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管理制度:公共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為加強園區公共毗連房屋的管理,維護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明確修繕責任,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共毗連房屋是指具有系統結構相連,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而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所有任何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臺、屋面、樓道及院落、上下給排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妨礙和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公共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公共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時,應取得各所有人及管理公司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部位外形或結構時,除需經物業管理公司批準外,還需事先征得其它所有人的同意。
●凡公共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與事件),所需修繕費用依下列原則處理:
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壁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共有房屋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后,再有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樓面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屋面的修繕,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共同分擔。
多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共同分擔。
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共同分擔。
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如:水泵房、配電房、明暗溝、各類管線管道、水、電照明、通訊線路、園區道路、園林綠化、建筑小品、化糞池、垃圾箱等)的修繕,由所有人所交納的維修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擔。
●公共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應按規定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拒絕。否則造成的損失,責任人應負責賠償。
●公共毗連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由責任人負責,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毗連業主共同負擔。
●公共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權力范圍,侵害他方權益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責任人除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外,管理公司還可以采取處罰措施對其給予相應的處罰,或報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處理。
●公共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為時,他方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并立即告知物業管理公司,及時做出處理,若造成損失,責任方應負責賠償。
●本規定所稱所有人份額是指各所有權人所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額占各所有人建筑面積總額的比例。
篇2: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2001修正)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20**修正)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建設部令第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94號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年7月23日建設部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九條第八項。
二、第十條修改為:“異產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p>
三、第十一條修改為:“因使用不當造成異產毗連房屋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繕?!?/p>
四、第十二條修改為:“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為的,應當及時排除危險;他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負責賠償?!?/p>
五、第十四條修改為:“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p>
六、第十七條修改為:“售給個人的異產毗連公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辦法另行規定?!?/p>
七、刪去第十八條。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20**修正本)
?。?9*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20**年8月15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管理,維護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管理、修繕責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指直轄市、市、建制鎮,下同)內的異產毗 連房屋。
本規定所稱異產毗連房屋,系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而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所有權證規定的范圍行使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房屋的使用和修繕,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消防和環境保護等部門的要求,并應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毗連關系。
第六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臺、屋面、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時,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簽定書面協議。
第八條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除須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外,還須征得其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所需修繕費用依下列原則處理:
?。ㄒ唬┕灿蟹课葜黧w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ǘ┕灿袎w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后,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ㄈ巧w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ㄋ模┪萆w的修繕:
1.不上人房蓋,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攔),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層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ㄎ澹翘菁皹翘蓍g(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
1.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课莨灿貌课槐匾难b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ㄆ撸┓课莨灿?、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繕,由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第十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第十一條 因使用不當造成異產毗連房屋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繕。
第十二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為的,應當及時排除危險;他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權利范圍,侵害他方權益的,應停止侵害,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異產毗連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治理。
第十六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可組成房屋管理組織,也可委托其他組織,在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房屋的使用、修繕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售給個人的異產毗連公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