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號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福全
二○○六年一月一日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
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通過蓄水池、水箱、水塔以及屬管網、閥門、水泵機組、氣壓
罐等供水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儲存、處理、加壓后提供用戶的供水方式。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從事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使用、維護、保潔及相關監督管理的活
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徐州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徐州市城市規劃區內二次供水工作??h(市)、賈汪區
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二次供水工作。
市、縣(市)、賈汪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二次供水水質的衛生檢測和衛生監督工作。
第五條 住宅、商場等建筑物的工程高度超過國家規定的城市供水壓力標準、不能滿足用戶需要的,建
設單位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
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 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
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二次供水設施的設 計、建設應當遵守《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方案及其變更,應當及時向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塔)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能夠滿足用水需要,便于維修、管理;
(二)水池(箱、塔)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頂部設有必要數量的透氣孔;
(三)水池(箱、塔)結構堅實、牢固、內壁光潔、不滲漏、耐腐蝕,加蓋且密封性能好,通氣孔有防
止蚊蟲、異物進入池(箱、塔)的裝置;
(四)水池(箱、塔)溢流管、排污管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通;
(五)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置合理,無死水區;
(六)建筑材料、管材、閥門、原材料涂料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七)機泵房與蓄水池分建,并配備必要的防水質污染的裝置;
(八)二次供水設施周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垃圾堆放點,不得堆放有毒、有害
、易腐蝕物質。
第九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
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由供水設施產權單位(人)或者其委
托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負責。
責任單位應當接受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并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責任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
持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責任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水質監管制度,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規范性臺帳;
(二)委托專業單位對水箱(池、塔)進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
(三)對供水水質進行常規檢測,不能進行常規檢測的,定期將水樣送至有供水監測資質的機構檢測;
(四)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或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并及時
報告二次供水 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責任單位和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專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許
可。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專(兼)職管理人員和清洗、消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掌握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的操作規程及日常衛生管理要求;
(二)清洗、消毒人員未患有傳染病、皮膚病或者其他有礙飲水衛生的疾病,并通過每年的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 責任單位供應的水質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不得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
有害物質。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衛生監測;對監測結果不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應當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治理。
第十六條 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費用從物業維修基金中支出。
二次供水水費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費用的收取標準,應當經市價格管理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 責任單位應當實現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責任單位應
當經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供水,并報告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禁止單位或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
(二)擅自改動、拆除、損壞和侵占二次供水設施;
(三)未經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
(四)安裝管道泵從城市管網內直接抽水;
(五)二次供水單位擅自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轉供水。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
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二)項或第十七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規定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三)、(四)項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
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
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管理或者衛生監測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萬勇
20**年2月6日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公共供水儲存、加壓后提供給居民用水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閥門位置至居民用水戶計量水表)等設施,不包括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具體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財政、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移動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維護。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壓需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水企業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書。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
第九條 建設單位自行組織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前10個工作日將施工安排書面通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過程中的查驗工作,對未按照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或者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應當及時提出限期整改書面意見,并抄送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λO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能夠滿足用水需要,便于維護管理;
?。ǘ﹥λO施的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通,頂部設有通氣孔,通氣孔有防止異物進入的防護裝置;
?。ㄈ﹥λO施結構結實牢固,內壁光潔、不滲漏、耐腐蝕,加蓋加鎖;
?。ㄋ模﹥λO施應當獨立設置,并配備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裝置;
?。ㄎ澹┧貌牧?/a>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澜O計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儲水設施,嚴禁使用玻璃鋼等對水質有影響的非環保儲水設施;
?。ㄆ撸﹥λO施應當符合防凍保暖要求,滿足異常寒冷天氣供水需要;
?。ò耍﹥λO施和泵房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沖洗、試壓、消毒并依法組織驗收,供水水質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時,應當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還應當邀請供水企業參加。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建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的,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與供水企業簽訂協議,移交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在移交供水企業前,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行維護管理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產權人將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的,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現狀組織認定,經認定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對不符合移交條件的,應當進行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條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要按照統一計劃、分批開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其確定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實施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市、區人民政府對改造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提供節能、節水設備和技術等方式參與二次供水設施改造。
第十七條 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時,可以將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費用計入城市公共供水總成本。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喂┧畠λO施應當盡量利用用水低谷時間蓄水;
?。ǘ┧脵C組運行噪音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ㄈ┪蓓斔浼奥懵对谕獾亩喂┧O施應當按照規范和異常寒冷天氣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凍、防腐措施;
?。ㄋ模┙⒍喂┧O施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臺帳,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標注清洗、消毒的單位和時間。
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水質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報告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同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隨機抽檢;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限期予以整改。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結果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窗凑沼嘘P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
?。ǘ┒喂┧O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
?。ㄈ┪窗凑找幎▽Χ喂┧畠λO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ㄋ模╇[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ㄎ澹┥米哉加?、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喂┧|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ǘ┪慈〉眯l生許可證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
?。ㄈ┪:Χ喂┧|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和運行維護管理費用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青島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04修正)
青島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修正)
?。?000年12月2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14號令發布施行,20**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71號令修訂)
青島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據《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第三條 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按照《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規定的水壓標準供水。不能滿足用戶需要時,建設單位應當投資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實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及其變更,應當征求供水企業和供水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并按規定辦理其他有關審批手續。施工單位應當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λ兀ㄏ洌┤莘e、水管管徑、機泵等能夠滿足用戶需求,便于維修、管理;
?。ǘ┧乇趫怨?、光潔,不滲漏,水池(箱)加蓋且密封性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的裝置;
?。ㄈ┥钣盟?、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無死水區,管道表面用不同顏色的防腐涂料相區別;
?。ㄋ模┎坏脤⒁缢芘c排水設施直接連通;
?。ㄎ澹┙ㄖ牧?/a>、管材、閥門等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和質量標準;
?。C泵室與儲水池分建,并配備必要的防水質污染的裝置;
?。ㄆ撸┏鞘卸喂┧O施周圍10米范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
第八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用戶用水設施同時驗收。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須經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交付使用后,由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無產權單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供水企業或有資質的單位(以下統稱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管理。
第十條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持供水設施正常運行,保證水壓符合設計要求和不間斷供水。因按計劃檢修供水設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時,應當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按規定報批,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門。
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3天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不能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定期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質異常時,應當隨時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經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檢驗后的10日內將檢驗結果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應當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員、保潔維修專業人員,必須經預防性健康體檢,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健康證,方可從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潔維修工作。
第十三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和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和擅自改動、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應當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費收取標準,須經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ㄒ唬斀ㄔO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ǘ┎话磭乙幎ǖ募夹g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ㄈo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ㄋ模┏鞘卸喂┧O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ㄒ唬┏鞘卸喂┧O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ǘ┰诔鞘卸喂┧O施保護范圍內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的;
?。ㄈ┏鞘卸喂┧|或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ㄋ模┎话匆幎ㄟM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ㄎ澹p壞、侵占、擅自改動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
?。┥米酝V构┧蛭窗匆幎男型Kㄖ熑?,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