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大學圖書館讀者借閱證件管理辦法
為規范圖書館讀者證件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借閱證件的種類及權限
(一)校園卡:經過圖書館授權的漢武大學校園卡,可在圖書館借閱圖書,使用圖書館各類文獻數據庫資源。
(二)借閱證:作為校園卡的有效補充,針對不符合校園卡申辦條件的校內其他人員辦理,可根據讀者身份開通圖書閱覽、外借及文獻數據庫訪問等相應權限。借閱證的有效期原則上最長不超過三年。
(三)校園卡辦理和咨詢機構為校園卡中心,借閱證的辦理和咨詢機構為圖書館總館咨詢臺。
第二條 借閱證件的辦理
(一)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負責管理的各類學生,憑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冊,由圖書館總館咨詢臺辦理開通或根據圖書館相關規定開通校園卡的圖書館使用權限。
(二)由人事部負責管理的漢武大學新入校教職工、博士后,以及經人事部審批其他需要圖書借閱功能的非事業編制聘用的教學、科研、管理人員等,憑人事部提供的名冊,由圖書館總館咨詢臺統一開通校園卡的圖書館使用權限。在校的教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由本人持校園卡、工作證、身份證到圖書館總館開通校園卡的圖書館使用權限。
(三)校附屬醫院正式在編人員可開通其校園卡的圖書館使用權限。校附屬醫院圖書館為協助校圖書館開通校園卡圖書館使用權限、催還圖書、違章處罰等有關事宜的對口單位。需要開通校園卡圖書館使用權限的人員,向所在醫院的圖書館提出申請,醫院圖書館進行資格審查后,出具辦證擔保承諾書,安排專人到圖書館總館咨詢臺開通校園卡的圖書館使用權限。
(四)由國際教育學院、繼續教育學院負責管理的學生及其他類型學員,憑本學院開具的辦證擔保承諾書,安排專人集中到圖書館總館咨詢臺開通校園卡的圖書館權限。
(五)院系和其他部門主管的各種研修班、外聘專家、兼職教學科研人員和其他人員,如果需要圖書館使用權限,須由主管單位向人事部(人才交流中心)申請校園卡,圖書館憑人事部推送(提供)的信息開通相應的圖書館使用權限。
第三條 借閱證件的使用
(一)有效的借閱證件是讀者進入圖書館進行學習、科研活動的憑證。讀者進入圖書館時應隨身攜帶,按規定使用,并自覺接受工作人員的查驗。
(二)借閱證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因病或年邁行動不便者委托他人代借圖書,須由被委托人攜帶委托書、委托人借閱證件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方可辦理。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園卡,一經發現即扣留該證,停止該校園卡的圖書館使用權限三個月,情節嚴重者,酌情給予通報批評,或上報學校給予紀律處分;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閱證,一經發現即予以沒收、注銷。
(四)借閱證件僅限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失效。
第四條 借閱證件的掛失及補辦
(一)校園卡丟失,按校園卡管理中心的有關規定辦理掛失及補辦;
(二)借閱證丟失,憑有效證件到圖書館總館或各分館辦理掛失,到總館咨詢臺補辦。
(三)掛失前所有被借圖書(自借、他人冒借)由借閱證件所屬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離校及退證
(一)讀者離開學校前(包括畢業離校、工作調動、休學、退學、離職、進修結業等)須全部歸還所借圖書,并按相關規定辦理圖書還清手續。
(二)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人事部負責管理的各類學生和教職員工離校時,上述單位應督促其歸還圖書。
(三)附屬醫院工作人員因調離等原因辦理離院手續時,附屬醫院應督促其歸還圖書。
(四)由院系和其他部門提供辦證擔保承諾書的各類讀者學習或工作期滿離校時,上述單位應督促其歸還圖書。
(五)持證讀者逝世后,主管部門或擔保單位應督促其家屬到圖書館辦理還書銷證手續。
(六)上述各類型讀者未還清圖書而離校者,由主管單位、所在院系或擔保單位負責追回其所借圖書,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上述單位按照本管理辦法第四章“書刊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第六條 其他人員臨時查找資料
除考試高峰期以外,其他人員可憑本人身份證在總館咨詢臺或各分館咨詢臺登記后,進館就室查閱資料。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8.11.16
【實施日期】1999.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統一管理行政執法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申領,頒發、使用和管理行政執法證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包括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
行政執法證是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印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或者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統一制發的,表明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一定范圍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行政執法活動的資格證明。
行政執法監督證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的,表明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資格證明。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證執法,除法律、行政法規對持證執法另有規定外,均須持有《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未取得行政執法證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使用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統一制發行政執法證件的機關,也可以申領《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的領導。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全區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各地區、市、縣(市、區)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
第六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行政執法崗位及執法職責;
(二)熟悉本部門、本崗位業務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按照本辦法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