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案例:購買的車位還要交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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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明確:買了停車位,還要交停車費!物業費不含“停車費”!

  目前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家家戶戶也都擁有了私家車,在買房的時候,都會購買一個甚至多個車位,但是,后續的的停車費問題也始終是人們爭議的話題所在。

  “既然已經購買了停車位,那么我在此處停車為何還要收我停車費!”類似的聲音想必各位讀者都多少有所耳聞,并且或許自己心中對該筆費用的性質也常常有所困惑,那么究竟是否應該在購買停車位以后,繼續繳納停車費呢?今天我就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案情簡介

  “您好,孫先生,您已經多個月沒有繳納停車費了,請及時繳納!”孫先生收到物業發來的欠繳通知以后氣不打一處來。孫先生幾年前在該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由于自己家中有車,為了日后可以方便停車,就順便購買了停車位。據孫先生說,自己在入住該小區以后,每個月不僅要繳納物業費,而且還要繳納六十元的停車費。

  自己雖然對此多有不滿,認為已經購買了車位,在自家的車位上停車不應該繳納停車費,但是多年來也有忍了下來,但是這次由于自己出差了幾個月,自己家的車位一直是空的,這次物業還讓自己來繳納停車費,孫先生表示自己難以接受,多年的怨氣也在此刻爆發。

  讀到這里,各位有車的讀者想必也有所共情,那么我們是否應該繳納這筆停車費呢?接下來我們就來研究一下這筆停車費的性質以及與此相關的一些問題吧。

  核心問題

  小區的停車位歸屬何方?

  “停車費”的性質是什么?

  停車費的收費依據是什么?

  繳納的物業費中是否包含停車費?

  法律分析

  首先,在針對停車費的討論中,我們首先應當理清的基礎是,小區的停車位究竟歸誰?我們平時所說的停車位一共有兩種,一種是我們購買房子時開發商根據行政規劃手續建設的停車位置,一種是在公共道路兩側一定區域建設的停車區域。

  今天我們主要就開發商所建設的停車位進行討論。如果開發商在售房時明確停車位的面積納入容積率,對該停車位進行買賣或者贈與,此時業主對該停車位的擁有是擁有產權證的;如果開發商在小區的公共區域建設停車位,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中的規定,此時在業主共有區域建設的停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綜上,無論小區的停車位是擁有產權證的專屬停車位,還是在小區的公共區域建設的停車位,在出售給小區的業主,或者提供給小區的業主使用的情況下,小區的停車位都屬于業主所有。

  其次,我們無論是否繳納停車費我們都應該了解停車費的性質是什么。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中對于停車費性質的界定中提到的,住宅小區停車服務費是物業根據相關的約定向業主提供停車各項服務收取的費用。也就是說我們通常所說的停車費其實是包含土地使用費和服務費。

  對于購買了停車位的業主來說,其對于停車位的購買所支出的費用相當于土地使用費,除此之外,物業要求繳納的停車費實際上是一種管理服務費。也就是說小區業主和物業之間給予停車位建立了一種保管關系。根據《民法典》第888條及第889條規定,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基于此,業主需要向物業管理人繳納這筆管理服務費用。

  因此在本案中,盡管孫先生在這幾個月期間沒有停車,但是對于該停車位的所有管理,包括衛生的打掃都應該屬于停車費的范圍,所以即使沒有停車,也是需要繳納該筆費用。

  另外,想必有讀者就想問那么我們平時繳納的物業費又是什么性質呢?其中難道不包括這筆停車費嗎?一方面,物業服務費規定在《民法典》第944條中,是針對物業向業主提供設施的維護、清潔等活動的費用,因此只要在該小區中購買了房子,享受到了物業服務人所提供的對于小區各項事務的管理服務,就必須繳納物業費。

  但是停車費是只針對購買了停車位,物業對該停車位進行管理的費用,如果將該停車位的管理費用算進所有的物業服務費用中,也是對于其他業主的不公平。

  總結

  通過以上的分析,想必各位讀者也對停車費的性質和為何需要繳納有所了解,對于該筆費用的繳納也可以說是做到心中有數。在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認為是亂收費的現象,我們還是需要積極的對其性質進行多方認定,避免多花冤枉錢。

篇2:停車位停車費知識點

一、住宅小區停車位有哪幾種形式

  1、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全體業主共有)

  2、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人防地下車位、開發商投資建設的車位)

  3、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看層高是否超2.2米,是否有產權)

  4、住宅首層封閉式車庫(購買的業主所有)

  5、獨立建設的多層車位(開發商所有)

  6、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全體業主共有)

二、住宅小區各種停車位分別需要交哪些費

  1、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汽車停放費和租金)

  2、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

  (人防地下車位、未出售或不能出售的地下車位交汽車停放費和租金)

  (業主購買的產權地下車位交汽車停放費)

  3、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未出售或不能出售的首層架空停車位交汽車停放費和租金)

  (業主購買的產權首層架空停車位交汽車停放費)

  4、住宅首層封閉式車庫(汽車停放費)

  5、獨立建設的多層車位(汽車停放費和租金)

  6、樓房屋頂平臺停車位(汽車停放費和租金)

三、停車管理費的規范稱呼

  汽車停放費。

四、停車費包括哪些費

  停車費包括汽車停放費和租金。

  汽車停放費包括用于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

  租金是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將車位采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五、汽車停放服務是否屬于物業公共服務

  不屬于。汽車停放服務并不是每一位業主都需要,而且有的業主不止一輛汽車,車位屬性也多種多樣(有產權車位、租賃車位;有地面車位、地下車位、架空車位、封閉車位、機械車位等)。

六、為什么交了物業費,還要交停車費

  小區地面停車費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土地使用費(租金),一種是管理費(汽車停放費)。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其中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此處的物業公共收費,即通常說的物業服務費,或物業費,不包含汽車停放費。

  物業服務收費和物業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包括后者。

七、物業公司在小區劃車位,需要哪些程序

  雖然小區停車管理不屬于公共服務,但是物業公司沒有單方面劃停車位的權利。因為小區道路權屬歸全體業主,劃停車位也可能侵犯相關業主的權益。物業公司必須得到業主大會的許可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對有關收益分配作出具體約定,才能設立和運營地面停車位。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八、小區停車費收取依據是什么

  一般來說,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物業管理區域的汽車停放費、車位租金等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后,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九、小區停車費由誰收取

  汽車停放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

  租金由車位專有人或管理者根據合同約定收取,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分別核算。

十、哪些情況應該免收停車費

  對進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另外,根據合同約定允許其他外來車輛進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臨時停車的,在約定時限內免交汽車停放費。

十一、業主車輛停放在小區受損,物業是否要賠償

  小區物業對停車所收取的費用為停車費,即在某時段內占有使用該區域場地的權利,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物業公司對車輛只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而非保管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標準。

  物業公司在合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后,對業主遭受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圈。在履行對小區車輛管理、安全防范時有瑕疵和疏漏,造成業主財產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催^程不是看結果。物業公司收取的費用是汽車停放費,并非汽車保管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十二、物業公司在停車協議中,如何規避風險

  停車協議中避免使用帶有結果意義的“看管”、“保管”等字樣,應使用純粹描述行為的“巡視”、“檢查”等。停車卡上寫明“本停車場僅提供場地,不負責保管”等內容。

十三、停車位最長租賃時間是多少年

  人防工程停車位租期不得超過3年,其他停車位租期不得超過20年。

十四、什么是小區地面停車位

  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

十五、如何理解小區地面停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

  由于地面停車位是直接設置在小區土地表面的停車設施,也就是直接設置在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實際上,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就是土地使用權。又因為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準。因此,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由小區房屋單元所有人(業主)共同擁有,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業主)享有。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十六、地下車位歸誰所有

  1、人防工程用作停車位的,產權歸“投資人”所有。

  2、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

  層高小于2.2米的,應當認定其權屬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由小區業主共有;

  層高大于2.2米的地下車庫,其與地上建筑物雖可能在載體上有連接,但在功能上已完全脫離,可以獨立經營、獲取效益。因此,這部分地下車位不應當作為從物,而應當成為專有權的客體,歸“投資人”所有。

十七、首層架空停車位是否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看層高。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房屋測量規范》的規定,層高2.2米以下的房屋和地下室不計入建筑面積。所以,如果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層高較矮,低于2.2米,不單獨計算建筑面積,也不參與計算建筑容積率,此時,首層架空車庫是房屋建筑的從物,是共有部分,應由設置架空層的該幢建筑全體業主共有;

  當層高在2.2米以上時,因其可以計入建筑面積、參與計算建筑容積率、分攤土地使用權,而成為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屬開發商所有。

十八、小區里獨立建設的多層車位歸誰所有

  多層車位主要指小區內專為停車目的而建設的獨立建筑物,具有結構和利用上的獨立性。作為獨立建造的建筑物,它應獨立計算建筑面積,參與分攤土地的使用權。因此,該類型的車位是計算建筑容積率的。根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理論,也可以成為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歸開發商所有。

十九、租用小區地面停車位要交哪些費

  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即全體區分所有人的代表機構)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汽車停放費。

二十、業主小區違停,物業公司是否有權鎖車

  物業公司無權鎖車,更無權罰款,因為物業公司不是執法機關。判斷車輛是否違停,只有交警和城管有此權力。物業公司可以采用勸阻、在車子周邊放置障礙物等方式,維護小區公共秩序。

二十一、哪些車位能買賣

  有產權的車位?!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

二十二、哪些車位能辦產權

  地下車位建筑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如果地下車位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么開發商就無權出售。

二十三、未分攤的地下車庫是否都可以買賣

  分情況。人防工程未分攤,用作車位時,不能買賣?!度嗣穹揽辗ā返谖鍡l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二十四、地下車庫和小區容積率有什么關系

  只有參加建筑面積容積率計算的建筑物,才能取得相應宗地號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開發商如果將地下車庫作為地下建筑面積報批,則地下車庫可以計入容積率,也可以進行房地產權的初始登記,取得獨立的產權證書。

二十五、小區車位能否對外來車輛開放

  可以,但必須小區車位充足,且經過業主大會同意。小區停車位應優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求,而不是外來車輛只要付費就可以停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公司對外提供車位須經業主大會決定,對外提供車位所收費用如何使用,也要經業主大會決定。

二十六、外來車輛在小區引發糾紛,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如果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服務協議中關于車輛進入驗證等制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十七、擁有產權車位的業主,能否申請地面停車位

  筆者認為是可以的。因為產權車位屬于業主的專有部分,即使在小區地面停車位與業主戶數比例小于1:1的情況下,業主依然享有地面車位的共有權?!段餀喾ā返谄呤畻l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二十八、物業公司為什么可以收取停車費

  物業公司是受全體業主委托管理小區物業的,受全體業主委托收取停車費是其職責范圍。

二十九、停車費用在哪兒了

  收取的汽車停放費作為物業管理服務成本和稅金,租金歸全體業主或投資人所有。

三十、業主的小區地面停車位共有權如何體現

  小區地面停車位是全體業主共有,但不代表是每個業主單個所有,業主對車位行使共有權,體現在對共有車位收益的分配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上(如劃停車位須業主大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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