評,并記入部門當月績效考核,視情況扣3-10分,情節嚴重的將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另行決定;對個人視情節按本制度規定記個人違紀。
(1) 集體酗酒、聚眾鬧事、打架斗毆造成惡劣影響者;
(2) 經查實集體內出現串通盜竊、騙取、占有公司或業主財物行為者;
(3) 集體對職責范圍內的異常情況或事故未及時發現處理,或者集體隱瞞過失,造成嚴重后果者;
(4) 由集體造成的其它嚴重損害公司形象、名譽或利益[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至2萬元]者;
(5) 違反公司管理規定或操作規程,造成人員一級傷殘或人員死亡的;
(6) 因管理責任,導致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含)的;
(7) 發生其它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經總經理辦公會認定的。
篇2:(公司企業)員工獎勵與處罰細則
企業(公司)員工獎勵與處罰細則
一、獎勵
企業根據員工表現,每年對員工進行考核評績,以作進級及工資調整之依據,使有職位空缺時給予提升機會,而此機會將盡可能給予本企業員工。
1.勤獎勵。員工每個月遲到積累不超過十分鐘、不早退、不臨時請假(事假及兩天以內之其他假期需提早申請)可獲獎勵。
2.績獎勵。員工若有以下佳績者,得由部門主管報請總經理獎勵并作升職之參考。
服務周到,態度良好,博得客戶普遍贊揚者。
品行良好,不計較個人得失,無不良嗜好者。
技術精湛,經驗豐富,見解正確,為企業做出貢獻者。
提出意見、建議獲企業采納,取得效果者。
協助業務發展,使之能增加收益/
檢舉舞弊或其他對企業不利事情,因此減少或免除損失者。
勇于開拓,工作勤奮,責任心強為員工之表率而獲主管推薦者。
遇緊急突發事件如防風、防火、安全事故等應變能力強,臨危不亂,處理得當者。
保護、愛護企業資產、設備和財務,使之免受損失者。
應對處置得當,令企業聲譽增加者。
二、處罰
本企業的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解雇、開除。
1.員工若違反下列規則者,將受紀律處罰。
消極怠工、擅離職守、外出或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會私客。
私自動用企業機器設備作私活,打私人長途電話。
工作時間飲酒、奕棋、睡覺。
隨地吐痰、丟棄煙頭、雜物。
粗言穢語、喧嘩、滋事。
造謠生事、企圖陷害或匿名誣告。
借企業款項,過期不還。
事先未獲主管批準,出差再外繞道營私或利用企業客戶營私。
事先未獲主管批準,在工作時間參與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
職工因違反紀律而獲紀律處罰書后,將記錄于本檔案中。
2.員工如犯下列過錯應立即開除。
工作態度惡劣,拒絕上級合法及合理之指令。
玩忽職守、瀆職造成企業經濟損失。
不忠誠于企業事業,貪污受賄及收受未經企業同意之回扣或故意低報營業額、騙帳,除開除、賠償經濟損失外,企業按反賄賂條例規定,將其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未經批準私自將企業圖紙、文件、資料、產品偷拿出企業。
故意損壞企業設備及財產,或故意泄露技術及經營管理秘密。
聚眾滋事,破壞內部工作秩序。
吸毒、盜竊、于企業內聚賭、有傷風化、調戲或利用職權侮辱同事、打擊報復同事。
對上級、客戶態度粗魯、不禮貌與同事大聲爭吵、斗毆。
私藏違禁物品、軍火、武器于企業范圍內。
未經授權,散步發表不利于企業聲譽、內部運做及經營管理之言論、材料。
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者或當年累計曠工七日者作自動離職論處。
員工因違反所在地法規而被拒捕或檢控。
工不按企業規定辦事及失職造成的責任事故,失職者除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外,本企業保留追究聲譽損失的權利。
三、員工違反企業紀律制度,其主管縱容、包庇、知情不報或不按規定處理的視同處理。
篇3: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2007)
【文號】京科政發[20**]87號
【頒布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3-19
【生效日期】20**-03-20
【法律層級】規范性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北京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市科學技術獎包括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國際合作、科學技術普及等范圍。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辦法》第七條中所稱的“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項”,是指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京設立面向全市的經常性科學技術獎項。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五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二)對市科學技術獎的獲獎人選、獎勵等級作出決議;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創新獎授獎項目及其人選建議;
(四)為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由若干委員組成,其中主任委員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1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秘書長1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分管科技獎勵工作的負責人擔任。評審委員會委員由市政府相關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以及專業評審委員會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
評審委員會委員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內市政府相關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如有變動,由該部門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負責人自然替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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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第七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初審工作;
(二)為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三) 向評審委員會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由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2人,委員若干人,人選由市獎勵辦根據當年市科學技術獎的具體情況,從評審專家庫中遴選,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評審專家每年應當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申報與推薦
第九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組織和個人應于每年2月底前向符合《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推薦組織申報。
第十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組織和個人應分類向推薦組織提交申報推薦書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重大工程、社會公益、應用技術和技術發明類項目:
(1)知識產權證明文件;
(2)技術評價證明(驗收報告、科技成果評估報告等);
(3)完整的技術資料和試驗總結報告;
(4)產品的技術標準;
(5)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
(6)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行業審批文件;
(7)繳納國稅、地稅的稅務證明或推廣應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環境生態效益證明;
(8)有關用戶出具的成果應用證明材料。
(二)基礎研究類項目:
(1)發表的論文或出版的論著;
(2)論文(論著)被收錄和被他人論文(論著)正面引用證明;
(3)檢索報告書。
(三)軟科學研究類項目:
(1)軟科學項目立項和結題驗收的相關證明;
(2)完整的軟科學成果研究報告;
(3)實際應用或采納單位出具的證明。
(四)科學技術普及類項目:
(1)圖書及電子出版物樣本(最新版本);
(2)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發行數量、再版次數的證明;
(3)公開引用或應用證明;
(4)科普作品質量的證明;
(5)有助于科普作品評審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本市有關組織或個人與國外學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項目,其主要學術思想由本單位或個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國內完成為主,經合作方同意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后,可按規定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含多個子項目,且子項目已單獨申報獲獎的,在總項目申報時,應剔除已獲獎的子項目的內容。
第十三條 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成果屬于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的診斷、治療、預防技術和康復技術、藥品、生物制品和醫療器械;生物新品種;資源考察、勘探成果;優秀設計、重大工程、技術改造、環境保護和農林牧漁業成果。
新產品、新材料:應當是結構新穎,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國資源,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先進水平,經批量生產,證明性能可靠;有企業標準,并符合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產品標準;食品、化妝品類項目需符合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衛生標準,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新技術、新工藝:應當是技術水平先進,經應用實踐證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產品質量,節約資源、降低能耗,改善勞動條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術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新的診斷、治療、預防技術和康復技術:應當是技術水平或醫療技術達到先進水平,有一定數量的病例和科學的數據,證明療效顯著改善或診斷效率提高;其主要研究論文應當在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一年以上,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
p; 藥品(人用藥、農藥、獸藥)和生物制品:應當是技術水平先進療效顯著,應獲得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的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準文號;生物制品應取得《新生物制品證書》和生產批準文號;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醫療器械:產品的技術水平先進,實用性強,三類醫療器械須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 一、二類醫療器械須有省(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
生物新品種(含動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發現或培育出與原品種有根本性差異的新品種、新材料、新組合,經過嚴格的科學驗證和專業管理部門的認定或批準;通過基因工程方法獲得的新品種、新材料,必須符合國家科技行政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基因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一定規模的生產和使用(農作物新品種要有三年區域試驗),有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資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學論證嚴謹,有可靠數據,發現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自然資源,對我市有關部門的決策起較好的作用,或經開發利用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優秀設計、重大工程、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等成果:正確貫徹工程建設方針政策,緊密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和工程特點,積極采用新技術,精心設計、精心施工,達到生產或使用的要求,投入運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農林牧漁業成果:經過科學實驗取得可靠數據,經過較大面積或范圍生產試驗,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在研究、開發應用技術成果過程中,需要使用實驗動物進行研究、檢驗的,必須符合《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提供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復印件和相應的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復印件。
(二) 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成果屬于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技術成果。
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對推動產業發展或形成新的產業做出較大貢獻,并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成果屬于基礎理論和應用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對自然界有新的發現,對自然規律有新的認識、解釋,經過實踐驗證具有創造性和很高學術水平?;A理論或應用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必須在國內外專業性學術會議或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國內外學術界的認同,可由5名教授級同行專家(非本單位專家須占80%以上)推薦。
(四)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成果屬于為社會公益服務的技術基礎類成果。
經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正式批準采用,并實行一年以上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或被國際標準化組織采納的建議。建立各級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包括標準物質)、各級檢定系統,建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以及在統一全國或全市量值中發揮較大作用,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成果屬于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促進科學技術、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決策咨詢、科技規劃、政策法規和管理方法,應有獨到見解,被有關部門采用,并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四條 推薦組織負責組織填寫并審查申報材料,根據成果創新性、科學技術水平和推廣應用情況,提出客觀、公正的推薦意見,并于3月中旬前將申報材料與推薦意見交市獎勵辦。
推薦組織審查申報材料的內容包括:
(一) 是否符合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范圍和條件;
(二) 提供的材料及其附件是否齊全、規范;
(三) 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資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規定。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五條 《辦法》第八條(四)中所稱的 “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是指通過對科學數據、種質資源、科學標本、資料、信息的采(收)集、整理、保存、傳輸以及制定相關技術基礎標準,為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提供共享資源和條件等工作;“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是指環境保護、清潔生產技術、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
第十六條 《辦法》第八條(五)中所稱的“基礎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學領域的發現,并且該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七條 《辦法》 第八條(六)中所稱的“研究成果”,是指在有關戰略、政策法規、規劃、評價、預測及有關管理科學與政策科學研究中有獨到見解或意見建議、為有關決策部門采納或對決策產生影響,并經實踐證明在北京地區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十八條 《辦法》 第八條(七)中所稱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是指在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中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十九條 《辦法》 第八條(八)
中所稱的“對提高公眾的科學文化素養具有明顯成效的科普作品”,是指對建設創新型城市戰略實施、普及科技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以及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質中發揮重要作用、社會影響程度大的科普作品。 第二十條 《辦法》第九條(一)中所稱的“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并由于國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開的成果”,是指在軍隊建設、國防科研、國家安全及相關活動中產生,并在一定時期內僅用于國防、國家安全目的的成果。
第二十一條《辦法》 第九條(二)中所稱的“正在研究的成果”,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經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項目中推廣應用的階段性成果。
第二十二條《辦法》 第九條(四)中所稱的“已申報其它省(部)級科技獎勵的成果”,是指同一成果不得同時在其它省(部)申請獎勵,不得重復獲獎。
第二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授獎項目應從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和影響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具體評定標準如下:
(一)基礎研究項目
一等獎: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學術上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其主要學術結論、學術觀點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的項目。
二等獎:在科學上取得很大進展,學術上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其主要學術結論、學術觀點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作用的項目。
三等獎:在科學上取得一定進展,學術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其主要學術結論、學術觀點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作用的項目。
(二)技術發明項目
一等獎: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推動了本領域和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或者技術思路獨特,在技術理論、原理及方法上有重大的原始性創新,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先進水平,在本市應用并產生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項目。
二等獎: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然已有,但是尚未公開的重大技術發明,推動了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或者技術思路新穎,在技術理論、原理及方法上有較大的原始性創新,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領先水平,在本市應用并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項目。
三等獎: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然已有,但是尚未公開的技術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或者技術思路新穎,在技術理論、原理及方法上有原始性創新,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先進水平,在本市應用并產生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項目。
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對本市科技與經濟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發明專利,可不考慮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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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三)應用技術項目 一等獎: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并接近國際先進水平,項目轉化程度高,市場競爭力強,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在本市應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的項目。
二等獎: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項目轉化程度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在本市應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的項目。
三等獎: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項目轉化程度較高,具有市場競爭力,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在本市應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一定經濟效益的項目。
(四)社會公益項目
一等獎: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學術、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并在本行業內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項目。
二等獎: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學術、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在本行業內得到較廣泛應用,并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項目。
三等獎: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學術、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已經在本行業內推廣應用,并取得了一定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一定意義的項目。
(五)重大工程項目
一等獎: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性能參數、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科技進步、經濟建設與城市管理有重大作用的項目。
二等獎: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性能參數、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科技進步、經濟建設與城市管理有較大作用的項目。
三等獎: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性能參數、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經濟建設與城市管理具有一定作用的項目。
(六)軟科學項目
一等獎:研究項目觀點獨特,在基礎理論方面有重大創新,研究難度和復雜程度大,科學價值和學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對本市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產生重大影響,在本市應用并取得了重大
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二等獎:研究項目觀點新穎,在基礎理論方面有較大創新,研究難度和復雜程度較大,科學價值和學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對本市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產生較大影響,在本市應用并取得了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三等獎:研究項目觀點新穎,在基礎理論方面有一定的創新,研究難度和復雜程度較大,科學價值和學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對本市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產生一定的影響,在本市應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
(七)科學技術普及項目
一等獎:選題內容或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重大創新,創作難度大,可讀性強,內容豐富嚴謹、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和探索性,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和人才培養起到了重要作用,產生了顯著社會效益的項目。
二等獎:選題內容或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較大創新,創作難度較大,可讀性較強,內容豐富嚴謹、具有時代性和探索性,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和人才培養起到了較重要作用,產生了較顯著社會效益的項目。
三等獎:選題內容或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的創作難度和一定的可讀性,內容較豐富嚴謹、具有一定的時代性和探索性,對國民科學文化素質提高、相關科學技術領域和人才培養起到了一定作用,產生了一定社會效益的項目。
第二十四條 對在北京城市建設、城市安全、城市管理、公共衛生等領域的重大工程、重大社會問題中突破關鍵性技術,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組織和個人,可以評為重大科技創新獎。
第五章 評審與授獎
第二十五條 市獎勵辦逐步試行委托中介機構參與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獎勵辦在4月底前完成對推薦材料的審查。對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提交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初審;對審查不合格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組織和申報人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二十六條 由市獎勵辦組織有關專家根據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標準,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評審指標體系,包括評價指標、指標權重、打分標準等內容,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定。
第二十七條 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候選項目進行初審:
(一)市獎勵辦委托有關中介機構按照候選項目所屬領域,組織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于6月底前完成初審工作。每個項目參加評審的專家不得少于7人。
(二)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聽取候選項目的第一完成人答辯,并根據評審標準和評審指標體系,對候選項目無記名打分,并對候選項目的平均得分按分數高低進行排序。
每個候選項目的答辯時間為10-15分鐘,第一完成人因故不能出席的,由第二完成人
答辯。 第二十八條 各專業評審委員會根據政府獎勵重點,在候選項目打分排序基礎上,按照不超過授獎項目數120%的比例,提出市科學技術獎的初審結果,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后在指定的政府網站和相關報刊上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獲獎項目名稱、項目完成單位與完成人、項目簡介以及有關證明材料。公示期為30天。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市科學技術獎的初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獎勵辦提出。
第二十九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關鍵技術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申報推薦書填寫的真實性有不同意見;非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
推薦組織及項目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十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以單位名義提出的異議,須寫明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和詳細地址,并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提出的異議,須寫明本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和詳細地址,并簽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異議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一條 市獎勵辦受理異議后,屬于實質性異議的,由市獎勵辦負責調查,推薦組織協助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屬于非實質性異議的由推薦組織負責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 市獎勵辦負責組織不少于7名復審專家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復審。復審專家聽取項目完成人的匯報、答辯以及市獎勵辦的調查結果報告后,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復審意見并報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異議處理原則上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并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復雜的異議應當在一年內處理完畢,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
第三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專業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初審結果和復審專家提出的復審結果,以及政府獎勵重點提出項目獎勵等級的候選名單及說明。評審委員會對項目獎勵等級的候選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作出項目獎勵等級及獲獎人選的決議。
第三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有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評委參加評審,一等獎項目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會評委的同意,二、三等獎項目須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會評委的同意,其評審結果方為有效。評審委員會9月底前完成評審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11月底前完成對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選及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
第三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免征所得稅。
第三十八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據事實以書面形式向市獎勵辦舉報;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據事實以書面形式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舉報。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市獎勵辦應當對舉報進行調查,做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記入不良信息系統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20**年3月20日起實施。20**年4月2日發布的《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京科政發[20**]17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