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三標體系文件
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程序
0 目的
減少環境污染和環境風險,促進環境保護,以可持續發展滿足相關方要求。
1 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公司的辦公區、生活區及工程項目。
2 術語和定義
2.1 本程序中的術語采用GB/T19000-2000標準、GB/T24001-1996標準、GB/T28001-20**標準中的術語。
2.2 產品生產環境:指與工程項目產品相關的物資供應過程、設備管理過程及辦公和日常生活。
3 職責
3.1 管理者代表:批準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3.2 工程部:負責完成4.5、4.6;
3.3 事務處:負責對集團公司辦公區及生活區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與管理;
3.4 相關部門
3.4.1 設物部:協助工程部完成4.5、4.6;
3.4.2 安質處:協助工程部完成4.5、4.6。
3.5 項目部:負責所在項目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與管理;
3.6 項目部工區:負責具體實施所在項目環境因素的監視、測量和控制。
4 工作程序
4.1 環境因素的識別
4.1.1 環境因素的識別應考慮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和三個時態(過去、現在、將來)。
4.1.2 環境因素識別時應包括
a)由于集團公司辦公區、生活區和產品生產環境所排出的水、氣、聲、碴、廢以及資源、能源的消耗給公司、周圍居民、地區等造成的環境影響;
b)集團公司必須的原材料以及各相關方的活動所產生的環境影響;
c)正常運行條件、異常運行條件以及可以合理預見的情況或緊急狀態(如火災、爆炸事故)所伴隨的潛在的重大環境影響;
d)以往遺留的環境問題,現場的、現有的污染及環境問題,以及工程實施、交付中的活動可能帶來的環境問題和將來潛在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
4.1.3 環境因素的識別具體可采用過程分析法。
4.2 環境因素的評價
4.2.1評價時機
a)集團公司管理體系建立之初進行初始環境評價;
b)以工程項目為對象,于開工前進行;
c)在相關法律法規變更或追加、涉及到新開發或修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以及相關方等要求情況下,可適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4.2.2評價依據
a)環境影響的范圍
b)環境影響的持續性或可恢復性
c)環境影響發生的頻次
d)資源消耗程度
e)相關方關注程度
f)環境法律法規符合性
4.2.3評價方法
環境因素的評價方法采用多因子綜合打分法。如下表:
評價因子 | 等級描述 | 得分 | 評價因子 | 等級描述 | 得分 |
a環境影響范圍因子 | 周邊性小影響 | 1 | b環境影響持續因子 | 1天內可恢復 | 1 |
區域性大影響 | 3 | 1周內可恢復 | 3 | ||
全球性大影響 | 5 | 1年內不可恢復 | 5 | ||
c發生頻次因子 | 每周發生<1次 | 1 | d 資源消耗程度因子 | 消耗較小 | 1 |
每周發生≥1次 | 3 | 消耗一般 | 3 | ||
每周連續發生 | 5 | 消耗較大 | 5 | ||
e相關方關注程度因子 | 不為關注 | 1 | |||
地區性關注 | 3 | ||||
社會性關注 | 5 | ||||
f1環境法律法規符合性因子 | 符合 | 1 | f2等標污染負荷因子:(場界噪聲-場界噪聲標準)=Δ | Δ<-7dB | 1 |
超標 | 3 | -7dB≤Δ<-3dB | 3 | ||
嚴重超標 | 5 | Δ≥-3dB | 5 | ||
f3等標污染負荷因子:污水pH值 | 6.5≤pH≤8.5 | 1 | f4等標污染負荷因子:固體廢物 | 生活廢物 | 3 |
6≤pH<6.5, 8.5<pH≤9 |
3 | 工業廢物 | 4 | ||
PH>9,pH<6 | 5 | 危險廢物 | 5 |
附注:M=a+b+c+d+e+fi≥18(i=1~4)定為重要環境因素。
4.3 事務處根據4.2.1規定的時間向公司機關有關部門發放“環境因素識別排查表”,有關部門按照4.1規定的方法在集團公司辦公區及生活區中選擇和確定造成環境影響的活動、服務等進行初步評價,識別排查出各自相關的辦公區及生活區的環境因素,并填寫“環境因素識別排查表”報事務處。
事務處根據有關部門報送的“環境因素識別排查表”,匯總辦公區及生活區的“環境因素清單”,按照4.2.2、4.2.3規定的方法評價出重要環境因素,制作“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并經負責人審核后和“環境因素清單”一起報送工程部,工程部確認“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后返回事務處。
4.4 項目部工程部根據4.2.1規定的時間向項目部各部門、工區發放“環境因素識別排查表”,各部門、工區按照4.1規定的方法在產品生產環境中選擇和確定造成環境影響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等進行初步評價,識別排查出各自相關的該項目的環境因素,并填寫“環境因素識別排查表”報項目部工程部;
項目部工程部根據各部門、工區報送的“環境因素識別排查表”,匯總該項目的“環境因素清單”,按照4.2.2、4.2.3規定的方法評價出重要環境因素,制作“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并經負責人審核后和“環境因素清單”一起報送工程部,工程部確認“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后返回項目部。
4.5 工程部組織相關部門依據事務處和項目部報送的“環境因素清單”和“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匯總、建立集團公司“環境因素清單”和“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并將“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報管理者代表批準。
工程部每年匯總一次“環境因素清單”和“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4.6 工程部及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對環境因素實施有效的管理,對因經濟狀況、技術條件等原因暫時無法實施的,要制定具體的計劃措施。
4.7 在法律法規變更或追加,涉及到新開發和修改的產品,以及相關方要求的情況下,工程部要及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及時更新環境因素。
4.8 環境因素的管理
4.8.1事務處和項目部應對集團公司環境目標和指標進行分解和落實,記錄有關環境表現,定期評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設立的目標、指標及其它要求;
4.8.2 事務處和項目部根據各自的“重要環境因素清單”,應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案和/或應急預案,責任到部門/崗位;
4.8.3 事務處和項目部根據各自的“環境因素清單”,對未評價為重要環境因素但相關方卻很關注的環境因素(可稱為次要環境因素),也應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案,責任到部門/崗位;
4.8.4 監視測量執行《監視測量控制程序》,由事務處和項目工區具體實施;
4.8.5 當監視和測量結果出現不符合時或可能發生事故及緊急情況時,執行《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控制程序》和《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
4.9 事務處和項目部每半年對本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形成記錄;并對執行情況進行分析評價,將分析評價結果報送工程部。
4.10 工程部每年對本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形成記錄。每年組織一次評審,并將評審結果提交管理評審。
相關/支持文件
5.1 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獲取與識別管理程序
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5.3 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
5.4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控制程序
5.5 監視和測量控制程序
5.6 記錄控制程序
5.7 環境保護工作管理辦法
5.8 環境因素管理方案
5.9 危險物品管理規定
5.10 能源管理規定
6 記錄
6.1 環境因素識別排查表 (一級)
6.2 環境因素清單 (一級)
6.3 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一級)
7 附表/附錄
7.1 環境因素識別排查表 (S/C*/GC01-1)
7.2 環境因素清單 (S/C*/GC01-2)
7.3 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S/C*/GC01-3)
篇2: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環境因素識別程序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環境因素識別程序
一.環境因素識別程序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對公司在生產活動中對所能控制或可望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生產活動中環境因素的識別工作。
2.引用標準和文件
《ISO14001: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4:1996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3.職責
3.1各單位負責組織對本部門內部環境因素進行識別。
3.2品保部負責環境因素的匯總、登記和更新工作。
4.程序
4.1環境因素的識別
4.1.1在進行環境因素識別時,應先確定所分析的場所、活動、產品或服務,并充分考慮每一過程中的獨立環節來確定環境因素。
4.1.2識別環境因素時,應考慮以下情況:
a.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
b.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
c.七種類型:大氣排放、水體排放、廢物管理、土地污染、對社區的影響、原材料與自然資源的使用和其他地方環境問題;
d.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e.相關方的觀點;
f.過去管理體系審核中所發現的不合格項;
g.曾經出現過的災難、緊急情況或抱怨。
4.1.3識別環境因素時根據活動性質,選擇采用以下辦法:
a.生命周期分析法;b.問卷調查法;c.統計分析法;d.基準比較法;
e.頭腦風暴法;f.現場觀察法。
4.2各單位組織本單位管理人員和活動的直接責任者對本部門內部環境因素進行識別,并填寫“環境因素登記表”。
4.3品保部對各單位已識別的環境因素進行分類、匯總、登記,作為環境評審的依據。
4.4一般情況下,環境因素識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當發生如下情況時,所涉及部門必須重新進行環境因素識別:
a.新、擴、改建項目;b.部門活動、產品或服務發生變化;
c.組織結構發生變化;d.有關改善環境狀況的活動完成時。
4.5品保部提出次年度環境因素識別計劃,說明環境因素識別時機、范圍、方法,報環境管理者代表批準后實施。
4.6環境因素識別工作由品保部組織具體人員進行,并考慮有關技術方面人員的協助,必要時,應外聘專家進行。
5.支持性、作業文件
篇3:綠色飯店環境因素識別評價控制工作程序
綠色飯店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控制程序
1、目的
對酒店的服務中的重大環境因素進行識別和控制,確保在建立環境目標時考慮到這些重大環境因素。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酒店服務中能夠控制或可望對其施加影響的重大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考慮及更新。
3、職責
創綠領導小組
a.負責組織各部門對部門相關的重大環境因素進行識別、評價、考慮與更新;
b.對各部門環境因素進行匯總,編制各項環境影響因素及對策。
負責批準制定各項相關措施。
4、程序
?。?)環境因素的識別
a.應對酒店活動中存在或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確認。這應包括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的環境因素。
b.各部門應從酒店各種服務提供的生命周期出發對環境因素進行全面識別,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為指導思想,可采用服務流程圖分析、統計分析及問卷調查等方式對酒店涉及到的所有環境因素進行調查,找出與空氣、水體、噪聲、固體廢棄物、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有關的環境因素。
c.在上述調查的基礎上,各部門應編制及本部門的重要環境因素分析表,報創綠領導小組。
d.領導小組跟據上述信息,根據下列原則判斷重要的環境因素。
?、俨环蠂曳煞ㄒ幰蟮沫h境因素:
?、跐撛谥卮蟓h境污染源;
?、塾绊懭梭w健康的污染源;
?、軉未闻欧帕侩m然達到法律法規要求,但總排放量過大。
?。?)對環境因素的評價
可采用下述的方法對環境因素進行評價:
a.是非判斷法:影響范圍廣,受到周圍社區、賓客強烈關注的直接判為重要環境因素;不符合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的可直接判為重要環境因素。
b.根據影響范圍和影響頻率評定分數:
?。?)酒店在確立環境目標時,應對這些產生重大影響的環境因素加以考慮。
?。?)每年12月,創綠領導小組應組織各部門對環境因素進行再評價,必要時還應隨時進行。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對環境因素進行更新。
a.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發生變更;
b.發生重大環境事故后;
c.酒店服務結構、流程、設施等有重大調整;
d.管理評審要求時;發生其他必要的情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