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怡豐小城業主臨時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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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業主臨時公約(下稱《臨時公約》)有關專業用語的定義
1、交付:房屋達到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后,由開發商發出《房屋交付通知書》,若出賣人沒有另行書面通知,購房合同中所約定的日期視為出賣人通知的交房日,業主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結相關手續。
2、人住:業主辦理完結交付手續的次日起即為人住。業主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結相關手續的,從約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視為入住。
3、物業:房屋及與之相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4、業主: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5、非為玉使用人:指房屋的承租人或者以其它形式使用的人。


第二條 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怡豐小城
物業類型: 住宅/商輔,總建筑面積(m2);
物業坐落位置:。
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共用設備狀況:
共用部位: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抗震結構部位、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公共通道等。
共用設備:指住宅小區或單棟住宅內,公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公用線路、照明、煤氣線路、消防設施、公用智能化設備、其他機電設備和共用設備使用的房屋。
共用設施:指住宅小區單棟住宅內,公共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公共設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條 訂立業主臨時公約的目的
為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并營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適的生活與工作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訂本業主臨時公約(下稱《臨時公約》)。


第四條 本物業業主在前期物業管理中的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
2、有權依法與其他業主一起對本物業實施民主管理;
3、參與籌備、召開本物業業主大會會議;
4、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5、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咨詢,并得到答復;有權對本物業的管理服務工作發表意見,提出批評和建議;
6、對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7、監督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8、對本物業區域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與工作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本物業業主在前期物業管理中應當履行的義務
1、本物業業主須自覺遵守本臨時公約,遵守本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配合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務活動;
業主在與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選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制度和本臨時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在轉讓所墊擁有物業時,應告知受讓人有關本物業管理工作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業主公約之前,還應將本臨時公約作為轉讓合同的附件;
2、維護本物業公共場所(地)的清潔、美觀、暢通及共用設施設備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綠化、環境保護等相關管理規定;
3、依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根據有關物業管理工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4、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工程開工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公司,清楚物業結構安全管理規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不得因房屋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征得物業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對因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而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補償;
5、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了維修、養護的,應自行支付相慶費用;
當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搶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時,按規定或約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

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或約定分擔;
6、當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
有造成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存在安全穩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為防止水、氣泄漏或火災及對上述災害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業主、使用人須主動向物業管理公司預留家庭主要成員的緊急聯系方式;業主、使用人也應配合物業管理甕對上述災害發生時采取不正當手段的緊急避險措施。
7、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業:
(1)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將住宅用作商業、經營、作坊、倉庫、辦公等用途;
(2)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4)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共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5)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設施;
(6)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雨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7)使用電梯運貨時,嚴禁超載、超高,轎廂內嚴禁吸煙吐痰、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
(8)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燃、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9)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呂,捕捉小區公共水體中的以觀賞魚類,攀摘公共花木;
(10)隨意停放車車輛(包括機動、非機動車),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不按規定停放國畫或繳納費用;
(11)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在物業內向外拋擲垃圾、廢物或其它物品;
(12)占有、損壞、污染公用場所和公用設施,或在公用場所堆放雜物或以其它方式妨礙其他為主對公用場所和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
(13)自行或許可他人將物業用于除相關房屋產權證書規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14)在專用場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或公用場所晾曬衣物等;
(15)違反政府規定或在非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6)違反成都市相關寵物飼養的法律、法規飼養寵物,如因寵物造成他人的傷害和損失,寵物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7)大意使用給排水、溝渠等引致損壞、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時修理;
(18)大意使用電力供應,引致電線超負荷失火或短路;
(19)大意使用煤氣供應,引致失火或漏氣;
(20)在公用供電線路、給水、或供氣管理上私自接敷線管,盜用公用電、氣、水;
(21)在物業內地坪上旋轉超過重量設計負荷的物品,如機器、設備、保險箱等;
(22)在物業表面或物業用地范圍內,自行或許可他人安裝、張貼、展示、陳列任何名字、字畫、招牌、廣告及其類似物品;
(23)進行危害公共利益、分割他人禁止的其他行業。
(24)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8、業主不得隨意改變物業設計用途,若確需改變的,須事前征得房管部門、相鄰業主及物業管理方的書面同意。
9、商業用房業主根據其經營項目,將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消防合格證等相關證照復印件交物業管理方備案;若將商業用房轉租他人經營的,該業主及承租人雙方須將租賃合同復印件、承租人相關資料及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消防合格證等相關證照復印件交物業管理方備案。
10、商業用房未經許可不得用做經營餐飲娛樂項目,以免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
11、商業用房業主須自行負責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的清潔衛生、維修保養、治安消防管理等工作,承擔有關部門的相應費用。
12、商業用房的廣告、燈箱應按物管方統一標準制作。


第六條 業主大會的成立條件、程序及費用承擔
本物業具備《成都市物管理業主大會規則》的規定的條件時,應當立業主大會;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程序,按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和《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則》等有關規定落實。
第七條 本物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和效力
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通過協議方式選聘了成都怡豐小城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并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向本物業提供物業服務。
本物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作為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內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不隨物業所有權的變化面喪失。


第八條 本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權屬份額大小共同分擔,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內付清。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收雙方約定;
2、業主須按規定于每朋15日前交納水、電、氣及物業服務費用;
3、代辦服務、特約服務由業主按規定或約定支付相應費用。


第九條 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專項維修資金
本物業建立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其繳存、管理、使用和監督執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
建立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險的,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權屬份額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可由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公司代行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十一條 與物業管理工作糾紛相關的民事訴訟
因物業管理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訴訟,屬共同訴訟的,經業主授權,推薦訴訟代表人具體實施,訴訟費用由參加共同訴訟的業主共同承擔。


第十二條 違反本臨時公約應承擔的責任
因違反本臨時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將物業交付他人使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的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1、約定交付有關服務費用的處理:
(1)在應付款項到期15天以內的,以每日0.3%收取滯納金;
(2)按期未交付超過15日以上至3個月的

,物業管理公司可將欠繳費用的業主名單在物業告示欄張貼欠費詳情,物業管理公司有權采取催繳措施;
(3)逾期仍未交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業主如違反本公約中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3、業主違規安裝空調和違規裝修的,物業管理公司地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業主/裝修單位改正;
(2)裝修單位在施工期間有違規行為,管理公司將根據違規事項,在相關費用中扣除適當金額的違約金。
(3)禁止施工人員進入物業服務區域;
(4)造成他人房屋破壞,包括滲、漏、堵等,施工方拒絕維修和配合修繕的,業主負責修繕費并承擔相關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本臨時公約糾紛的處理
業主之間因本臨時公約發生的糾紛,可由當地房產主管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采取以下(二)解決:
(一)可依法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本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本臨時公約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管理制度。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臨時公約的制定及效力
本臨時公約由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制定 ,自物業買受人簽署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公約生效進終止。
本臨時公約樣本,在建設單位出售本物業之前,已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縣房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臨時公約的執有
本臨時公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買受人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物業買受人及其所購物業的情況
物業買受人所擁有本物業的房屋類型 住宅/商輔;
建筑面積:m2;房屋座落:幢 [座][單元] 號;
物業買受人的聯系電話:
物業買受人的身份證號碼:


物業買受人(簽章):
年月日

篇2:關于印發《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的通知(2004年)

  本文提要: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建住房[20**]1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公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 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座落位置 ;

  物業類型 ;

  建筑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 、 、 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 、 、 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 、 、 等。

  第七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

  本文提要: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 ;

  2、 ;

  3、 ;

  4、 。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 ,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 ;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 ;

  2、 。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

  本文提要: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 ;

  4、 。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三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公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公約。

  第三十六條 本臨時公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七條 本臨時公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 (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以下稱“本臨時公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公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公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公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年 月 日

  《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使用說明

  1、本示范文本僅供建設單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參考使用。

  2、建設單位可對本示范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本示范文本第三條、第三十七條所稱業主是指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買受人,其他條款所稱業主是指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建設單位和房屋買受人

篇3:中山市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

  中山市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

  說明

  1、本文本為示范文本,也可作為使用文本。

  2、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由建設單位制訂《業主臨時公約》。在物業銷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要求物業買受人作出遵守的書面承諾。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制訂,對全體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3、本示范文本有關條文后面如有空白欄,供使用者使用時,根據物業管理項目的實際情況,補充有關約定。如不需要補充,請在空白欄上打"×"??瞻讬谔顚憙热菀允謱戫棡閮炏?。

  4、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條文之外增加認為有必要補充的內容。

  5、本示范文本參照廣東省建設廳制定的示范文本,由中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業主(臨時)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物業管理活動中各方合法權益,現就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權利和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以下約定,對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

  第二條 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第三條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區(大廈)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權利。

  第四條 有權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第五條 有權就本小區(大廈)的物業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條 有權依法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小區的各項管理事項有決定權。

  第七條 有權根據小區(大廈)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狀況,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責任人維修養護。

  第八條 有權對小區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管理公司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有權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本小區內各種違章以及其他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其他 。

  第三章 業主的義務

  第十二條 物業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當知會物業管理公司辦妥物業入住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守以下約定:

  1、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房屋結構、房屋外墻立面使用功能和整體完整。

  2、室內的供水管發生破裂或排水管發生堵塞、滲漏水等,應及時修復。

  3、不得在房屋門口、陽臺亂塔亂建,不封閉陽臺。

  4、不得在房屋門口、陽臺、窗戶搭裝外伸衣架、雨篷、天線和其他影響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設施。

  5、房屋門口、陽臺、窗戶放置花盆、曬衣竹等物品的,應放置安全位置。

  6、晾曬衣物、澆灌或清潔的滴水不得濺落侵擾樓下住戶及過路行人。

  7、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如音響、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8、室內不得制造對周圍環境及其他住戶不安的異味。

  9、室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害危險物質、物品。

  10、不得利用房屋窩藏違法犯罪人員和贓物,發現違法犯罪人員和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舉報。

  11、不得通電于圍墻、圍欄等設施,以免誤傷他人。

  12、不得改變房屋窗戶玻璃顏色,粘貼反光膜,在玻璃及外墻上粘貼標語廣告,改變外墻顏色,在超出門窗平面以外安裝防盜門及紗窗等。 13、首層私家花園,陽臺和屋頂天臺務必保持整潔和美觀,不得有違反規劃進行封閉、搭建、改造等行為。

  14、需要搬走室內用品,應有業主陪同方可搬出,或業主以書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稱和數量,經業主簽名后交物業管理公司方可搬走。

  15、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告知物業管理公司,協助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業主使用人的義務,遵守業主公約。

  16、轉讓房屋時,應通知物業管理公司,并協助物業管理公司通知新業主前來簽訂物業管理有關協議、合同。

  17、房屋建筑物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設施,須維修、更新,要有過半數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同意的,即可安排施工,少數應當服從多數。

  18、排水管、糞管堵塞時,應報管理公司召集共用該管道的業主協調解決維修。維修方案通知有關業主確認,相關業主應積極配合。費用視情況而定。

  第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以下約定:

  1、不得損害物業區域內各類公用設施。

  2、不得在物業外墻亂寫亂畫、亂貼廣告標語等。

  3、家居雜物、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場地,嚴禁從門窗、陽臺向外拋擲。

  4、不得損壞公共綠化和設施,不得向綠地、花草樹木上潑污水和有害物質。

  5、不得在綠化帶種植蔬菜、農作物及擅自種植其他花木;

  6、不要在公眾場所睡覺。 7、不得在戶門外等公共場所焚香;

  8、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飼養家禽和狗(含寵物狗)。

  9、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舉行*、懸掛橫額、張貼標語、廣播等活動,如對服務質量有意見和投訴,可向管理公司提出,或通過合法渠道反映。

  10、家居垃圾應包扎好,按時定點投放。

  11、不得讓小孩在通道、道路上兒戲追逐,以免發生事故及阻礙交通。

  第十五條 使用樓梯等共用通道應遵守以下約定:

  1、不得堆放雜物等物品,以免影響他人通行。

  2、不得亂扔垃圾等物品,如有物品灑落在樓梯間內,請自行清除或請物業管理處協助,如污染、破壞地面,需恢復原樣。 3、業主裝修或入住時搬運的裝修材料或家具時,對樓梯梯石、梯級有碰損的要恢復原樣。

  第十六條 乘坐電梯應遵守以下約定(適用于有電梯的物業):

  1、要愛護電梯及電梯內有關設備,不要帶過重和體積過大的物品乘坐電梯,不要用硬物及尖物按電梯按鈕,如因此損壞電梯負賠償責任。

  2、需要用電梯運載較大的物品,要經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3、兒童乘坐電梯需有成年人陪同,不要讓兒童亂按電梯按鈕。

  4、電梯內不得吸煙、吐痰、拋棄什物。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以下防火約定:

  1、愛護防火設施,遵守防火規定,發現有火災隱患,及時通知管理公司。

  2、樓層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不可私自加鎖或長期打開。

  3、管理好電爐、燃氣用具,用電爐、煤氣爐煮食請勿外出。

  4、室內裝修要配備滅火筒,天花木材要涂防火漆,易燃涂料要日用日清。

  第十八條 業主在本小區(大廈)內必須遵守的交通管理行為。

  1、不得亂停亂放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指定的停放點停放。需保管的車輛要另簽協議。

  2、禁鳴喇叭,車輛停放時應當及時關閉發動機。

  3、除救護車、公安消防車、清潔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外,其他機動車進入小區(大廈),應當嚴格遵守小區(大廈)的交通管理規則。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安裝室內空調應遵守以下約定:

  1、應當將空調機外機安裝在建筑設計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裝牢固。不得安裝超出設計要求尺寸的空調機。

  2、空調機冷凝水應當接入統一管道,不得隨處滴漏;

  3、空調機外機發出超標噪音的,要排除故障或更換后再使用。 第二十條 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當向物業管理公司申請,簽訂裝飾裝修協議,并保證按協議的約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不做有損社會公德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2、執行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3、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4、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時間繳交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

  5、對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有意見,應當向管理公司反映和通過其他正常渠道提出,在服務合同終止之前,不得拒絕繳交物業服務費。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處每日1‰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 個月不交的,管理公司可以將欠繳費用的業主名單予以公布,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采取 催繳措施;逾期仍未交納的,依法起訴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條 業主違反第三章業主的義務,管理公司有權制止。拒絕糾正的,管理公司可以將業主違反規定的行為予以公布,并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采取 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管理公司也可以通過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街道、居委會配合處理。

  第二十四條 業主違規安裝空調和裝飾裝修房屋的,管理公司可將業主的裝飾裝修保證金扣押,督促業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損壞,包括滲、漏、堵等,拒絕維修和配合修繕的,業主負責修繕費。

  第二十五條 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的業主(包括建設單位)拒絕主動將凈收益用于補充物業管理費和專項維修資金,占為已有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向行政機關報告或起訴法院,由行政主管機關、法院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物業管理公司應向行政主管機關報告,由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由物業建設單位(或業主)制定,并應當在物業銷售時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規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不得侵害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否則,區(縣)行政主管機關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第三十條 已生效的業主(臨時)公約對本小區(大廈)所有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一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內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礎、人防地下室、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垃圾房、單車房等。

  2、共用設施設備包括物業的上下水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供電線路、照明、消防設施、綠地、空地、道路、橋、路燈、溝渠、池、井及無上蓋的共用

  配套設施設備等。   3、成立業主委員會前,業主大會由業主代表和建設單位組成籌備組組織召開,成立業主委員會后,《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由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并應當制定《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同時廢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經業主(物業買受人)作出書面承諾時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業主(臨時)公約一式兩份,業主(物業買受人)簽名后由物業管理單位(建設單位)保留一份,業主保留一份。

  制定單位 業主(物業買受人) (蓋章): (簽名):

  業主委員會代表人(簽名):

  制定時間或業主大會通過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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