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環境因素識別、評價、更新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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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對公司服務過程中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評價、并確定更新重要環境因素,以便進行管理。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涉及能夠控制和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更新與管理。

  3. 引用文件及術語和定義

  3.1 本程序引用ISO14001中的術語。

  3.2 本程序引用《環境管理手冊》中的術語。

  3.3 間接──兩次發生的間隔大于3~5周。

  4. 職責

  4.1 管理者代表負責公司環境因素識別、評價的審批工作。

  4.2 品質部是環境因素識別、評價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初始環境評

  審,重要環境因素的評價活動,確定重要環境因素,組織重要環境因素的更新及復查及新投資項目的環境因素。

  4.3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與匯總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初始環境評審

  5.1.1 品質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始環境評審,以了解公司的環境及環境

  管理現狀,整理成書面報告,提交管理者代表審批。報告內容包括:

  5.1.1.1 評審的目的、范圍、組織概況。

  5.1.1.2 背景資料。

  5.1.1.3 初評的重大環境方針和體系的建議。

  5.1.1.4 建立和完善環境方針和體系的建議。

  5.1.2 評審的內容

  5.1.2.1 明確作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須遵守的要求。

  5.1.2.2 評價環境現狀與上述要求的符合程度,包括污染排放、能源消耗

  情況等。

  5.1.2.3 環境因素識別和重大環境因素的評價。

  5.1.2.4 審查所有現行環境管理活動操作慣例與程序的適用程序。

  5.1.2.5 對以往不符合要求事件調查所取得反饋意見的評價,包括環境事

  故、環境處罰等的調查。

  5.1.2.6 服務活動及所有區域的相關背景資料,包括環評報告、三同時驗

  收報告。

  5.1.2.7 相關方的觀點和要求。

  5.2 環境因素識別

  5.2.1 環境因素識別的要求

  5.2.1.1 選擇活動和過程應考慮業戶入住開始后的物業管理服務全過程。

  5.2.1.2 識別環境因素時考慮覆蓋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時態和正常、異

  常、緊急三種狀態。

  5.2.1.3 識別過程從大氣排放、水體排放、土地污染、地域和社區影響、

  能源資源、原輔材料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消耗等六個方面去確定。

  5.2.2 環境因素的識別方法:識別因素時,各部門可選用以下方法:

  5.2.2.1 調查法

  5.2.2.2 現場觀察法

  5.2.2.3 排查法

  5.2.3 識別的實施

  5.2.3.1 各部門經理負責組織本部門環境因素的識別,對本部門的活動和

  服務進行分析,依據識別要求和識別方法,將環境方面的因素盡量全面的識別出來,填寫《環境因素調查表》。

  5.2.3.2 品質部對各部門已識別出的環境因素進行分類、登記、核定、作

  為重要環境因素評價的依據。

  5.3 重要環境因素評價

  5.3.1 重要環境因素的評價方法采用“定性判斷和定量打分”相結合的方式。

  5.3.2 采取直接定性判斷法確定重要環境因素的標準是:

  5.3.2.1 已違反或接近違反法律及強制標準要求的環境因素。

  5.3.2.2 并不違法,但當地正府高度關注或強制監測的環境因素。

  5.3.2.3 政府或法律明令禁止使用(與5.3.2.1同)、限制使用或限期替

  代使用的物質。

  5.3.2.4 國家危廢名錄上有規定的固體廢棄物。

  5.3.2.5 異?;蚓o急狀態下預計產生嚴重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5.3.3 采用定量打分判斷法確定重要環境因素的標準分為:污染型和消

  耗型兩種。

  5.3.3.1 消耗型環境因素的評價方法:

  A評價因子f,能源節約程序(f=1-5)

 ?、窆澕s程序≥30%f=5

 ?、蚬澕s程序5%

 ?、蠊澕s程序<5%f=1

  B評價因子g節約潛力(g=1-5)

 ?、翊胧嵤┤菀譯=5

 ?、虼胧嵤┮话鉭=3

 ?、蟠胧嵤┖茈yg=1

  C評價因子h,投資大、小(h=1-5)

 ?、癫煌顿Yh=5

 ?、蛲顿Y少h=3

 ?、笸顿Y多h=1

  評價得分:當∑=f+g+h≥9時或f、g、h因子中有任何一項為5分。則確定為重大環境因素。

  5.3.4 評審小組成員,對不同的《環境因素調查表》依據評價方法,逐條進行客觀、公證的評價,確定公司重大環境因素,經管理者代表批準后,填寫《重要環境因素清單》,作為制定公司重大環境因素、指標、方案和運行控制的依據。

  5.4 重要環境因素的更新在下述情況時,由品質部負責組織環境因素的補充識別和重要環境因素的評價,并報管理者代表批準。

  5.4.1 法律法規的變化,如遇有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有調整時。

  5.4.2 在公司服務過程中某個活動發生較大變化或更新設備時。

  5.4.3 相關方(如業戶、居民等)意見或要求改變時。

  5.4.4 總經理認為必要時。

  6. 相關文件

  6.1 初始環境評審報告

  6.2 《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清單》

  7. 記錄

  7.1 BVKWY-C*-4.3.1-F1-----《環境因素調查表》

  7.2 BVKWY-C*-4.3.1-F2-----《環境因素評價表》

  7.3 BVKWY-C*-4.3.1-F3-----《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

 ?。?0**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 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 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嵤┰撘巹潓Νh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ǘ╊A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ㄈ┉h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 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ㄒ唬┛赡茉斐芍卮蟓h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ǘ┛赡茉斐奢p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ㄈΝh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ㄔO項目概況;

 ?。ǘ┙ㄔO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ㄈ┙ㄔO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ㄋ模┙ㄔO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ㄎ澹┙ㄔO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ㄔO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ㄆ撸┉h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ㄒ唬┖嗽O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ǘ┛缡?、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ㄈ┯蓢鴦赵簩徟幕蛘哂蓢鴦赵菏跈嘤嘘P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批準,審批部門擅自批準該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

  第三十七條 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59號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已經20**年8月12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建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資料實行信息共享。

  第五條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的費用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嚴格支出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重大不良環境影響,有權向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 評價

  第七條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對規劃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 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以下內容:

 ?。ㄒ唬┮巹潓嵤┛赡軐ο嚓P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影響;

 ?。ǘ┮巹潓嵤┛赡軐Νh境和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

 ?。ㄈ┮巹潓嵤┑慕洕б?、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以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

  第九條 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定,并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編制綜合性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實施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編制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本條第二款所稱指導性規劃是指以發展戰略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 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巹潓嵤Νh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主要包括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不良環境影響的分析和預測以及與相關規劃的環境協調性分析。

 ?。ǘ╊A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政策、管理或者技術等措施。

  環境影響報告書除包括上述內容外,還應當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主要包括規劃草案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規劃草案的調整建議。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規劃編制機關編制或者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編制。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規劃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采取調查問卷、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重大分歧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論證。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

  第十四條 對已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五條 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六條 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規劃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在審批前由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交書面審查意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依法設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但是,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的專家,不得作為該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小組的成員。

  審查小組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審查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審查小組的審查意見無效。

  第十九條 審查小組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地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不得干預。

  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A資料、數據的真實性;

 ?。ǘ┰u價方法的適當性;

 ?。ㄈ┉h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可靠性;

 ?。ㄋ模╊A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ㄎ澹┕娨庖姴杉{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的合理性;

 ?。┉h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

  審查意見應當經審查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簽字同意。審查小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錄和反映。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的意見:

 ?。ㄒ唬┗A資料、數據失實的;

 ?。ǘ┰u價方法選擇不當的;

 ?。ㄈΣ涣辑h境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不準確、不深入,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ㄋ模╊A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存在嚴重缺陷的;

 ?。ㄎ澹┉h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或者錯誤的;

 ?。┪锤骄邔娨庖姴杉{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或者不采納公眾意見的理由明顯不合理的;

 ?。ㄆ撸﹥热荽嬖谄渌卮笕毕莼蛘哌z漏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

 ?。ㄒ唬┮罁F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程度或者范圍不能作出科學判斷的;

 ?。ǘ┮巹潓嵤┛赡茉斐芍卮蟛涣辑h境影響,并且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或者減輕對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條 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規劃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逐項就不予采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備查。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可以申請查閱;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已經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可以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予以簡化。

  第四章 跟蹤評價

  第二十四條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將評價結果報告規劃審批機關,并通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巹潓嵤┖髮嶋H產生的環境影響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預測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之間的比較分析和評估;

 ?。ǘ┮巹潓嵤┲兴扇〉念A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評估;

 ?。ㄈ┕妼σ巹潓嵤┧a生的環境影響的意見;

 ?。ㄋ模└櫾u價的結論。

  第二十六條 規劃編制機關對規劃環境影響進行跟蹤評價,應當采取調查問卷、現場走訪、座談會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并通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規劃審批機關在接到規劃編制機關的報告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建議后,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采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行修訂。

  第三十條 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規劃編制機關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規劃審批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σ婪☉斁帉懚淳帉懎h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予以批準的;

 ?。ǘσ婪☉敻剿投锤剿铜h境影響報告書的專項規劃草案,或者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審查小組審查的專項規劃草案,予以批準的。

  第三十三條 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在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時弄虛作假或者濫用職權,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審查小組的專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由設立專家庫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取消其入選專家庫的資格并予以公告;審查小組的部門代表有上述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嚴重失實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人民政府對其組織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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