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12月20日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活動用水,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進節約用水,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含二次供水,下同);所稱城市用水,指用水者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自建取水設施用水;所稱供水企業,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
第三條 城市供水工作堅持科學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環保、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物價、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用水、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供水企業應當依據所在地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且定期組織演練。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供水、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的現代化水平。
對在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水源管理
第七條 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鑿井取水。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應當提高水資源費征收額度。
第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并且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質旬報制度,禁止污染水質行為,確保用水安全。
第九條 在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國家規定禁止的行為之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捕撈、游泳、放牧、??寇囕v;
(二)排放污水、清洗車輛、洗滌衣物和其他器具;
(三)其他可能污染地表水源的行為。
第十條 在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國家規定禁止的行為之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禽畜飼養場;
(二)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窖等;
(三)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行為。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設和設施管理
第一節 供水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水發展總體規劃、水資源保護和衛生管理要求,并且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供水量的,應當在立項前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用水方案。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供水工程建設投資應當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其按照規劃統一組織和協調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
施工、監理,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且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設備、材料和配件。
第二節 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指安裝在市區街道直徑75毫米以上的供水管線(含75毫米,下同)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閉、拆遷、改動。
第十五條 供水設施管理維修責任:
非居民用戶總水門、住宅進戶總水門(含總水門)和總水門以外的供水管網、附屬設施的養護和維修由供水企業負責。
居民用戶的計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維修。
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后至居民用戶計量水表之間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有產權單位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并且出資維修;屬于個人產權的,由供水企業負責或者由其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維修,已繳納維修資金的從維修資金列支,無物業維修資金的(含平房區),由物業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向居民用戶籌集維修資金維修。
第十六條 供水企業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檢查維護,加快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供水設施的其他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所負責的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確保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公布24小時服務熱線,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時,設施管理者應當在接到報修電話后1小時內派員到場維修,并且在修復后1小時內恢復供水,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重大故障應當在搶修同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于供水企業或者二次供水單位維修不及時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應當邊施工邊補辦有關手續,在24小時內完成搶修工作。重大故障確實無法在24小時內排除的,可以適當延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供水設施的管理維修。
第十九條 供水設施維修不及時造成的漏水量,按照管徑流量計算,由責任人繳納水費。
第二十條 在輸配水管網干線邊緣3米以內,支線及其附屬設施邊緣1米以內,為輸配水管網保護范圍,該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堆放物料;
(二)開挖、取土作業;
(三)侵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四)損壞、壓埋、圈占消火栓、水門井等設施;
(五)打樁或者頂管作業;
(六)修建可能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
進行爆破等重大施工作業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保護距離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泵房)應當單獨設置,禁止下列行為:
(一)與鍋爐房、住宅樓混建在一起;
(二)加壓供水管道與自然壓力管道相連接;
(三)貯水池(箱)溢流管與市政下水設施直接連通;
(四)鍋爐、消防用水管道與二次供水管道相連接或者共用一個貯水池(箱)。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二)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鍋爐、茶爐用戶將其用水管道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四)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裝置或者接地導線;
(五)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六)偷竊、損毀城市供水設施;
(七)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收購廢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八)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經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且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節 水表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安裝的水表,必須由具有資質的水表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水表應當按照檢定周期進行檢定,居民用水水表的檢定、更新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其他用水戶水表的檢定、更新費用由水表產權人承擔。
新建居民住宅工程應當將水表安裝在戶外,已經安裝在室內的水表,由供水部門逐步進行改造。
第二十五條 因用戶原因導致無法查抄、更換水表,除限期糾正外,按照無水表用戶的收費標準收費;在限期內不糾正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停供水。
第二十六條 用戶對水表準確性提出異議的,由具有資質的水表檢定機構檢定。經檢定水表誤差超出標準的,檢定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水表誤差在標準范圍內的,檢定費用由用戶承擔。
異議期間,供水企業不得因用戶提出異議停止對該用戶供水。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自行開啟水表封鎖裝置以及將其拆裝、移位。需要改裝水表的,應當委托供水企業負責實施并且按照物價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標準收費。
第四章 供水、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
第一節 供水管理
第二十八條 供水企業實行特許經營管理。供水企業應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并且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許可,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授予特許經營權并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供水經營活動。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兩年對供水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一次中期評估。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二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并且按照要求及時、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三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水質全分析檢測每年不少于二次,水質檢測報告必須是有水質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確保全年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測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常規檢測。各類儲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不能進行常規檢測的,應當委托有水質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現場檢測。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水質檢查和督察工作,并將結果及時公布。
第三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水質的監督工作,并且定期將水質檢測結果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監測工作,確保供水壓力符合規定標準。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不能滿足供水要求的建筑,建設單位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現有二次供水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逐步整合,實現統一、規范管理。
第三十三條 發現供水水質受污染的,供水企業應當及時啟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且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用戶報告。
第三十四條 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實行全日制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水質達不到標準、發生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造成大面積停止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有關用戶,在搶修完成后2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水并且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發現城市供水安全隱患或者安全事故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立即啟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擴大,并且保障醫院、消防、科研等特殊用水單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有關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組織搶險搶修。
第三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
直接從事制水和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員必須體檢合格,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單位應當為其建立健康檔案并且每年組織一次體檢。
第二節 用水管理
第三
十六條 用戶要求供水并且具備供水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在三日內辦理供水手續并且供水。供水企業應當和用戶簽訂供水合同,按照規定抄表計量并且按照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各類水價計收水費。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水價的監管力度,水價調整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戶用水應當分類收費并且分別安裝水表,用水性質沒有分類計量的,按照其中用水類別從高適用水價。
供水企業應當抄表到戶并且按照分表(非居民用戶按照總表)計量收費。
暫無水表的用戶,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水表發生故障無法抄表計量的,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用戶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排除故障,并且按照用戶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第三十七條 用戶應當按時繳納水費。水費應當由使用人繳納,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未按時繳納水費的,由房屋所有人繳納。
用戶欠繳水費的,供水企業應當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且送達到戶。欠費用戶應當在收到催繳水費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水費。欠費用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水費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供水企業可以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并且對欠費用戶按日加收應當繳納水費1‰的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用戶要求停止供水的,應當及時到供水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需要變更用戶的,由變更后的用戶與供水企業另行簽訂供水合同。
第三十九條 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未經供水企業同意,用戶不得擅自變更供水關系以及改變用水性質。
盜用城市供水,盜用水量無法確認的,按照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居民用戶6小時×180日,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時間或者工作時間的2倍×180日)計算。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盜用城市供水行為:
(一)私接、擅自改動供水設施;
(二)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三)破壞、壓埋、封閉水表;
(四)私動封鎖裝置;
(五)倒裝、回撥水表;
(六)對有磁卡水表擅自充值;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等行為。
第四十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權停止他人用水。因特殊情況需要停止供水時,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且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第四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接受用戶監督。用戶對供水服務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用戶的投訴,不能立即答復的應當在三日內答復。
第三節 節約用水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用水,符合供水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供水企業辦理用水手續,依照水表計量用水量。用水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嚴禁跑、冒、滴、漏。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將一水多用、循環用水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四十四條 生產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現有建筑未使用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逐步改造。
第四十五條 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對供水、用水設施、設備、器具進行維修、保養,減少水的漏失。
第四十六條 城市環衛、綠化、市政、消防等用水,應當與供水企業簽訂協議,設立專用水栓,安裝計量水表,并且應當創造條件,使用中水。
營業性洗車業戶應當安裝循環用水設施,鼓勵提倡利用中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且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一)發現危及水質安全情況未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栓供水的;
(四)其他影響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
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且處以工程造價3%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或者無證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所使用的設備、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四)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或者未辦理供水工程建設審批手續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供水管理機構)以及相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且分別處以以下數額的罰款:
(一)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危害水源安全行為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二)在輸配水管網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供水安全行為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三)在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鑿井取水的,處以五萬元罰款并且封填取水井;
(四)妨礙供水設施管理維修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擅自給他人停水的,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六)供水企業無正當理由拒不供水的,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七)供水企業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八)供水管網以及室內外漏水不及時搶修,建設施工用水未經批準,供水企業未按照分表計量收費的,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九)私自拆裝、移動水表的,生活用水水表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非生活用水水表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十)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供水設備、材料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十一)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裝置或者接地導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且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二次供水單位違反第二十一條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限期整改,并且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三萬元罰款:
(一)二次供水泵房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二)達不到全日制供水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四)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未能及時維修,影響供水的;
(五)供水工作人員不持證上崗的;
(六)其他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供水企業隱瞞、緩報、謊報供水突發事件或者供水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且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盜用城市供水;
(二)盜竊、損毀城市供水設施的;
(三)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收購廢舊城市供水設施的;
(四)拒絕或者阻礙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五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危害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供水企業未獲得特許經營許可不得供水。未通過中期評估的,限期改正,并且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取消特許經營資格。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依法應當由規劃、環保、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物價、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 供水、節約用水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12修正)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6月21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4日沈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修訂 20**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2日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或者個人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通過自行建設的取水設施用水。
第三條 在本市從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水、用水和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六條 實行開發水源、保護水源、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工業和其他用水。
第七條 對在城市供水、節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設置保護標識,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九條 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網覆蓋范圍內,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提高水資源費征收額度,逐步減少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已有自備水源禁止向其他用戶供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限期關閉:
?。ㄒ唬┏鞘泄补┧軌驖M足需要的;
?。ǘ┳詡渌次挥诔鞘械叵滤谷∷畢^域或者超采區域的;
?。ㄈ┳詡渌此诘匾驯徽J定為開采地下水過度,地面出現沉降、塌陷的。
第十條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用水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取水許可證同時,應當報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術規范設計施工。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污染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
第十二條 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工程驗收應當有供水企業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設施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三條 非居民用戶總水門、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含總水門)和總水門以外的供水管網、附屬設施、計量水表的養護和維修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
居民用戶的計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維修。
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至居民用戶計量水表之間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有產權單位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并出資維修;屬于個人產權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或者由其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維修,已繳納維修基金的從維修基金列支,未繳納維修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維修基金,并從中列支。
市政、園林、環衛、綠化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四條 因施工不當等過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設施損壞的,由過失責任人依法賠償,并按照實際水量的損失,向供水企業賠付水費。
賠付水費的計算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損壞時間×水價。
第十五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違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規,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條 未依法登記和未取得經營特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城市供水。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連續供水,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需暫停供水的,應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緊急搶修的除外。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臨時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報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盡快恢復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城市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無理阻撓干擾搶修的進行。
第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等特殊原因影響正常供水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對用水單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第十九條 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進行水質檢測,對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自行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情況進行經常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水質監測。發生重大水質事故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或者個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停止污染行為,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水污染情況。
第二十一條 發現用水設施中水質受污染的,應當及時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企業及相關用戶報告或者告知。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對用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衛生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恢復供水。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置下列安全保護區:
?。ㄒ唬┧垂╇娂芸站€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內、地下電纜一點五米以內;
?。ǘ┏鞘薪ǔ蓞^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ㄈ┏鞘薪ǔ蓞^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四米以內;
?。ㄋ模┒渭訅罕谜就鈬讌^域以內。
城市供水企業在該區域內進行設施檢修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無理干擾和阻撓。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壩,應當于所在位置設立明顯標志。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線的區域內,禁止采沙、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時,其建設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供水設施受到損壞。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為:
?。ㄒ唬┰诔鞘泄补┧O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的;
?。ǘ┕室鈸p毀或者擅自啟閉公共供水設施的;
?。ㄈ┱級?、掩埋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的;
?。ㄋ模⒎枪┧芫W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ㄎ澹┢渌:Τ鞘泄补┧男袨?。
第二十四條 改建、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協議,報規劃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的原則。
供水企業的供水價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業規定的凈資產利潤率水平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價格調整,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決定,由財政給予相應補貼。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 非居民用戶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供水用水合同,雙方依法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需要辦理臨時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戶,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在城市供水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臨時性用水管道和水表。
第二十七條 用戶應當按月繳納水費,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期查驗水表,收繳水費。
用戶逾期未繳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欠費用戶收到催繳水費通知后,應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水費。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繳納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說明。供水企業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十五日后,欠費用戶無正當理由仍未能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并對欠費用戶按日加收應繳水費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分類計費,按照實際用水性質和用水量繳納水費。用水性質沒有分類計量的,按其中用水類別最高價計收水費。
第二十八條 用戶對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定檢測機構申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換表,并承擔檢測費用;計量誤差符合規定標準的,檢測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九條 因遷出、遷入、分戶、并戶等原因改變用戶登記名稱的,用戶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并結清水費。
用戶改變用水性質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用戶要求停止供水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注銷手續,并結清水費。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違法用水行為:
?。ㄒ唬┥米栽诔鞘泄补┧艿郎先∷?;
?。ǘ┥米愿淖冇盟再|的;
?。ㄈ┎捎酶鼡Q、繞過、干擾、破壞水表等手段竊水的;
?。ㄋ模└鞣N形式轉供水的;
?。ㄎ澹┢渌`法用水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證結算水表的計量準確,用戶如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供水企業。
雙方應當按照結算水表計量結算水費。用水不能依表計量的,按照下列規定收費:
?。ㄒ唬┧碜匀粨p壞,按照用戶前三個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費;
?。ǘ┮蛱厥庠虿荒馨惭b水表的,按照供用雙方約定定量收費;
?。ㄈ┯脩舨扇「难b或者損壞水表、私自開啟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私自更換水表、倒裝水表、表前接管、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非消防需要擅自啟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等方式竊水的,按照技術推定收費。技術推定的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水價。在對竊水時間無法認定時,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計算;居民用水戶每日不少于六小時不多于十小時;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時間或者工作時間的二倍計算。
第五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并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景觀用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年度計劃。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計劃和節約用水、建筑中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計劃,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按照國家用水性質分類,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制度,并逐步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對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日用水量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戶、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實行用水計劃管理,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用水計劃指標。
實行計劃用水的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建立節約用水檔案,并定期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供用水情況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對非居民用戶超計劃用水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包括技改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三十八條 加強和推廣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設施規劃和配套建設。鼓勵和提倡下列項目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
?。ㄒ唬┙ㄖ娣e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務設施;
?。ǘ┙ㄖ娣e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設施;
?。ㄈ┙ㄖ娣e在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區、建筑區;
?。ㄋ模┪鬯幚韽S。
第三十九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四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供水、用水設施、設備、器具進行維修、保養,減少水的漏失。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企業供水和節約用水進行監督,建立考核制度,加強對用水用戶節約用水的監督,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第四十一條 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創造條件,使用中水。
營業性洗車業戶必須安裝循環用水設施,鼓勵提倡利用中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禁止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施工現場磚和沙石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擅自遷移、拆除、損毀保護標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特許經營,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ǘ┥米酝V构┧?;
?。ㄈ┩K绰男型ㄖx務的;
?。ㄋ模┪茨馨凑找幎皶r搶修供水設施故障的;
?。ㄎ澹┪茨馨凑找幎〞r限恢復供水的;
?。┪茨馨凑找幎ㄟM行水質檢測的;
?。ㄆ撸┪茨馨凑找幎ǘㄆ谇逑促A水池造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ò耍┢渌绰男蟹ǘx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排污單位或者個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減輕污染和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城市供水污染情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規定,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或者占壓、掩埋公共供水設施、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四項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室鈸p毀公共供水設施的;
?。ǘ┥米詥㈤]公共供水設施的;
?。ㄈ⒎枪┧芫W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ㄋ模┥米愿慕?、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補交相應水費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業可以停止供水,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栽诔鞘泄补┧艿郎先∷?;
?。ǘ┥米愿淖冇盟再|的;
?。ㄈ┺D供水的;
?。ㄋ模┮愿鞣N形式竊水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處理:
?。ㄒ唬┬陆?、改建、擴建工程的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ǘ┪窗凑找幎ňS護、更新、改造節約用水設施,造成用水浪費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扣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計劃用水指標,追繳當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ㄈ┪窗凑找幎ㄟM行水平衡測試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計劃用水指標,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蛴盟O施、設備、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追繳當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ㄎ澹I業性洗車業戶未按照規定安裝循環用水設施,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施工現場磚和沙石等,責令限期改正,追繳浪費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第五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國有或者國家控股供水企業在管理活動中,發現現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中所列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改正,滯留違法行為使用的工具和設備,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做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供水用水條例(2012)
大連市供水用水條例(20**)
?。?0**年2月24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準20**年4月18日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大連市供水用水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供水事業,規范供水用水行為,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及其他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自建設施供水、使用公共供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供水用水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供水用水實行開發水源、保護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并重,保障供水與保證水質并重的原則,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及其他用水。
第五條 建設城鄉一體化優質、可靠的供水體系,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和應急能力,逐步推行直飲水入戶。
第六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供水污染應急預案,建立公共供水安全保障體系和緊急狀態管制機制,確保供水用水安全。
第二章 供水
第七條 公共供水水源根據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
市及有關區(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供水用水和衛生主管部門,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八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公共供水水源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衛生、環境保護、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源的水質進行監測,發現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條 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供水用水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進行,所需資金由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采取多種形式籌集。鼓勵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投資多元化。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公共供水水壓標準時,應當建設二次供水工程。
第十一條 從事公共供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遵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公共供水工程所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技術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并入公共供水管網,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
居民建筑二次供水系統具備移交條件的,應當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應當經供水企業同意,報供水用水、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將非飲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第十四條 涉及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查詢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公共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行為:
?。ㄒ唬┥米愿难b、拆除或者遷移供水設施;
?。ǘ┥米詥㈤]供水閥門;
?。ㄈ┍I竊、占壓供水井蓋、閥門、管道;
?。ㄋ模p壞供水水井、凈配水廠、輸配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加壓泵站及輸、變、配電設施和機泵設備;
?。ㄎ澹┮栏焦┧O施搭建棚廈、修建構筑物;
?。┰诠┧艿纼蓚纫稽c五米范圍內堆放物料或者進行建設、挖坑取土、植樹、傾倒垃圾、架桿、鉆探;
?。ㄆ撸┻`反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鋪設管線;
?。ò耍┢渌麚p害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六條 公共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十七條 供水企業應當對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巡查和經常性維護,保證其正常、安全運行,防止漏水、爆裂等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暫停供水的,應當經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批準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戶。
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造成停水的,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門,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供水企業進行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共供水水質檢測制度,按照規定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沒有能力進行檢測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保證公共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定期公布供水水質情況。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公共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每六個月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一次公共供水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公共供水水質綜合合格率、管網壓力合格率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等。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達到更換年限的水表予以更換。水表未達到更換年限但是發生損壞或者計量失準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更換。
水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強制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應當建立蓄水池(箱)等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制度,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至少每六個月對蓄水池(箱)等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維護,并委托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水質,檢測結果向用戶公布。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可以委托專業單位承擔蓄水池(箱)等的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戶收取清洗消毒費用。
第二十四條 發生飲用水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污染的突發事件,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清除污染,并同時向供水用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水污染情況。
第三章 用水
第二十五條 用戶用水實行安裝水表到戶,按照計量的用水量收取水費。不同性質用水應當分別安裝水表計量。
對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水表出戶、一戶一臺水表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對新增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嚴格控制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
當用水總需求超過總供給能力時,經市或者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可以限制非居民用水及其他用水,保障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第二十七條 對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指標管理,其用水指標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非居民用戶應當按照用水指標用水,并采取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節約用水設施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消防用水設施完好。消防用水實行安裝水表計量。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因裝飾裝修妨礙供水企業正常維修供水設施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供水企業因維修供水設施損壞他人裝飾裝修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禁止轉供公共供水,禁止使用公共供水澆灌田地、施工。
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公共供水澆灌園林、沖刷車輛和機具。
第三十二條 禁止實施下列違法用水行為:
?。ㄒ唬┰谒砗螅ㄖ杆鞣较颍┙庸苋∷?;
?。ǘp壞、改裝、倒裝、私自拆裝水表的;
?。ㄈ┧阶蚤_啟水表封印的;
?。ㄋ模Υ趴ㄋ淼拇趴ǚ欠ǔ渲档?;
?。ㄎ澹┥米允褂孟烙盟?;
?。┢渌I用公共供水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公共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應當向供水用水、衛生主管部門或者供水企業報告,經查屬實的,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停止供水,查明原因,消除污染,經供水用水、衛生主管部門檢驗水質合格后恢復供水。
第四章 供水與用水的共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新增用戶用水或者用戶要求增加供水量,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不具備供水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用戶更名、銷戶、改變用水性質,應當到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供水企業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為用戶辦理,需要結清水費的,應當結清。
第三十五條 公共供水依法實行政府定價。
供水企業應當一至二個月抄錄一次水表,抄錄水表時應當發給用戶水費交納通知書。
水費交納通知書應當載明抄錄水表日期,上期讀數,本期讀數,本期用水量,本期應交水費,交納水費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用戶應當按照水費交納通知書載明的時間交納水費,逾期未交納的,供水企業應當書面催交,并按照約定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水不能正常計量的,按照下列規定交納水費:
?。ㄒ唬┧碜匀粨p壞,按照用戶前六個月的平均用水量交納;
?。ǘ┯脩暨`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以及使用其他手段干擾水表運行使其減少計量或者不計量的,按照技術推定交納。技術推定的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盜水時間×用水價格。在對盜水時間無法認定時,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計算;餐飲、洗浴場所用戶每日按十小時計算;其他生產經營用戶每日按六小時計算;居民用戶每日按二小時計算。
第三十七條 用戶對交納水費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水費交納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企業提出異議,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書面答復用戶,逾期未答復的,視為異議成立。用戶對供水企業答復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答復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門申請確認,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并書面告知供水企業及用戶。
第三十八條 供水設施的維修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褂霉补┧膯挝挥脩?,表井、水表及表后(指水流方向)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表前(指水流方向)設施由單位用戶或者房屋所有人負責。
?。ǘ┦褂霉补┧木用裼脩?,終端水表在用戶室外的,室內設施由居民用戶或者房屋所有人負責,室外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
?。ㄈ┦褂霉补┧木用裼脩?,終端水表在用戶室內的,終端水表及表后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表前設施由居民用戶或者房屋所有人負責。但是,居民用戶自行改動水表位置的,供水企業負責維修水表原設計位置的表后設施。
?。ㄋ模┳越ü┧O施,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人負責。
?。ㄎ澹┦姓?、園林、環衛、綠化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前款第三項規定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自建筑物墻外一點五米至居民用戶水表的部分,在維修過程中對房屋個別部位造成的損壞,由供水企業恢復原狀,所發生的費用一并列入維修費用中,維修費用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核實后報人民政府,經有關部門審核后按年度劃撥給供水企業。
第三十九條 用戶發現水表損壞或者計量失準的,應當告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重新安裝水表。因用戶原因造成水表損壞或者計量失準的,重新安裝水表的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四十條 用戶對水表計量準確性有異議的,可以向供水企業提出檢驗要求,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檢驗要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用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驗。經檢驗水表計量準確的,由用戶承擔檢驗費用并按照水表計量的用水量交納水費;計量不準確的,由供水企業承擔檢驗費用和超出規定誤差標準的水費。
第四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與非居民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公共供水運營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制度,并定期將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用水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以及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供水用水管理的行為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信息后,應當當場處理,不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或者答復意見,供水企業對處理意見應當執行;需要由供水企業處理的,供水企業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門,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公共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或者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公共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三條規定,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或者將非飲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擅自改裝、拆除、遷移,或者損壞公共供水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啟閉公共供水閥門影響公共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處一千元罰款;
?。ㄎ澹┻`反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規定,損害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反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以及對供水設施發生的故障未及時搶修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ㄆ撸┻`反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供水水質、水壓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ò耍┻`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二次供水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ň牛┻`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ㄊ┻`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規定,轉供或者盜用公共供水的,單位用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居民用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ㄊ唬┻`反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ㄊ┻`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供水企業不承擔供水設施維修責任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供水企業或者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巡查和維護的;
?。ǘ┻`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公共供水公告的;
?。ㄈ┻`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未建立相應清洗消毒制度,未按照規定對蓄水池等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維護,未按照規定對水質進行檢測并向用戶公布檢測結果的;
?。ㄋ模┻`反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抄錄水表并向用戶發送水費交納通知書的;
?。ㄎ澹┻`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處理投訴、舉報信息,并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報告處理情況,以及不執行供水用水主管部門處理意見的。
第四十七條 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磩澏嬘盟幢Wo區的;
?。ǘ┪磳┧吹乃|進行監測,或者發現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未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的;
?。ㄈ┪窗凑諊矣嘘P規定對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定期公布供水水質情況的;
?。ㄋ模┪唇?、健全供水運營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制度的;
?。ㄎ澹┪窗凑找幎ㄌ幚硗对V或者舉報的;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洞筮B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