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廣州市母嬰護理(月嫂)服務合同(A版)

3020

  SF-20**-2702A 合同號:

  廣州市母嬰護理(月嫂)服務合同(A)

  合同編號:

  廣州市家庭服務業協會制定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二O一三年十一月

  廣州市母嬰護理(月嫂)服務合同(A)

  甲方(母嬰護理公司):

  服務電話: 經營地址:

  乙方(用戶):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住宅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母嬰護理服務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服務內容

  甲方推薦并委派符合上崗條件(體檢合格,經培訓取得行業或政府相關部門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的月嫂為乙方承擔照料孕、產婦與新生兒護理服務工作。

  第二條 服務地點

  第三條 服務期限

  1、服務期限 天,從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實際服務時間從月嫂到崗之日起算。

  2、服務時間每月按30天計,保證服務工作日26天,休息4天(請在□內打√:□每周休息1天 □月底合同結束前休4天),其中遇國家節假期 日,服務報酬為日工資的三倍,即 元/天。

  第四條 服務費用和定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1、乙方每月一次性支付服務費 元,包括月嫂服務報酬和甲方管理費。其中月嫂服務報酬由甲方收取后再支付給月嫂。凡不足月者按26天/月的日平均服務費結算。

  2、多胞胎、早產兒、病癥產婦或嬰兒加收月嫂服務報酬: 元/月。

  3、乙方在月嫂到崗前將以上費用通過 方式付給甲方:

  A、打入甲方指定賬戶: 銀行,用戶名:

  賬號 ; B、到甲方處交付;C、甲方派人到乙方處收取。

  4、簽約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定金可抵作乙方需要支付的服務費用。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1、委派有真實身份證明,體檢合格,通過崗前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月嫂,并提供月嫂的真實資料,包括身份證、健康證、培訓證等。

  2、負責月嫂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接受乙方與月嫂的投訴,了解并核實乙方投訴或月嫂反映情況的真實性。協調乙方與月嫂的關系,妥善處理投訴和調換要求,協助解決乙方、月嫂雙方產生的糾紛。

  3、及時為乙方做好售后服務及調換月嫂等工作,接到乙方更換和退回月嫂的通知,應在24小時內協調處理。如一方決定更換或終止合同的,應在3天內調換與約定服務項目能力相當同級別的月嫂或給予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4、因月嫂的過錯致使乙方人身或其他權益受到侵害而造成損失,甲方應積極追究月嫂的責任,并先行承擔相關責任。

  5、為月嫂和乙方購買《家政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家政經營責任險》。

  6、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①乙方教唆月嫂脫離甲方管理;② 乙方隱瞞家庭成員中有傳染病人、精神病人或母嬰的病情;③乙方未按時支付服務費逾期達7天;④乙方服務地址或服務對象發生變更而未取得甲方同意;⑤乙方對月嫂的工作要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⑥乙方有虐待月嫂行為。

  第六條 乙方的義務和權利

  1、在簽訂合同時需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登記手續。如實填寫服務地址、聯系電話、服務內容,以及家中是否有傳染病及精神病人、母嬰病情等事項;如需變更以上內容、決定更換月嫂或終止合同,要及時并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

  2、尊重月嫂的人格及勞動,不歧視不虐待;向月嫂提供與家庭成員基本相同的伙食;為月嫂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和居住場所,合理安排月嫂的工作和休息時間,保證月嫂每天的基本睡眠時間(不得少于6小時);當月嫂需接觸血液、嘔吐物及排泄物時,應提供相應的衛生用品,如口罩及一次性手套等;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月嫂休息的應參照國家相關加班規定補償服務報酬。

  3、妥善保管家中的現金和貴重物品,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加強防范措施。

  4、未征得甲方和月嫂同意,不得擅自將月嫂轉為第三方服務,不得擅自將月嫂帶往非約定服務場所服務,不得擅自增加合同外的服務項目,不得讓月嫂從事與合同內容不符的工作。

  5、要求月嫂安全作業,因乙方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或因家庭設施、設備等原因造成月嫂發生意外傷害和損失的,乙方應主動賠償,并承擔相應責任;如月嫂外出未按時歸來或發生意外事故,乙方應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在月嫂突發急病或遭遇其它傷害時,乙方應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

  6、合理選定、更換同級別的月嫂。有權退回身體不健康(體檢不合格),不能完成合同約定工作或有不良行為的月嫂。有權要求甲方重新委派符合合同要求的月嫂,以代替因自身原因而被退回的月嫂繼續履行合同。

  7、對甲方提供的月嫂體檢報告有異議的,可要求重新體檢。若體檢合格,體檢費用由乙方承擔;若體檢不合格,則體檢費用由甲方承擔。

  8、有權追究因月嫂工作過錯造成乙方損失的法律責任,并向甲方要求經濟賠償,但不得對月嫂采取搜身、扣押錢物、毆打、威逼等侵權方式處理。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①月嫂有傳染病;②月嫂不能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③月嫂有偷竊或虐待乙方成員等行為;④月嫂工作消極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務;⑤月嫂主動要求離職;⑥甲方或月嫂未經乙方同意,以第三人代為提供服務;⑦甲方拒不更換月嫂或者更換3次后仍不能達到合同要求;⑧空崗3日甲方未派替換月嫂到崗工作。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特別約定

  1、月嫂離崗時,乙方應認真檢查家庭財物有無損壞和丟失,并與甲方核實。月嫂離崗后,甲方和月嫂不再承擔乙方財物損失責任。

  2、服務期滿乙方需續用月嫂的應提前10天與甲方續簽合同。乙方私自與月嫂續約,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3、乙方與月嫂本合同期滿后3個月內不能建立雇用關系,否則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元。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乙方預定級別的月嫂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提前終止合約,則甲方雙倍返還定金;因乙方的原因違約或提前終止合約,則定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定金、服務費的,每逾期1天按應付費用1%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如果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廣州家庭服務業協會或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未盡事宜及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SF-20**-2702B 合同號:

  廣州市母嬰護理(月嫂)服務合同(B)

  合同編號:

  廣州市家庭服務業協會制定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二O一三年十一月

  廣州市母嬰護理(月嫂)服務合同(B)

  甲方(母嬰護理公司):

  服務電話: 經營地址:

  乙方(月嫂):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原籍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母嬰護理服務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關系

  甲方和乙方是勞務合同關系,甲方委派乙方為用戶服務。

  第二條 服務內容和服務地點

  甲方推薦并委派符合上崗條件(體檢合格,經過崗前培訓并取得行業或政府相關部門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的乙方到 (服務地點)為 (用戶)承擔照料孕、產婦與新生兒及其他 服務。

  第三條 服務期限

  1、服務期限   天,從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實際服務時間從乙方到崗之日起算。

  2、服務時間每月按30天計,保證服務工作日26天,休息4天(請在□內打√:□每周休息1天 □月底合同結束前休4天),其中遇國家節假期 日,服務報酬為日工資的三倍,即 元/天。

  第四條 服務報酬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1、乙方的服務報酬為 元/月。凡不足月者按26天/月的日平均服務報酬結算。

  2、乙方完成一個月工作期滿之日起5天內到甲方處領取服務報酬并簽字確認。

  3、乙方因被用戶投訴、中途退回或乙方自身原因提前要求離崗,乙方的服務報酬根據服務合同約定標準按實際工作天數的80%計發。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1、為乙方建立個人資料和服務檔案,全面記錄乙方的工作經歷和評價,對乙方有效的身份證、居住證、健康體檢報告復印存檔。

  2、向乙方提供用戶的真實詳細地址、姓名等資料,以及用戶母嬰和家庭成員中有無精神病、傳染病和其它重大疾病情況。

  3、負責乙方的崗前培訓、教育和后續的管理工作,加強對乙方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訓和監督指導。積極引導乙方按《母嬰護理工作范圍》(附件一)和《嬰兒安全問題及意外防護措施》(附件二)進行操作。

  4、建立母嬰護理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定期了解乙方的服務情況,指導督促乙方執行合同的各項約定,并對乙方的不良行為進行批評指正。

  5、確保用戶在服務質量上的利益和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接受用戶與乙方的投訴并進行核實,協調用戶與乙方的關系,妥善處理投訴和調換要求,協助解決乙方、用戶雙方產生的糾紛。因用戶的原因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出面協調解決,并先行承擔相關責任。

  6、為乙方購買《家政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7、乙方未經甲方和用戶的同意擅自離崗,甲方有權不支付服務報酬。

  第六條 乙方的義務和權利

  1、上崗前應如實填寫本人身份及家庭情況等基本資料,提供有效真實的身份證、健康證和培訓證等資料。

  2、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用戶的合法權益,如因工作失誤而造成用戶人身或其他權益受侵害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3、善待服務對象,禁止擅自離崗。與用戶發生糾紛應及時向甲方反映,經甲方同意方可中止提供服務。如確需提前終止合同,應提前5天提出,并到甲方處辦理手續后,方能離開用戶家。

  4、服從甲方和用戶的管理和指導,尊重用戶的生活習俗,工作認真負責,勤儉節約,經手的錢物帳目清楚。注意個人衛生,禁止佩戴首飾、禁用化妝品。工作時間不得接聽電話、看電視和做私事,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向用戶說明。

  5、遵守職業道德,不得在用戶住處從事與服務范圍無關的活動;不得擅自將他人及親友帶入或住宿用戶家中;不得擅自翻動、拿用用戶的物品,不得向用戶索要財物,更不得有偷竊及破壞行為;不得擅自動用高檔電器和貴重物品;不參與用戶家庭內部事務和鄰里糾紛;不泄露和傳播用戶的家庭隱私和個人信息;愛護用戶家庭和財產;不得擅自給嬰兒喂食藥物及有害食物,不得推薦藥品或保健品給嬰兒及產婦;不得違反《母嬰護理工作范圍》及《嬰兒安全問題及意外防護措施》進行操作。

  6、請假外出應征得用戶同意。采取實時照休的休假辦法的要按日平均服務報酬數扣除相應的服務報酬。采取集中補休的休假辦法的可作調休而不扣除相應的服務報酬。請假外出應告知去向,不得在外留宿,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提前通知用戶。

  7、按時得到服務報酬,以及得到正常的休假和休息時間。若用戶占用乙方休假或休息時間,乙方有權要求支付加班服務報酬。

  8、有權保護自己人身和名譽不受侵犯,追究因甲方或用戶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并與甲方解除合同。

  9、有權拒絕從事與合同內容不符的工作,有權拒絕為第三方服務,有權拒絕在非約定地址服務。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特別約定

  1、乙方離崗時,甲方應主動提醒用戶認真檢查家庭財物有無損壞和丟失。乙方離崗后,不再承擔用戶財物損失責任。

  2、乙方私自與用戶續約,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與用戶承擔。

  3、乙方與用戶本合同期滿后3個月內不能建立雇用關系,否則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元。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服務報酬的,每逾期1天按應付服務報酬1%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2、乙方不按甲方的指示為用戶提供服務而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包括因此而致使甲方向用戶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金。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如果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廣州家庭服務業協會或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 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未盡事宜及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廣州市母嬰護理(月嫂)服務合同(A版)

  SF-20**-2702A 合同號:

  廣州市母嬰護理(月嫂)服務合同(A)

  合同編號:

  廣州市家庭服務業協會制定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二O一三年十一月

  廣州市母嬰護理(月嫂)服務合同(A)

  甲方(母嬰護理公司):

  服務電話: 經營地址:

  乙方(用戶):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住宅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母嬰護理服務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服務內容

  甲方推薦并委派符合上崗條件(體檢合格,經培訓取得行業或政府相關部門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的月嫂為乙方承擔照料孕、產婦與新生兒護理服務工作。

  第二條 服務地點

  第三條 服務期限

  1、服務期限 天,從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實際服務時間從月嫂到崗之日起算。

  2、服務時間每月按30天計,保證服務工作日26天,休息4天(請在□內打√:□每周休息1天 □月底合同結束前休4天),其中遇國家節假期 日,服務報酬為日工資的三倍,即 元/天。

  第四條 服務費用和定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1、乙方每月一次性支付服務費 元,包括月嫂服務報酬和甲方管理費。其中月嫂服務報酬由甲方收取后再支付給月嫂。凡不足月者按26天/月的日平均服務費結算。

  2、多胞胎、早產兒、病癥產婦或嬰兒加收月嫂服務報酬: 元/月。

  3、乙方在月嫂到崗前將以上費用通過 方式付給甲方:

  A、打入甲方指定賬戶: 銀行,用戶名:

  賬號 ; B、到甲方處交付;C、甲方派人到乙方處收取。

  4、簽約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定金可抵作乙方需要支付的服務費用。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1、委派有真實身份證明,體檢合格,通過崗前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月嫂,并提供月嫂的真實資料,包括身份證、健康證、培訓證等。

  2、負責月嫂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接受乙方與月嫂的投訴,了解并核實乙方投訴或月嫂反映情況的真實性。協調乙方與月嫂的關系,妥善處理投訴和調換要求,協助解決乙方、月嫂雙方產生的糾紛。

  3、及時為乙方做好售后服務及調換月嫂等工作,接到乙方更換和退回月嫂的通知,應在24小時內協調處理。如一方決定更換或終止合同的,應在3天內調換與約定服務項目能力相當同級別的月嫂或給予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4、因月嫂的過錯致使乙方人身或其他權益受到侵害而造成損失,甲方應積極追究月嫂的責任,并先行承擔相關責任。

  5、為月嫂和乙方購買《家政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家政經營責任險》。

  6、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①乙方教唆月嫂脫離甲方管理;② 乙方隱瞞家庭成員中有傳染病人、精神病人或母嬰的病情;③乙方未按時支付服務費逾期達7天;④乙方服務地址或服務對象發生變更而未取得甲方同意;⑤乙方對月嫂的工作要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⑥乙方有虐待月嫂行為。

  第六條 乙方的義務和權利

  1、在簽訂合同時需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登記手續。如實填寫服務地址、聯系電話、服務內容,以及家中是否有傳染病及精神病人、母嬰病情等事項;如需變更以上內容、決定更換月嫂或終止合同,要及時并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

  2、尊重月嫂的人格及勞動,不歧視不虐待;向月嫂提供與家庭成員基本相同的伙食;為月嫂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和居住場所,合理安排月嫂的工作和休息時間,保證月嫂每天的基本睡眠時間(不得少于6小時);當月嫂需接觸血液、嘔吐物及排泄物時,應提供相應的衛生用品,如口罩及一次性手套等;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月嫂休息的應參照國家相關加班規定補償服務報酬。

  3、妥善保管家中的現金和貴重物品,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加強防范措施。

  4、未征得甲方和月嫂同意,不得擅自將月嫂轉為第三方服務,不得擅自將月嫂帶往非約定服務場所服務,不得擅自增加合同外的服務項目,不得讓月嫂從事與合同內容不符的工作。

  5、要求月嫂安全作業,因乙方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或因家庭設施、設備等原因造成月嫂發生意外傷害和損失的,乙方應主動賠償,并承擔相應責任;如月嫂外出未按時歸來或發生意外事故,乙方應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在月嫂突發急病或遭遇其它傷害時,乙方應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

  6、合理選定、更換同級別的月嫂。有權退回身體不健康(體檢不合格),不能完成合同約定工作或有不良行為的月嫂。有權要求甲方重新委派符合合同要求的月嫂,以代替因自身原因而被退回的月嫂繼續履行合同。

  7、對甲方提供的月嫂體檢報告有異議的,可要求重新體檢。若體檢合格,體檢費用由乙方承擔;若體檢不合格,則體檢費用由甲方承擔。

  8、有權追究因月嫂工作過錯造成乙方損失的法律責任,并向甲方要求經濟賠償,但不得對月嫂采取搜身、扣押錢物、毆打、威逼等侵權方式處理。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①月嫂有傳染病;②月嫂不能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③月嫂有偷竊或虐待乙方成員等行為;④月嫂工作消極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務;⑤月嫂主動要求離職;⑥甲方或月嫂未經乙方同意,以第三人代為提供服務;⑦甲方拒不更換月嫂或者更換3次后仍不能達到合同要求;⑧空崗3日甲方未派替換月嫂到崗工作。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特別約定

  1、月嫂離崗時,乙方應認真檢查家庭財物有無損壞和丟失,并與甲方核實。月嫂離崗后,甲方和月嫂不再承擔乙方財物損失責任。

  2、服務期滿乙方需續用月嫂的應提前10天與甲方續簽合同。乙方私自與月嫂續約,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3、乙方與月嫂本合同期滿后3個月內不能建立雇用關系,否則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元。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乙方預定級別的月嫂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提前終止合約,則甲方雙倍返還定金;因乙方的原因違約或提前終止合約,則定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定金、服務費的,每逾期1天按應付費用1%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如果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廣州家庭服務業協會或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未盡事宜及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SF-20**-2702B 合同號:

  廣州市母嬰護理(月嫂)服務合同(B)

  合同編號:

  廣州市家庭服務業協會制定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二O一三年十一月

  廣州市母嬰護理(月嫂)服務合同(B)

  甲方(母嬰護理公司):

  服務電話: 經營地址:

  乙方(月嫂):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原籍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母嬰護理服務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關系

  甲方和乙方是勞務合同關系,甲方委派乙方為用戶服務。

  第二條 服務內容和服務地點

  甲方推薦并委派符合上崗條件(體檢合格,經過崗前培訓并取得行業或政府相關部門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的乙方到 (服務地點)為 (用戶)承擔照料孕、產婦與新生兒及其他 服務。

  第三條 服務期限

  1、服務期限   天,從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實際服務時間從乙方到崗之日起算。

  2、服務時間每月按30天計,保證服務工作日26天,休息4天(請在□內打√:□每周休息1天 □月底合同結束前休4天),其中遇國家節假期 日,服務報酬為日工資的三倍,即 元/天。

  第四條 服務報酬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1、乙方的服務報酬為 元/月。凡不足月者按26天/月的日平均服務報酬結算。

  2、乙方完成一個月工作期滿之日起5天內到甲方處領取服務報酬并簽字確認。

  3、乙方因被用戶投訴、中途退回或乙方自身原因提前要求離崗,乙方的服務報酬根據服務合同約定標準按實際工作天數的80%計發。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1、為乙方建立個人資料和服務檔案,全面記錄乙方的工作經歷和評價,對乙方有效的身份證、居住證、健康體檢報告復印存檔。

  2、向乙方提供用戶的真實詳細地址、姓名等資料,以及用戶母嬰和家庭成員中有無精神病、傳染病和其它重大疾病情況。

  3、負責乙方的崗前培訓、教育和后續的管理工作,加強對乙方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訓和監督指導。積極引導乙方按《母嬰護理工作范圍》(附件一)和《嬰兒安全問題及意外防護措施》(附件二)進行操作。

  4、建立母嬰護理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定期了解乙方的服務情況,指導督促乙方執行合同的各項約定,并對乙方的不良行為進行批評指正。

  5、確保用戶在服務質量上的利益和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接受用戶與乙方的投訴并進行核實,協調用戶與乙方的關系,妥善處理投訴和調換要求,協助解決乙方、用戶雙方產生的糾紛。因用戶的原因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出面協調解決,并先行承擔相關責任。

  6、為乙方購買《家政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7、乙方未經甲方和用戶的同意擅自離崗,甲方有權不支付服務報酬。

  第六條 乙方的義務和權利

  1、上崗前應如實填寫本人身份及家庭情況等基本資料,提供有效真實的身份證、健康證和培訓證等資料。

  2、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用戶的合法權益,如因工作失誤而造成用戶人身或其他權益受侵害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3、善待服務對象,禁止擅自離崗。與用戶發生糾紛應及時向甲方反映,經甲方同意方可中止提供服務。如確需提前終止合同,應提前5天提出,并到甲方處辦理手續后,方能離開用戶家。

  4、服從甲方和用戶的管理和指導,尊重用戶的生活習俗,工作認真負責,勤儉節約,經手的錢物帳目清楚。注意個人衛生,禁止佩戴首飾、禁用化妝品。工作時間不得接聽電話、看電視和做私事,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向用戶說明。

  5、遵守職業道德,不得在用戶住處從事與服務范圍無關的活動;不得擅自將他人及親友帶入或住宿用戶家中;不得擅自翻動、拿用用戶的物品,不得向用戶索要財物,更不得有偷竊及破壞行為;不得擅自動用高檔電器和貴重物品;不參與用戶家庭內部事務和鄰里糾紛;不泄露和傳播用戶的家庭隱私和個人信息;愛護用戶家庭和財產;不得擅自給嬰兒喂食藥物及有害食物,不得推薦藥品或保健品給嬰兒及產婦;不得違反《母嬰護理工作范圍》及《嬰兒安全問題及意外防護措施》進行操作。

  6、請假外出應征得用戶同意。采取實時照休的休假辦法的要按日平均服務報酬數扣除相應的服務報酬。采取集中補休的休假辦法的可作調休而不扣除相應的服務報酬。請假外出應告知去向,不得在外留宿,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提前通知用戶。

  7、按時得到服務報酬,以及得到正常的休假和休息時間。若用戶占用乙方休假或休息時間,乙方有權要求支付加班服務報酬。

  8、有權保護自己人身和名譽不受侵犯,追究因甲方或用戶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并與甲方解除合同。

  9、有權拒絕從事與合同內容不符的工作,有權拒絕為第三方服務,有權拒絕在非約定地址服務。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特別約定

  1、乙方離崗時,甲方應主動提醒用戶認真檢查家庭財物有無損壞和丟失。乙方離崗后,不再承擔用戶財物損失責任。

  2、乙方私自與用戶續約,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乙方與用戶承擔。

  3、乙方與用戶本合同期滿后3個月內不能建立雇用關系,否則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元。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服務報酬的,每逾期1天按應付服務報酬1%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2、乙方不按甲方的指示為用戶提供服務而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包括因此而致使甲方向用戶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金。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如果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廣州家庭服務業協會或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 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未盡事宜及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注意要點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注意要點

  物業服務合同在簽訂時應以政府頒布的示范文本為基礎,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遵循公平、誠實信用與合法的原則,經充分的協商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簽訂。

  物業管理工作自身的特點決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時,除可遵循簽訂一般合同時的注意事項外,還要注意以下四個要點:

  (一)"宜細不宜粗"的原則

  為確保合同雙方的權益,明確各目的責任、權利、義務,減少日后的糾紛,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在對合同進行談判洽商時,要遵循"宜細不宜粗"的原則,即對合同的具體條款要進行細致的充分協商,取得一致,不僅要從宏觀上把握。更要從微觀上給予明確。 一般物業服務合同中對委托的管理服務應包括五個層次的約定:

  1.委托項目  委托哪些管理服務項目應逐項寫清。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環境衛生"等。物業管理委托最主要的是公共性服務項目,應逐項給予明確;同時哪些項目允許物業管理企業分包,對分包的原則要求和限制條件,也應給予明確。

  2.各委托項目的具體內容

  各委托項目所包含的具體內容,應表述清楚,越詳細越好。如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項目內容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環境衛生包括哪些部分,樓梯、樓道、場地、庭院哪些委托,哪些不委托。

  不同性質的業主和不同類型的物業在某些委托項目的具體內容上是有很大差異的。這些差異和區別除在招標書中明確提出外,還應在合同談判時給予準確界定。如部隊和一些政府機關在"保安服務"這一委托項目的具體內容上與普通住宅區和寫字樓就是有較大區別的。

  3.服務質量與標準  各委托項目具體內容的管理服務質量標準,在定性的基礎上能量化的盡可能給予量化。這種量化標準有兩個層次,一是工作量的量化,二是質量檢查評定標準的量化。如垃圾清運要一天一次,還是二天一次,這是對工作量的量化;而環境衛生的清潔標準則屬于質量檢查評定的標準。要注意在明確質量標準時要少用或不用帶有模糊概念的詞語,例如"整潔",因為是否整潔不易作出準確判斷。

  目前,不少物業服務合同在簽訂時對質量標準闡述不準確。對此,中國物業管理協會印發了《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試行)》(中物協[20**]1號),各地行政管理部門也頒布了各地物業管理服務的等級標準,這些可作為合同談判簽訂時的參考和依據。

  4. 管理和服務費用

  各委托項目在上述的管理服務內容與質量標準下應收取的相應合理的成本或支出費用。物業管理服務是分檔次的,不同檔次收取的費用是有較大差異的。在明確了委托項目、具體內容和質量標準后,費用的確定往往是雙方爭論和討價還價的焦點。在確定合理的費用時,要經過詳細的內容測算和橫向比較。無論是采用包干制取費,還是酬金制付費,雙方都應經過一定的測算和對比。各地物價局頒布的指導價應視作一個參考依據,各物業區域的規模大小與構成均不同,對最終取費標準還應詳細討論確定。

  5.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獎懲約定條款  物業管理委托的甲乙雙方應爭取雙贏的結果。在物業服務合同談判中,應對物業企業的工作有相應的獎懲條款。目前,各法規對物業管理企業的違法、違規、違約行為,對由于其工作不負責或失誤給業主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情況均有一些懲罰性條款,但缺少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獎勵性條款。一些地方政府原則上同意物業管理榮獲全國或省、市優秀(示范)小區的,物業服務費上浮10%~25%,但真正執行的并不多,執行起來也較難??紤]到政府不宜對比做出規定,因而在合同談判時,業主可以設立一些獎勵條款,以激勵物業管理企業及其員工更好地做好物業管理服務。如,業主可設立業主獎勵基金,對有突出事跡或表現的員工給予一定獎勵;在酬金制的情況下,如物業管理企業在做好管理服務的前提下,其物業服務支出有較大的節約,可適當提高酬金等。

  上述五個層次足物業服務合同不可少的必備的內容。為防止合同過長,可采用附件的形式。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中,包括《物業構成細目》、《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目標》《物業共用部位明細》、《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四個附件。此外,雙方還可就具體問題增加附件。

  正因為物業服務合同的談判要遵循"宜細不宜粗"的原則,所以經過招投標確定了中標單位后,要有相對較長的(與一般招投標相比)的合同談判時間?!肚捌谖飿I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二)不應有無償無限期的承諾

  除委托方對物業管理企業可無償提供管理用房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不應有無償無期限的承諾。如對住用人無償提供班車服務等。這是因為:

  (1)物業管理從本質上講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有償服務,無償提供服務是福利制的產物。尤其在我國體制轉軌時期,廣大消費者對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福利制管房體制是欣賞的。無償的承諾不利于全社會全面、正確地理解、認識和實踐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

  (2)無償提供服務導致住用人之間享受到的服務不一致。物業管理除了公共服務而向全體住用人,其他的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等都是面向部分或少數有此需要的住用人的,一般不可能所有的住用人都需要,都收益,如果無償提供這部分專項、特約服務對那些不需要或未享受到該項管理服務的人來說就是不公平的。

  (3)無償提供管理服務在實踐上也是有害的,行不通的。無償提供的管理服務仍是有成本,需要支付費用的,無論開發商還是物業管理企業不可能也不應該長期承擔這筆費用。否則,最終導致的結果一是降低管理服務標準,二是將該成本費用轉移或變相轉移分擔給全體業主。

  (4)物業管理的委托是有期限的,無期限的承諾從理論上講是不通的,在實踐上也是難以做到的。無償無期限的承諾通常出現在開發企業在售房時為促銷而作出的某些承諾,或物業管理企業為增加中標機會作出的承諾。這種承諾一旦作出,日后又無法全面履行,就給物業管理的正常運作帶來困難,極易成為雙方發生糾紛的重要原因。

  在物業管理的具體實施中,有時開始開發商或物業管理企業會自行出資做一些公益性活動,如新年聯歡會、"六一"兒童付費活動等;或在某方面采取一些優惠措施,如對老人、兒童、困難家庭的一些取費項目給予優惠。這都是無可厚非的,這樣做有利于物業管理的運作,是應該提倡的。但是,除經業主大會同意,這些內容不應在合同中明確是無償提供,這些活動的費用也不應從物業服務費中指出,只能由開發商、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支付。

  (三)實事求是留有余地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一旦簽訂,物業管理企業就要認真、嚴格地履行,凡做不到位的地方物業管理企業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合同談判中,既要實事求是,更要留有余地。下面幾點應引起開發商,尤其是物業管理企業的注意。

  1.物業管理企業要量力而行  在投標和承諾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時,物業管理企業要量力而行,不同的物業有不同的檔次,這是客觀條件;不同的物業管理企業又有各自不同的情況,這時主觀條件。在實施物業管理時,客觀條件的約束和主觀條件的限制是搞好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基礎性條件,管理服務的結果只能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要注意,對經過努力才有可能達到的一些標準,要留有余地,更不能說過頭話。反之,則很容易成為產生問題的根源。

  2.對分期建設項目、分期建成使用時物業管理的承諾

  物業的開發建造是一個過程,有時又分期實施。在物業服務合同,尤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時要充分考慮這點。例如,24小時熱水供應,當最初個別業主入住時,一般無法提供,在合同中就要說明并給出該項服務提供的條件與時機以及未提供該項服務時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適當減免;又如,當一個住宅區規劃分期建造時,在首期不應把小區全部建成后才能夠提供的服務項目內容列入合同。物業只有在具備入住條件后才能交付給業主入住,這個入住條件并不等于物業全部建成后提供的生活工作條件。這其中的差別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簽訂時尤其應注意。

  (四)明確界定違約責任與處理方式

  在物業管理的實踐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矛盾與糾紛。這些問題、矛盾與糾紛既可能發生在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也可能發生在業主相互之間;既有違法的問題,但更多的則屬于違規、違約以及是非道德和認識水平的范疇。最然,對于不同性質、不同層面的問題、矛盾與糾紛要通過不同的途徑,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來解決。

  由于物業管理活動具有生產與消費同時產生同時結束的特點,問題出現后不易取證,責任的界定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導致解決這些問題比解決一般合同履行中產生的問題要更為復雜。因此,物業服務合同在簽訂時雙方要對此有更為詳盡的約定。首先,要明確當各類問題出現后,如何區分責任以及承擔相應責任的前提條件;其次,要明確解決問題的方式和途徑,有時要事先約定解決的期限及費用的處理等條款。較之一般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對違約責任的界定及爭議的解決方式更應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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