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清晨,家住通州路周家嘴路香港麗園小區的徐先生上班前到車庫取車時,突然發現車已不翼而飛,現場未留下任何痕跡。徐先生報警后立刻與小區保安人員聯系,保安表示車輛失竊他們無能為力,也并非他們責任范圍。同日早上,小區另有兩名車主也發現自己的燃氣助動車被盜。該事至今也未解決。
最近幾年,經??梢月犚娦^發生大面積偷盜案件,但往往事件發生后,業主卻不知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業主和物業也各持己見。記者通過對本市多個小區的調查,發現物業和業主在賠償、物業安全服務范圍和責任認定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
■雙方爭執
業主:交了保安費就應得保障
香港麗園小區業主委員會歷經3年多的漫長歷程,于20**年1月31日才正式成立。香港麗園小區目前的物業公司為開發商遺留下來的物業公司,按照相關物業管理條例,由開發商接管遺留的物業公司在2年后應自動解聘。業主委員會主任馮建國說,由于業委會目前正在招聘新的物業公司,所以該物業目前尚未自動解聘。業主交納的物業費為每平方米1.50元,其中就包含保安費。“保安”即保證安全,業主付的保安費不是站崗費,是希望財產安全能得到一定保障,物業不能以業主把車停在免費車庫為由拒絕承擔車輛被竊的相關責任。
物業:保安只是協助提醒管理
而香麗園物業公司王經理告訴記者,物業公司多次提醒業主將車輛停放在收費車庫內,每月交納30元。若車輛在收費車庫內失竊,根據簽訂的車輛管理合同,業主可獲得一定賠償。即使在免費車庫內,物業也專門配備了地樁鎖供業主使用,保安會每隔一個小時到免費車庫檢查一次。
保安費每月每平方米僅0.35元,包含小區治安、夜間巡邏等多個方面,并非車輛管理一方面。物業在治安方面僅是協助提醒業主進行管理。至于賠償,因為業主購房時所簽訂的“管理公約”中,明確規定車輛丟失物業是不賠償的。而且前兩年物業曾經找人到免費車庫看管,但由于業主不同意,所以取消了。
對于探頭的問題,王經理解釋,小區12個探頭現在全部正常使用,其中8個是固定的,4個是360度旋轉的。而監控室只有一個人,一次只能操作一個探頭,客觀上是存在漏洞的。
■事件回放
小區一夜偷走三輛助動車
半年前,徐先生特地購買了一輛價值5830元的燃氣助動車(加上牌照共約1萬元)。出于安全考慮,徐先生本想將助動車停放在收費的機動車庫內,每月收費30元,除24小時有專人看管外,車庫還設有監控探頭。由于剩余車位都在車庫內側,進出諸多不便。徐先生考慮再三,遂將助動車停放在自家2號樓下免費的非機動車庫內。因為是免費車庫,既無人看管又全天開放,物業配備的地樁鎖由于高度不夠也無法使用。
徐先生事后稱,小區實行過車輛憑牌出入制度,后由于居民意見不統一,該制度被取消了,助動車、自行車可隨意進出。半年來相安無事,不料2月28日,竟有三輛助動車被盜。
偷盜事件發生后,物業公司在車庫門口張貼了幾張告示,請業主們小心防范。徐先生事后翻看監控錄像,只看到當晚自己騎車進小區的畫面,未能看到失竊助動車被騎出的可疑人員身影,他還發現,小區的監控探頭涉及不到他所居住那棟樓的地下車庫。徐先生納悶,明明付了物業費,但物業管理在安全方面卻存在如此多的漏洞,難道付了30元的停車費物業就確保車輛安全了嗎?
■專家釋疑
根據香港麗園小區一夜之內被盜數輛助動車,而賠償責任不明確的情況下,知名物業管理咨詢專家劉生敏認為,物業管理公司肯定要負有責任,其具體責任的大小應根據保安費用的高低以及物業和業主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中的具體規定來衡量。
問題一:物業能否取消出入憑證?
出入車輛是否需要憑證,應根據雙方所簽訂的物業合同約定的
篇2:停車場車被盜,物管一審全賠
昨日,內江市民邱先生向記者反映,他停在江城花園家和苑地下停車場的車凌晨被盜,他將小區物管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訴至法院,內江市市中區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邱先生被盜車的所有購車款294691.06元。而物業公司已向內江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公司與邱先生沒有形成車輛保管合同關系,對邱先生的汽車遺失不承擔責任。
凌晨5時停車場內車不見了
據邱先生介紹,20**年8月,他購買了內江市江城實業開發總公司住宅一套,同時購置江城花園家和苑地下停車場車位,并向江城花園物管部交納物業管理費和20**年5月21日至20**年5月21的停車費。20**年12月12日,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公開招聘物業管理公司,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中標。同年12月30日,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與該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20**年1月31日,江城實業開發總公司與該公司辦理了物業管理物品和停車費移交手續,其中包含邱先生交納的停車費。
邱回憶說,今年3月5日晚7時許,他將自己的一輛北汽68型越野車開進江城花園家和苑地下停車場,停在自己的車位上鎖好后,就回家休息了。6日凌晨5時許,邱先生突然被電話吵醒,對方稱是停車場物管人員,喊邱到停車場去一下。邱到停車場后,發現自己的車不見了,一位姓易的物管人員告訴他,保安被綁了,他的車被搶走了。
車主投訴物業公司有責任
邱先生認為,汽車被盜,物業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物業公司今年收了他1000元停車費,就建立了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理所應當負有保管責任。邱指出,他的車被盜時,小區出口處的電動欄桿并沒有放下,物業公司請的保安值班時睡覺,沒有履行職責,不但沒有按規定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而且由于害怕麻煩干脆把欄桿抬起長達1個多小時。
此外,物業公司是在凌晨3時許發現他的車被盜的,卻在凌晨5時才告知他,延誤了車主采取相關措施的時間。更讓人不可理解的是,車庫沒有專門的看守人員,車被盜后物業公司才增設保安看守。
物業公司未形成合同關系
物業公司在庭審中表示,邱先生車被盜和他們沒關系,他們只與江城花園物管部形成物業管理關系,邱先生沒有證據證明他和公司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系,所以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該公司稱,邱之前交納的停車費用是江城公司物管部收取的,因而邱未與公司形成保管協議;另外,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書23條,該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時并沒有授權管理車庫,只管露天車位。
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駐內江市江城花園物管處主任余美勝稱,停車場和小區出口都有專人把守。家和苑停車場白天專門安排了一個老頭看守,晚上則由小區保安看守。事發當晚是保安黃道銀值班,唯一進出口也有保安24小時值班。
據警方調查顯示,黃道銀承認,自己6日凌晨2時40分至3時40分沒把門口的電動欄桿放下,而且出入口保安當晚在打瞌睡。
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全款
內江市中區法院審理認為,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與內江市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邱作為江城花園業主委員會業主,于20**年1月1日與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形成了合法的物管關系。邱的車停放于物業公司管理的停車位上,并交納了停車費。20**年1月31日,內江市江城實業開發總公司將邱先生停車費移交給物業公司,故邱先生與物業公司形成了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負有妥善保管邱先生存放機動車的義務。因此,成都佳泰致誠物業公司應對邱先生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其購車款、購置稅、養路費、新車入籍登記費等合計29469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