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 依總則第五條,公司系統內所有財務從業人員均負有保守職業秘密的義務。本制度及本條所稱保守職業秘密是指財務各崗位人員對在職業范圍內所知悉、接觸的財務信息不得擅自擴散;或除能向有職業關系或有權知悉的人透露外,不得向其它任何人透露;依前款規定透露時應有程序或制度依據,并應嚴格遵守。各崗位人員為該崗位責任人;公司財務部經理或負責人為總責任人,各分(子)公司財務部經理或負責人為所在公司的責任人;財務人員崗位變換不消除對崗位所知悉信息的保密義務。公司其它員工亦依本制度負有相應保密義務。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務職業秘密或財務信息是指公司一切財務或與財務有關的數據、分析、評價和其它文字表述。其表現形式包括各種財務報表、原始單據、賬冊、電腦文件、光盤資料、會計分析、會計意見等紙面或電子文件形式。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保守職業秘密和財務信息的范圍包括所有依前款所指的財務信息,并不以公司及分(子)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或提出保密要求為構成要件。
第四條 公司禁止財務從業人員未經批準向外界任何單位或個人透露公司財務或與財務有關的一切信息。
第五條 公司及分(子)公司或某一財務崗位向外提供財務信息應遵循以下程序:
1. 公司的財務信息向外提供時應經財務部經理審查并報經集團公司財務總監批準。
2. 各分(子)公司的財務信息向外提供時應經所在公司財務部經理或負責人審查并報經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和所在公司總經理批準。
3. 公司或分(子)公司內部及相互之間某崗位向其它崗位了解或提供財務信息時應經各自相應崗位的部門經理或負責人同意,并在其監督之下進行。
篇2:物管案例:物業管理財務費是否要保密
物管案例:物業管理財務費是否要保密
勞醫生在某高層住宅買了一套房屋,花去半生積蓄。誰知入住后,勞醫生發現買房費用只是一個開始,還要交維修基金、管理費押金、裝修保證金等等。這些都交齊后,本以為可以安心居住了,誰知物業管理公司又發通知要繳納這個費、那個費。勞醫生非常疑惑,到管理公司去詢問費用的去向,要求管理公司提供財務支出賬目。物業管理公司財務人員回答:“財務支出是商業秘密,只可以向業主委員會公開,不是每位業主都可以了解的?!眲卺t生非常氣憤,先是向管理公司投訴該財務人員,又到政府主管部門投訴管理公司亂收費,還發動鄰居拒交管理費。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是全體業主的“管家”,一切工作都須置于業主的監督下。特別是物業管理費的收取與支出,應定期張榜公布,以便讓業主明白物業管理費的來龍去脈。但業主雖然有財務監督權,但行使此項權利的方式并不是通過業主私人查賬。一是因為業主個人不具備專業財務知識,即使是專業財務人員也無法以個人身份提取具有合法效力的審計證明;二是因為如果每個業主都去使用自己的查賬權,就會干擾管理公司開展正常工作。
本案例所述物業管理公司應明確:業主作為費用支付人,有權利明白自己所繳費用的去向。該公司如果沒有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公布財務報表,則應盡快實行。如果已有財務公開制度,則可以向勞醫生說明財務報表將于何時公布,請勞醫生留意。如果勞醫生執意要查帳,財務人員可請勞醫生要求業主委員會委托專業審計事務所審查。
[解決方法]
政府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在接到投訴后,先后對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審查。經核實該物業管理公司并未亂收費,要求管理公司盡快給業主交待明白。
物業管理公司重新修訂了財務公開制度,每季度一次,向全體業主公布費用開支情況。
同時,物業管理公司還對處理此事的財務人員進行教育,要求其耐心對待業主詢問。管理公司主管還登門向勞醫生道歉,說明公司的財務制度,并提醒勞醫生注意每次的財務公告。
[相關法規制度]
1.《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有關法規,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2.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管理辦法對物業實施管理。
3.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
6.有權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7.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管理經費。
二、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1.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及使用人監督。
3.重大管理措施應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批準。
4.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5.至少每6個月應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6.提供優良生活工作環境,搞好社區文化。
7.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8.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終止時,必須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房屋、物業管理檔案、財務等資料和本物業的公共財產,包括管理費、公共收入積累形成的資產,同時,業主委員會有權指定專業審計機構對物業管理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2.《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結合物業管理企業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物業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其他行業獨立核算的物業管理企業也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代管基金
第三條 代管基金是指企業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資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樓內存車庫等。
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共用設施和共用設備大修理的資金。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公用天線、供電干線、共用照明、暖氣干線、消防設施、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室外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
第四條 代管基金作為企業長期負債管理。
代管基金應當專戶存儲,??顚S?,并定期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檢查與監督。
代管基金利息凈收入應當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代管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企業有償使用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業用房和共用設施設備,應當設立備查帳簿單獨進行實物管理,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支付有關費用(如租賃費、承包費等)。
管理用房是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向企業提供的辦公用房。
商業用房是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向企業提供的經營用房。
第六條 企業支付的管理用房和商業用房有償使用費,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企業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的維修基金;企業支付的共用設施設備有償使用費,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企業代管的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第三章 成本和費用
第七條 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維修、管理和服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第八條 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計入營業成本。營業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費、直接材料費和間接費用等。實行一級成本核算的企業,可不設間接費用,有關支出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直接人工費包括企業直接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等人員的工資、獎金及職工福利費等。
直接材料費包括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直接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和動力、構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
間接費用包括企業所屬物業管理單位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及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水電費、取暖費、辦公費、差旅費、郵電通訊費、交通運輸費、租賃費、財產保險費、勞動保護費、保安費、綠化維護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費用等。
第九條 企業經營共用設施設備,支付的有償使用費,計入營業成本。
第十條 企業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償使用費,計入營業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 企業對管理用房進行裝飾裝修發生的支出,計入遞延資產,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期攤入營業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0.3%-0.5%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取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四章 營業收入及利潤
第十三條 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從事物業管理和其他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第十四條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維修、管理和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業管理收入、物業經營收入和物業大修收入。
物業管理收入是指企業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務費收入、公眾代辦性服務費收入和特約服務收入。
物業經營收入是指企業經營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設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經營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共用設施收入。
物業大修收入是指企業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委托,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證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物業大修收入應當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簽證認可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企業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雙方簽訂付款合同或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或者協議所規定的付款日期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十六條 企業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以及補貼收入。
第十七條 補貼收入是指國家撥給企業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
第十八條 營業利潤包括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
主營業務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營業稅金及附加,再減去營業成本、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后的凈額。
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是指其他業務收入減去其他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繳納的稅金及附加后的凈額。
第十九條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銷手續費收入、材料物資銷售收入、廢品回收收入、商業用房經營收入及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等。
商業用房經營收入是指企業利用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商業用房,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如開辦健身房、歌舞廳、美容美發屋、商店、飲食店等經營收入。
第二十條 其他業務支出是指企業從事其他業務活動所發生的有關成本和費用支出。
企業支付的商業用房有償使用費,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企業對商業用房進行裝飾裝修發生的支出,計入遞延資產,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期攤入其他業務支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篇3:公司財務保密制度實施細則
公司財務保密制度實施細則
1.會計憑證、賬薄、報表、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經營意向、決策資料,財務安排、關系客戶資料、財務會議記錄,公司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證件、印章,會計數據、會計資料及其會計載體(包括計算機、稅控裝置及程序、電算化程序、備份文字數據的軟盤、光盤及移動硬盤等),財務設備等各種資源管理,均適用保密制度及本實施細則,未涉及事項依有關規定或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2.公司財務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所列各種資源享有不同職別相應的知情權和管理權。
3.各主管會計在其職責范圍內,按會計核算期準確及時地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薄、編制并報送各種報表、編寫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將其整理裝訂成冊進行臨時性保管,兩個會計年度后,各主管會計必須及時移交給會計檔案管理部門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在臨時保管期間,財務總監有權現場查閱和審查憑證、賬薄、報表及報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未經財務總監批準的情況下出借或復印會計憑證、賬薄、報表及報告。
4.各財務人員及其負責人不得在未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將其掌握的經營意向、決策資料,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證件及會計載體等出借、出租或復印、拷貝給任何人使用。
5.對于財務專用計算機,由財務總監指定專門人員設置使用密碼。其他人員只能通過專人或財務總監開機或同意后方可使用計算機,專人和財務總監對該計算機的安全與操作承擔責任。
6.財務人員操作計算機時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只能使用自己的文件夾及子文件夾。文件夾必須存放在C盤以外各盤的根目錄下,統一按自己的姓和名稱的漢語拼音字頭命名,對于特殊文件,操作人員可以加密保護,但必須到財務總監處和技術管理部門備案。
7.對于計算機程序、稅控程序、電算化程序、各種申報表程序等等,各責任人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操作并要將其職責范圍內相應的操作密碼及時書面報送公司財務主管領導和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備案。
8.財務人員對于重要的文字數據必須及時備份,備份文字數據的軟盤、光盤及移動硬盤等各種會計載體由財務主管領導會同公司高層領導指定專人統一負責保管。其他人如需使用必須經主管領導會同技術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一起進行簽字登記后方可借用并及時退回。
9.對于印章的使用,其專門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按程序進行使用和登記,對于特殊事項,必須經公司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使用,并進行相應登記。
10.對于財務保險柜、文件保密柜等財務專用設備,其使用人必須牢記使用密碼,專人專用,但使用人必須將其操作密碼和一把備份鑰匙交財務主管領導封存保管,主管領導只有在非常特殊情況下,并至少要會同兩位領導或使用人在場方可開封取出鑰匙開啟保險柜或保密柜。
11.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視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