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業主(臨時)公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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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業主(臨時)公約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公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座落位置:;

  物業類型:;

  建筑面積:。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nbs

p;。

  第六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七條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

  2、;

  3、;

  4、。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

,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

  2、。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

  4、

。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三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公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公約。

  第三十六條本臨時公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七條本臨時公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 諾 書

  本人為(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以下稱"本臨時公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公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公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公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年月日

篇2: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余女士系本市亮都商場某商鋪的原業主。幾個月前,順利將該商鋪轉手。不過讓她沒想到的是,7月份,她突然收到法院的一紙傳票,原商鋪的物業管理公司居然要求她繼續支付物業管理費。余女士萬萬沒想到自家商鋪都轉手好幾個月了,自己居然還得為新業主照付物業費。

  [案例提示]

  業主轉讓物業應注意相關手續的辦理,尤其應注意是入住時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公約合同等中的相關條款。

  [案例分析]

  庭審中,物業管理公司拿出了一份余女士當初與物業管理公司曾簽訂的一份“公約”,約定一旦業主轉讓其擁有的單元時,須將轉讓情況書面通知物業公司,否則,前業主仍對該單元的管理費用及一切相關事項負有責任。但余女士未履約,應按規定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日前,法院判定,該管理公約對雙方的確具有法律約束力,余女士須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1568.8元。

篇3:物管案例:業主反對物業管理公約怎么辦

  物管案例:業主反對物業管理公約怎么辦

  某物業管理公司承接了一小區物業管理業務后,草擬了物業管理公約,交給業主討論。不料,公約遭到了全體業主的激烈反對,其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下兩款:

 ?。?)物業管理者為進行物業管理活動而對業主或用戶造成的一切損失,物業管理者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業主或用戶欠繳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等,則物業管理者有權采取斷水、斷電、斷暖的做法,直到所欠費用繳清為止。

  對此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怎么辦?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約是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雙方間的服務合同,雙方形成的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業主作為消費者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本案例中的前款約定物業管理公司實際上侵犯了業主的知情權,其作為免責條款,對業主是不公平的,符合《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惫蚀丝畹闹贫ú煌?。

  本案例的后款觸碰了物業管理實踐中的一個敏感話題,那就是物業管理公司有無權利對業主采取斷水、斷電、斷暖的等做法,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事先通知用戶。用戶逾期未繳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繳仍未繳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規定程序停止供電。由此可見,中止供電的權利僅在供電企業,而且供電企業也不得隨意中止供電??梢娢飿I公司無權斷電。從實踐的角度看極易激化矛盾,又有侵犯業主消費權之嫌,此款制定同樣不妥。

  [解決方法]

  沒有必要的免責條款,物業管理工作難以開展,前款可改為:

  物業管理者進行如下活動時,對業主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為避免業主或用戶財產受損或可能受損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為抓捕違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其他類似上述情形。

  后款可改為:物業管理者有權對欠繳費業主提起民事訴訟,并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2條、第184條的規定減少損失。

  《合同法》第182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p>

  《合同法》第182條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相關法規政策]

  1.《物業管理條例》(節選)

  ......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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