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質量/環境/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
--危害辨識方法指引
1.0危害的類型
1.1 物體打擊:是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1.2 車輛傷害:是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飛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1.3 機械傷害:是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1.4 起重傷害:是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和觸電;
1.5 觸電,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1.6 淹溺,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1.7 灼燙,是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1.8 火災;
1.9 高處墜落,是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10 坍塌,是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1 放炮,是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12 火藥爆炸,是指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13 化學性爆炸,是指可燃性氣體、粉塵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觸引爆能源時,發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氣體分解、噴霧爆炸);
1.14 物理性爆炸,包括鍋爐爆炸、容器超壓爆炸、輪胎爆炸等;
1.15 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16 其他傷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險因素,如摔、扭、挫、擦、割傷和非機動車碰撞、軋傷;
2.0 參照國家衛生部等頒發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將危害因素分為以下7類
2.1 生產性粉塵.指生產過程中,有塵作業工人長時間吸入粉塵,能引起肺部組纖維化為主的病變、硬化,喪失正常的呼吸功能,導致塵肺??;
2.2 毒物。指以較小劑量作用于生物體能使生理功能或機體正常結構發生暫時性或永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死亡的物質。
2.3 噪聲與振動。噪聲能引起聽覺功能敏感度下降甚至造成聲聾,或引起神經衰弱、心血管疾病及消化系統等疾病的高發。振動危害可分為全身振動和局部振動。全身振動時可導致工效降低、辨別能力和短時間記憶力降低視力惡化和視野改變,對血壓升高、脊椎病變、女性生殖功能有一定影響;局部振動可導致外周循環機能障礙,表現為振動性白指;還能引起中樞神經、外周神經、植物神經功能紊亂。
2.4 高溫。高溫作業人員受環境熱負荷的影響,作業能力隨溫度的升高而明顯下降。
2.5 低溫。低溫作業人員受環境影響,操作功能隨溫度的下降而明顯下降。
2.6 輻射(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人體處于交變電磁場中或受到微波、紫外線、α、β、γ、*射線的照射,達到一定劑量就會產生輻射危害。
2.7 其他危險因素等
3.0 以上1.0及2.0合計23類,是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中主要的危險、危害因素。
4.0 危害辯識
4.1 危害危險存在的主要方面
4.1.1 公司本部及管理處管轄物業所處地址;
4.1.2 公司本部及管理處管轄物業平面布局;
4.1.3 物業建筑物及公用設施;
4.1.4 管理服務作業過程;
4.1.5 機電設備設施;
4.1.6 粉塵、毒物、噪聲、輻射、振動、高溫、低溫等有害作業部位;
4.1.7 管理設施、事故應急搶救設施和輔助生產、生活衛生設施;
4.1.8 工時制度、女職工勞動保護、體力勞動強度。
篇2:OHS管理體系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危險控制計劃
OHS管理體系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危險控制計劃
組織應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必要控制措施的實施程序,實施程序應包括:
--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作業場所內的設施,無論是由組織還是由外部所提供的設施。
組織應確保在確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對這些危險評價的結果及控制的效果進行考慮,并將此文件化并保持最新。
組織所采用的危害辨識和危險評價的方法應該:
--依據其范圍、性質和時間安排進行確定,以保證其方法切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確定危險級別;
--與運行經驗和所采取的危險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適應;
--為確定設備要求、明確培訓需求和開展運行控制,提供適宜信息;
--提供必要的監測活動,保證實施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1.理解要點
標準要求組織有一個或多個程序,程序的作用是便于辯識(確定)、評價危險因素,實施控制措施,特別是對重大危險因素。這一條強調的是對程序要求,不是對危險因素本身的要求。程序應能夠滿足確定危險因素及判斷其重要程度,并在出現新問題時及時更新,等要求。
對于尚未建立OHS管理體系的組織,首要的任務是進行初始評審,評審的目的是了解組織的OHS管理現狀。初始評審的內容包括:
法律、法規要求;
危險因素識別和重大危險因素的確定;
對所有現行OHS管理活動與程序的審查;
對以往事件、事故調查以及糾正、預防措施的評價。
實施初始評審后,組織將對自己的活動、危險因素、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及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現狀做到心中有數,其中最重要的是危險因素,尤其是重大危險因素的確定和評價。
危險因素的考慮應包括:三種狀態、三種時態和七種類型。
三種狀態是:正常、異常和緊急狀態。組織生產過程許多是連續幾個月,甚至幾年運行生產的,是正常狀態。生產車間的開車、停機、檢修等情況下,危險因素與正常態有較大不同,屬異常狀態。緊急狀態則是發生火災、爆炸、洪水等情況。對可預見的緊急狀態,應有相應的計劃、措施,以保證其影響的最小化。
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組織在對現場的、現有的危險因素進行充分考慮時,也要看到以往遺留的危險以及計劃中的活動可能帶來的危險性。組織要盡可能全面地考慮生產活動的各個方面,拓開思路,利用自己的影響力,使危險因素得到控制。
七種危險因素類型:(1)機械能;(2)電能;(3)熱能;(4)化學能;(5)放射能;(6)生物因素;(7)人機工程因素(生理、心理)。
危險控制措施包括:消除、限值、處理、轉移等。組織的OHS方針、目標和指標應建立在與其活動、產品或服務相關的重大危險影響的基礎之上,危險因素的辯識、評價本身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該過程也包括明確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組織自身業務發展、工藝更新、原材料替代及相關方要求等方面的影響,為此,OHSMS標準中明確提出要求組織及時更新這方面的信息。
常用的危險辯識、評價方法有:(1)安全檢查表;(2)預先危險分析(PHA);(3)故障類型及影響分析(FMEA);(4)危險可操作性研究(Hazop);(5)事件樹分析(ETA);(6)故障樹分析(FTA);(7)危險指數方法;(8)風險概率評價法(PRA)等。
2.審核要點
1)組織的活動中主要的危險因素是什么,是否已列出重大危險清單。
2)組織識別危險因素的程序是否正確,能否滿足和適應現場的生產需要。
3)組織的活動、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產品和服務是否產生某些重大風險,有無進行風險分級。
4)組織是否具備新項目OHS預評價的程序。
5)組織的現場是否有特殊的OHS要求。
6)組織危險因素識別程序是否考慮了供應商和合同方的影響。
7)對活動、產品或服務的任何可能的更改或補充,將如何改變危險因素和與之相關的影響。
8)是否根據危險評價結果,制訂了具體的危險控制措施計劃。
9)如何考慮其影響、可能性、嚴重程度和頻次的情況來評價什么是重大事故因素。
10)如何監測危險辯識、評價、控制,保證實施的有效性和及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