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20**)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潭政辦發〔20**〕5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昭山、天易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2月7日
湘潭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1994年)、《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20**年)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區范圍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城市用水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
第三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市發改、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環保、衛生、物價、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水用水實行開發水源、安全供水、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將發展城市供水、節約用水事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公共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投入。
推行促進城市供水節水的政策舉措,提高城市供水節水的現代化水平,對開展城市供水節水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城鄉規劃、水務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并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務、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20**年)的要求,劃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設置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標志牌和禁止事項的告示牌。
市環保、供水、衛生、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供水企業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監管,防止水污染。
第八條 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地下水源納入城市供水的應急水源。依法禁止擅自新建自備地下水源設施。
第三章 供水工程及設施建設
第九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采用多種投融資方式發展供水事業。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設施,下同),應當符合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要求。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必須符合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
供水工程及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市城區范圍內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要按照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步使用,按照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由城市供水企業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審查市城區高層建筑或新建居民住宅設計方案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其供水設施設計方案進行審批。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城區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項目的投資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設施建設費用。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用戶自行投資建設的供水設施,需要與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須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其同意方可進行設計和施工;自建的供水工程竣工后,用水單位須將工程竣工資料報送城市供水企業,經城市供水企業按照供水工程技術標準進行驗收后,方可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供水設施建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設備、材料和配件,保障供水管網末梢壓力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不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要積極推行無負壓、無污染并符合衛生安全和產品質量標準有關規定的新型設備和材料。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正常供水,不得無故停止供水。
由于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下列活動:
?。ㄒ唬┥米詥㈤]、改動、毀壞、占用、拆除、掩埋城市供水設施行為和有損、有礙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的其他活動;
?。ǘ┰诔鞘泄┧艿兰案綄僭O施周圍各1米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或者鋪設有腐蝕性、有毒害的管道,在消火栓、閥門井、水表等設施周圍各1米范圍內堆放物料、植樹等妨礙設施檢修維護的行為;
?。ㄈ┥米越亓骰蛘叨氯鞘泄┧艿赖男袨?;
?。ㄋ模┥米詥㈤]、拆換、移動由城市供水企業安裝的結算水表以及前閘門的行為;
?。ㄎ澹┥米詫⒆詡渌吹墓┧O施、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米栽诔鞘泄补┧艿郎现苯友b泵抽水的行為;
?。ㄆ撸⒕哂形廴净蛘呶<肮┧O施安全的用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道連接;
?。ò耍┰谌∷c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范圍內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傾倒廢物,以及進行采石、撈砂等有損水質的活動;
?。ň牛├霉┧艿来姹芾籽b置或者接地導線;
?。ㄊ氖缕渌廴境鞘兴Y源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方案,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城市供水企業組織實施,費用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承擔。
工程建設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告知供水企業進行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涉及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的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布局情況。施工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 因房屋征收需要遷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0日告知城市供水企業,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相關協議。
第二十條 結算水表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統一管理和維護。
結算水表和表箱及水表至用戶龍頭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保護。用戶應當保持結算水表和表箱內外清潔,箱蓋完好,無堆壓物。造成損壞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更換,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一條 城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確保居民用水和水質安全的要求,由城市供水企業實行統一管理和維護。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管理和維護,確保供水設施正常運行。
對居民住宅原有的二次供水設施,經整體評估(包括設備設施移交驗收,小區管網檢測,按規定完成水表出戶改造等)不需要更新改造的,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可以逐步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給予城市供水企業適當補償;經整體評估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城市供水企業實施改造后,整體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改造費用由業主負責,可從業主房屋維修基金中支出。
單位用戶自行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由單位負責管理,也可委托城市供水企業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要按照規劃和有關規范要求設置消防、環衛、綠化、市政用水等專用栓,建成后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其費用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列支。
除消防滅火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火栓。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實行特許經營。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并每月向市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確保城市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不能自行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戶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依法簽訂供用水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嚴格履行。
用戶需更名過戶的,由變更后的用戶與城市供水企業另行簽訂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根據“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節約用水”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對用水性質實行分類定價,對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階梯式水價。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水價和結算水表的計量結果,向用戶收取水費。
第二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住宅小區供水,其運行維護費用計入供水企業成本,市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明確城區二次供水水價。對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住宅小區供水,可根據實際加壓電費計算加價標準,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與水費一并收取。
第二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抄表計量,用戶應當提供必要的抄表條件,不得妨礙抄收、維修人員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用水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收費項目和標準,并為用戶提供便利的繳費方式。用戶應當按照供水價格標準和計量結果按時繳納水費。
用戶逾期未繳納水費,或經催繳仍未繳納水費的,除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城市供水企業可依法對其限時供水或停止供水。
第三十條 同一用戶不同類別的用水應當分別裝表計量,未分別裝表計量的,可取最高水價類別計量水費。因建筑結構、供用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分別裝表計量的,由供水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后計價收費。
第三十一條 因結算水表發生故障無法抄表計量的,故障期間內參照以往月實際用水量暫收水費,待校驗或更換后,按新表推算計收。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安裝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結算水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結算水表不得使用。用戶不得擅自更換結算水表。
用戶對結算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檢定單位申請檢定,并按標準支付檢定費;檢定合格的,由申請方承擔檢定費;檢定不合格的,由供水企業承擔檢定費。
第三十三條 未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用戶不得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ㄒ唬┥米栽诠补┧O施上直接取水;
?。ǘ├@越結算水表用水;
?。ㄈ┎鸪?、偽造、開啟結算水表防盜裝置用水;
?。ㄋ模┲率菇Y算水表停滯、失靈、逆行用水;
?。ㄎ澹┧窖b、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取水;
?。┓且蛳佬枰?,擅自開啟消火栓直接取水;
?。ㄆ撸┢渌I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消防、環衛、綠化、市政等用水,設立專用栓,實行裝表計量收費;暫不具備裝表計量條件的,供水企業按城市年供水量的3%~5%的水量、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階梯價格,由政府包干購買。
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低保、特困家庭用水實行免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應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相應的水費補貼。
第三十六條 城市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年度用水計劃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公共供水。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用水計劃和《湖南省地方用水定額》(DB43/T 388-20**),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年度用水分配方案。
第三十七條 鼓勵用戶采用技術、經濟等手段加強用水管理,調整用水結構,改進用水方式,科學、合理、有計劃、有重點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率,避免水資源浪費,努力創建節水型城市,實施可持續發展。
從事賓館、餐飲、娛樂、醫院、洗車、洗浴、游泳等場所經營的,必須安裝使用節水設施、節水器具,采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節約用水工藝。
第三十八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用戶節水意識,推廣節水先進技術,鼓勵用戶更換使用節水型器具,積極采取措施改善用戶的飲用水條件,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受用戶監督,用戶對供水服務有異議的,可向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的規定,城市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ǘ┥米酝V构┧蛘呶绰男型Kㄖx務的;
?。ㄈ┪窗匆幎ňS護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o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ǘ┪窗磭乙幎ǖ募夹g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ㄈ┻`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或拆除、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第(一)、(二)項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應繳水費或者盜用、轉供水量水費的1倍以上2倍以下予以罰款;對有第(三)、(四)、(五)、(六)、(七)項行為的,可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匆幎ɡU納水費的;
?。ǘ┍I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ㄈ┰谝幎ǖ某鞘泄补┧艿兰捌涓綄僭O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ㄋ模┥米詫⒆越ㄔO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ㄎ澹┊a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诔鞘泄补┧艿乐苯友b泵抽水的;
?。ㄆ撸┥米圆鸪?、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市人民政府授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停止供水。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供水和用水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給用戶的形式。
結算水表是指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發生計量和水費結算的終端計量水表。
用戶是指通過結算水表與城市供水企業發生供水用水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篇2:貴陽市城區居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15)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30號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年4月8日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
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滿足用戶正常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兩限”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綜合性樓宇和小區以及住宅區內為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是指從居民住宅小區規劃紅線起到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結算水表及其附屬設施等,不含提供設備用房的土建、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一戶一表”是指一戶一結算水表,水表安裝出戶,供水企業抄表到戶。
第四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的設計、施工、調試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供水行業標準,國家和供水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六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
市衛生計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投標的,依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擬建項目市政供水承載力報告的編制,依法報城鄉規劃部門審批。
第十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設計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并將供水施工圖設計文件依法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施工設計圖經審查合格后,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依法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位置至紅線邊緣供水管線的建設費以及破路毀綠手續和費用等相關事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設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將電源引至供水設施建設的指定地點,單獨安裝電表計量。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筑面積,根據建設合同約定支付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標準依法制定。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需經二次加壓供水的高層建筑用戶,按規定收取二次加壓費用。二次加壓費用由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由供水企業實行管理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計入新建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后,不得再向購房人收取與供水設施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應當集中管理,專戶存儲,專項用于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市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對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支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由供水企業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實行統一管理。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生活飲用水許可手續。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后,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點至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設施應當移交供水企業進行統一管理。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保障供水設施的完好和運行正常。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確保24小時受理供水設施故障報修業務。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時,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處理,保證用戶正常用水。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用水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用戶。
第二十三條 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供水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萬勇
20**年2月6日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公共供水儲存、加壓后提供給居民用水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閥門位置至居民用水戶計量水表)等設施,不包括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具體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財政、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移動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維護。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壓需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水企業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書。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
第九條 建設單位自行組織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前10個工作日將施工安排書面通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過程中的查驗工作,對未按照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或者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應當及時提出限期整改書面意見,并抄送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λO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能夠滿足用水需要,便于維護管理;
?。ǘ﹥λO施的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通,頂部設有通氣孔,通氣孔有防止異物進入的防護裝置;
?。ㄈ﹥λO施結構結實牢固,內壁光潔、不滲漏、耐腐蝕,加蓋加鎖;
?。ㄋ模﹥λO施應當獨立設置,并配備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裝置;
?。ㄎ澹┧貌牧?/a>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澜O計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儲水設施,嚴禁使用玻璃鋼等對水質有影響的非環保儲水設施;
?。ㄆ撸﹥λO施應當符合防凍保暖要求,滿足異常寒冷天氣供水需要;
?。ò耍﹥λO施和泵房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沖洗、試壓、消毒并依法組織驗收,供水水質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時,應當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還應當邀請供水企業參加。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建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的,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與供水企業簽訂協議,移交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在移交供水企業前,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行維護管理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產權人將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的,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現狀組織認定,經認定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對不符合移交條件的,應當進行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條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要按照統一計劃、分批開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其確定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實施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市、區人民政府對改造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提供節能、節水設備和技術等方式參與二次供水設施改造。
第十七條 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時,可以將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費用計入城市公共供水總成本。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喂┧畠λO施應當盡量利用用水低谷時間蓄水;
?。ǘ┧脵C組運行噪音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ㄈ┪蓓斔浼奥懵对谕獾亩喂┧O施應當按照規范和異常寒冷天氣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凍、防腐措施;
?。ㄋ模┙⒍喂┧O施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臺帳,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標注清洗、消毒的單位和時間。
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水質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報告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同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隨機抽檢;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限期予以整改。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結果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窗凑沼嘘P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
?。ǘ┒喂┧O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
?。ㄈ┪窗凑找幎▽Χ喂┧畠λO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ㄋ模╇[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ㄎ澹┥米哉加?、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喂┧|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ǘ┪慈〉眯l生許可證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
?。ㄈ┪:Χ喂┧|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和運行維護管理費用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