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園區消防作業程序
目的:保證園區內消防系統的運轉,能夠有效保護業主(住戶)的人身、財產安全。
適用范圍:所管物業內的公共區域。
職責:通過作業,能夠發現將要發生的事故。班長和管理處的主任接到警情后到現場指揮。
程序:
1.安全員通過巡邏或其他形式作業,發生火災,和準火災事故,控制在萌芽之中;
2.接到業主的報警電話,立即出動;
3.在消防監控室發現警報,馬上報告。監控員繼續監控,班長安排人員按消防預案作業。
4.每天對消防設施巡檢1次以上,發現異常情況的作記錄。
篇2:消防監督管理程序范例
消防監督管理程序
1、 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著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
2、 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表》中的相關內容,并將記錄表存檔備查。
3、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受理下列場所使用、開業或者舉辦活動的申請,并在收到《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后3日內應當前往檢查,檢查2日內應當發出《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1) 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娛樂場所;
(2) 賓館、飯店;
(3) 商場、集貿市場;
(4) 舉辦大型*、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活動;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的場所。上述場所屬于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工程項目,其使用或者開業檢查內容與消防驗收內容一致時,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檢查可與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同時辦理。
4、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之一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責令其當場改正通知書》;
(1)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 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3) 公共場所在營業時將安全出口鎖住,疏散通道不暢通的;
(4)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5) 常閉式防火門經常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的;
(7)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消防安全巡邏人員脫崗的;
(8) 舉辦大型*、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隱患的;
(9) 違反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10) 其他應當當場改正的行為。
5、 新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工程項目,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開工的;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經發現,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現行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以前的建筑物,發現其缺少消防設計或者消防設計不符合現行標準的,應當通知建筑物的產權或者管理單位限期改正。
6、 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1) 本程序第三條所列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開業的;
(2) 違反規定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3) 違章搭建臨時建筑,影響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間距,阻塞消防車通道的;
(4) 違章改變防火分區,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閥等防火分隔設施缺少、損壞或者故障的;
(5) 建筑內安全出口、樓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6) 疏散指示標志缺少、損壞或者標識錯誤,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
(7) 消防水源、消火栓、滅火器材不足或者損壞的;
(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或者防煙排煙設施等自動消防系統發生故障、缺損,不能正常運行的;
(9) 室外消防設施被埋壓、圈占、損壞,影響使用的;
(10) 消防安全責任人不明確,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檢查不落實的;
(11)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2) 電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的;
(13) 單位職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識,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不落實的;
(14)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的;
(15) 其他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
7、 對于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應當填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在檢查后4日內發出;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填發《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在檢查后3日內送達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整改時間屆滿時,應當在5日內進行復查,填發《復查意見書》。
8、 公安消防機構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或者依法實施處罰時,根據需要可以傳喚有關人員。傳喚時,應當使用《傳喚證》;不接受傳喚者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9、 違反規定舉辦大型*、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且當場不能改正,需要責令停止舉辦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填發《責令停止舉辦通知書》,于2日內送達舉辦活動的單位,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送達。
10、 對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者停止舉辦后,單位經整改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由單位提出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舉辦的申請。公安消防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后3日內應當進行復查,填發《復查意見書》。當確認單位已經改正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并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舉辦。
11、 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本規定制發的各類法律文書,其內容必須嚴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填寫,并按照規定程序簽發,加蓋公安消防機構印章。
12、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時,發出的各類消防監督檢查法律文書和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以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名義作出。
篇3:消防行政處罰程序(12)
消防行政處罰程序(十二)
1、執法人員對違反消防法規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事后,應當將當場處罰情況及時報告行政首長?!懂攬鎏幜P決定書》存根應當交法制員備案存檔。
3、消防行政處罰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以外,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立案;
(2)調查;
(3)告知;
(4)決定;
(5)送達。
屬于聽證范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凡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或者通過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當事人主動交待等方式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均應當填寫《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并將有關案件材料附后,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批。
對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決定立案查處。
5、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違法行為發生;
(2)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3)屬于本機構管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為消防行政案件;已經立案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
(1)經調查發現違法事實不存在的;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消防法規,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為時違反消防法規的;
(4)違反消防法規行為在二年內未被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的;
(5)違法行為人死亡的。
消防行政案件不屬于本機構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消防機構處理。
7、公安消防機構查處違法案件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勘驗或者鑒定。公安消防機構在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8、對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可以訊問當事人或者詢問其他知情人。訊(詢)問應當制作筆錄。訊(詢)問結束后,筆錄應當經被訊(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由被訊(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被訊(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并由訊(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9、根據調查取證的需要,執法人員可以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勘驗、檢查??彬?、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勘驗、檢查人員及當事人、在場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為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可以聘請有關技術部門或者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相應的鑒定或者認定,并提出書面的鑒定或者認定結論。
10、公安消防機構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攝影、錄像、抽樣取證等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11、公安消防機構在查處違法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傳喚有關人員。傳喚時應當使用《傳喚證》。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經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
12、公安消防機構在調查結束后,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將受到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告知應當填寫《告知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調查人員應當進行復核,并做好記錄。
13、調查人員應當依據查明的違法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填寫《消防行政處罰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送法制員審核。
14、法制員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1)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2)定性和適用法規是否準確;
(3)量罰是否得當;
(4)程序是否合法;
(5)法律文書是否規范;
(6)有關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附卷;
(7)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法制員審核后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裁量得當、程序合法的,簽署意見后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批;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的,應當退回補證;認為適用法律錯誤、裁量不當的,可以提出變更意見后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批。
15、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接到法制員審核上報的材料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經調查發現違法事實不存在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16、(市、區)公安消防大隊(科股)需要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以及數額較大的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事先報市公安消防支隊批準。
17、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填寫《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8、公安消防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罰款以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19、公安消防機構組織聽證依照《江蘇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20、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1、作出罰款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與收繳的機構分離。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2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4、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公安消防機構;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25、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出具省財政廳統一制發罰款收據。
26、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3)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27、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28、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9、消防行政處罰案件辦結后,應當及時按照要求整理裝訂立卷。案卷的文書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內要填寫文件目錄,逐張編號;法律文書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內要填寫文件目錄,逐張編號;法律文書、票據、照片等紙張過小或者材料破損的,要使用16開標準紙張裱貼后裝訂整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