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城(住宅小區、商業街)業主臨時公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公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太陽城;
座落位置:**市沙市區長港路植物園;
物業類型:住宅小區;商業街
第六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七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八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九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公司,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應遵守物業管理公司的統一規定,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二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如滲、漏、堵塞等),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
第十三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五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在住宅區內,行駛時速應低于5公里;車輛進出應按要求出示證件;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人行通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
第十七條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必須自覺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如墻、梁、柱、板、陽臺等)、主體結構進行違章鑿、拆、搭、建,破壞房屋外貌(含外墻、屋面、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布局、顏色、形狀和規格等),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如樓梯、通道、屋面、車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或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隨意停放車輛;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設立廣告牌;
7、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8、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9、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必須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九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不得飼養任何大型動物、家禽、家畜和未經政府批準核發允許證明的一切寵物;
2、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約飼養的動物進行處置;
3、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要求業主終止影響相鄰業主生活的動物飼養活動;因飼養動物對相鄰業主生活產生影響的由當事業主自行負責賠償。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
用。第二十四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凡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護的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限制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對小區進行封閉式管理,制定和實施安全保衛防范制度和措施,包括對非業主和非物業使用人限制進入等;
4、對小區內所有裝修行為進行監管,制止違反本公約和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其他裝修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預先收取業主和施工單位裝修保證金、對業主裝修進行預先審批和竣工驗收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對欠繳服務費用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可采取電話、書面、公告、當面催繳等催繳方式,并可采取相應的催繳措施。
第三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應予以賠償損失,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業主應自覺遵守本公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公約。
第三十六條本臨時公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七條本臨時公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
**太陽城業主臨時公約
業主承諾書
本人為**太陽城號樓單元號房(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市ZZ水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制定的"**太陽城業主臨時公約"(以下稱"本臨時公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公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公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公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年月日
篇2:關于印發《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的通知(2004年)
本文提要: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建住房[20**]1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公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 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座落位置 ;
物業類型 ;
建筑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 、 、 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 、 、 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 、 、 等。
第七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
本文提要: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 ;
2、 ;
3、 ;
4、 。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 ,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 ;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 ;
2、 。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
本文提要: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 ;
4、 。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三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公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公約。
第三十六條 本臨時公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七條 本臨時公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 (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以下稱“本臨時公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公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公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公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年 月 日
《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使用說明
1、本示范文本僅供建設單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參考使用。
2、建設單位可對本示范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本示范文本第三條、第三十七條所稱業主是指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買受人,其他條款所稱業主是指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建設單位和房屋買受人
篇3:中山市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
中山市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
說明
1、本文本為示范文本,也可作為使用文本。
2、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由建設單位制訂《業主臨時公約》。在物業銷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要求物業買受人作出遵守的書面承諾。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制訂,對全體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3、本示范文本有關條文后面如有空白欄,供使用者使用時,根據物業管理項目的實際情況,補充有關約定。如不需要補充,請在空白欄上打"×"??瞻讬谔顚憙热菀允謱戫棡閮炏?。
4、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條文之外增加認為有必要補充的內容。
5、本示范文本參照廣東省建設廳制定的示范文本,由中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業主(臨時)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物業管理活動中各方合法權益,現就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權利和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以下約定,對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
第二條 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第三條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區(大廈)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權利。
第四條 有權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第五條 有權就本小區(大廈)的物業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條 有權依法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小區的各項管理事項有決定權。
第七條 有權根據小區(大廈)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狀況,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責任人維修養護。
第八條 有權對小區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管理公司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有權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本小區內各種違章以及其他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其他 。
第三章 業主的義務
第十二條 物業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當知會物業管理公司辦妥物業入住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守以下約定:
1、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房屋結構、房屋外墻立面使用功能和整體完整。
2、室內的供水管發生破裂或排水管發生堵塞、滲漏水等,應及時修復。
3、不得在房屋門口、陽臺亂塔亂建,不封閉陽臺。
4、不得在房屋門口、陽臺、窗戶搭裝外伸衣架、雨篷、天線和其他影響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設施。
5、房屋門口、陽臺、窗戶放置花盆、曬衣竹等物品的,應放置安全位置。
6、晾曬衣物、澆灌或清潔的滴水不得濺落侵擾樓下住戶及過路行人。
7、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如音響、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8、室內不得制造對周圍環境及其他住戶不安的異味。
9、室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害危險物質、物品。
10、不得利用房屋窩藏違法犯罪人員和贓物,發現違法犯罪人員和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舉報。
11、不得通電于圍墻、圍欄等設施,以免誤傷他人。
12、不得改變房屋窗戶玻璃顏色,粘貼反光膜,在玻璃及外墻上粘貼標語廣告,改變外墻顏色,在超出門窗平面以外安裝防盜門及紗窗等。 13、首層私家花園,陽臺和屋頂天臺務必保持整潔和美觀,不得有違反規劃進行封閉、搭建、改造等行為。
14、需要搬走室內用品,應有業主陪同方可搬出,或業主以書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稱和數量,經業主簽名后交物業管理公司方可搬走。
15、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告知物業管理公司,協助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業主使用人的義務,遵守業主公約。
16、轉讓房屋時,應通知物業管理公司,并協助物業管理公司通知新業主前來簽訂物業管理有關協議、合同。
17、房屋建筑物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設施,須維修、更新,要有過半數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同意的,即可安排施工,少數應當服從多數。
18、排水管、糞管堵塞時,應報管理公司召集共用該管道的業主協調解決維修。維修方案通知有關業主確認,相關業主應積極配合。費用視情況而定。
第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以下約定:
1、不得損害物業區域內各類公用設施。
2、不得在物業外墻亂寫亂畫、亂貼廣告標語等。
3、家居雜物、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場地,嚴禁從門窗、陽臺向外拋擲。
4、不得損壞公共綠化和設施,不得向綠地、花草樹木上潑污水和有害物質。
5、不得在綠化帶種植蔬菜、農作物及擅自種植其他花木;
6、不要在公眾場所睡覺。 7、不得在戶門外等公共場所焚香;
8、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飼養家禽和狗(含寵物狗)。
9、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舉行*、懸掛橫額、張貼標語、廣播等活動,如對服務質量有意見和投訴,可向管理公司提出,或通過合法渠道反映。
10、家居垃圾應包扎好,按時定點投放。
11、不得讓小孩在通道、道路上兒戲追逐,以免發生事故及阻礙交通。
第十五條 使用樓梯等共用通道應遵守以下約定:
1、不得堆放雜物等物品,以免影響他人通行。
2、不得亂扔垃圾等物品,如有物品灑落在樓梯間內,請自行清除或請物業管理處協助,如污染、破壞地面,需恢復原樣。 3、業主裝修或入住時搬運的裝修材料或家具時,對樓梯梯石、梯級有碰損的要恢復原樣。
第十六條 乘坐電梯應遵守以下約定(適用于有電梯的物業):
1、要愛護電梯及電梯內有關設備,不要帶過重和體積過大的物品乘坐電梯,不要用硬物及尖物按電梯按鈕,如因此損壞電梯負賠償責任。
2、需要用電梯運載較大的物品,要經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3、兒童乘坐電梯需有成年人陪同,不要讓兒童亂按電梯按鈕。
4、電梯內不得吸煙、吐痰、拋棄什物。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以下防火約定:
1、愛護防火設施,遵守防火規定,發現有火災隱患,及時通知管理公司。
2、樓層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不可私自加鎖或長期打開。
3、管理好電爐、燃氣用具,用電爐、煤氣爐煮食請勿外出。
4、室內裝修要配備滅火筒,天花木材要涂防火漆,易燃涂料要日用日清。
第十八條 業主在本小區(大廈)內必須遵守的交通管理行為。
1、不得亂停亂放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指定的停放點停放。需保管的車輛要另簽協議。
2、禁鳴喇叭,車輛停放時應當及時關閉發動機。
3、除救護車、公安消防車、清潔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外,其他機動車進入小區(大廈),應當嚴格遵守小區(大廈)的交通管理規則。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安裝室內空調應遵守以下約定:
1、應當將空調機外機安裝在建筑設計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裝牢固。不得安裝超出設計要求尺寸的空調機。
2、空調機冷凝水應當接入統一管道,不得隨處滴漏;
3、空調機外機發出超標噪音的,要排除故障或更換后再使用。 第二十條 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當向物業管理公司申請,簽訂裝飾裝修協議,并保證按協議的約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不做有損社會公德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2、執行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3、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4、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時間繳交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
5、對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有意見,應當向管理公司反映和通過其他正常渠道提出,在服務合同終止之前,不得拒絕繳交物業服務費。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處每日1‰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 個月不交的,管理公司可以將欠繳費用的業主名單予以公布,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采取 催繳措施;逾期仍未交納的,依法起訴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條 業主違反第三章業主的義務,管理公司有權制止。拒絕糾正的,管理公司可以將業主違反規定的行為予以公布,并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采取 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管理公司也可以通過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街道、居委會配合處理。
第二十四條 業主違規安裝空調和裝飾裝修房屋的,管理公司可將業主的裝飾裝修保證金扣押,督促業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損壞,包括滲、漏、堵等,拒絕維修和配合修繕的,業主負責修繕費。
第二十五條 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的業主(包括建設單位)拒絕主動將凈收益用于補充物業管理費和專項維修資金,占為已有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向行政機關報告或起訴法院,由行政主管機關、法院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物業管理公司應向行政主管機關報告,由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由物業建設單位(或業主)制定,并應當在物業銷售時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規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不得侵害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否則,區(縣)行政主管機關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第三十條 已生效的業主(臨時)公約對本小區(大廈)所有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一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內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礎、人防地下室、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垃圾房、單車房等。
2、共用設施設備包括物業的上下水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供電線路、照明、消防設施、綠地、空地、道路、橋、路燈、溝渠、池、井及無上蓋的共用
配套設施設備等。 3、成立業主委員會前,業主大會由業主代表和建設單位組成籌備組組織召開,成立業主委員會后,《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由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并應當制定《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同時廢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經業主(物業買受人)作出書面承諾時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業主(臨時)公約一式兩份,業主(物業買受人)簽名后由物業管理單位(建設單位)保留一份,業主保留一份。
制定單位 業主(物業買受人) (蓋章): (簽名):
業主委員會代表人(簽名):
制定時間或業主大會通過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