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車輛被盜被損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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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車輛被盜、被損壞的處理

  目的:及時發現和處理車輛被盜和被損壞的事故,減少住戶的財產損失。

  范圍:各小區停車場內的車輛。

  作業程序

 ?。保斳嚬軉T發現停車場里的車輛被盜或被損壞時,車管員應立即通知車主,并報告主管。

 ?。玻畬僮曹囀鹿实?,車管員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車輛,應保護好現場。

 ?。常畬贅巧蠏佄镌臆囀鹿?,車管員應立即制止,并通知肇事者對造成的事故進行確認。

 ?。矗嚬軉T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如實寫明車輛進場時間,停放地點、發生事故的時間以及發現后報告有關人員的情況。

 ?。担囕v在停車場被盜后,由管理處確認后協同車主向公安機關報案。

 ?。叮l生事故后,被保險人(車主)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罚嚬軉T、管理處、車主應配合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作好調查處理。

  車輛管理檢驗標準和方法

項目

標準

檢驗方法和頻率

1

馬路、消防通道、停車場、摩托車、自行車臨時停放處

1)按車線位泊車,無車輛違章停放在綠化地、人行道、路口妨礙交通;

2)臨時停放處內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整齊,有序;

每日巡視檢查二次,晚上檢查一次;

2

住宅區路口

住宅區內行車道

1)進出路口暢通,行駛有序,上、下班車輛出入高峰期,有專人指揮交通;

2)無交通事故發生;

每日檢查二次;

3

值班地點管理

臨時停放處的管理

1)《車輛出入登記表》《交接班記錄》、《值班記錄》填寫清楚,及明準確,無少記,漏記;2)各種記錄保管完整;

3)收、發卡及時,準確無誤;

4)崗亭清潔整齊,無堆放雜物,崗亭外無擺放凳椅現象;

5)臨時停放處符合標準;

每日不定時抽查,每晚查崗一次,每周全面檢查;

4

著裝

敬禮

服務態度

文明用語

1)按規定統一著裝,佩帶工作證,衣冠整潔;

2)服務態度良好,工作態度端正,精力集中,精神飽滿;

3)使用規范的文明用語;

4)按各項操作程序進行作業;

24小時不定時抽查;

  車輛管理員日考核檢驗標準

內容

標準

備注

儀容

儀表

1.遵守《車管員的儀容儀表規定》,按著裝規定,佩戴工作證;

2.精神飽滿,姿態端莊,形象良好;

3.舉止文明,手勢規范;

4.不袖手、背手或將手插入衣袋;

參照《車管員儀容儀表規定》

服務

態度

1.說話和氣,禮貌待人,文明服務;

2.主動熱情、耐心、周到為住戶服務;

3.不與住戶或來訪人員發生爭吵、打斗事件;

工作

紀律

1.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按時交接班,不遲到早退,忠于職守;

3.不在崗位上吸煙,吃零食,看書報,聽收(錄)音機,

會客打鬧等;

4.處理問題講原則,講方法,以理服人;

5.勇于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服務

質量

1.按規定收、發卡、按標準收費,不出現漏收發卡或亂收費現象;

2.登記迅速、完整、準確,一輛車登記不超過20秒鐘;

3.不出現交通堵塞現象;

4.熟悉收發卡的工作程序,掌握各種收費標準,做到收發卡、收費等準確及時;

5.做到迅速填寫各種表格、記錄,準確無誤;

6.迅速安全開啟、降落道閘;

工作

能力

1.熟練掌握車主(業主)相貌特征、車牌號和車輛外型、顏色等(大廈100%;小區50%以上);

2.善于發現、分析、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確保車輛安全;

3.指揮手勢動作規范、準確、有力、符合交通指揮規范;

篇2:小區停放車輛被盜,物業公司無需賠償

  小區停放車輛被盜,物業公司無需賠償

  一輛停放在小區內的豐田轎車,一夜之間不翼而飛。經小區監控錄像顯示,事發前一天晚上有人將此車開走。為此,車主狀告物業公司疏于管理,導致車輛被盜,要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承擔過錯責任,賠償其經濟損失5萬元。日前, 上海市二中院終審判決,不支持車主的訴訟請求。

  失蹤的汽車是李先生于20**年2月購買的, 該車由王女士駕駛,并停放在王女士居住的小區內,物業公司按每次每輛車5元的標準收取了王女士繳納的露天臨時停車費。同年12月22日晚9點05分左右,王女士照例將車停放在小區內家門口,并上好鎖。豈料第二天一早,便不見車輛蹤影。經小區監控錄像顯示,該車是在22日晚9點半左右被人開出小區的。

  王女士和李先生認為,由于物業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導致車輛被盜,造成18余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為此,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因管理上的過錯給王、葉造成的5萬元經濟損失。然而,兩原告的訴請未能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物業公司愿意出資2000元作為補償,王、葉表示不能接受,遂上訴于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從王女士提供的證據來看,公安部門對車輛被盜案一直未有結論。根據小區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規定,王女士繳納的露天停車泊位費,僅能證明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場地車位進行管理和定額收費,雙方之間并不形成車輛保管合同,且王、葉也未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因此,王、葉二人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過錯責任,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篇3:停車場車輛被盜糾紛 誰擔其責

  停車場車輛被盜糾紛,誰擔其責?

  近年來,商場、賓館、小區等的停車場車輛被盜事件頻頻發生,為此,車主將商場、賓館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的新聞屢見報端,賠與不賠的爭論也因此喋喋不休。筆者曾作為物業公司的代理人參與了一起車主訴物業公司賠償被盜車輛的糾紛,本文圍繞該案件的事實,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就停車場被盜車輛的賠與不賠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20**年12月15日夜,張某將自己的桑塔納轎車停放在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露天停車場內,并交納了5元的停車費,物業公司小區工作人員向他出具了正規停車發票(××省停車場管理定額發票)。張某在次日下午取車時,發現自己的車輛被盜。后報案,公安機關查找未果。張某遂以物業公司未正確、全面履行保管合同而將該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物業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物業管理合同、停車場對外公告的物業公司××物字(20**)第××號文件(文件中聲明因客觀原因對停放車輛不負保管責任)、小區有三道無人看守的大門照片(該小區為開放式的小區)等證據來證明雙方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對此不負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張某將車輛交付被告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停車場,并支付了停車費用,雙方已經形成了有償保管合同關系,被告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妥善保管該車輛?,F因被告未盡到充分注意之責,致使原告所存車輛丟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9萬元。被告物業公司不服判決,認為雙方并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寄存人須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本案中,物業公司主觀上無保管車輛的意思表示,張某亦未明確表示將車輛交付物業公司保管,訴爭車輛實際未置于物業公司的控制之下,客觀上物業公司與張某未就車輛的停放、保管、領取、風險承擔等權利義務關系訂立具有保管法律特征的書面合同或有任何相關口頭約定,故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系。遂依法撤銷原判,駁回了張某的起訴。顯然,在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是保管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原告張某以停車票據為唯一依據主張其與被告物業公司形成保管合同關系。

  物業公司則認為,雙方沒有建立保管合同關系。

  一、保管合同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決定物業公司的賠與不賠。

  1、保管合同的實踐性、要物性特征反映其成立必須完成保管物的交付。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奔闯钱斒氯肆碛屑s定,保管合同必須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而完成保管物“交付”的法律前提則體現為保管人對物的實際占有和控制。也就是說,保管物的交付必須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若占有的轉移不能使保管人直接控制和管領保管物,則保管合同不能成立。雖然車輛的保管不同于其他物品的保管,但作為保管物時,它的交付也必須能夠體現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對車輛的實際占有和控制這一本質法律特征。由于車輛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保管人無法控制車輛的自由移動。因此,車輛保管的交付也應體現其特殊性,即除非是在全封閉式停車場中,車輛寄存人必須將能夠控制車輛轉移的車鑰匙及行車證等交付給保管人后,才能完成對保管車輛的交付,保管合同才能成立。當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屬于特殊情形。在本案中,張某停放車輛的行為根本未滿足上述保管合同關系成立所要求的實質要件,在該車的鑰匙并未交與物業公司的前提下,車輛始終由張某實際保管,該車何時停放、何時開走皆由張某自行決定,物業公司對該車出入并不能進行實際的控制,而且,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為開放式小區,也無法對車輛進行實際的完全控制和占有。因此,張某所主張的保管合同關系不能成立。

  2、車主負有證明車輛保管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鄙鲜霭讣?,張某明確依據保管合同關系起訴,理應對該保管合同的成立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薄?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說明,任何合同的訂立,當事人都必須意思表示一致。在本案中,張某主張保管合同關系,則其依法承擔證明雙方具有簽訂保管合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并訂立保管合同的舉證責任。然而,張某只提供了一張停車場管理定額發票,該票據憑證并未記載任何與保管合同有關的內容,而且,也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具有訂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作為對方當事人的物業公司則認為,其提供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物字(20**)第××號文件中明確提到,物業公司對小區內停放的車輛是“停放秩序的管理”、“對停放于小區的車輛不負責保管”,這也具體反映出,雙方根本沒有訂立保管合同關系的合意,雙方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而且,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建房[FS:PAGE](1997)263號文印發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確物業管理公司具有“管理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職責并“有權向車位使用人收取車庫和露天車位的車位使用費”的條款。因此,在張某無法證明雙方具有訂立保管合同的合意且無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張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即應認定張某與物業公司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

  3、停車發票是否即是保管憑證。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币话愣?,作為保管憑證,除雙方有交易習慣外,其應該記載保管物交付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名稱、保管物的種類、性質、保管期限等事項。在本案中,張某提供的停車場管理定額發票根本不具有上述內容和特點,該票據上既沒有時間記載,又沒有車號記載,更沒有能夠有效證明該票即為張某當日停車的票據。也就是說,該票據根本無法證明何人、何時將何種車輛停放于何人管理的位于何處的停車場。此票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所以,該票據并不能成為證明保管合同成立的憑證。

  實踐中,車主卻往往認為,只要其交了停車費,保管合同就成立了,停車費就是

讓物業公司保管車輛的費用,停車費票據即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證明。但從法律的角度講,因為該種票據本身的統一性(專門機關統一印制)、通用性(所有停車場對外發放)及票面記載內容的單一性,導致其根本不具備唯一性及排他性,而停車費票據只能是曾經交費的依據或車主報銷的憑證。因此,車主若以此唯一證據證明保管合同成立就勉為其難了,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微乎其微了。

  二、本案涉及到的其他有關法律問題

  1、本案張某是否可以以場地(車位)租賃合同關系主張賠償。 從某種程度上講,本案類似于一種場地租賃使用的性質,即物業公司代理業主把小區內閑置車輛泊位的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張某,然后向張某收取一定的場地使用費。但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薄巴恋厥褂脵喑鲎?,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薄巴恋厥褂脵嗪偷厣辖ㄖ?、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币郎鲜鲆幎芍?,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出租自己已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政府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必須辦理登記手續,這是一"要式行為"。避開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土地無使用權不談,即使住宅小區業主將車位所占土地的使用權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行使,那么它將車位所占土地面積的使用權每次出租給車主時,都必須經過國土部門的批準和登記方為有效,但這在實際操作上是做不到的。因此,若確認本案為車位租賃關系,則該租賃合同因為違反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法定程序可能是無效的。另外,若從租賃的法律關系講,一般情況下,承租人在自己租賃的場所內失竊,出租人并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本案根本無法被認定為場地(車位)租賃合同關系,即使租賃合同關系成立,車主張某也無法獲得賠償。

  2、本案張某是否可以以物業管理合同關系主張賠償。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該條規定可知,物業公司是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前提是“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那么,依據合同,首先,如果物業管理合同中有約定物業管理包含車輛保管服務,則該約定應視為一種特約服務,那么發生車輛丟失時,物業管理公司不能免責。其次,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專設停車場,并明確約定對停放的車輛收取保管費的,那么根據保管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物業公司有妥善保管的義務,造成車輛丟失,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三,如果車輛保管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未作明確約定的,只要物業公司履行了正常安全防范的義務,沒有重大的過錯行為,物業公司便可對車輛的丟失予以免責。如果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服務質量低劣,經常疏于管理,撤離職守,未盡起碼的安全防范義務,對車輛的丟失有重大過錯的,即便物業管理合同沒有約定,物業公司也不能免責,應當負有賠償責任,當然業主本身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其四,物業管理公司為小區的安全有序設有專用停車場的,但其收取的是場地使用費而不是保管費用的(如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約定),此時發生車輛丟失,物業公司雖然不能按照保管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但是停車另行收費,即意味著物業管理公司對所停放的車輛負有一定意義上的安全防范義務,因此應當根據其收費的數額與車輛的價值比率,參照車輛丟失保險與賠償的標準,合理確定物業管理公司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提供的物[FS:PAGE]業管理委托合同明確約定,物業公司對小區內停放的車輛是“停放秩序的管理”。但依上述分析可知,當物業公司收取了張某一定的費用后,客觀上又有車輛丟失的事實,若張某依據物業管理合同關系起訴,則其有獲得一定賠償的可能性。

  3、本案張某是否可以以締約過失責任主張賠償。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實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的體現。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边@就是我國法律對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締約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跋群贤x務”主要是指當事人為締約而相互磋商,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各種說明、告知、注意和保護等義務。(二)因合同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給相對人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害,或者因行為人未盡適當注意義務而使合同相對人受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三)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四)合同當事人一方主觀上有過錯。依《合同法》四十二條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過失”主要是指一種主觀的故意或者重大的過錯。(五)締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據此,當張某將車停放于小區物業公司管理的停車場時,應認定為張某具有向物業公司交付車輛的意思表示,而本意在于替業主代管車輛的物業公司此時就負有明確告知張某收取費用的性質、雙方是否建立保管合同關系等內容的義務。顯然,物業公司違反了這一先合同義務,屬于違反了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并且物業公司是有過錯的。張某也因為物業公司違反了這一義務導致保管合同沒有成立,使其在車輛丟失時無法依據保管合同向物業公司索賠。因此,本案中張某若以物業公司負有締約過失責任主張賠償,則其也有獲賠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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