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烏政辦發〔20**〕3號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總則
為了保障全市農村牧區供水工程安全、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更好地滿足農村牧區和廣大農牧民對水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一章 供水工程管理范圍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建制鎮、鄉集鎮、農村、牧區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鄉鎮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單個行政村(包括嘎查,下同)或自然村(包括浩特,下同)供水工程以及農村牧區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二條 農村牧區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村鎮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用水為目標, 以提高優質的供水服務為宗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通過不斷改革,實踐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與我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符合村鎮供水工程特點的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工程良性運行。
第二章 建立職能清晰、權責明確的管理體制
第三條 各旗縣市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牧區供水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農村牧區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等。
第四條 農村牧區供水工程的管理應根據工程投資渠道,供水量大小,工程規模等,實行不同的管理責任制。
以國家投資為主、群眾自籌為輔新建跨鄉鎮或有工業供水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工程管理委員會由旗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成員由水利部門、受益鄉鎮,受益村代表組成,村級代表應通過用水戶大會選舉產生。
以國家投資為主、群眾自籌為輔新建的鄉鎮所在地或跨村工程,由鄉鎮政府負責組建用水合作組織,由鄉鎮、受益村民組成,村級代表通過用水戶大會選舉產生。
以國家投資為主、群眾自籌為輔新建的單村工程,在旗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組建用水合作小組,通過村民大會選舉產生管水員。
以國家投資為主、群眾自籌為輔新建的筒井、水窖等微型分散的飲水工程,所有權應下放到受益戶,由受益戶管理,實行“誰建、誰管、誰受益”的原則。 以私人投資或股份制修建的供水工程,由業主管理。
以國家補助扶持興建的供水工程,所有設施,設備、附屬建筑物的產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供水工程建成后,由建設單位移交到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凡因開礦、采沙、建廠或其它基本建設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吃水困難的。誰污染、誰負責。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追究污染單位或個人的處理、處罰。并由污染單位負責解決吃水困難問題。
第三章 建立靈活有效的供水工程運行機制
第五條 各旗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組建農村牧區供水工程管理總站,供水總站以服務為宗旨,指導本地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第六條 各鄉鎮政府可以組建農村牧區供水管理分站或供水協會,負責全鄉鎮供水工作事務,協助各供水工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等。
第七條 農村牧區飲水工程要積極推行目標責任制,因工程而宜,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賃等經營方式。實行承包或租賃,要規范程序,依法簽訂合同,并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較大型集中供水工程建立以聘用制為基礎的用人制度,供水站負責人由工程管理委員會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任,定期考評,優勝劣汰,供水站其它職工按照供水站崗位要求,公開條件,統一考試,擇優聘用,持證上崗,崗位和人員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 第九條 對單村人飲工程管水員,由用水合作組織召開受益村民大會,選舉威信高、責任心強、懂技術的村民擔任管水員。
第十條 建立有效的約束監督機制,工程管理委員會、用水合作組織、供水站、業主、不僅要接受水利、鄉鎮政府、衛生、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制度,還要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監督質詢和評議。
第四章 計劃用水、節約用水
第十一條 人飲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用水需要,在水資源允許的條件下,經當地水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擴大供水范圍,提高工程效益。
第十二條 供水站、用水合作組織應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按照人口、牲畜用水多少確定水量,超量加價。并發放用水戶手冊。
第十三條 用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須經供水站批準,由供水站實施。
第十四條 新增用水戶要向供水站提出書面申請,并按實際支出繳納工料費用,辦理上戶手續。
第十五條 積極推廣和使用節水技術、產品和設備,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缺水地區要實行用水定額管理。
第五章 合理確定水價,強化水費計收和管理
第十六條 農村牧區供水工程都要實行有償供水、計
第十七條 農村牧區供水工程水價,根據投資額大小、水源水流方式(自重流、提水)由旗縣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經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十八條 由于農村牧區供水工程屬于公益事業,受政策等因素的影響,當實際供水價格達不到成本水價時,不足部分要通過鄉鎮、村委會劃撥“養站田、養站林”或綜合經營等辦法創收,實現以水養水良性循環。
第十九條 農村牧區自來水供水工程必須按方計量收費。
第二十條 跨鄉跨村供水工程水費由供水站統一收費,可以委托村民代收水費;單村供水工程由管水員直接向用水戶根據用水量收取;下放到戶的筒井(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集水窖原則上不收水費,由用水戶管理。
第二十一條 供水站要加強財務管理,執行國家的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費民主決策制度,保證水費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二十二條 按成本收費的供水站,要把大修費、折舊費逐年提取,存入專戶,該項資金必須用于供水工程修理、更新、維修,不準用于其它項目。
第二十三條 收取電費和少量管理費的供水工程,沒有水費積累,供水管理委員會或用水合作組織可與用水戶簽訂合同或協議,當供水工程出現損壞需要維修時,由用水戶合理負擔。
第二十四條 供水站要實行公示制度,定期對水價、水量、水費收支特別是工程折舊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加強水源與工程保護,嚴格水質檢測
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與有關部門共同劃定供水水源保護區和供水工程管護范圍,制定保護辦法,特別要加強對水源地周邊設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農藥的使用,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二十六條 供水站要定期對水源水質進行檢測,保證工程受益范圍內生活飲用水達到《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對于單村或分散供水工程,可定期進行水質監測。
第七章 加強農村牧區供水工程管理、指導、監督
第二十八條 旗縣市區、鄉鎮蘇木、村民委員會都要成立相應的用水合作組織,對供水工程管理運行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旗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政府加強對供水站人員的資質管理、組織業務和技術培訓,逐步建立從業資格注冊制度,實行引進準入控制。 第三十條 各旗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管理辦法,由政府頒布實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由烏蘭察布市人飲辦(設在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篇2:廣東省東深供水工程管理辦法(2014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廣東省東深供水工程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朱小丹
20**年1月6日
廣東省東深供水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東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簡稱東深供水工程)的保護和管理,確保工程正常運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東深供水工程的保護、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東深供水工程,是指自東莞市橋頭鎮太園泵站至深圳市三叉河對港交水點沿線的專用水工建筑物、機電、通訊設備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等,主要包括:
?。ㄒ唬┕┧畮?、河道、渠道、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水閘、溢流堰、泵站、電站、生物處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道、計量間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
?。ǘ┕こ淌褂没蛘吖芾淼耐恋?、水域及林木。
?。ㄈ┕こ虒S玫碾娏屯ㄓ嵉仍O施、設備。
?。ㄋ模┕こ虒S玫乃谋O測設施和水質保護設施。
?。ㄎ澹┕こ膛涮椎纳a、生活、辦公、交通及安全圍護等設施、設備。
第四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東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深圳市、東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東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東深供水工程和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東深供水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東深供水工程及水質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經濟與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衛生、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東深供水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芾頄|深供水工程,保障工程正常運行。
?。ǘ┌凑展┧畢f議優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供水,按照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供水計劃向深圳市、東莞市供水,保障供水安全。
?。ㄈ┌凑帐》姥粗笓]機構和深圳市、東莞市防汛指揮機構的指令,做好雁田水庫、深圳水庫的防洪調度工作。
?。ㄋ模┳龊脰|深供水工程的水質監測工作。
第六條 深圳市公安局東深公安分局負責調查和處理在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危害東深供水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體的治安、刑事案件等違法犯罪活動;屬東莞市行政區域內的,由深圳市公安局東深公安分局會同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危害東深供水工程安全的行為。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東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
第二章 管理和保護范圍
第八條 東深供水工程的管理范圍包括:
?。ㄒ唬┕こ桃婪ㄕ魇?、使用的土地和水域。
?。ǘ┕こ萄鼐€未征收的供水河道、渠道、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及分水管道建筑物邊緣水平方向各延伸5米內的區域,跨河建筑物邊緣水平方向各延伸50米內的區域。
?。ㄈ┮婪▌澏ǖ钠渌こ坦芾矸秶?。
第九條 東深供水工程的保護范圍包括:
?。ㄒ唬┭闾锼畮煲约吧钲谒畮熘鲏?、副壩管理范圍邊界外延200米內的區域。
?。ǘ┕┧拥?、渠道及分水管道建筑物管理范圍邊界外延10米內的區域。
?。ㄈ┕┧鞑?、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及倒虹吸管理范圍邊界外延50米內的區域。
?。ㄋ模┨珗@泵站取水口上下游各500米范圍內的東江水域。
?。ㄎ澹┘芸諏S秒娏€路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其中10千伏電壓的為導線邊線延伸5米內的區域,35千伏及110千伏電壓的為導線邊線延伸10米內的區域;地下專用電力電纜及通訊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婪▌澏ǖ钠渌こ瘫Wo范圍。
第十條 東深供水工程取水口、東深供水工程沿線、深圳水庫和雁田水庫的水域范圍,以及集雨區內的陸域范圍應當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或者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的,由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或者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邊界設置永久性識別標志。
深圳市、東莞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東深供水工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識別標志和地理界標的,應當經公路管理機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覆蓋、移動、涂改或損壞永久性識別標志和地理界標。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規定
第十二條 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巡查和養護制度。
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在巡查、養護過程中發現工程設施故障或者安全隱患的,應當
立即進行搶修,排除安全隱患。第十三條 在東深供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擅自啟閉供水工程的閘門、閥門或者其他設施、設備,禁止在工程設施覆蓋面上行駛履帶式車輛、超重車輛以及大量堆放建筑材料或者危險物品。
在東深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采石、取土、強夯以及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等活動,禁止在高壓線下釣魚、違章搭建、高空吊裝作業,禁止從事危及高壓線路、通訊線路及相關設施安全的其他活動。
在東深供水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第十四條 在東深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外從事改變地形地貌、爆破、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活動,不得危害東深供水工程安全,不得污染水質。
第十五條 在東深供水工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碼頭、砂(石)廠、磚廠等污染水質的活動,已建的碼頭、砂(石)廠和磚廠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搬遷、關閉或者拆除。
在東深供水工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第十六條 在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決定前,應當征求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意見。
建設單位申請審查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こ探ㄔO方案報批申請書。
?。ǘ┕こ探ㄔO涉及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總體方案圖。
?。ㄈ┕こ探ㄔO對東深供水工程的安全影響分析報告。
第十七條 在東深供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并征得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同意。
在東深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并在項目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進行工程搶修的,應當及時通知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
施工單位應當接受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的供水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八條 修建跨越、穿越東深供水工程的公路、鐵路等道路工程設施,其管理部門應當設置保障東深供水工程安全的防護設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和維護車輛限高、限寬和限載標志。
機動車輛應當遵守限高、限寬、限載規定,不得沖擊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對東深供水工程進行維修或者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干擾維修或者搶修工作。
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進行搶修、搶險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設施,但應當及時告知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因東深供水工程巡檢、養護、搶修、搶險等作業,對土地、地上附著物或者設施造成損壞的,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予以修復或者依法對土地、地上附著物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東深供水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建立東深供水工程安全事故、水質污染應急機制,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搶險救援與水質污染應急的人員、設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發生東深供水工程安全事故,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并按規定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報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東深供水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取水總量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取水量及下達的取水計劃取水,服從水量調度計劃和應急調度預案。
用水單位應當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并服從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的供水調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攔截和搶占水源,不得擅自取水,不得擾亂供水秩序。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及時向東深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含水資源費和價格調節基金),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收取水資源費和價格調節基金后按規定統一繳納。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水行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绲丶壱陨鲜谢蛘甙盖閺碗s、影響重大的案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依法應當由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由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東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對公民處以1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并采取改正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94年1月18日發布的《廣東省東深供水工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