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內蒙古物業服務人員配備參照標準

6783

  類別

  人力資源配備指導標準

  參考配

  備人數

  最低標準

  參考定額

  合同約定

  客戶服務人員

  不得低于1人/30000平方米或者1人/300戶;

  R1=建筑區劃總建筑面積(平方米)÷25000(平方米)

  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高于定額的按照合同約定

  R1

  秩序維護人員

  按建筑區劃實際情況,在建筑區劃各出入口、監控室等安全防范重點部位配備相應的秩序維護人員,并配備相應的機動人員

  R2=主出入口數×4+次出入口數×2+(建筑區劃總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監控室數×2+2名機動人員

  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高于定額的按照合同約定

  R2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維護人員

  根據建筑區劃硬件配備的不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維護人員配備的最低標準不得低于1人/25000平方米,且應配備強電、弱電、管通等專業維養人員

  R3=建筑區劃總建筑面積(平方米)÷20000(平方米)

  另:高低壓室、鍋爐房、中央空調等機房的運行人員按照國家相關要求據實配備;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需配備強電、弱電工程師各一名。

  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高于定額的按照合同約定

  R3

  環衛維護人員

  非住宅建筑區劃不得低于1人/2000平方米(公共區域),住宅建筑區劃不得低于1人/6000平方米(公共區域)

  R4=建筑區劃總建筑面積(平方米)÷10000(平方米)

  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高于定額的按照合同約定

  R4

  綠化維養人員

  不得低于1人/10000(平方米)(綠地面積)

  R5=綠地面積(平方米)÷8000(平方米)

  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標準高于定額的按照合同約定

  R5

  物業公共服務人員配備總額:R=R1+R2+R3+R4+R5

篇2:醫院人員編制比例和配備

  醫院人員的編制比例和配備

  (一)確定編制總額

  醫院人員編制總額的核定,是依據有關主管部門核準的床位數,按一定的人員編制標準核定的。其計算公式為:

  M==B×Y+[(B-Bmin)/(Bma*-Bmin)]×(Yma*-Ymin)×B+A1……+An

  式中:M——核定人員編制總數;

  B——核定床位數;

  Bma*——規定該等級醫院床位數的上限;

  Bmin——規定該等級醫院床位數的下限;

  Y——編制常數平均值;

  Yma*——該等次常數上限;

  Ymin——該等次常數下限;

  A1,A2,…,An——醫院其他附屬編制。

  (二)制定編制方案

  人員編制方案是編制員額、人員編制類別以及崗位、職數、各類人員結構比例等方面的規定。

  (三)核定編制比例

  編制比例是指編制員額與核編參數之間的比例關系的規定。醫院編制比例,通常由一定數量的編制員額與一定數量的核編參數組成。對于醫院來說,病床數就是核編參數,醫院的核定病床數通常是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區域醫療規劃所審定的。

  (四)進行人員配備

  我國醫院的人員配備,主要依據衛生部1978年頒布的《綜合醫院組織編制原則(草案)》進行。根據這個《原則》綜合醫院病床與工作人員之比,依醫院的規模和承擔的任務分為三類:300張床位以下的醫院按1∶1.30~1∶1.40計算;300~400張床位的醫院按1∶1.40~1∶1.50計算;500張床位以上的醫院按1∶1.60~1∶1.70計算。

  醫院各類人員的比例為:行政和工勤人員占總編制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員占編制的8%~10%;衛生技術人員占總編制的70%~72%,在衛生技術人員中,醫師、中醫師占25-35%,護理人員占40-50%,藥劑人員占8%,檢驗人員占4.6%,放射人員占4.4%,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占8%。

  1、臨床科室負責人配備

 ?。?)科主任。25張床位以上的科設科主任,超過40張床位可增設副主任。門診任務較多的科,病床雖少于25張也可設科主任。門診及病房任務較少的科,可由其他有關科的科主任兼任。

 ?。?)科護士長。各科設護士長(助產士長),病床多時可設副職。

  2、醫師的配備

  衛生部規定,各級醫師結構比例為: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住院醫師=1∶2∶4∶8。在編配某一職級的醫師時,通常采用的計算公式為:

  M=(Tw×B×R)/Ta×15/P+A 式中:

  M——某職級醫師數;

  Tw——住院醫師日均診治每位患者所需工時;

  B——核定編制床位數;

  R——病床使用率;

  Ta——住院醫師日均有效工時;

  P——住院醫師比例數;

  A——機動數。

  根據醫院擔負的任務和規模的不同,醫師中高、中、初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也應有所差異,以初級衛生保健和社區醫療為主要任務的醫院,醫師的配備應側重于全科醫師,其專業技術職稱中,高、中級比例可相對較少;承擔高度醫療或醫學院校附屬醫院,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編配比例可適當增大。

  3、護理人員和助產士的配備

  護理人員包括護理技術人員和護理員。護理技術人員和護理員的比例為3∶1為宜。衛生部1997年頒布的《綜合醫院評審標準》規定,三級、二級綜合醫院中,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的在編護理人員數不少于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50%;病房床位與病房護士之比不少于1∶0.4;具有大專以上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三級醫院不少于護士總數的20%,二級醫院不少于護士總數的10%。

 ?。?)病房護理人員承擔的工作量不包括發藥及治療工作量在內,發藥及治療護理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100~1.2∶100。

 ?。?)40~50張床位設護士3~4人。

 ?。?)門診護理人員與門診醫師之比為1∶2。

 ?。?)住院護理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100~1.2∶100。

 ?。?)急診室護理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100~1.5∶100。

 ?。?)嬰兒室護理人員與嬰兒病床之比為1∶3~1∶6。

 ?。?)注射室護理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2∶100~1.4∶100。

 ?。?)供應室護理人員與病床之比為2∶100~2.5∶100。

 ?。?)設有觀察床的護理人員與觀察床之比為1∶2~1∶3。

 ?。?0)手術室護理人員與手術臺之比為2∶1~3∶1。

 ?。?1)助產士與婦產科病床之比為:1∶8~1∶10。

 ?。?2)病房、門診、住院處、急診室、觀察室、嬰兒室、注射室、手術室、供應室等單位,每6名護理人員(助產士)增加替班1名。

  4、醫技人員的配備

 ?。?)檢驗人員。檢驗師與病床之比為1∶100~1∶200,其他檢驗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30~1∶40。

 ?。?)藥劑人員。藥劑師與病床之比為1∶80~1∶100,其他藥劑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15~1∶18,中藥炮制、制劑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60~1∶80。

 ?。?)放射人員。放射醫師與病床之比為1∶50~1∶60。

 ?。?)理療人員。理療醫師與病床之比為1∶100~1∶150,其他理療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50~1∶100。

 ?。?)營養人員。營養人員與病床之比,三級綜合醫院為1∶200;二級綜合醫院為1∶250。

 ?。?)病理人員。病理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100~1∶130。

 ?。?)麻醉人員。麻醉人員與手術臺之比為1∶1~1.5∶1。

 ?。?)口腔科技術人員。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數內進行調配。

  5、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員的配備

 ?。?)書記、院長及其副職


。100~200張床位的醫院設2~3人;300~400張床位的醫院設3~5人;500張床位以上的醫院設4~6人。

 ?。?)其他行政管理人員??筛鶕t院科室設置和實際需要配備。

 ?。?)病人廚工。與床位數之比為1∶25~1∶30。

 ?。?)配餐人員。與床位數之比為1∶40~1∶50。

 ?。?)病房衛生員。與床位數之比為1∶20~1∶25。

 ?。?)洗衣工。與床位數之比為1∶25~1∶40。

 ?。?)其他工勤人員??筛鶕嶋H需要,在工勤人員編制內進行調配。

篇3: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以便推動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開展。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方面的管理。

  3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3.1公司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最高領導機構,全面統籌、協調公司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公司總經理為主任,常務副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等高管任副主任,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3.2安委會下設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公司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環保辦公室由常務副總經理兼主任,同時配備副主任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第一安全責任人,負責本部門的全面安全管理。

  3.3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素質。

  3.3.1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經過安全機關的專門培訓合格,具備5年以上管理經驗,較高的業務管理素質,熟悉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管理要求。

  3.3.2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機關的專門培訓合格,具備3年以上管理經驗,熟悉安全制度,掌握現場安全管理等以及其他安全技能。

  3.4公司安委會和安全環保辦公室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以文件形式下發、確認,出現變動要及時更新。

  4工作要求

  4.1安委會工作

  4.1.1確定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重點,組織各項安全制度的貫徹、落實。

  4.1.2組織開展重要的安全檢查和活動。

  4.1.3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分析和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確定解決方案,并形成會議紀要予以保存。會議紀要包括上次會議工作要求的落實情況和問題整改措施,并布置新的工作要求。

  4.1.4建立、健全安全機構,支持安全工作,指導公司的安全生產。

  4.1.5負責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結案后,研究決定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1.6公司其他重要安全工作

  4.2安全環保辦公室工作

  在公司安委會領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4.2.1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參與編制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與計劃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4.2.2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查找安全隱患。

  4.2.3配合公司培訓主管部門開展安全學習、培訓。

  4.2.4監督現場的作業安全,

  4.2.5定期進行安全生產考核。

  4.2.6做好事故處理工作,組織專題事故分析會,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和教育。

  4.2.7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4.2.8開展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

  5記錄與文件

  安委會成立或調整的文件

  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文件

  安全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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