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20**-0502
廣州市城市(非居民)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人: 聯系電話:
用水人: 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 / □組織機構代碼證):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廣州市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供、用水雙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性質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質: □非居民生活用水 / □特種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區 路 街 巷 號 房 。
(三)客戶編號: 。 市政給水總表客戶編號: 。
(四)注冊水表口徑為DN 。
(五)注冊水表安裝位置: □戶內 / □戶外 。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除不可抗力、管網建設和維護需要或者政府行為等原因造成供水間斷外,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但不得影響供水人對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證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條 水費結算
(一)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及類別計量水價。在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及水價分類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應當自供水人送達繳費通知之日起15天內(遇法定節日順延)繳納水費。 水費結算采取 □銀行代劃 / □自行繳交 方式。
用水人超過規定繳費日期60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有權暫停供水。因暫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用水人繳齊所欠水費和逾期繳費違約金后,供水人應在24小時內予以恢復供水。
(三)因水表丟失、發生故障、損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應當更換安裝新水表;從上期抄表日至更換安裝新水表日為止的水費,供水人可參照新裝水表后一個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計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與供水人協商處理。
(四)因用水人鎖門、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暫收水費。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實際用水量將暫收水費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五)用水人對注冊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鑒定,供水人應予以協助。經質監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鑒定,如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鑒定費和水表及附屬設施拆裝、運送等費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過國家規定允許范圍的則由用水人承擔。因水表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而造成當期水費收取錯誤的,應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六)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應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因建筑結構、供用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分別裝表計量的,用水人應主動申報,并由供水人與用水人協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未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或未主動與供水人協商各類別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類別用水確定之日起至分別裝表(或簽訂補充協議)之日止按高水價類別收取水費。
(七)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給水總表后的全體用水人分攤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費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條 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由其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擔。
第五條 供水人、用水人權利義務
(一)供水人應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做好抄驗和更換水表等工作,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 受理用水人關于涉水問題的咨詢、建議、表揚和投訴。
(三)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24小時通過公共媒體、區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站等平臺發布相關信息。
(四)用水人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申請復核。
(五)用水人有保護水表的義務,不得擅自遷移、改動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冊水表或者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取水。水表安裝在用水人住所范圍內的,水表發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用水人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損壞或者丟失水表的,應當予以賠償。
(六)用水人申請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以及暫停、終止或者恢復用水的,須到供水人經營服務場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辦理有關手續,供水人應及時辦理。
(七)因欠費、違章用水被暫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復用水,應繳清所有欠費和繳納供水設施復裝材料費、管道沖洗耗水費及服務費。超過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裝表業務要求辦理申請用水手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由于供水人責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質、水壓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而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 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損失的,除賠償用水人水費損失外,還應當支付違約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3. 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時發布相關信息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的,每逾期一日應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費0.5‰的違約金。
2.用水人有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或私自接駁低水價類別用水行為的,除向供水人補繳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因用水人未及時辦理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以及暫停、終止或恢復用水的有關手續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擔。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用水人擅自遷移、改動注冊水表或有其他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取水行為的,應按管道口徑的小時流量值推算此期間的水量向供水人繳納水費;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七條 通知送達
由供水人根據本合同向用水人所發送的繳費通知、催繳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機短信、電子郵件、信函、直接投遞或張貼等方式送達,一經發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機、發送電子郵件至用水郵箱、投遞或張貼至用水地址均視為送達。
供水人遇到緊急情況或需要告知區域內、全市所有用水人有關信息時,可以采取公共媒體、區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站等平臺通知。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滿若雙方均無異議,則自動續期,續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滿自動順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其他約定
供水人(蓋章): 用水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聯 (白色)供水人留存 第二聯 (藍色)用水人留存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篇2:水源供水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水源供水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甲方(發包方):________水務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水源供水工程;
工程地點:____水源地及水源地到____縣城沿線道路;
二、承包范圍
1、水源管理站所有工藝部分,2000T清水池,1、2、3號井圍墻工程;2、井群聯絡管及輸水起點0+000至1+000處管段;
3、其他零星工程;
4、說明:本次工程不做深井泵房和自動化控制系統,現場能使用的設備及儀表等均不含在本工程之內。
三、材料、成品、半成品采購
1、球墨鑄鐵管及管件、焊接鋼管、閥門、加氯設備甲供,其他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均由乙方自行采購。
2、所有乙方自行采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在采購之前必須是在甲方代表對其質量、規格型號、單價認可的前提下采購。
四、合同工期
開工時間:_____年___月___日。
總日歷天數:______。
五、工程質量標準
整個施工的任何一個分項合格率100%,符合國家相關現行施工及驗收規范要求,質量標準____。
六、工程量計算依據
1、以施工圖為基本的計算依據;
2、施工圖的變更計算增減;
3、除了施工圖和設計變更外的工程量均以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簽證單計算。
七、合同價價款的確定
根據本工程概算確定合同暫定價為:________(_____)萬元。
八、結算價款的確定
1、以完成的施工圖、圖紙變更、現場簽證等完整的竣工資料送東部集團投資控制部核準。
2、計價依據:本工程根據《陜西省建筑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20**)》、《陜西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20**)》、《陜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20**)》、《定額參考費率》及甲方材料價格認證的清單計算總造價,總造價下浮8%后做為最終結算造價,包干價部分不下浮。
3、設計圖中沒有注明型號、規格的部分材料或設備,結算時按施工期間平均市場信息價價格計取,信息價中沒有的以市場詢價方式計取,甲方指定價格的品牌材料價格不參與總價下浮。
4、其他說明:結算時土方僅計挖填,不計土方買賣錢,人工工日單價根據《陜西省20**消耗量清單計價辦法》和咸陽市定額管理站對人工工日單價的規定計價。
九、付款方式
1. 該項目不支付工程預付款,只支付當月完成工作量50%的工程進度款。
2. 工程款支付到合同價的70%時停止付款,余下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工程資料后,雙方結算簽字蓋章后支付剩余款。
十、工程竣工資料
整個工程竣工資料乙方必須按綜合資料、評定資料、材質保證資料分類編號裝訂成冊,一式三份交甲方含竣工圖三套。
十一、質量保修期限
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條款外,常規項目保修期一年。
十二、質保金扣留
按結算價的3%扣留,質量保證責任不因質保金的退還而解除。
十三、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釋順序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招標書及施工方案
4、施工圖紙
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十四、其他
1.乙方在施工前必須科學的編寫施工組織方案報甲方,經批準后并依據此方案執行。
2.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各種施工規范要求按圖施工。
3.乙方在施工期間甲方全力以赴配合,有什么問題隨叫隨到。
4.凡隱蔽工程和簽證項目必須經甲、乙雙方、質檢單位、設計單位當時完蓋各種簽字手續,不得后補。
5.乙方須服從甲方現場人員的管理,甲方工地代表有權隨時對工程質量進行隨機抽樣檢查和詢問相關問題。
6.甲方在保證工程進度款按時支付的前提下,乙方在整個施工期間不能以任何理由為借口停工,否則每停工一天按合同造價的5%罰款。
7.在整個施工期間,乙方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處理,甲方協助、督促乙方處理。
8.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無權提出終止合同。
9.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增補協議,協議與合同同等效力。
10.甲、乙雙方如有爭執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時,可以通過當地仲裁機構裁定。
十五、合同生效和失效
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工程竣工結算完雙方簽字蓋章后除十、十一條外自動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帳號: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合同附件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標段)》第八條第2點修改如下:
2、計價依據:本工程根據《陜西省建筑裝飾工程消耗量定額(20**)》、《陜西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20**)》、《陜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20**)》和與上述消耗量定額配套的參考價目表以及間接費、部分措施項目的參考費率,以及《陜西省施工機械臺班參考價目表》、《陜西省建筑裝飾工程價目表-主要材料單價表》計算總造價,總造價(不含甲供主材)下浮8%后做為最終結算造價,包干價部分不下浮。
4、結算時人工工日單價不論技工、普工均按42元/日的綜合工日單價計。
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標段)》第八條第3點的解釋如下:
第3點指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編制的《咸陽工程造價信息》中有信息價的材料和設備,結算時按施工期間平均市場信息價計取,信息價中沒有的由甲方認定單價或市場詢價的方式計取,甲方指定品牌和價格的材料不參與總價下浮。
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標段)》第九條第2點的解釋如下:
工程款支付到合同價的70%時停止付款,余下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工程資料后,雙方結算簽字蓋章后三個月內支付完剩余款(質保金除外)。
四、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標段)》第十四條第10點的修改如下:
甲乙雙方如有爭執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時,可以通過當地仲裁機構裁定或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附件是施工合同的有效附件,與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篇3:廣州市(非居民)城市供水用水合同(2017版)
SF-20**-0502
廣州市(非居民)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人: 聯系電話:
用水人: 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 / □組織機構代碼證):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廣州市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辦法》、《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供、用水雙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性質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質: □非居民生活用水 / □特種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區 路 街 巷 號 房 。
(三)客戶編號: 。 市政給水總表客戶編號: 。
(四)注冊水表口徑為DN 。
(五)注冊水表安裝位置: □戶內 / □戶外 。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除不可抗力、管網建設和維護需要或者政府行為等原因造成供水間斷外,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但不得影響供水人對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證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條 水費結算
(一)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及類別計量水價。在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及水價分類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應當自供水人送達繳費通知之日起15天內(遇法定節日順延)繳納水費。 水費結算采取 □銀行代劃 / □自行繳交 方式。
用水人超過規定繳費日期60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有權暫停供水。暫停供水的,供水人應當提前7日通知用水人。因暫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用水人繳齊所欠水費和逾期繳費違約金后,供水人應在24小時內予以恢復供水。
(三)因水表丟失、發生故障、損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應當更換安裝新水表;從上期抄表日至更換安裝新水表日為止的水費,供水人可參照新裝水表后一個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計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與供水人協商處理。
(四)因用水人鎖門、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暫收水費。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實際用水量將暫收水費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五)用水人對注冊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鑒定,供水人應予以協助。經質監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鑒定,如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鑒定費和水表及附屬設施拆裝、運送等費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過國家規定允許范圍的則由用水人承擔。因水表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而造成當期水費收取錯誤的,應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六)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應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因建筑結構、供用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分別裝表計量的,用水人應主動申報,并由供水人與用水人協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未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或未主動與供水人協商各類別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類別用水確定之日起至分別裝表(或簽訂補充協議)之日止按高水價類別收取水費。
(七)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給水總表后的全體用水人分攤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費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條 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由其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擔。
第五條 供水人、用水人權利義務
(一)供水人應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做好抄驗和更換水表等工作,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 受理用水人關于涉水問題的咨詢、建議、表揚和投訴。
(三)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24小時通過公共媒體、區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站等平臺發布相關信息。
(四)用水人申請施工用水裝表前,應取得《施工排水許可證》;申請永久用水裝表前,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的應取得《排水許可證》,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的應取得《排污許可證》。
(五)用水人因增加供水量、變更用水類別導致其排水量與污染物的項目或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應及時辦理排水許可變更手續。
(六)用水人不具備排水條件或排水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供水人可采取限水或停水措施,待排水整改完成后再恢復正常供水。
(七)用水人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申請復核。
(八)用水人有保護水表的義務,不得擅自遷移、改動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冊水表或者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取水。水表安裝在用水人住所范圍內的,水表發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用水人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損壞或者丟失水表的,應當予以賠償。
(九)用水人申請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以及暫停、終止或者恢復用水的,須到供水人經營服務場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辦理有關手續,供水人應及時辦理。
(十)因欠費、違章用水被暫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復用水,應繳清所有欠費和繳納供水設施復裝材料費、管道沖洗耗水費及服務費。超過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裝表業務要求辦理申請用水手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由于供水人責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質、水壓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而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 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損失的,除賠償用水人水費損失外,還應當支付違約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3. 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時發布相關信息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的,每逾期一日應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費0.5‰的違約金。
2.用水人有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或私自接駁低水價類別用水行為的,除向供水人補繳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因用水人未及時辦理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以及暫停、終止或恢復用水的有關手續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擔。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用水人擅自遷移、改動注冊水表或有其他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取水行為的,應按管道口徑的小時流量值推算此期間的水量向供水人繳納水費;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七條 通知送達
由供水人根據本合同向用水人所發送的繳費通知、催繳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機短信、電子郵件、信函、直接投遞或張貼等方式送達,一經發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機、發送電子郵件至用水郵箱、投遞或張貼至用水地址均視為送達。
供水人遇到緊急情況或需要告知區域內、全市所有用水人有關信息時,可以采取公共媒體、區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站等平臺通知。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滿若雙方均無異議,則自動續期,續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滿自動順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其他約定
供水人(蓋章): 用水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聯 (白色)供水人留存 第二聯 (藍色)用水人留存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