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經營管理,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使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國家審計法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設立:審計部,配置專職人員1-3人。
第三條 審計部直屬集團公司總經理管理,直接對總經理負責,審計部人員由總經理直接任免或調動。
第四條 內審人員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審計專業職稱,審計專業知識和審計經驗。
第五條 內審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公司應視審計人員工作質量對其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六條 內審人員應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嚴守秘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七條 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審計對象、范圍和依據
第八條 內部審計對象:
1、公司各職能部門和員工。
2、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3、公司參股企業的派駐人員。
4、總經理認為需要審查的其它事項和人員。
第九條 內部審計范圍:
1、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2、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3、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4、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5、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6、公司領導離任的經濟責任。
7、管理活動、行政活動。
8、其它認定事項。
第十條 內部審計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2、公司規章制度。
3、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
4、其它有關標準。
第四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 公司內部審計包括:
1、財務收支審計
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
2、專案審計
對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3、專項審計
(1)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 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 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二條 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
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在指定時間內將有關材料送審計部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
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被審單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章 內部審計的內容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的內容
1、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2、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及公司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3、資產管理情況。
4、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規范化運作的執行情況。
5、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6、公司資金管理情況及安全運行狀況。
7、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簽訂。
8、公司投資項目的運作情況。
9、公司固定資產和原輔材料采購價格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10、違反財經法紀、侵占公司資產、損害公司利益以及損失浪費行為。
11、違反公司廉政制度情況。
12、公司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
13、董事長交辦的其它審計事項。
14、下屬公司提請審計的事項。
第六章 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行使下列職權:
1、要求被審單位及時提供計劃、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會計憑證、帳薄等資料。
2、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憑證、帳薄、報表、資產。
3、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5、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6、對嚴重違反有關財經法規,給公司造成嚴重浪費的人員,提出經濟責任的建議。
7、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財務總監、總經理、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8、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人員,有權向總經理提出建議,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追究其責任。
9、參與制定、修改有關公司規章制度。
第七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審計計劃和審計工作方案,經總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
2、書面通告被審單位,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
3、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
4、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及審計處理意見。
5、下達審計處理決定。
6、復審。被審單位和個人在接到審計處理決定1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復議。
7、進行后續審計。
第十六條 審計程序執行過程中注意事項
1、專案審計前,應向被審單位出示由總經理簽章的審計通知書及授權審計通知書。
2、審計中必須做好工作底稿,記錄審計過程,各種旁證材料都應齊全,作好調查記錄并應有相關人員的簽名蓋章。
3、審計中如有爭議應如實向領導反映,必須依法有椐,實事求是地提出解決辦法,切忌主觀、武斷。
4、審計處理決定由總經理批準下達。
5、復議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行。
6、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董事會,監事會備案。
7、審計過程中若發現問題,可隨時向公司有關領導報告以便及時制止。
第十七條 審計報告
1、每項審計工作結束最遲不超過兩個星期提出審計報告。
2、審計報告的要求:①事實清楚;②數據真實;③依法有據;④建議恰當。
3、審計報告在征求補充審計單位意見后(不是同意審計報告),報送公司經理審定批示,做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通知被審單位執行。
4、被審單位在聽取審計報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見時,首先對數據和事實是否確切可提出補充意見,經審計部查明后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法規依據,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部可以采納或維護報告。
5、被審單位對總經理批示的審計決定必須執行,審計部必須在一定時期向總經理報告執行結果。
6、審計報告后若有情況變化和有新的重要數據,經查明后,被審計單位應向審計部報告,并同時向總經理報告,由總經理決定原審計報告的修改或繼續執行。
7、每份審計報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須在一個月內整理裝訂成冊,歸檔備查。
第八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審計部應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及保管
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5、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意見。
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7、申訴或申請復審報告。
8、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9、其它應保存的審計資料。
10、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行。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對被審單位的人員中有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行為的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對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根據《行政處罰辦法》報總公司予以處罰: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第二十二條 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三條 如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根據《行政處罰辦法》予以嚴肅處理。
1、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四條 對審計過程發生的以上行為,若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審計部負責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通過頒布執行。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控制
內部審計控制由總部審計法務部負責實施。
(一)審計法務部直接向董事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負責,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二)審計法務部部門負責人的任免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審計通過。
(三)審計法務部內部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這些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會計、法律、管理或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專業等任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人員職務行為規范及專業審計系列要求。(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1)
(四)審計法務部審計主要工作是針對房地產業務主要環節進行專項審計,建立營銷、設計、工程、成本、物業、離任審計等工作程序,并逐步完善。審計工作嚴格按照《內部審計實施細則》、《銷售專項審計方案》、《設計專項審計方案》、《工程專項審計方案》、《成本專項審計方案》、《物業專項審計方案》、《離任審計方案》。(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2-1--7-2-7)
(五)審計法務部每年擬訂年度審計計劃,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并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及分管領導審閱后執行。
(六)審計人員開展專項審計工作需要編制工作底稿、收集相關資料,并且出具專項工作審計報告;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報告中反映的問題提出建議后加以追蹤,并定期撰寫落實情況報告,對相關部門的整改措施進行評估。上述工作底稿、專項工作審計報告、整改落實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至少應保存五年。
(七)專項審計報告和整改落實報告應及時向集團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
篇3: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審計法規、公司財會審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擬訂公司具體審計實施細則,在批準后組織實施。
(2)調審或就地審查集團公司以及所屬公司的會計憑證、帳簿、決算及分配方案,查詢有關的文件、工藝設計圖紙及其他資料,確保財務收支、經濟往來、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實物。
(4)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公司對各項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控制、考核、糾正下屬單位偏離公司整體財務目標計劃的行為。
(5)負責或會同其他部門查處公司內濫用職權、有章不循、違反財務制度、貪污挪用財物、泄密、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
(6)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必要的專項審計、專案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協助政府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獨立審計活動。
(7)負責或參與對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重大項目、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活動。
(8)負責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等事項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9)負責做好有關審計資料的原始調查的收集、整理、建檔工作,按規定保守秘密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10)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或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綜合計劃員崗位職責
(1)組織起草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季度、月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2)組織收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市場競爭格局及市場需求動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內部市場信息數據庫。
(3)對下屬單位定期進行經營狀況調研,并形成專題研究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公司領導。
(4)組織制訂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并對指標完成情況和各項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追蹤、督查、考核、評價。
(5)審核公司各部門的生產計劃、采購計劃、大修維修計劃、費用計劃等,并對不合理的計劃有提出修訂建議的權力。
(6)組織經濟活動綜合分析,督促、指導各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專項分析,提出綜合分析報告。
(7)做好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時發現、掌握和解決經營中暴露的各種問題,理順業務程序,疏通經營中阻礙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