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案例:小區多次被偷,物業被警方罰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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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多次被偷,物業被警方罰1萬元!原因是沒做這些事......

  最近,在西昌城區的一小區,連續三家住戶被盜,警方順利將犯罪嫌人抓獲。

  然而,西昌警方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小區的安保設施存在巨大安全隱患,且該小區盜竊案件多次發生。此前,西昌市公安局多次責令該小區物業公司進行整改,但物業公司沒有在規定限期內整改,才導致了盜竊案件再次發生。

  2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西昌市公安局獲悉,西昌市公安局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第(七)項規定,對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處以1萬元罰款,并責令物業公司對相關軟硬件問題限期整改。據了解,這是西昌公安對小區物管開出首張罰單。

  案發:三住戶被盜,兩嫌疑人落網

  西昌市公安局長安派出所的楊警官介紹,20**年1月10日上午7時,派出所接到轄區某小區住戶的報警,報案人稱,10日凌晨時分,家中財物被盜。接報警后,派出所、刑事偵查大隊等部門第一時間響應,在11日下午4時及16日晚10時,將犯罪嫌疑人吉某和馬某抓獲。吉某及馬某對所犯事實供認不諱。

  吉某和馬某今年均20多歲。他們向民警交代,因為在西昌玩耍將錢花光了,于是產生了通過盜竊來“弄點錢”的想法,便開車在城里四處尋找作案目標。當日凌晨三點過,他們將車輛停放在被盜小區后,用器具將現場欄桿剪破,從而進入小區,并對小區低層住戶實施盜竊。

  據警方介紹,此次被盜住戶有三家,小偷一共盜取現金7000余元,筆記本電腦一臺,手表兩個。

  調查:小區多次被盜,物管未按規定整改

  楊警官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案件偵查的過程當中,民警發現該小區的安保設施存在巨大安全隱患。

  在技術防范方面,保安室內攝像頭因無內存系統,所以只能實時觀看,不能存取。同時小區圍欄處的攝像頭鏡頭已被旁邊的樹葉遮擋住,無法進行拍攝;在物力防范方面,小區圍欄多處有破洞,未及時進行修復;在人力防范方面,物業、保安等有巡邏不到位的情況。

  “實際上,20**年以來,這個小區已經多次發生入室盜竊案?!睏罹俳榻B,由于該小區盜竊案件多次發生,西昌市公安局多次責令小區物業公司進行整改,但物業公司沒有在規定限期內整改,才導致了盜竊案件再次發生。

  “在業主繳納了物業管理費的情況下,由于管理責任缺失造成業主被盜,物業公司對此難辭其咎?!本皆谡{查中還發現,不少小區在發生入室盜竊案件后,物業公司往往對業主“禁聲”,沒有起到應盡的提醒責任。

  處罰:小區物業罰款1萬,再次責令整改

  由于小區物業未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等過失,2月21日,西昌市公安局公布對該小區物業的處罰結果:通過倒查,西昌市公安局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第(七)項規定,對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處以1萬元罰款,并責令物業公司對相關軟硬件問題限期整改。

  西昌公安特別提醒:歲末年初是盜竊案的高發期,市民應提高警覺,無論是睡覺還是外出都及時關好門窗。小區的物管以及業主委員會更應該引起重視,發揮應有作用,共同維護小區安全。

篇2:案例:小區井蓋被偷,業主醉酒摔傷

  案例:小區井蓋被偷,業主醉酒摔傷

  業主醉酒摔傷,物業也要賠償...這是在搞笑?!

  小區井蓋被偷,業主醉酒摔傷,物業要賠償嗎?

  【案情】

  20**年5月12日凌晨0時許,原告駱先生酒后騎自行車進入其所住的禾安花園,到了小區中庭噴水池旁路段時,避讓不及,自行車前輪陷入該路段被告禾安物業公司所屬、管理的污水管道窨井(井蓋缺失),原告因慣性摔出后,致渾身多處受傷,發生了人身損害事故。20**年10月10日,福建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駱某20**年5月12日因急性重型開放型顱腦損傷,經臨床手術治療與恢復,后遺重型顱腦外傷后左顳頂顱骨灶性缺損,右額顳頂顱骨缺損修補術后改變,構成人身傷害十級傷殘。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700元。

  原告訴稱,自己的損失共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繼續治療所需費用、傷殘護理費,合計人民幣12萬元。被告未盡管理之責,造成原告無辜受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禾安物業公司辯稱,原告駱先生摔傷系因其醉酒騎乘自行車造成的。該井并非處于中庭,而是在灌木叢邊,窨井蓋系剛被他人偷走,常人一般較少到達。答辯人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原告摔傷的時間是20**年5月12日凌晨0時許,已經是答辯人下班后的非工作時間。且原告摔傷的地點是中庭地段,燈光照明好,因此答辯人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和維護責任,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駱先生酒后騎自行車途經小區中庭路段旁時,因自行車前輪陷入其前方左側缺失井蓋的排污窨井,致其摔倒受傷。被告禾安物業公司系縣城路面排污窨井所屬單位和管理單位,但由于被告管理上的疏忽,未對缺失井蓋的窨井進行及時維護、修繕,導致原告不慎摔倒受傷住院。原告酒后駕駛自行車在夜間照明良好的路段逆向行駛,未能盡到一般非機動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自身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原告因本案造成的損失,由原告駱先生及被告各承擔50%為宜。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及有關賠償標準,原告駱先生的損失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繼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出院后的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9萬元。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禾安物業公司應賠償被上訴人駱先生各類費用合計人民幣9萬元的50%,即4萬5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付清。

  【法律評析】

  本案事故系因構筑物維護、管理瑕疵而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所謂構筑物就是不具備、不包含或不提供人類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本案事故因為窨井產生傷害,窨井就是一種“構筑物”。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和《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構筑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又稱物件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是指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引起的賠償糾紛。這里的構筑物既包括各種構筑物,也包括與構筑物不可分的組成部分,還包括栽種的護路林木等。其他設施是指人工設置或者加工過的與土地相結合的為人們所利用的各種設施。而堆積物同樣具有地上工作物的特點,其致人損害也應適用特殊責任。

  本案適用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的“過錯推定”歸責原則

  構筑物致人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民事侵權責任,其民事責任的承擔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所謂過錯推定也稱過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證明其所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推定被告有過錯并負民事責任。構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而受害人無需證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從我國法律規定看,民法通則采取了兩種過錯推定的方式。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屬一般過錯推定的規定,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特殊過錯推定的規定。本案不屬于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動物飼養、緊急避險等特殊狀態,是屬于一般過錯推定。

  禾安物業是否具備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

  1、致害物須為構筑物。即須有地上構筑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等;

  2、致害的構筑物須為特定的人維護、管理。維護、管理,是指公共構筑物設置后的維護、保養、修繕及保管;

  3、須有損害事實。包括人身損害事實和財產損害事實;

  4、須受害人的受損事實與構筑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等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倒塌、脫落、墜落等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財產;二是倒塌、脫落、墜落等的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財產,而是引發其他現象,致他人人身、財產受損害;

  5、須構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過錯包括構筑物設置不當、或是管理不善、或是因其他缺陷致使構筑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等。

  也就是說,致害的構筑物的維護、管理須有瑕疵。瑕疵,亦稱欠缺,通常指一種不完全、不完備的狀態。維護、管理的瑕疵,就是指構筑物維護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備的狀態,因而致該構筑物缺少通常應具備的安全性。

  本案中,被告物業公司對其所屬缺失井蓋的排污窨井的管理維護在主觀上存在過錯,雖然其辯稱井蓋意外被偷(尚無明確證據),仍表現為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對缺失井蓋的窨井進行及時維護、修繕,在客觀上造成原告駱先生摔倒受傷住院治療的損害事實,而且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符合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應依法承擔構筑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業主與禾安物業公司是否具有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

  根據《解釋》的規定及侵權行為法理論,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免責事由包括:

  1、構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過錯。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與《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所有人或管理人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免除其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應該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臺風、龍卷風、海嘯、地震、洪水等)和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政變等)。不可抗力作為構筑物致害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為絕大多數學者所主陳,并為司法實務所采用。筆者認為,單純由不可抗力而致損害,縱使構筑物有一般瑕疵或缺陷,可以免責,但構筑物有重大瑕疵或缺陷,又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害的,構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人過錯和受害人過錯。完全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構筑物致害他人,其所有人、管理人免責,損害賠償責任應由第三人承擔。如果第三人過錯行為與構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行為相結合而發生致害結果,依共同過錯責任處理。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免除構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是由雙方過錯行為造成的,則依混合過錯原則實行過失相抵。

  原告駱先生的健康權受到侵害與被告管理疏忽存在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并造成了損害的后果,因此,被告物業公司不能免責。本案中,受害人駱先生酒后駕駛自行車在夜間照明良好的路段逆向行駛,未能盡到一般非機動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自身也存在著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本案損害是由雙方過錯行為造成的,應依混合過錯原則實行過失相抵,由雙方各半分擔損失,即雙方各承擔4萬5千元。

篇3:案例分析:小區內電動車被偷物業要負責嗎

  案例分析:小區內電動車被偷物業要負責嗎?

  “價值3000多塊錢的電動車買來還不到一個月就被偷了?!奔易∶中^的李濤放在自家樓下的電動車昨天晚上被偷后氣憤不已。

  事后李濤趕緊去物業管理處要求調看監控記錄,物業把監控調出來給李濤看,監控里面僅有一段電動車被推出小區大門口的片段,看不出是誰偷的李濤的電動車。李濤對物業非常的不滿,他認為自己每月都向物業交有物業管理費,自己買的電動車是在小區里面自家樓下停放的,現在電動車被偷了肯定是物業沒有盡到監管的責任,物業依照法律要承擔賠償自己電動車的責任,但是物業卻堅稱李濤的電動車丟失與物業沒有關系。

  那么物業到底該不該對李濤丟失的電動車進行賠償呢?

  法律解析

  關于在小區內丟失電動車物業是不是有責任賠償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細則》第47條的法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由此可見物業在安全防范方面只是起“協助”作用。如果物業做到了正常的安排人員進行不定時的巡邏,小區人員和車輛的出入登記,監控記錄完好等安全防范義務,就無需對失主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還取決于《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有對車輛進行的保管約定條款,如果約定了物業有對車輛進行保管的義務并向其交納了車輛管理費,那么物業公司就要依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后要強調的是,電動車丟失了還應及時報警,讓物業來配合警察偵查案件,提高偵破案件的效率,最大程度的追回失竊的電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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