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關于執行<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的補充通知》
關于執行《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
車庫租售管理規定》的補充通知
穗國房字〔20**〕544號
各縣級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各區、縣級市交通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20**年3月20日,市國土房管局與市交通委員會聯合制定印發了《關于發布〈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國房字〔20**〕195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的規定,現就執行《通知》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通知適用范圍的補充規定
(一)《通知》發布日期(即20**年4月1日,下同)前已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自本《補充通知》下發之日起,按以下辦法處理:
1.未銷售(銷售指已簽訂車位、車庫買賣合同,下同)的車位、車庫,應在辦理初始登記后方可銷售;其租售須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已銷售但未辦理預告登記(含合同備案)的車位、車庫,應在20**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依法申請辦理預告登記(含合同備案)手續。
3.已銷售且已辦理預告登記(含合同備案)的車位、車庫,應依法及時辦理房地產權登記手續。
(二)《通知》下發前已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自本《補充通知》下發之日起,按以下辦法處理:
1.未銷售的車位、車庫,其租售必須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已銷售的車位、車庫,應在20**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依法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
二、《通知》發布之日起,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企業在預售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同時應向購房人明確告知車位、車庫的數量、租售方式、租金標準或最高售價等情況,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切實保護業主對租售車位、車庫的知情權。
三、關于開發企業出售出租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規定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數量無法滿足本項目業主需要的,開發企業原則上不得向本項目業主之外的單位或個人出售或出租。
在已滿足本項目業主購買和租賃需要的前提下,開發企業確需將車位、車庫出售或出租給本項目業主之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數量無法滿足本項目業主需要的,開發企業應采取競標、搖珠等公開競爭方式出售、出租。
四、車位、車庫權屬人出租或轉讓車位、車庫,也應當首先滿足本項目業主的需要。
五、本補充通知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廣州交通委員會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關于發布《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
管理規定》的通知
穗國房字〔20**〕195號
各縣級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各區、縣級市交通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位出售、出租的管理,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委員會制定了《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和車位、車庫的使用,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出售、出租的管理,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的銷售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車位、車庫不得預售。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前,需經初始登記確認權屬。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申請商品房預售,必須按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相關信息填報完整的樓盤明細表和項目概況,并在“陽光家緣”(http://g4c.laho.gov.cn)網站公示。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出售或者出租車位、車庫的,應當將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區劃內顯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將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出售或者出租車位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位的分布位置、數量、面積情況(包括規劃和測繪平面示意圖);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圍及車位安置情況(注明使用注意事項);
(三)車位出售或者出租的時間、價格、方式及公示方案;
(四)車位、車庫實行年租、月租、臨時出租的方案分類說明;
(五)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管理事項說明;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數量少于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屋套數的,房屋購買人每購買一套房屋,只能相應購買或租用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一個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時,所擁有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承租人的需要。
第九條車位、車庫房地產權證應當注記權屬人已購買本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號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人防工程中車位、車庫的房地產權證,需注明相關使用注意事項。
第十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不能辦理車位、車庫房地產權證,造成購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出售和出租情況的管理。對未按本規定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其整改并退回違規所得,并在網站和新聞媒體上曝光。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開發建設的機動車機械停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應當首先滿足建筑區劃內業主的需要。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投資建設的地上停車位,未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不能滿足業主需要的,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根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規模,提供部分機動的車位供臨時停放車輛使用。
第十六條本規定頒布實施之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車位、車庫已核準預售或已確認權屬的,不執行本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篇2:陜西省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陜西省物價局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陜建發[20**]116號
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實施時間: 20**-6-10
房地產業
所屬區域: 陜西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房管辦)、規劃局、物價局,楊凌示范區規劃建設局、發展改革局: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出租、出售的管理,規范車位、車庫租售價格行為,維護車位、車庫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現就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管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年6月份起,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的租售列入房地市場調控內容,對具有獨立產權的車位、車庫出售應與商品住房相同,對其預(銷)售、價格備案等相關內容一并納入房地產市場監管,銷售價格漲幅應低于當年本地新建住房價格漲幅水平。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嚴格按照《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建設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在項目規劃建設時應將車位、車庫與商品房建設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銷售、同步交付使用。
三、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只能出租;配建的獨立車位、車庫產權清晰的可出售、附贈、出租;利用人防工程設施建設的車位、車庫及其他建設的機械車位、車庫不得出售。
四、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商品住房時,應將車位、車庫的配比情況、銷售價格與商品房的銷售價格同時向物業買受人予以明示,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五、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時只能面向本小區業主,在滿足一戶一個車位的基礎上,可考慮其他業主的需求。
六、開發建設單位在出租車位、車庫時應當優先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1年。在滿足業主需要后,建設單位可將車位、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七、車位、車庫租賃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應在出租合同中予以約定,嚴禁非法牟取暴利。
八、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區域內車庫車位停放服務的,收費標準按當地價格部門制定標準執行。
九、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出售和出租情況的監督管理。制定車位、車庫銷售、出租管理的具體辦法。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物價局將適時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與房價調控情況一并予以通報。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