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x公司營業所人員解聘流程
用人部門 營業所經理 區域人事專員 區域經理 銷售處 區域 營業所經理
營業所 區域 銷售處 區域 營業所經理 用人部門 員工 用人部門
管理部主任
財務
營業所人員解聘流程說明
1.用人部門負責人提出解聘申請上報營業所經理。2.營業所經理同意簽署意見后上報區域人事專員。3.人事專員根據該員工的合同情
況簽署意見后上報區域經理。4.區域經理簽署意見后上報銷售處。5.銷售處批復后轉區域經理。6.區域經理將銷售處批復件轉營業所
經理。7.營業所經理責成用人部門負責人、管理部主任、財務通知員工并做交接。8.交接后用人部門將交接手續上報營業所經理。9.
營業所經理審核后上報區域。10.區域復審后上報銷售處。11.銷售處批復后轉區域人事專員。12.區域人事專員與員工辦理合同、保險
等手續后,通知營業所,該員工既可離崗。
營業所人員解聘流程
用人部門 營業所經理 區域人事專員 區域經理 銷售處 區域 營業所經理
營業所 區域 銷售處 區域 營業所經理 用人部門 員工 用人部門
管理部主任
財務
營業所人員解聘流程說明
1.用人部門負責人提出解聘申請上報營業所經理。2.營業所經理同意簽署意見后上報區域人事專員。3.人事專員根據該員工的合同情
況簽署意見后上報區域經理。4.區域經理簽署意見后上報銷售處。5.銷售處批復后轉區域經理。6.區域經理將銷售處批復件轉營業所
經理。7.營業所經理責成用人部門負責人、管理部主任、財務通知員工并做交接。8.交接后用人部門將交接手續上報營業所經理。9.
營業所經理審核后上報區域。10.區域復審后上報銷售處。11.銷售處批復后轉區域人事專員。12.區域人事專員與員工辦理合同、保險
等手續后,通知營業所,該員工既可離崗。
營業所辭退員工申請單
填表日期:
姓名 職務
所屬部門 所屬區域
合同時間 本崗位工作時間
辭退原因:
本部門負責人:
在崗期間工作評價:
評價人:
部門負責人意見:
時間:
營業所經理意見:
時間:
區域人事專員意見:
時間:
區域經理意見:
時間:
銷售處意見
時間:
篇2:物業招聘、錄用、調配及解聘管理辦法
**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招聘、錄用、調配及解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完善**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部及屬下公司員工招聘、錄用、調配和解聘工作流程,加強**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部及屬下公司員工隊伍建設和培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定義
1、**局蛇口工業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蛇口工業區”;
2、**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蛇口控股”;
3、**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4、屬下公司系指**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屬全資、控股或參股并直接管理的二級公司,包括**局物業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深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武漢**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5、物管中心系指屬下公司下設的物業管理中心。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屬下公司一切招聘、錄用、調配及解聘活動。
第二章 組織架構和定崗定編
第四條組織架構調整
屬下公司及各物管中心每年12月上旬須根據業務發展要求,結合人力資源配置需要,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的組織架構調整計劃。屬下公司組織架構的調整須報公司總部審批;各物管中心組織架構調整經屬下公司審核后,報公司總部審批。
第五條定崗定編
1、公司總部各部門每年12月中旬根據部門規劃提出本部門下年度定崗定編計劃,經公司總部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討論審定;增編計劃須報蛇口控股履行報批手續。
2、屬下公司及各物管中心每年12月上旬根據調整的組織架構提出本單位下年度的人員規劃、定崗定編計劃。屬下公司的人員規劃和定崗定編須報公司總部審批;各物管中心的人員規劃和定崗定編經屬下公司審核,報公司總部審批。
3、屬下公司及各物管中心須在批準的崗位編制內依據任職資格要求和工作說明書進行招聘,未履行崗位增編審批手續的,不得進行編制外的招聘。因業務發展需要增加崗位編制須按有關審批程序履行增加崗位編制報批手續。
4、每年7月屬下公司及各物管中心須根據實際運作情況,對當年人員規劃和定崗定編計劃進行檢討和修訂,并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第六條公司總部各部門增加編制
各職能部門如需增加崗位編制,須向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形式申請,經審核后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書面申請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擬增加崗位編制及數量;
2、說明增加崗位編制人員的工作安排及工作量預測,同時分析不能通過調配現有人員或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量等手段解決問題的原因;
3、擬增加崗位的工作說明書。
第七條屬下公司增加崗位編制
1、屬下公司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總部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提出增加崗位編制請示報告,請示報告中必須說明增加崗位編制的詳細原因及相應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具體包括:
(1)擬增加崗位編制及數量;
(2)增加崗位編制人員工資標準及成本預算;
(3)說明增加崗位編制人員的工作安排及工作量,同時分析不能通過調配現有人員或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量等手段解決問題的原因;
(4)擬增加崗位的工作說明書。
2、公司總部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根據屬下公司實際情況對增加崗位編制報告進行初審和核實,提出意見后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審議。
第八條屬下公司物管中心增加崗位編制
1、物管中心以書面形式向屬下公司提出增加崗位編制請示報告,請示報告中必須說明增加崗位編制的詳細原因及相應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具體包括:
(1)擬增加崗位編制及數量;
(2)增加崗位編制人員工資標準及成本預算;
(3)說明增加崗位編制人員的工作安排及工作量,同時分析不能通過調配現有人員或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量等手段解決問題的原因;
(4)擬增加崗位的工作說明書。
篇3:超市員工解聘規定
超市員工解聘規定
第一條 終止合同
1.1 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2 勞動合同臨近期滿,公司提前30天通知欲繼續錄用者,雙方商談續訂合同。未接到公司通知者,其勞動合同按期終止。本合同期滿前30日內,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續定意向,合同期滿時自動終止。
1.3 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以下條件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不符合錄用條件者,通過隱瞞實情獲得轉正;
政府規定持證上崗的工種如司機、財務人員等其持證資格喪失;
本公司合營期滿;
1.4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員工:
被證明不符合任職資格的;
績效考核連續兩次不合格的;
有重大隱瞞及虛假申報的;
不能或不愿服從公司正常調動的;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公司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員工難以接受的。
第二條 協商解聘
2.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2如員工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如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第三條 辭退性解聘
3.1員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并且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后,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3 因公司縮減業務范圍或因公司經營條件或管理方針變化而產生冗員,公司有權依法裁減員工人數。
第四條 辭職性解聘
4.1在下列任何情況下,職工可提出辭職并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
職工被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公司未按照薪酬政策支m.airporthotelslisboa.com付員工薪金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4.2 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2.1 對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如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6個月通知公司。
4.2.2 不遵守以上程序員工,賠償公司本人離職當月一個月工資。情節嚴重的屬“未經批準擅自離職”,公司將其行為記入其人事檔案。
4.2.3 凡員工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者,該月合同工資暫不發給,待離職手續完成后予以補發。
4.3 辭呈一經提出,除當年年休假之外,公司不再有其它給假。當年年休假視提辭者當年工作時間長短酌情考慮。提辭者如已休滿合同規定的年休假,應將多休的天數的工資退還公司;如未休夠截至準辭日應休的年休假,則公司用工資予以補足。
4.4 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以曠職處理。并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
在勞動合同中與公司就出資培訓、分配住房等有服務期的約定,且服務期未滿的;
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第五條 退休解聘
5.1 員工男60歲、女55歲,無論合同是否到期,均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并按國家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年齡已到,但仍可勝任工作,經店長或區經理特別批準者例外。
第六條 移交手續
6.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均應辦理移交手續。
6.1.1員工在離職前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并填寫“離職手續表”交人力資源部:
所經營的公司財物(含公司發給個人的裝備和工具等);
向公司借取的個人預支款;
應辦未辦及己辦未了的事項;
所經辦業務項目之辦事細則;
所經辦業務之各項資料(包括公文、圖書、技術資料等);
6.1.2 移交應親自辦理,如有特別原因,經核準可指定他人代為辦理移交,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6.1.3 員工之移交注冊應一式三份,由交接雙方及監交人各執一份
6.2 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導致公司財物缺少、損壞,以及使公司蒙受其他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及違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