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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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和健全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明確工作流程及權限,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各管理處或分公司。

  第三條職 責

  一、在集團總體人力資源政策指導下,公司負責本部及各管理處或分公司的組織架構、人員編制、薪酬福利等人事政策以及各項人事規定的制定。

  二、公司綜合部負責公司人事工作的統一管理及各管理處或分公司各項人事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三、根據各管理處或分公司項目實際狀況,決定是否設置人事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相關人事業務的具體經辦。如需設置人事管理人員則采取公司派出方式,隸屬各管理處或分公司的綜合部。

  四、未設立人事管理人員的管理處或分公司,其人事業務由公司綜合部統一辦理。

  第二章招聘管理

  第四條 招聘原則

  內部優先原則:出現職位空缺時,優先面向公司內部選拔。

  雙重考察原則:所有應聘人員都應經過人事管理部門和用人部門的雙重考察。

  擇優選拔原則:根據崗位要求的任職資格,對應聘人員進行甄選。所錄用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和職業素養,無不良記錄,身體健康,具有崗位要求的知識及技能,特殊崗位和經驗特別豐富的應聘人員可適當放寬要求。

  第五條 招聘程序

  一、確定招聘方式及招聘渠道:

  人事管理部門根據用人部門的《人員需求表》及《崗位說明書》,并結合內部人員情況,決定招聘方式,即內部招聘或外部招聘。外部招聘主要通過專業網站、人才招聘會、人才中介、校園招聘等渠道進行。

  二、發布招聘信息:公司綜合部負責編輯招聘信息,并進行發布。

  三、甄選:

  1.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對應聘簡歷進行收集、整理及初步篩選,并推薦給用人部門。應聘簡歷經用人部門再次篩選后交人事管理部門安排面試。

  2.人事管理部門和用人部門應共同對應聘人員進行初試、復試,并進行評價。需要筆試的職位,筆試應在復試之前完成。

  3.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對通過復試的應聘人員進行背景調查。用人部門根據復試評價及背景調查情況,推薦終試人員,由相關領導進行終試。根據職位情況,不需要安排終試的,以復試作為終試。

  四、待遇談判:人事管理部門根據終試評價,在兩個工作日內與終試推薦人員進行待遇等條件的談判,并確定擬錄用人員同時填寫《人員錄用審批表》。

  五、資料管理: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將進入復試的應聘人員資料存檔管理,建立人才資料庫。

  第六條 針對不同職位的招聘,在各個階段安排不同的面試考官負責面試。詳見下表:

  主管級以下職位主管級職位經理級職位

  初試人事管理人員該職位直接上級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 用人部門負責人公司綜合部經理 項目負責人或總助

  復試用人部門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總助總經理

  終試項目負責人或總助總經理公司董事長和集團相關領導

  第三章人事任免管理

  第七條適用范圍

  人事任免適用于經理級(含)以上崗位。

  第八條任免程序及權限

  職級提名權核準任免權備案

  項目負責人公司領導班子集團總裁辦公會董事會集團公司人事行政部

  財務及人事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班子集團總裁辦公會公司領導班子集團公司人事行政部

  經理級(其他)項目負責人或總助公司領導班子公司領導班子集團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九條 任免發布

  公司綜合部擬定任免通知,經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發后,公司綜合部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任命考察

  一般情況下,被任命人員應在新的工作崗位上接受為期兩個月的考察??疾炱趦?,維持原薪酬福利待遇不變??疾炱趯脻M,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對被任命人進行評價,根據員工考察期的工作表現確定員工是否勝任新崗位工作。

  對于新進人員,可在試用期內進行考察,薪酬福利待遇按照試用期標準執行。經批準免除試用期的新進人員,按照前述規定接受為期兩個月的考察。

  第十一條 離任

  一、離任包括免職、調任、辭職、辭退四種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將對其作出免職和辭退:

  1.由于工作能力和其他原因,不能勝任現職者;

  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司法機關受理者;

  4.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任人員若因工作需要、業務發展等原因需予以調任的,應征得其所在單位直接上級同意,按照任免程序及權限辦理異動審批手續。被調任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交接,方可到新任部門就職。

  四、項目負責人或總助級以上人員申請調任、辭職的,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人事管理部門和董事會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事項說明。董事會未作出決定之前,除非另行通知,申請人應當正常履行其職責,以維持公司正常經營。

  五、經理級人員申請調任、辭職的,應提前一個月向主管領導提交書面申請,由公司領導班子審批,報集團人事管理部門備案。由公司綜合部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六、由董事會組織進行離任審計。若審計結果正常,準予離任;若審計結果異常,將追究其有關責任。

  七、離任應按照離職管理、保密、競業限制等相關規定及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入職管理

  第十二條 入職審批

  一、通過外部招聘確定的擬錄用人員,入職前應到指定的體檢機構進行體檢。

  二、人事管理部門確認擬錄用人員體檢合格后,辦理入職審批手續。

  三、主管(含)以上級人員的入職審批手續由公司綜合部統一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 入職報到

  一、新員工按規定的時間到人事管理部門報到,辦理入職手續。

  二、人事管理部門帶領新員工到用人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人事管理部門在新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公司保留審查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及信息的權利,如有虛假,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員工應賠償公司因招聘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第五章試用與轉正管理

  第十六條 試用期自新員工入職之日起計算,試用期限依據所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而定。員工在試用期內享受試用期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新入職員工因工作需要免除試用期的,應得到總經理批準。

  第十八條 員工或用人部門均可申請提前轉正,但試用期不得少于1個月。

  第十九條 人事管理部門收到轉正申請后,組織試用期的評定工作,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經審批予以轉正的,人事管理部門辦理轉正手續。

  二、經審批予以延長試用期的,人事管理部門辦理延期轉正手續。

  三、經審批予以辭退的,人事管理部門啟動離職流程。

  第六章異動管理

  第二十條 異動系指員工在職期間所發生的職務、崗位或薪酬的調整,異動類別包括晉升/降職、調崗、輪崗、借調、外派、加薪/降薪等。

  第二十一條 晉升/降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職或降薪

  1.由于組織機構調整而精簡人員;

  2.依集團或公司制度規定受處罰予以降職或降薪;

  3.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輪換后仍不能勝任者,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沒有空缺職位以及有空缺職位但不服從公司安排時予以降職或降薪。

  二、主管級員工的晉升/降職,由部門申請,經項目負責人和公司綜合部審核后,報公司領導班子批準。

  三、經理級(含)以上員工的晉升/降職,按照第三章人事任免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調崗、輪崗、借調、外派

  一、員工調崗、輪崗、借調、外派的,可由公司安排、管理處(分公司)或部門提出申請、員工本人提出申請。

  二、相關部門之間及部門與員工之間經協商一致后,由提出方進行異動申請,經公司綜合部審核,并參照相關崗位的要求組織評估后,報總經理審批。

  三、員工外派的,外派期屆滿前30日,派出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外派調整方案,經公司綜合部及分管領導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

  四、員工異動經總經理批準后,人事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異動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向相關部門發出《人事通知單》,告知員工異動事宜,為異動員工辦理相關手續。

  五、員工發生異動的,在接任者未到崗前,其工作由直接上級指定適當的人員代理。

  六、涉及經理級(含)以上員工的,按照第三章人事任免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加薪/降薪

  員工加薪/降薪的,可由公司安排、管理處(分公司)或部門提出申請。管理處(分公司)或部門提出申請的,經公司綜合部審核后,報公司領導班子審批。

  第七章離職管理

  第二十四條 離職系指公司與員工之間因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情況。人事管理部門負責為離職員工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離職的情形

  一、員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包括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提出終止。

  二、公司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包括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含協商解除和辭退)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終止。

  三、勞動合同終止的其他情形: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辭職申請

  一、員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向人事管理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在《勞動合同征詢意見表》上簽署不予續簽的意見。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日提交辭職申請,正式員工應提前30日提交辭職申請。

  二、涉及經理級(含)以上員工的,按照第三章人事任免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如未能按規定提前通知公司,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四、員工離職未得到批準前,應照常工作,不得先行離職。擅自離職的,將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七條辭退申請

  一、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部門填寫《辭退申請表》,交公司綜合部報公司領導班子批準。

  二、員工試用期滿不予轉正的,用人部門在《轉正意見表》及《轉正審批表》上簽署不予轉正意見,交公司綜合部報總經理批準。

  三、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提出終止的,用人部門應在《勞動合同征詢意見表》上簽署不予續簽意見,交公司綜合部報領導班子批準。

  四、涉及經理級(含)以上員工的,按照第三章人事任免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公司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在辦理離職審批手續后,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

  第二十八條離職面談

  人事管理部門收到辭職申請或辭退申請后,安排員工先后與直接上級及人事管理部門進行離職面談,并詳細記錄面談情況。

  第二十九條離職交接

  一、離職審批通過,并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后,辦理工作交接。離職員工按照《工作交接表》要求逐項完成離職交接手續,并由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交人事管理部門。

  二、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手續完成后,人事管理部門開具《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

  第三十條離職費用結算

  一、一般情況下,離職員工的工資、經濟補償金于工作交接完成后發放。員工離職交接不清、簽字不全或故意拖延不辦理者,公司不予薪資結算。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公司損失并承擔相應的后果。

  二、員工應在離職手續辦妥后15日內將戶口、人事檔案等關系轉離公司。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轉離的,員工應提前書面說明情況,并與公司簽訂協議,預留足夠的費用。

  三、因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退休手續的同時將人事檔案轉往戶口所在街道。

  第八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管理是對公司和員工之間勞動關系的管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續訂與終止及爭議解決的管理。管理過程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和員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依法訂立,雙方均應維護其有效性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公司應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特定崗位的員工還應按照公司要求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

  二、公司的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及員工手冊等,除特殊說明外,均為勞動合同附件。

  三、一般情況下,經理級(含)以上員工合同期限為3至5年,經理級以下員工合同期限為1至3年。員工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四、公司出資培訓或已經按有關規定與員工訂立了專項協議書、補充協議的,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相關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

  五、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親自簽訂,他人不得代簽,雙方各執一份。

  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一、所有員工均應按照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協議及相關合同附件的約定履行合同。

  二、由于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機構調整,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續訂與終止

  一、人事管理部門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5日,征詢用人部門關于勞動合同續訂或終止的意見。用人部門簽署意見后,應征詢員工本人的意見。

  二、人事管理部門確認用人部門和員工本人對續訂勞動合同意見后,根據員工在公司歷年的工作表現及人力資源相關記錄,填寫本部門的意見并報總經理助理或項目負責人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

  三、雙方均同意續簽的,經總經理批準后,人事管理部門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前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

  四、任何一方提出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提出的一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公司提出不予續簽的,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人事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離職相關手續。

  五、涉及經理級(含)以上員工的,按照第三章人事任免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按照第七章離職管理執行。

  第九章薪酬福利管理

  第三十七條薪資

  一、組成

  薪資是依照公司制定的工資結構和標準由員工的職位和級別決定的。在員工完成指定的任務,履行指定的責任、權力和義務后,公司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員工勞動報酬。

  1. 月收入主要有以下幾部分組成: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綜合補貼、績效工資。

  2. 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綜合補貼是每月固定發放的工資,主要依據員工出勤情況發放。其中,綜合補貼只有主管(含)以上級員工包含此項工資。

  3. 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評分掛鉤,主要依據《績效考核管理辦法》進行發放。

  二、發放

  1. 員工的計薪期為上月21日至當月20日止,每月5日為上月工資付薪日,如發薪日為假期,則酌情提前發放,員工的工資將如期轉入其在公司備案的銀行帳戶或以現金形式發放。公司每月向員工提供《工資明細單》。員工對工資存在疑問的,可向薪酬管理人員咨詢。

  2. 員工工資自報到入職之日起薪,至離職之日停薪,新員工及離職員工當月工資均依實際天數乘以日薪(月薪/21.75天)。

  3. 薪資發放時扣除依照法律、法規、政府機構強制規定要求公司代扣代繳的和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應從工資中扣除的款項。

  4. 因核算或支付過程中發生錯誤,導致實際支付的薪資低于員工應得薪資的,公司將于次月發薪時補發;導致實際支付的薪資高于員工應得薪資的,員工應及時予以退還。

  5. 員工應對自己薪資嚴守秘密,不得互相談論及探詢他人的薪資,否則將扣除員工當月績效工資,若在提示后仍不能嚴守薪資秘密者將給予降級/降薪處分。

  三、試用期員工薪資

  1. 試用期員工的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按照月工資80%的標準按月發放。

  2. 試用期員工接受工作表現考核,發放60%績效工資。

  四、員工加班

  加班工資依據《考勤管理規定》中關于加班的相關規定,根據每月實際加班情況發放。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1.員工工作日加班的,按照本人小時基本工資基數的1.5倍支付加班工資;

  2.員工休息日加班的,按照本人小時基本工資基數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

  3.員工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本人小時基本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十八條 薪酬調整

  公司根據下列因素對薪酬不定期進行調整:公司經營狀況,員工的工作表現、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程度,職位異動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福利部分

  一、保險部分: 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依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支付公司應繳納部分并代扣代繳員工應繳納部分。

  二、住房公積金:公司依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司應繳納部分并代扣代繳員工應繳納部分。

  三、 其它福利:

  1. 勞動補貼

  勞動補貼標準為50元/月,包括員工的高溫補貼、冬季防寒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等。

  2. 司齡工資

  根據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年限,每月發放固定額度的司齡補貼,司齡補貼隨著連續司齡的增加逐年遞增。

  3. 工作餐補貼

  員工自入職之日起享受工作餐補貼,標準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工作餐補貼按照員工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公司提供工作餐的崗位,不再享受工作餐補貼。

  4. 節日禮金及生日禮物:視公司效益情況發放節日禮金或禮物。員工入職滿一年后,員工生日當月公司將贈送禮物一份。

  5. 通訊補貼:公司根據相關規定,為必要崗位的員工提供通訊補貼。

  6. 員工福利體檢:公司根據工作安排,將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常規身體檢查。

  第四十條 年終獎勵

  一、年終獎即第13個月的工資

  1.員工自試用期結束的次月起參加年度考核并開始享受年終獎即第13個月的工資待遇。

  2. 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將依據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發放第13個月月薪,發放標準為:月工資×年度績效系數;工作不滿一年的員工的發放標準為:月工資÷12×實際工作月份×年度績效系數,轉正后第一個月的實際出勤天數低于半個月的,從下個月開始計算實際工作月份,轉正后第一個月的實際出勤天數超過半個月的,從本月開始計算實際工作月份。

  二、年度效益獎

  1.公司將根據年度經營指標完成情況發放項目利潤獎金即效益獎,支付標準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2.一般情況下,年度獎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內支付。

  第四十一條 其他獎勵

  公司對在某方面作出杰出表現而為公司帶來效益者,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章培訓管理

  詳見《員工培訓管理辦法》

  第十一章保密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秘密及其范圍

  一、公司秘密的特征是:不為公司外的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各種信息。

  二、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公司辦公會記錄中未向公眾公布的信息;

  2.公司各級、各部門的專業會議資料(包括形成決議的及尚未議定的事項)中不宜向公司外公眾公開的信息;

  3.公司經營決策(含經營策略)中尚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

  4.公司對員工的考核意見、培訓計劃、調整計劃及任免計劃等;

  5.尚未公開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

  6.公司年度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開發計劃;經營計劃;公司招投標計劃(包括標底、標書、招投標策略、評標方案等)。

  三、工資及工資性開支的支付計劃、調整計劃及已經支付的情況;

  四、公司財務狀況。包括法定財務報表和公司規定的各種財務報表所包括的信息,資金運作計劃和執行情況,公司債權債務情況;

  五、公司的經營和其他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及統計表;

  六、技術完善措施:包括技術改造、技術攻關、重大技術措施等;

  七、公司與其他單位間的爭議(包括訴訟、仲裁、調解、協商)處理情況,包括解決爭議的策略、代理人的授權、爭議涉及的資料;

  八、公司業務關系單位的名單及業務往來情況;在公司業務往來中掌握的其他單位要求保密的信息;

  十、確定為秘密級以上的檔案資料。

  第四十三條 公司秘密等級的劃分

  一、公司秘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公司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各類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盤、錄音筆、錄像帶等。

  二、公司的密級依據秘密一旦泄露將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程度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三、確定了密級的信息載體應妥善保管,紙質的涉密信息載體應在明顯位置標注密級。

  第四十四條公司秘密的管理

  一、保守公司秘密責任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保守公司秘密的責任部門可以利用該秘密為公司服務;

  2.保守公司秘密,未履行本規定要求的手續的,不得將該秘密泄露給他人;有義務禁止未經公司批準的外單位在工作現場拍照、攝像和復印資料。

  二、保守公司秘密協議

  1.勞動合同中應有保守公司秘密條款,特定人員還應簽訂保密協議;

  2.保守公司秘密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2.1公司員工承擔保守公司秘密義務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2.2保守公司秘密的范圍是本規定要求的范圍;

  2.3違反協議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4員工依法或依勞動合同約定離開公司時仍應具有保守公司秘密的明確承諾。

  三、需要了解或使用公司秘密的,保守公司秘密合同應經公司法律部門會簽。涉及到需要了解或利用“絕密”級公司秘密的,應經總經理批準。

  四、公司任何部門和員工均有權監督外單位和個人履行保守公司秘密合同的情況。

  第四十五條 責任追究

  一、本規定中所稱的“泄露公司秘密”是指違反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二、違反本規定泄露公司秘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和保守公司秘密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并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泄露公司秘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從重給予處罰:

  1.泄露公司秘密已造成損害后果的;

  2.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公司秘密的;

  3.泄露公司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者數量較大的;

  4.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四、違反本規定泄露公司秘密構成犯罪的,公司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司法機關舉報或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競業限制規定

  第四十六條公司競業限制的管理

  一、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二、競業限制的內容

  1.公司的各類技術秘密;公司調查調研所得到的經營信息;

  2.公司在長期的經營管理過程中掌握的客戶名單、信息檔案;

  3.公司的營銷策略。

  三、相關員工入職時需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同時,也要簽訂《保密協議》,員工在公司及公司關聯企業工作期間應無償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四、員工離職時,應提前與公司相關管理人員確認是否開始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義務。如公司確認離職人員有競業限制必要,應確認其離職后競業限制義務并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如公司確認無競業限制必要,離職人員則無需承擔離職后競業限制義務。

  五、員工離職后應承擔的其他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獲得或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傳播、不擴散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或報道;不直接或間接的勸誘或幫助他人勸誘公司員工或客戶離開公司。

  六、離職人員在離開公司時未提出確認申請的,其離職后競業限制義務自其離開公司工作崗位之日起自動開始,競業限制補償金視為離職人員主動放棄;無競業限制必要的離職人員,即使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也無權領取補償金。

  七、競業限制補償金每月的數額為離職人員在公司最后六個月月平均工資(以工資條為準)的30%至50%,公司按季度向可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的離職人員支付。

  八、離職人員在領取補償金時,應向公司出示當前的任職情況證明,經公司確認后方可領取,逾期一個季度未能向公司提交任職情況證明,視為放棄該季度的補償金。

  九、公司綜合部在聘任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或可能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時,應主動調查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

  第四十七條 責任追究

  一、違反本規定競業限制時間限制的人員,應立即與公司競爭單位脫離關系,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并支付違約金。

  二、違約金按照違約期間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兩倍支付。無法確定違約時間長短的,按照一年計算,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大于該違約金的,應賠償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三、損失額依照以下三種方式計算,以計算結果最高的為準:獲取或開發該產品技術的全部費用;公司相關業務因此損失的利潤;競爭單位相關業務因此取得的利潤。

  四、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立即停止違約,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外,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公司損失的,還應賠償公司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計算標準參照本規定上述條款計算。

  五、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公司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司法機關舉報或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員工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 員工內部檔案管理

  一、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員工內部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并予以保密管理。

  二、員工內部檔案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招聘資料:《應聘人員登記表》、《面試評價表》、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離職證明、職稱/執業證書復印件、崗位資格證書復印件;

  2.錄用資料:《人員錄用審批表》、勞動合同、轉正審批表、績效考核記錄、績效考核面談表、在公司工作期間獎懲單、異地工作記錄;

  3.離職資料:離職審批表、離職交接文件、離職證明。

  三、一般員工不得查(借)閱他人的個人檔案;經理級(含)以上員工可查(借)閱本部門員工的檔案;如需查(借)閱其他平級部門的員工檔案,應得到總經理批準。

  四、所有查(借)閱人員應辦理查(借)閱手續,注意保密,及時歸還,不得涂改、撤銷、拍照、復印他人資料。

  五、員工有下列事項變更的,應在7日內通知人事管理部門,并提供相關證明:

  1.身份證件、戶籍信息、實際住址和聯系電話;

  2.婚姻狀況、誕生子女、緊急情況聯系人變更;

  3.取得崗位所需的證書或學歷證書。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公司綜合部負責制訂、解釋及修訂。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篇2:房地產開發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福利制度

  房地產開發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福利制度

  一、保險

  實施范圍

  公司根據規定為檔案已轉入公司名下的正式員工上保險。險種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

  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養老保險統籌金分企業繳納和個人繳納兩部分:雙方的交納比例為:企業 %,員工 % 。

  員工的養老手冊及臺帳由公司委托社保中心保存。新調入員工轉正后應將養老保險電腦轉移單由原單位轉入公司,待核查后從員工進入公司之月起繼續上繳。若員工離開公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轉出手續。原單位若為事業單位,則無須轉移養老保險。

  其他保險管理辦法:

  對于檔案未及時轉入公司的員工,公司將不為該員工上繳保險直至其檔案調入。

  保險的有關細節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并隨國家政策變更而變更。

篇3:房地產開發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薪金制度

  房地產開發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薪金制度

  一、 基本原則

  公司以具有競爭力的薪酬吸引優秀人才,以確保公司擁有一只業界最優秀的員工隊伍。公司將定期對內考察公司員工各級薪酬水平,對外收集本行業勞動力市場薪酬狀況,力求建立公平、合理、極具競爭力的薪酬體系。工資定級根據員工的職務、職稱、學歷、工作能力、技可根據員工個人表現、公司效益、石家莊市平均工資升降幅度調整。具體實施由人力資源部執行。

  二、工資構成

  基本工資:根據部門、職務、學歷核算的工資。

  工齡工資:隨員工在公司服務的時間而增加

  獎 金:因工作突出或公司業績較好發放的獎勵

  各種應扣項目:如代繳個人所得稅等。

  三、試用期間

  試用期間工資按正式員工工資 70%發放,無工齡工資及獎金。

  四、工資核發程序

  每月15 日為發薪日。各部門應于每月3 日前向人力資源報上報本部門上月考勤。薪資核算由人力資源部完成,由財務部審核,報總經理核準后,由財務部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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