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經營管理,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使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國家審計法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設立:審計部,配置專職人員1-3人。
第三條 審計部直屬集團公司總經理管理,直接對總經理負責,審計部人員由總經理直接任免或調動。
第四條 內審人員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審計專業職稱,審計專業知識和審計經驗。
第五條內審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公司應視審計人員工作質量對其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六條內審人員應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嚴守秘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七條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審計對象、范圍和依據
第八條內部審計對象:
1、公司各職能部門和員工。
2、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3、公司參股企業的派駐人員。
4、總經理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和人員。
第九條內部審計范圍:
1、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2、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3、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4、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5、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6、公司領導離任的經濟責任。
7、管理活動、行政活動。
8、其他認定事項。
第十條內部審計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2、公司規章制度。
3、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
4、其他有關標準。
第四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 公司內部審計包括:
1、財務收支審計
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
2、專案審計
對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3、專項審計
(1)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 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 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二條 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
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在指定時間內將有關材料送審計部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
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被審單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章 內部審計的內容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的內容
1、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2、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及公司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3、資產管理情況。
4、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規范化運作的執行情況。
5、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6、公司資金管理情況及安全運行狀況。
7、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簽訂。
8、公司投資項目的運作情況。
9、公司固定資產和原輔材料采購價格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10、違反財經法紀、侵占公司資產、損害公司利益以及損失浪費行為。
11、違反公司廉政制度情況。
12、公司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
13、董事長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14、下屬公司提請審計的事項。
第六章 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行使下列職權:
1、要求被審單位及時提供計劃、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會計憑證、帳薄等資料。
2、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憑證、帳薄、報表、資產。
3、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5、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6、對嚴重違反有關財經法規,給公司造成嚴重浪費的人員,提出經濟責任的建議。
7、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財務總監、總經理、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8、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人員,有權向總經理提出建議,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追究其責任。
9、參與制定、修改有關公司規章制度。
第七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審計計劃和審計工作方案,經總經理批準后組織實施。
2、書面通告被審單位,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
3、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
4、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及審計處理意見。
5、下達審計處理決定。
6、復審。被審單位和個人在接到審計處理決定1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復議。
7、進行后續審計。
第十六條 審計程序執行過程中注意事項
1、專案審計前,應向被審單位出示由總經理簽章的審計通知書及授權審計通知書。
2、審計中必須做好工作底稿,記錄審計過程,各種旁證材料都應齊全,作好調查記錄并應有相關人員的簽名蓋章。
3、審計中如有爭議應如實向領導反映,必須依法有椐,實事求是地提出解決辦法,切忌主觀、武斷。
4、審計處理決定由總經理批準下達。
5、復議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行。
6、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董事會,監事會備案。
7、審計過程中若發現問題,可隨時向公司有關領導報告以便及時制止。
第十七條 審計報告
1、每項審計工作結束最遲不超過兩個星期提出審計報告。
2、審計報告的要求:①事實清楚;②數據真實;③依法有據;④建議恰當。
3、審計報告在征求補充審計單位意見后(不是同意審計報告),報送公司經理審定批示,做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通知被審單位執行。
4、被審單位在聽取審計報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見時,首先對數據和事實是否確切可提出補充意見,經審計部查明后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法規依據,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部可以采納或維護報告。
5、被審單位對總經理批示的審計決定必須執行,審計部必須在一定時期向總經理報告執行結果。
6、審計報告后若有情況變化和有新的重要數據,經查明后,被審計單位應向審計部報告,并同時向總經理報告,由總經理決定原審計報告的修改或繼續執行。
7、每份審計報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須在一個月內整理裝訂成冊,歸檔備查。
第八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審計部應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及保管 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5、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意見。
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7、申訴或申請復審報告。
8、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9、其他應保存的審計資料。
10、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行。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對被審單位的人員中有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行為的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對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根據《行政處罰辦法》報總公司予以處罰: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第二十二條 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三條 如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根據《行政處罰辦法》予以嚴肅處理。
1、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四條 對審計過程發生的以上行為,若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審計部負責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通過頒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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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相關資產,監督企業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動。
第三條公司實施內部審計制度,以促使各職能部門和各分公司加強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內部有關規章制度,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章 內部審計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由董事會領導,是公司內部審計最高管理機構,負責批準審計制度的相關實施細則、認可審計報告,管理和監督公司審計部的內部審計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并匯報工作。
第五條公司設立審計部,在審計委員會的管理下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匯報工作。
第六條審計部要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技能。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內部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保守秘密。
第八條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紀律約束,努力提高審計水平,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其所出據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除依照規定審核各部門所送審的憑證賬冊外,還應根據需要分赴各分公司及施工現場進行實地稽察。每年的審計次數及審計時間由審計委員會確定。
第三章 審計對象和審計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和各分公司以及相關的經濟責任人均為被審對象。被審對象應按審計工作要求,提供憑證、賬簿、報表及有關資料或復印件,并如實介紹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的審計范圍為:
(一)財務收支審計
1.對公司的月、季、年度會計報告中有關財務收支狀況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資產管理情況,核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收支的合理性及資金占用額的真實性。
3.審計公司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利潤計算是否正確以及應繳利稅和解繳情況。
4.審查公司公開披露的經濟業務,會計資料和財務指標是否真實相符。
(二)投資及籌資審計
1.對公司的基本建設投資、重大的設備更新等項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資進行審計監督。
2.審查公司長期、短期的對外投資以及并購等項目的合理性、投資效果和資金來源的可行性,有無違反公司投資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
(三)內部控制審計,即依照法律、法規和科學管理的原則,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業務、計劃、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設計和嚴格執行。
1. 審查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職責分工是否符合會計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2.對各部門的成本費用核算和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關聯協議及各項經濟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審計股東權益及股利分配,核實公司的凈資產,查明公司股利分配,以及股本和各項公積金的增、減變化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事項。
4.審計有關經濟事項的審批程序是否健全。
(四)進行經濟效益審計,審查分析各種資金的占用和周轉情況以及各種經費的使用效益。
(五)開展各種專項審計
1.對公司各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審計各下屬單位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承包財務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年度獎懲的兌現,審計公司各級領導離任前的未了經濟責任。
2.對嚴重侵占公司財產,嚴重浪費及其他違反國家和公司經濟制度規定的行為,進行專項審計。
3.接受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任務,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公司進行的審計監督工作。
(六)完成其他內部審計任務。
第四章 工作權限
第十三條 在審計范圍內,審計部的工作權限是:
(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單位按時如實提供財務計劃、預算、決算、憑證、賬簿、會計報表等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審核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財務會計軟件。
(三)參加生產經營、財務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延伸審計或審計調查,并索取資料,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不得設置障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審計委員會匯報。
(六)根據審計所發現的問題,向公司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
建議。
(七)對阻撓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審計資料的行為,有權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并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建議。
(八)在管理權限范圍內,通報批評違紀的典型事例和發生的重大案件,表揚遵守和維護財經法規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對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有權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審計部根據公司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的任務和具體情況,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審計部應根據立項依據,確定審計目標與任務,組織審計人員學習,熟悉審計內容,審查重點和要求,研究確定審計方法,制定實施方案;并收集被審單位資料,了解被審單位生產經營狀況,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向被審單位發送審計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寫明被審單位名稱、審計時間、項目、內容、工作要點和要求以及審計人員組成。
(三)特殊情況下,經審計委員會批準,審計部可以進行不事先通知的審計。
(四)在實施審計過程中,要聽取被審單位領導介紹情況,要查閱、索取與審計項目有關的各種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查閱現金、實物和有關文件資料,在執行審計任務時,審計人員必須詳細進行審計記錄,收集原始證據,建立完整、規范的審計工作底稿。
(五)審計部執行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時,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召集審計人員會議討論制訂審計工作方案,明確項目分工,審計范圍和重點,應查對象,文件資料以及工作方法、步驟和時間,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落實,使核查的問題和錯弊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必要時,可實行追蹤審查,直到查明真實情況,索取證明材料為止。核實結果要有被調查人簽章。
(六)對審計中所需借用的賬冊、憑證、報表資料,應列出清單,出示借條,并專人負責保管。
(七)審計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審計部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并出具鑒定結論。
(八)主審人員協調審計工作并綜合審計人員的意見,將查證和取得的資料以及審計記錄,工作底稿進行整理匯總。按問題性質分類、歸納、撰寫審計報告(草稿),審計報告(草稿)由參加審計人員討論修改后,出具審計報告,報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分送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被審單位。
被審單位對審計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可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審計委員會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在沒有作出新的審計決定前,審計報告中有關處理意見仍然有效。
(九)對主要項目應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十)審計結束后,應歸還借用的各項資料,取回借條。
第十五條 審計檔案管理
審計部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及時整理審計資料,建立審計業務檔案,按照國家對檔案管理的規定立卷、歸檔,妥善保管,非經審計委員會批準,不得自行銷毀。
第十六條 獎懲
(一)審計人員工作成績顯著,對維護財經法紀和公司合法權益做了貢獻者,公司應根據公司相關規章制度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審計人員違反工作守則,致使國家和公司蒙受損失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打擊、報復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單位或個人,公司應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行政經濟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有關部門處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制定,修改、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篇3:某典當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某典當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范經營風險,合法依規經營,保證典當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國務院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典當管理辦法》和公司的經營目標、規章制度,對公司的帳務收支、資金營運、會計核算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系統地審計監督,以達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三條 公司審計工作人員在董事長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 公司審計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會計、現金出納業務;
(二)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業務;
(五)當金利率、綜合費率的合規性;
(六)當票、當物管理的嚴密性;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公司內有關業務部門應及時向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計劃、預算、決算、報表、文件、資料及規章制度等。
第六條 公司審計部門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查與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稽審事項有關的各類經濟、技術資料,包括各類賬冊、憑證、合同、計劃、報表、業務文件等。
(二)參加公司有關部門的業務會議。
(三)對審計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審計部門進行稽審,不提供有關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對稽審結論、意見、建議,不按要求及時改正,屢查屢犯的部門或有關人員,經公司領導批準,可給予必要的批評和處理。
(五)對嚴格管理,遵守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無重大經濟案件或工作事故,經營效果顯著的單位或有關人員,要幫助總結經驗,肯定成績,加以推廣。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建議和意見。
第七條 公司審計部門可以根據授權,建立必要的處罰制度,處罰的方式包括:
(一)書面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經濟制裁。
第八條 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擬定稽核審計項目計劃,報經執行董事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稽審項目時,一般應當事先通知被稽審部門。必要時,也可不予通知。
(三)對稽核審m.airporthotelslisboa.com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鼘徑K結,提出稽審報告,征求被稽審部門的意見后,報送公司領導審批。經批準的稽審結論或決定,被稽審部門必須執行,并將執行結果反饋給稽審部門。必要時,稽審部門應進行后續稽審。
(四)被稽審部門對稽核審計結論或決定如有異議,可提請公司董事長進行復審和裁決。
第九條 審計部門對辦理的稽核審計事項,必須建立稽核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十條 根據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和本人情況,審計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如有違反,應依法論處。
第十三條 對在審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稽審人員,可給予表彰。對違反本規定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頒發的審計法規相抵觸的,應以上級審計法規為準。
第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于公司。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開始實行。
股東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