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已經20**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年11月23日
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鎮生活、生產和其他用水,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規劃區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鎮供水用水應當遵循綜合利用、保障安全、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四條 城鎮供水是與民生緊密相關的重要公用事業,是政府應當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公共供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的財政投入,鼓勵開展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衛生計生、環保和水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鎮供水用水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鎮供水應急預案,提高供水應急保障能力,應對供水突發事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不同級別、類型的供水應急處理演練。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城鎮供水的權利,有保護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查詢城鎮供水水質信息,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第二章 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
第九條 城鎮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源,嚴格控制使用并保護地下水源。
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備水源的,應當限期關閉并依法注銷其取水許可證。確需新建自備水源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城鎮供水部門意見后,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滿足其條件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立即封停自備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十條 城鎮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水質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供水單位應當每周向當地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報表、檢測資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建立原水水質在線監控系統,定期公布原水水質信息。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供水單位。
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原水水質監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同時報告環保、衛生計生、水行政、城鎮供水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供水水質督察制度,對供水單位的水質管理、生產流程等進行重點巡查,監督不合格的供水單位整改。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每年定期開展供水水質督察工作,并將督察結果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供水主管部門,定期公布供水水質信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測,定期公布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制度,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開展水質自檢工作;對于不能自檢的項目,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
供水單位使用的凈水劑、消毒劑等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衛生標準。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鎮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和供水單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管理,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對供水設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區域內發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
第三章 供水規劃與建設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協同發展的原則編制城鎮供水專項規劃,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供水專項規劃,編制城鎮水廠、管網等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的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包括城鎮水資源中長期供求、供水水源、污水資源化、水廠和供水管網建設等內容,并與水資源相關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取水的飲用水水源地。不具備備用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十九條 城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
城鎮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涉水產品安全衛生標準、國家質量標準,并符合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的有關技術要求。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有城鎮供水、衛生計生等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鎮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供水單位。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鎮公共供水工程建設。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
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階梯水價實施要求進行水表出戶改造,出戶改造工程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城鎮供水等主管部門編制改造計劃并實施。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戶改造應當積極推行智能化計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鎮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鼓勵建設單位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委托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其設計方案應當邀請供水單位參與技術審查。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并邀請供水單位參與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并符合衛生和安全防范標準要求,不得與消防、非生活飲用水等設施混用;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章 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 城鎮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以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戶或者產權人負責維護。
住宅小區、單位建筑區劃內的園林、環衛、消防等區域共用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和管理。
城鎮供水設施維護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鼓勵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通過合同約定方式委托供水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經雙方驗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標準的,可以直接委托供水單位并簽訂委托合同。不符合的應當實施改造,經雙方驗收合格后簽訂委托合同。
二次供水委托合同應當明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費用標準等。受托人必須做好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保障供水安全;委托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有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并由供水單位設立明顯保護標志。
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及構筑物,堆放土方及雜物;
(二)開溝挖渠、挖砂取土、水產養殖;
(三)埋設線桿、種植深根系植物;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五)其他危害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供水單位查明地下城鎮公共供水設施情況。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簽訂供水設施保護和損壞賠償協議。
第二十九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的供水管網系統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供水單位同意,報經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公共供水設施。
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改裝、遷移的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向供水單位無償移交。
第三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城鎮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供水單位對城鎮供水設施的檢查和維護管理。
對老舊、破損嚴重的城鎮公共供水管道應當制定更新改造計劃,經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納入當地城鎮建設投資計劃,進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檢修城鎮供水設施或者更換設備。當城鎮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通知用戶。
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對城鎮供水設施進行施工搶修和維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供水單位搶修和維修城鎮供水設施。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設置公共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督和使用,其建設和維護管理由供水單位負責。公共消火栓、消防用水及供水管網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納入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章 供水用水服務
第三十五條 城鎮公共供水可以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城鎮公共供水特許經營權實施工作,確定公共供水單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與確定的公共供水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水單位進行評估考核。
第三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城鎮供水不間斷供應,不得擅自停水;
(二)按照國家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規定的標準;
(三)設立用戶服務中心,全面負責供水經營與服務等各方面的業務受理;用戶服務中心應當建立首問負責、限時辦結、AB角等制度,公開業務受理范圍、辦事程序、受理時限、服務承諾、投訴電話以及收費標準等服務內容,向用戶提供一站式服務,不予受理的業務應當明確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設置供水服務熱線,全天(二十四小時)接受用戶咨詢、求助及投訴,并與當地12319服務熱線聯動;受理用戶咨詢與投訴后應當在兩小時內作出答復,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對處理期限內不能解決的,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提出處理方案,并在承諾的時限內處理完畢;
(五)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制定和完善義務監督員制度;每年通過發放調查問卷,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征求用戶對行業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供水單位直接從事凈水、水泵運行、水質檢驗、管道維修等工作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并經崗位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患有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疾病的人員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工作。
第三十八條 城鎮供水用水雙方應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城鎮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并使用統一收費憑證。
施行居民階梯式供水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
城鎮市政、綠化、消防和市容等公共用水應當計量繳費。
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應當單獨安裝結算水表,共用一塊結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價格收取水費。
第四十條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城鎮公用事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四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城鎮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簽訂臨時供水用水協議,按照約定使用。
第四十二條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規定的水價標準和計量數值按時繳付水費,不得拖欠和拒繳;逾期不繳付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催繳,并通知用戶。
無正當理由或者特殊原因拒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措施。用戶繳納水費后,供水單位應當在四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四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用戶安裝結算水表。結算水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按照國家規定
的周期進行檢定或者到期輪換。經檢定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更換。
用戶對結算水表計量有異議的,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驗,水表誤差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供水單位應當負責更換水表,支付檢驗費和相關費用,并退還多收取的水費。
結算水表長期損壞無法計算用水量的,由供水單位按照該用戶水表損壞前三個月用水量平均值計算用水量收取水費。
第四十四條 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和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在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并向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因發生災難或者緊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向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或者庭院供水管網系統上取水;
(二)擅自轉供城鎮公共供水或者改變用水性質;
(三)擅自安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四)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由供水單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非法取水時間按照查證的實際非法取水天數認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鎮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或者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要求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建設,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而未配套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建設,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行為的,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的供水管網系統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以及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的,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或者庭院供水管網系統上取水的,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轉供城鎮公共供水或者改變用水性質的,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安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以及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城鎮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
(二)城鎮公共供水是指供水單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城鄉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三)二次供水是指將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通過水處理設備采用過濾、吸附、軟化、消毒等措施再處理后,由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四)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閥門、水池(水箱、水塔)、壓力水容器、水泵、電器設備、電控裝置、消毒設備、自動控制與監視系統等相關設備。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2014)
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20**)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潭政辦發〔20**〕5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昭山、天易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2月7日
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1994年)、《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20**年)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區范圍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城市用水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
第三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市發改、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環保、衛生、物價、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水用水實行開發水源、安全供水、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將發展城市供水、節約用水事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公共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投入。
推行促進城市供水節水的政策舉措,提高城市供水節水的現代化水平,對開展城市供水節水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城鄉規劃、水務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并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務、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20**年)的要求,劃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設置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標志牌和禁止事項的告示牌。
市環保、供水、衛生、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供水企業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監管,防止水污染。
第八條 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地下水源納入城市供水的應急水源。依法禁止擅自新建自備地下水源設施。
第三章 供水工程及設施建設
第九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采用多種投融資方式發展供水事業。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設施,下同),應當符合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要求。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必須符合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
供水工程及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市城區范圍內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要按照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步使用,按照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由城市供水企業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審查市城區高層建筑或新建居民住宅設計方案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其供水設施設計方案進行審批。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城區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項目的投資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設施建設費用。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自行投資建設的供水設施,需要與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須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其同意方可進行設計和施工;自建的供水工程竣工后,用水單位須將工程竣工資料報送城市供水企業,經城市供水企業按照供水工程技術標準進行驗收后,方可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供水設施建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設備、材料和配件,保障供水管網末梢壓力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不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要積極推行無負壓、無污染并符合衛生安全和產品質量標準有關規定的新型設備和材料。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正常供水,不得無故停止供水。
由于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下列活動:
?。ㄒ唬┥米詥㈤]、改動、毀壞、占用、拆除、掩埋城市供水設施行為和有損、有礙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的其他活動;
?。ǘ┰诔鞘泄┧艿兰案綄僭O施周圍各1米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或者鋪設有腐蝕性、有毒害的管道,在消火栓、閥門井、水表等設施周圍各1米范圍內堆放物料、植樹等妨礙設施檢修維護的行為;
?。ㄈ┥米越亓骰蛘叨氯鞘泄┧艿赖男袨?;
?。ㄋ模┥米詥㈤]、拆換、移動由城市供水企業安裝的結算水表以及前閘門的行為;
?。ㄎ澹┥米詫⒆詡渌吹墓┧O施、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米栽诔鞘泄补┧艿郎现苯友b泵抽水的行為;
?。ㄆ撸⒕哂形廴净蛘呶<肮┧O施安全的用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道連接;
?。ò耍┰谌∷c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范圍內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傾倒廢物,以及進行采石、撈砂等有損水質的活動;
?。ň牛├霉┧艿来姹芾籽b置或者接地導線;
?。ㄊ氖缕渌廴境鞘兴Y源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方案,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城市供水企業組織實施,費用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承擔。
工程建設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告知供水企業進行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涉及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的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布局情況。施工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 因房屋征收需要遷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0日告知城市供水企業,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相關協議。
第二十條 結算水表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統一管理和維護。
結算水表和表箱及水表至用戶龍頭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保護。用戶應當保持結算水表和表箱內外清潔,箱蓋完好,無堆壓物。造成損壞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更換,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一條 城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確保居民用水和水質安全的要求,由城市供水企業實行統一管理和維護。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管理和維護,確保供水設施正常運行。
對居民住宅原有的二次供水設施,經整體評估(包括設備設施移交驗收,小區管網檢測,按規定完成水表出戶改造等)不需要更新改造的,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可以逐步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給予城市供水企業適當補償;經整體評估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城市供水企業實施改造后,整體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改造費用由業主負責,可從業主房屋維修基金中支出。
單位用戶自行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由單位負責管理,也可委托城市供水企業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要按照規劃和有關規范要求設置消防、環衛、綠化、市政用水等專用栓,建成后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其費用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列支。
除消防滅火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火栓。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實行特許經營。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并每月向市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確保城市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不能自行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戶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依法簽訂供用水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嚴格履行。
用戶需更名過戶的,由變更后的用戶與城市供水企業另行簽訂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根據“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節約用水”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對用水性質實行分類定價,對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階梯式水價。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水價和結算水表的計量結果,向用戶收取水費。
第二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住宅小區供水,其運行維護費用計入供水企業成本,市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明確城區二次供水水價。對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住宅小區供水,可根據實際加壓電費計算加價標準,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與水費一并收取。
第二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抄表計量,用戶應當提供必要的抄表條件,不得妨礙抄收、維修人員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用水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收費項目和標準,并為用戶提供便利的繳費方式。用戶應當按照供水價格標準和計量結果按時繳納水費。
用戶逾期未繳納水費,或經催繳仍未繳納水費的,除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城市供水企業可依法對其限時供水或停止供水。
第三十條 同一用戶不同類別的用水應當分別裝表計量,未分別裝表計量的,可取最高水價類別計量水費。因建筑結構、供用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分別裝表計量的,由供水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后計價收費。
第三十一條 因結算水表發生故障無法抄表計量的,故障期間內參照以往月實際用水量暫收水費,待校驗或更換后,按新表推算計收。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安裝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結算水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結算水表不得使用。用戶不得擅自更換結算水表。
用戶對結算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檢定單位申請檢定,并按標準支付檢定費;檢定合格的,由申請方承擔檢定費;檢定不合格的,由供水企業承擔檢定費。
第三十三條 未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用戶不得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ㄒ唬┥米栽诠补┧O施上直接取水;
?。ǘ├@越結算水表用水;
?。ㄈ┎鸪?、偽造、開啟結算水表防盜裝置用水;
?。ㄋ模┲率菇Y算水表停滯、失靈、逆行用水;
?。ㄎ澹┧窖b、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取水;
?。┓且蛳佬枰?,擅自開啟消火栓直接取水;
?。ㄆ撸┢渌I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消防、環衛、綠化、市政等用水,設立專用栓,實行裝表計量收費;暫不具備裝表計量條件的,供水企業按城市年供水量的3%~5%的水量、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階梯價格,由政府包干購買。
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低保、特困家庭用水實行免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應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相應的水費補貼。
第三十六條 城市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年度用水計劃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公共供水。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用水計劃和《湖南省地方用水定額》(DB43/T 388-20**),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年度用水分配方案。
第三十七條 鼓勵用戶采用技術、經濟等手段加強用水管理,調整用水結構,改進用水方式,科學、合理、有計劃、有重點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率,避免水資源浪費,努力創建節水型城市,實施可持續發展。
從事賓館、餐飲、娛樂、醫院、洗車、洗浴、游泳等場所經營的,必須安裝使用節水設施、節水器具,采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節約用水工藝。
第三十八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用戶節水意識,推廣節水先進技術,鼓勵用戶更換使用節水型器具,積極采取措施改善用戶的飲用水條件,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受用戶監督,用戶對供水服務有異議的,可向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的規定,城市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ǘ┥米酝V构┧蛘呶绰男型Kㄖx務的;
?。ㄈ┪窗匆幎ňS護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o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ǘ┪窗磭乙幎ǖ募夹g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ㄈ┻`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或拆除、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第(一)、(二)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應繳水費或者盜用、轉供水量水費的1倍以上2倍以下予以罰款;對有第(三)、(四)、(五)、(六)、(七)項行為的,可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匆幎ɡU納水費的;
?。ǘ┍I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ㄈ┰谝幎ǖ某鞘泄补┧艿兰捌涓綄僭O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ㄋ模┥米詫⒆越ㄔO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ㄎ澹┊a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诔鞘泄补┧艿乐苯友b泵抽水的;
?。ㄆ撸┥米圆鸪?、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市人民政府授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停止供水。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供水和用水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給用戶的形式。
結算水表是指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發生計量和水費結算的終端計量水表。
用戶是指通過結算水表與城市供水企業發生供水用水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