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內江市民邱先生向記者反映,他停在江城花園家和苑地下停車場的車凌晨被盜,他將小區物管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訴至法院,內江市市中區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邱先生被盜車的所有購車款294691.06元。而物業公司已向內江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公司與邱先生沒有形成車輛保管合同關系,對邱先生的汽車遺失不承擔責任。
凌晨5時停車場內車不見了
據邱先生介紹,20**年8月,他購買了內江市江城實業開發總公司住宅一套,同時購置江城花園家和苑地下停車場車位,并向江城花園物管部交納物業管理費和20**年5月21日至20**年5月21的停車費。20**年12月12日,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公開招聘物業管理公司,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中標。同年12月30日,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與該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20**年1月31日,江城實業開發總公司與該公司辦理了物業管理物品和停車費移交手續,其中包含邱先生交納的停車費。
邱回憶說,今年3月5日晚7時許,他將自己的一輛北汽68型越野車開進江城花園家和苑地下停車場,停在自己的車位上鎖好后,就回家休息了。6日凌晨5時許,邱先生突然被電話吵醒,對方稱是停車場物管人員,喊邱到停車場去一下。邱到停車場后,發現自己的車不見了,一位姓易的物管人員告訴他,保安被綁了,他的車被搶走了。
車主投訴物業公司有責任
邱先生認為,汽車被盜,物業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物業公司今年收了他1000元停車費,就建立了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理所應當負有保管責任。邱指出,他的車被盜時,小區出口處的電動欄桿并沒有放下,物業公司請的保安值班時睡覺,沒有履行職責,不但沒有按規定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而且由于害怕麻煩干脆把欄桿抬起長達1個多小時。
此外,物業公司是在凌晨3時許發現他的車被盜的,卻在凌晨5時才告知他,延誤了車主采取相關措施的時間。更讓人不可理解的是,車庫沒有專門的看守人員,車被盜后物業公司才增設保安看守。
物業公司未形成合同關系
物業公司在庭審中表示,邱先生車被盜和他們沒關系,他們只與江城花園物管部形成物業管理關系,邱先生沒有證據證明他和公司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系,所以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該公司稱,邱之前交納的停車費用是江城公司物管部收取的,因而邱未與公司形成保管協議;另外,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書23條,該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時并沒有授權管理車庫,只管露天車位。
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駐內江市江城花園物管處主任余美勝稱,停車場和小區出口都有專人把守。家和苑停車場白天專門安排了一個老頭看守,晚上則由小區保安看守。事發當晚是保安黃道銀值班,唯一進出口也有保安24小時值班。
據警方調查顯示,黃道銀承認,自己6日凌晨2時40分至3時40分沒把門口的電動欄桿放下,而且出入口保安當晚在打瞌睡。
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全款
內江市中區法院審理認為,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與內江市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邱作為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業主,于20**年1月1日與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形成了合法的物管關系。邱的車停放于物業公司管理的停車位上,并交納了停車費。20**年1月31日,內江市江城實業開發總公司將邱先生停車費移交給物業公司,故邱先生與物業公司形成了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負有妥善保管邱先生存放機動車的義務。因此,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應對邱先生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其購車款、購置稅、養路費、新車入籍登記費等合計294691.06元。
篇2:大院防范班長為業主找回被盜電動自行車通報表揚
大院防范班長為業主找回被盜電動自行車的通報表揚
公司下屬各分公司及物業服務中心:
20**年6月14日上午7時30分左右,ZZ大院物業服務中心防范班長Z2在值班時,接到業主報告稱,6月13日晚自家雜物房被撬,停放在雜物房內的一輛安裝有GPS定位器的電動自行車已被盜取。接報后防范隊長Z2通過手機GPS衛星定位器進行追蹤,最終在一酒店門前找到了被盜的電動自行車,Z2立即上前要求其出示相關有效證件時,該嫌疑人神色慌張、講話語無倫次,斷定其為偷盜嫌疑人后把其制服并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Z2同志工作盡職盡責,積極發揮個人主觀能動性,為業主挽回了經濟損失,為公司贏得了榮譽。經公司研究,決定給予Z2同志公司范圍表揚通報一次,并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壹佰圓整(¥100.00),號召全體員工學習其認真負責、處事機智果斷的態度和精神,為樹立公司形象、創造有序和諧的社區環境作出貢獻。
特此通報
z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辦公室
篇3:停車場車被盜,物管一審全賠
昨日,內江市民邱先生向記者反映,他停在江城花園家和苑地下停車場的車凌晨被盜,他將小區物管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訴至法院,內江市市中區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邱先生被盜車的所有購車款294691.06元。而物業公司已向內江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公司與邱先生沒有形成車輛保管合同關系,對邱先生的汽車遺失不承擔責任。
凌晨5時停車場內車不見了
據邱先生介紹,20**年8月,他購買了內江市江城實業開發總公司住宅一套,同時購置江城花園家和苑地下停車場車位,并向江城花園物管部交納物業管理費和20**年5月21日至20**年5月21的停車費。20**年12月12日,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公開招聘物業管理公司,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中標。同年12月30日,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與該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20**年1月31日,江城實業開發總公司與該公司辦理了物業管理物品和停車費移交手續,其中包含邱先生交納的停車費。
邱回憶說,今年3月5日晚7時許,他將自己的一輛北汽68型越野車開進江城花園家和苑地下停車場,停在自己的車位上鎖好后,就回家休息了。6日凌晨5時許,邱先生突然被電話吵醒,對方稱是停車場物管人員,喊邱到停車場去一下。邱到停車場后,發現自己的車不見了,一位姓易的物管人員告訴他,保安被綁了,他的車被搶走了。
車主投訴物業公司有責任
邱先生認為,汽車被盜,物業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物業公司今年收了他1000元停車費,就建立了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理所應當負有保管責任。邱指出,他的車被盜時,小區出口處的電動欄桿并沒有放下,物業公司請的保安值班時睡覺,沒有履行職責,不但沒有按規定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而且由于害怕麻煩干脆把欄桿抬起長達1個多小時。
此外,物業公司是在凌晨3時許發現他的車被盜的,卻在凌晨5時才告知他,延誤了車主采取相關措施的時間。更讓人不可理解的是,車庫沒有專門的看守人員,車被盜后物業公司才增設保安看守。
物業公司未形成合同關系
物業公司在庭審中表示,邱先生車被盜和他們沒關系,他們只與江城花園物管部形成物業管理關系,邱先生沒有證據證明他和公司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系,所以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該公司稱,邱之前交納的停車費用是江城公司物管部收取的,因而邱未與公司形成保管協議;另外,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書23條,該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時并沒有授權管理車庫,只管露天車位。
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駐內江市江城花園物管處主任余美勝稱,停車場和小區出口都有專人把守。家和苑停車場白天專門安排了一個老頭看守,晚上則由小區保安看守。事發當晚是保安黃道銀值班,唯一進出口也有保安24小時值班。
據警方調查顯示,黃道銀承認,自己6日凌晨2時40分至3時40分沒把門口的電動欄桿放下,而且出入口保安當晚在打瞌睡。
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全款
內江市中區法院審理認為,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與內江市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邱作為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業主,于20**年1月1日與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形成了合法的物管關系。邱的車停放于物業公司管理的停車位上,并交納了停車費。20**年1月31日,內江市江城實業開發總公司將邱先生停車費移交給物業公司,故邱先生與物業公司形成了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負有妥善保管邱先生存放機動車的義務。因此,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應對邱先生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其購車款、購置稅、養路費、新車入籍登記費等合計29469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